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就规范和处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规定。
一、部门预算管理第一条部门预算是反映政府各部门(预算单位,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和主管预算单位,下同)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预算。
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所有财务收支活动情况。
预算单位应依据会计资料、法定收入项目和经费支出标准,如实、准确编报预算。
第二条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并按部门预算的政策分配使用。
对瞒报收入的,全额收缴,不安排项目支出;对收入核算不实,虚增、虚减收入的,相应扣减其项目支出。
第三条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追加事项,从严控制,规范审批。
预算单位申办预算追加事项,应依据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到位。
对在财政和审计监督中发现问题不按规定改正的,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二、非税收入征管第四条预算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行政单位预算管理是指行政单位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预算评审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建设。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科学、合理、规范地编制和执行,避免浪费和乱花公款,国家制定了许多规定和制度,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一、预算编制规定1. 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2. 预算编制工作应遵循集中统一的原则,实行层层审批,确保预算编制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3. 预算编制应根据行政单位的工作任务,借鉴以往预算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分配预算支出。
4. 行政单位应对其日常管理和支出进行阶段性的分析、评估和调整,并及时完成预算编制的工作。
5. 预算编制应注重经济效益,同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
二、预算执行规定1. 行政单位应根据预算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预算执行的各项工作。
2. 预算执行工作应按照预算年度计划要求进行,遵循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审批、绩效管理等制度进行。
3. 行政单位应实行科学管理,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经费的安全和效益。
4. 预算执行过程中,行政单位应做好记录、报告和维护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问题和风险。
5. 行政单位应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做好财务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预算管理规定1.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预算评审等方面。
2. 行政单位应规范预算的安排、调度和使用,遵守相关财务、审计和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预算管理应贯彻执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强化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预算合理、有效地利用,促进行政单位的健康发展。
4. 行政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有关费用支出和决策、利益冲突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审计、审批和监管工作。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萧政发(2003)66号)

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萧政发[2003]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二○○三年五月五日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和建设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前瞻性、计划性、规范性和高效廉洁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由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1、区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补助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负债的公共建设项目;3、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4、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本条规定包括政府性资金全额安排的项目和部分安排的拼建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禁未批建设、任意超计划投资行为;(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本区政府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
组织对工程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负责项目立项和计划审批,对概算审查和调整、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资金管理。
包括工程概、预(结)算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涉及投资额增减的设计或施工变更;工程前期及后期配套项目支出、列入基建投资支出的设备和日常经费支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和会计核算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咸政办发〔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咸政办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促进全市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
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
每年9月份前组织编制下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查、预算评审,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
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和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政府“四本预算”之间要有机衔接。
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零基预算改革,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保障“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支出需求。
(二)提高预算精准度。
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前期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支出标准合规。
项目支出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符合中期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减少代编预算规模,规范对下转移支付。
(三)强化预算刚性约束。
坚持预算法定、无预算不支出原则。
除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新出台增支政策和安排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预算单位不得提出、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预算追加事项。
确需追加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人大批准。
部门和单位在预算项目之间的结构调整,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四)严格收入征缴。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严禁违规减、免、缓,不得通过垫付、转引、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建立收入协调、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收入跑冒滴漏。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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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145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项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和流失。
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7•【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

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是指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以公共财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存在不仅会引发资金管理风险,而且也可能导致公共财产的浪费和滥用。
为了规范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我国相关法规对此进行了限制和规定。
一、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法规依据1.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在处理国家和集体财产、禁止套取、侵吞、挥霍浪费,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私分、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挥霍、浪费、挑逗、背弃、买卖、调换、借用、抵押、扣押国家和集体财产。
”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在处理国家和集体财产时的行为准则,其中禁止了挥霍、浪费等行为,也包括了利用职权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2. 《公务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使用公款进行投资活动时,均要按照法定权限、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实质规定,使用公款专项经费进行投资。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务员使用公款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包括依法作出决议、使用专项经费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预算编制机关及其负有预算执行责任的单位,不得将预算支出用于购买股票、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
”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了预算支出不得用于购买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在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 这一法规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也包括了禁止购买理财产品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和政府已投入的基金应当按照规章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这一法规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已经投入的基金应当按照规章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即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用途。
以上法规明确规定了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从禁止挥霍浪费、严格控制公款使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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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系统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所谓部门预算是指各预算管理单位,按照事业发展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
在获得区级有关部门核准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组织实施的预算资金。
第二条部门预算的编制,应根据财政部门对当年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详细的预算内容和申请理由,确定预算金额,形成书面文件后上报主管局,由局事业科汇总审核,报请局专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区财政局。
每年9月至11月为新年度预算编制和报送期。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应遵循服从全局整体性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原则、积极稳妥、确保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单位组织各项收入的来源。
并按规定将收入预算按收入类别逐项编制。
一般分三类: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或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各单位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组成。
其中,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六条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管理的重点为事业经费。
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与专项经费(特定项目支出)。
其中:人员经费按实预算、公用经费按定额预算,专项经费按计划零基预算。
第七条专项经费与特定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根据单位现有公共资源和单位业务实际所需来编制。
列属专项经费预算支出的编制,要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要细化到明细,按计划一次确定,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同时,要遵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建立项目科,实行备选项目择优排序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对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选择对应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九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以及资产使用等情况的分析,按季度将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为单位领导的决策与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积累资料和提供依据。
第十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加强预算内外及其他资金(包括单位历年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真实反映本单位全年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对各项事业的发展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并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地确定支出顺序,从紧地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经区人大审核批准下达后,在年度执行中除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部门预算;对确需要追加的预算,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健全与规范财务预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调控、监督功能。
单位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对每笔资金的使用,都必须是算着用,而不是用了算,确保预算资金能按核定的项目规范使用,争取良好的资金使用效益和发挥最大的资金使用价值。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