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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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有序地开展工作,维护持股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持股会是由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职工,依照浙江省体改委、总工会、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的,在公司工会指导下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三条持股会按所占有公司的股份额代表全体会员行使股东权利,持股会会员按所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金受益和通过持股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权利。
持股会会员以其所持股份额为限对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设立持股会旨在建立职工同公司产权纽带关系,使职工的劳动者和所有者身份有机结合,提高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增强公司凝聚力;同时促进公司优化资本结构,实现公司资产重组,塑造多元投资主体,增强资产经营活力。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司内在动力,推动公司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持股会会员
第五条持股会会员是指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者持有公司股份,并参加持股会的公司内部职工。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是指本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职工,以及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离退休职工、临时工除外)。
第七条公司内部职工依据本章程,以自己出资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拥有
的股份,是公司的特定股份,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并行使股东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权利。
第八条持股会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持股会会员大会,并享有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持股会章程,处置其股份;
(三)按所持股份获取相应的收益;
(四)在持股会解散时,依据章程规定取得相应的财产;
(五)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持股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与公司章程;
(三)服从与执行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缴纳出资义务、填补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义务;
(五)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持股会的出资总额
第十条持股会为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第十一条持股会的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职工以现金方式出资形成××万元;
(二)职工从公司获得的部分工资积累,以转股的方式形成××万元;
(三)其他方式形成××万元。
第十二条持股会增加对公司股份持有比例可以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从二级市场购进本公司股票;
(二)公司增资扩股时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
(三)认购公司其他股东(包括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股份;
(四)其他合法途径形成的股份。
第四章持股会筹资、投资原则第十三条持股会向职工筹集资金必须遵循职工出资自愿的原则。
第十四条持股会向职工筹集的资金,仅限于向本公司投资可购买本公司股份,不得用于本公司以外的投资。
第十五条持股会投资收益。
(一)向会员分配红利(以会员名册记载的会员持股数为标准,由持股会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二)认购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三)认购公司配售的新股。
第五章持股会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第十六条持股会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持股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持股会会员大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
(一)讨论决定持股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选举或更换理事会成员:
(三)选派与持股会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相应的代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选举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罢免不称职代表
(五)讨论决定持股会所持股份的转让和增资扩股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
(六)授权持股会代表大会行使对持股会管理的权利。
(七)其他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全体会员中按××%比例选举产生,组成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持股会会员大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讨论通过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或更换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持股会正、副理事长;
(三)讨论审议理事长述职报告;
(四)审议所选派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述职报告;
(五)讨论决定行使持股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持股会的年度财务报告;
(八)对持股会投资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九)其他会员大会授权管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持股会会员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在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四项职权时,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审议通过所作的决议方为有效、持股会会员大会行使其他职权时,须有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审议通过,所作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在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八)三项职权时,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审议通过所作决议方为有效。行使其他职权时,须有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审议通过,所作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持股会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一周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持股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长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时;
(二)30%以上的会员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持股会的各项决议必须经持股会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与出席会员的签名册一并保存于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持股会设理事会成员为三至九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持股会的办事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主持持股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1、办理会员入会、退会手续;
2、收缴会员认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