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

上市案例研习(25):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解决示例【案例情况】一、柘中建设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系经奉贤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成立##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奉府批[1997]57号)批准设立的,于1997年12月在##市奉贤县总工会(已变更为##市奉贤区总工会)登记。
经##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同意设立##柘中电气股份##的批复》(沪府体改审(1998)008号)批准作为柘中电气的发起人之一。
根据##新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新审编号248),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股本总额3,600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出资1,55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3.31%。
1998年7月柘中电气成立,经全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为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议职工持股会的解散并进行清算和分配剩余财产。
2003年2月18日柘中电气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以未分配利润送股及资本公积转增的形式将总股本从3,600万股增为7,200万股。
根据##新正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正光会验资2003第364号),审验证明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持有3,118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31%。
2003年2月28日,##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下发《##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沪奉府[2003]5号),同意撤销##柘中电气股份##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13日,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召开全体会员大会,经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通过决议,一致同意职工持股会分别向康峰投资、##索邦商贸##转让其持有的柘中电气2,016万股股份及1,102万股股份,转让价格为经审计每股净资产1.315元;并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注销职工持股会。
前述决议经全体职工持股会成员签字确认。
2003年3月,柘中电气职工持股会按照前述职工持股会决议分别与康峰投资、##索邦商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2,651.04万元和1,449.13万元。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向员工提供购买公司股票的机会,并鼓励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会持股则是指工会作为整体购买公司股票并代表会员进行投资的行为。
这两种形式的持股在企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将对公司的业绩和发展产生更大的关注和积极参与。
员工将更加投入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绩效,从而推动公司的创新和竞争力。
此外,员工持股计划可以繁荣企业文化。
当员工拥有了公司的股份,他们会更加关心和珍惜公司的声誉和品牌形象,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
这有助于构建一种共同的企业价值观,加强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进一步凝聚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公会持股的意义公会持股作为工会的一种权益表达形式,有助于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利益。
工会作为员工的代表,拥有公司股权可以参与企业决策,对公司经营政策和资源分配等发挥影响力。
这将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另外,公会持股也有助于提高工会的议价能力。
拥有公司股份的工会可以运用自身的话语权和地位,与雇主进行更公平和平等的谈判,并争取更好的薪酬、福利和工作条件等。
这将进一步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行业地位。
三、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的辩证关系员工持股和公会持股作为两种不同的形式,在企业治理中可以起到互补的作用。
员工持股主要关注个体员工的利益,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提升他们的积极性和参与度;而公会持股则更注重集体利益,以维护会员权益为出发点。
在实践中,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有助于公会持股的运作。
当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后,他们将更加关注和参与公司事务,为工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反馈。
工会持股拥有的股份也可以作为工会与公司展开合作的交换条件,从而推动员工权益的实现。
四、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的前景与挑战员工持股计划和公会持股作为一种企业治理的创新形式,已经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
员工持股与公会持股

1、政策要求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
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
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
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Trust is good, but monitoring is more importan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导读:工会是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的,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这些社会团体通常情况下都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所谓的工会股东实际上也就是员工持股。
与此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当中对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所控制的,所以公会持股也会有一定的难度。
一、工会是否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工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工会具有法人资格,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公司法中一些规定对工会多有限制。
如现行《公司法》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这一规定就给工会持股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的经费来源于:(一)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二、股东的权利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等相关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发布)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经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作为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法协字[2002]第115号发行监管部: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职工持股会资格被禁个人持股面临200人限制

职工持股会资格被禁个人持股面临200人限制IPO大量涌现之际,资本市场屡屡演绎造富传奇,但在财富传奇的背后,部分曾经“贵”为公司股东的职工却成为失意的一群。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前持股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一律不准上市。
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也一律不准上市,除非上市前予以彻底清理。
清理工作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职工持股遂出现了种种怪现状:11月6日上市的洋河股份(002304.SZ)中,有9位因上市而身家千万的高管,其持股资金竟来自向职工的借款;而现身于徐家汇IPO的作家股东余秋雨其持股也是来自于原职工持股会的转让。
“肥水流了外人田”合理合法,内部职工持股权利却被剥夺;拟上市公司为规避证监会职工持股规定进入半隐蔽式代持……目睹种种怪现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对记者表示,应立即修改不合时宜的有关内部职工持股制度的规定。
持股会失“名分”在著名作家余秋雨因徐家汇商城的IPO或将身价逾亿的同时,失意的则是徐家汇的前身上海六百的职工持股会。
1995年,徐家汇的前身上海六百改制时,公司11.87%股权由职工持股会持有,其后股权比例逐渐上升至2001年时的24.5%。
2001年12月,六百决定解散职工持股会,并将其持有的六百24.5%股权转让,余秋雨斥资200多万元购买其中部分股票,而职工持股会在完成股权受让的使命之后也告解散。
职工持股会并非从一开始就受到限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丽对记者表示,在世纪之交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由员工组成持股会持有改制后公司股权的现象。
在2000年之前,这些存在职工持股会的公司无须清理职工持股会而进行公开发行并上市。
但在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规定对职工持股会不予登记,职工持股会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被动摇。
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职工持股会成员可以行使股东权吗

职⼯持股会成员可以⾏使股东权吗职⼯持股会成员能否⾏使股东权⾃然⼈B、C、D于2000年7⽉共同出资设⽴A公司。
2002年4⽉,A公司成⽴了职⼯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股的股东⾏使股东权利。
持股会未经登记,理事长为B。
2002年4⽉,持股会向E出具了出资证明书。
该出资证明书注意事项中记载: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持股会章程中,也有相同规定。
2002年9⽉19⽇,B、C、D作出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D将其在A公司的出资转让给B,并据此办理了⼯商变更登记,章程和相关⽂件上登记的股东为C和B。
2007年5⽉25⽇,C和B召开A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A公司所有的“分布处理平台”和“⽹络管理平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偿转让给控股⼦公司F公司。
请问:E作为持股会会员,是否有权以其享有A公司股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决议中将A公司的“分布处理平台”和“⽹络管理平台”两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偿转让给F公司的内容为⽆效,并且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C与B赔偿A公司的损失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如果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决议作出之⽇起六⼗⽇内,请求⼈民法院撤销。
如果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E如果提出确认A公司股东会决议⽆效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作出上述决议的股东C与B赔偿A公司的损失,其前提是在C与B作出A公司第⼆届第⼗次股东会决议时,E具有A公司股东的⾝份,并且股东会决议违法或者侵害了A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先,我们注意到,E确实持有持股会出资证明书。
但是,在该出资证明书中的注意事项中栏⽬中记载: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持股会承担责任;持股会以其投⼊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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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
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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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会、工会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 4号)(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你所10月13日给我部的《关于职工持股会能否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对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因此,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此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另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三、《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五、我的理解
依证监会的复函,员工持股会不能成为股东,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工会可以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间接承认工会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
依《工会法》,工会可以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工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实践中,现存许多公司的股东就是某某公司的工会。
我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有查到过一些公司的股东是几个国有企业的工会。
可能出资不属于“经营”行为,只是投资行为;再参看多氟多IPO前的工会持股清理情况,是将“该等出资对外转让,转让款按照原始出资额退还出资职工”。
按此表述,出资职工非但没有营利,反而承担了人民币贬值的损失。
不过工会有没有营利多氟多IPO律师工作报告并未作出说明。
(如果有必要,我会在看完补充法律意见书后进行补充)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但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或投资开办企业法人,但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不得经商办企业的除外。
不过该执行意见已于2006年6月23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更值得一提的是,我没有找到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法人出资或者成为股东的直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