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相关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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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在纠纷案件中,我们很可能会接触到特别程序审理。

但是由于其特别的性质,所以也被较少⼈所了解,⼀旦遇到会⼿⾜⽆措。

那么,我们该了解⼀下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下⾯店铺⼩编将为⼤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什么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是申请⼈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

下列案件应适⽤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案件;(4)认定财产⽆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

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民调解法的衔接。

⼈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效⼒。

因此,有必要明确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

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致可分为⾮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为能⼒、督促程序(发布⽀付命令)、公⽰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效)等。

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的民事权利和⼀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其特点是没有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利害关系⼈(不是原告)的请求⽽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效和认定亲⼦关系是否存在等。

这类事件解决⼈的⾝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名词解释: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

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可分为四个阶段:(1)起诉和受理。

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阶段。

包括原告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的结合。

(2)审理前的准备。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以及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开庭审理。

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宣判。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

案件特别审理程序是怎么样的当⼈民法院涉及到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时,就要适⽤到案例特别审理程序,那么案件特别审理程序与通常的审理程序有何差别呢?特别程序⼜是如何开展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提供帮助。

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不同在于:特别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某些⾮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适⽤的案件有两类:⼀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类是⾮讼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的程序。

从普通程序的基本结构来看,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1、⼀审终审。

它不同于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审终审,⽽是⼀审终审。

⼈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书送达之⽇起即发⽣法律效⼒,当事⼈不得上诉。

2、审判组织不同。

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独任审判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3、审限短。

特别程序的审限原则上为30⽇。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适⽤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之⽇起30⽇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审理的⽬的不同。

在特别程序中,⼈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的是对⼀定的民事权利或者法律事实加以确认,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普通程序中,⼈民法院审理的⽬的是解决民事争议,通过审判保护当事⼈的民事权益。

这两种诉讼⽬的不同,采⽤的诉讼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可以另⾏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理发⽣争议职⼯⼀⽅在30⼈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审理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本章重点:1.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化程序的总称,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一个整体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

本书所阐述的简易程序取其狭义的概念,即指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它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简易化程序,如督促程序、缺席判决程序等,而且也不包括小额诉讼这种更为简易化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体系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列,独立存在,在审级上属于第一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化程序、特别程序等完全不同的概念。

首先,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而独立存在的第一审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序,即简易化程序。

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

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再次,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仍然以双方对立辩论、对席审判为原则。

而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如确认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相关基础知识编辑丨子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主要包括以下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内容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主要包括下面内容: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陪审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扩展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

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在很多时候我们说法院简易程序就是说是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这两个是相通的意思,那么到底具体是什么意思呢?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下相关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什么叫法院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的,是基层⼈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的⼀种独⽴的第⼀审诉讼程序。

相关知识:民事诉讼不适⽤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公告送达的⽅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次公告就需要六⼗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或者双⽅当事⼈⼈数众多的。

该类诉讼因涉及到⼈数众多的⼀⽅或者双⽅当事⼈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

应当适⽤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效调解协议违反⾃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度,不得再适⽤简易程序进⾏审理。

依法应当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和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诉讼案件,⽽适⽤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简易程序。

5、⼈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简易程序进⾏审理的。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公告送达的⽅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次公告就需要六⼗天,⽽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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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 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 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 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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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结果以及相应处理
1.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 案并通知当事人; 2.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 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此不服的,可以上诉。 (注:如果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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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权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 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案件受理后,法院发现不属于本 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受送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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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及例外
•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 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
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
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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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 )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 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 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诉讼程序开始 2.受诉法院取得该案审判权 3.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确定 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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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理前的准备
一、概念
审理前准备程序,是指法院受理 案件后,至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与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使案件达到 集中审理的程度而对争点与证据进行 整理所适用的程序。 1.时间性 2.程序性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分类(一)简易程序的概念1、理论界关于简易程序的不同理解1)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4)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的概念的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包括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简易程序。

2)狭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即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3)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是指从民事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的对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所适用的更加简易化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是指民事诉讼中所有简单化程序的总称。

通常所称的简易程序是指普通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分类1、从程序的性质上划分,分为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2、从争议标的的金额上划分,分为普通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3、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来划分,分为简易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普通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专门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4、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划分,可分为初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和上诉审法院适用的简易程序;5、从简易程序的审理形式上划分,可分为口头审理的简易程序和书面审理的简易程序;6、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划分,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简易程序。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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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相关概念辨析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

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根据我国
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

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
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

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②法庭调查。

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调解或判决。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
序。

(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可以
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

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

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
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

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
加以适用。

(2)
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都是审判程序的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是相对而言的。

三者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

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而特别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都不存在民事权益的争议,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请求人民法院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某种权利的存在与否加以确认;而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涉
讼,往往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判定。

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有明确的原告、被告。

一审判决只有在经
过上诉期限无人上诉后,才能发生效力,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且该类案件多为确定事实的存在与否,并非民事权益之争,调解结案无用武之地;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7)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限。

较之普通程序则更短一些,并且不得
申请延长。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附:
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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