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8.03.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陕西省出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8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农业厅和陕西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的出台有力推动了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了农业节约用水,保障了国有骨干工程良性运行。

办法指出,精准补贴是对水权定额内实际用水的国有骨干工程供水价格予以补贴。

节水奖励是对采取节水措施、节水成效显著的用水户,在水权定额内的用水节约部分予以适当奖励。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灌区节水奖励,价格与成本补贴,高扬程抽水电费、末级渠系补贴,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经申请有必要支出等。

奖励标准实行用水量在水权定额以内的,对节余水量,按照单位水量不超过一档水价的20%进行奖励,其中,对种粮用水户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一档水价的30%。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奖补资金应符合《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省级相关规定,并严格开展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时整改。

据了解,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国省级层面出台本办法的位次比较靠前,为下一步更加扎实深入推进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知识产权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规范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林业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流转交易内容、方式及程序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五章配套服务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突破耕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损害农民利益,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参与,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陕农计财〔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农业)、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现代农业和乡村发展局、财政局,韩城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扎实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贯彻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财办农〔2016〕75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依据鉴于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陕财办农〔2016〕75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准。

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中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的耕地、非农业(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能给予补贴。

严禁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对象、面积纳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向全省拥有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发放。

三、补贴标准根据全省耕地地力情况,结合区域复种指数、单位面积、粮食增产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关中、陕南和陕北三个区域的补贴分别按照1.4、1.2和1.0计算。

按照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测算,综合考虑各地区资金实际兑付情况,从2019年起,关中、陕南和陕北亩补贴标准暂按70元、60元和50元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29
•【字号】陕农业计财〔2017〕84号
•【施行日期】2017.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生产发展等中央财政专
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农业计财〔2017〕84号
各设区市农业(农林)局、果业局(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韩城市农林局、财政局:
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2017年中央财政专项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按照“放管结合、效益为先”的原则,在推进项目资金整合的同时,下放资金使用管理权限。

为扎实推动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切实完成我省相关项目任务,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7〕11号)要求,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
陕西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2017年陕西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承担项目任务的贫困县(区)按照中省涉农资金整合支持贫困县发展试点要求,根据各县(区)产业脱贫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资金整合。

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9日。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1.08.15•【文号】财农[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8月15日财农〔2001〕67号)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甘肃、宁夏两省区认真执行,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三西”地区经济、社会和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有了较大变化,《办法》中的某些条文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三西”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附件一:“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三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三西”地区扶贫成果,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计划、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陕农业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发〔2010〕163号)各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局(委):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农业发〔2009〕171号)和《关于对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发放养老补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陕农业发〔2010〕81号)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上文件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主管领导和工作责任,并积极组织开展对基层农技人员的调查摸底和对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了这项政策落实。

但从各地情况看,工作进展不平衡,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在对享受补助人员的摸底、审核、认定工作中,农业部门直接操作较多,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作用不够;二是在认定享受补助人员资格和工作年数时,个人证明材料占比过大,而坚持以档案材料和原始材料为身份认定依据不够;三是有些地方对享受补助的人员把关不严,失之过宽,而坚持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条件不够;,四是个别地方领导对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

最近,省政府要求各部门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根据陕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第10次专项问题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解决农民身份曾受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过的农技人员待遇问题,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维护农村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措施,新农保加工龄补助政策的落实,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基层农技人员的关怀。

关于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为更好地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市开展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情况,近日,按照统一安排,第二调研小组深入*区、*区进行了专项调研。

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账目和资料,对部分农户进行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了我市“一本通”运行基本情况。

同时,专门就有关问题与省财政厅进行了咨询沟通,并与“涉农一本通信息系统”开发商和代理银行开展了业务交流,综合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及基层工作人员意见后,初步形成了调研情况报告。

一、我市涉农补贴“一本通”使用基本情况XX年,省财政厅出台下发了《关于实行“惠农一本通”形式兑付惠农补贴的通知》,要求自XX年起在全省推行“惠农一本通”制度,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把有关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为农户建立的账户,保证农民能及时、足额领到惠农资金。

XX年以来,我市各级有关部门在探索涉农资金发放方式、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创新资金管理工作机制、细化补贴资金发放方案等方面,均作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一本通”发放种类不断扩大。

XX年最初实施“一本通”发放的资金仅有粮食直补一项,经过五年的努力,我市现在通过“涉农一本通信息系统”发放的惠农资金已经延伸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农资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等十余项补贴资金,发放种类不断扩大。

二是“一本通”发放资金规模逐年增加。

近年来,随着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省、市政府不断对加大对“三农”的投入,涉农补贴资金逐年增加。

XX年,通过“涉农一本通信息系统”发放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繁母猪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棉花良种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近6000万元,资金规模不断增加。

这些涉农资金的投入为全市粮食生产、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及农民增收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

三是“一本通”系统操作使用更加顺畅高效。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通过认真细致的学习和研究,熟练掌握了“一本通信息系统”操作使用的各项功能,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补贴发放流程大纲,得到省财政厅高度评价和认可,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财办库[2008]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库〔2008〕29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服务农民,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第三条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