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防癌险最高2.6倍赔付,保费低廉,性价比超高!

国寿防癌险最高2.6倍赔付,保费低廉,性价比超高!
2016年寿险行业重疾理赔数据显示癌症重疾理赔排列第一位!理赔前三名的重大疾病,占比达80%-90%,单就癌症这一项就高达70%。
以目前的医疗水平,重大疾病的5年存活率已经达到了男性60%,女性76%,如果在癌症初期就能接受合适的治疗,5年存活率甚至可以达到100%,因此,高额的治疗费用下,通过保险转移“因癌致贫”的财务风险,确实能起到减轻经济负担的作用。
注意:
1、特定癌症:男性(前列腺癌、肺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少儿(白血病、骨癌)。
2、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
3、若已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4、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患合同所指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合同基本保额。
5、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总结:国寿新防癌险(优享版)与原防癌险在保险责任上基本上不变,变化的部分主要在身故金的赔付上。
新版的身故保障变化主要是为了符合监管规定,提升保障性。
举例:男25岁投保20万国寿防癌险,具体保费多少请点击代理人的计划书方案。
本文由沃保网保险专家张显授权提供,原文链接:/jihuashu/880449530639606633.shtml。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1. 引言防癌疾病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对抗癌症的经济支持。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是国寿公司为此类保险产品制定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
2. 保险责任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根据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确诊某种特定的癌症,如肺癌、乳腺癌等,符合相关定义要求和条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用于治疗费用或其他支出。
3. 约定就诊医院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中明确了约定就诊医院的要求。
被保险人在确诊癌症后,如果想要获得保险理赔,必须在国寿约定的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这是为了确保治疗的质量和效果,并减少虚假理赔的发生。
4. 理赔申请流程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详细说明了理赔申请的流程。
一旦被保险人确诊癌症,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会及时给付理赔款项。
5. 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条款中还详细规定了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的内容。
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生效和有效。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享受保险责任和权益。
6. 免责条件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中也约定了一些免责条件。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或相关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也有可能导致保险无效和理赔失败。
7. 保险合同终止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情况。
保险合同可能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合同期限结束、保险费未及时支付、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
8. 其他条款本文仅对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实际的保险条款还包括其他重要条款,如争议解决、法律适用等。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了解,以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为保障被保险人在癌症等重大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和经济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
以下是一份参考内容,介绍了该保险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编制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编制依据是《保险法》、《保险经营许可证》、《保险产品备案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国寿保险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保险责任人寿保险公司承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首次确诊为癌症,经正规医院确认并达到合同约定的疾病程度,支付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癌症后,应于收到医院确诊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经医院确认的疾病程度证明、病史记录、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疾病程度分类本保险合同中,对于癌症的疾病程度进行了细分分类,包括早期、中期、晚期三个等级,根据确诊时疾病程度的不同,给付的保险金也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同时也需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和所选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测算的。
第六条免赔额和等待期本保险合同设定了一定金额的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只在免赔额以上金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合同还设定了一定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罹患癌症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七条退保和解约被保险人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退保,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被保险人退还未到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续保本保险合同可续保,被保险人需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并按规定支付续保费用。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续保申请的审查。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若发生争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第十条合同变更对于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书面同意,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优享版条款内容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优享版条款内容说到保险,很多人都会皱眉头,觉得它又复杂又难懂,还总是被各种条款给弄得晕头转向。
你是不是也觉得这类东西跟高深的数学公式差不多,看了半天还是一头雾水?大家心里都有个想法——保险要是能简单点就好了,能让你听了不想马上去打个盹。
好啦,今天咱就来聊聊一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优享版”,给你用最通俗易懂的方式,让你一听就明白它到底是啥。
这款保险的名字挺长的,不是吗?“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优享版”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
说白了,它就是专门防癌的保险,听起来是不是特别贴心?就像是给你装上了一层“防癌盾”,让你对抗癌症时多一点底气。
你想啊,现代生活节奏快,压力大,癌症的风险也在逐年上升,谁不想给自己、给家人多一份保障呢?尤其是“防癌”两个字,听着就让人安心,不是吗?这款保险的优势就是它的专一,专门针对癌症,帮你在癌症发生时提供全面的保障。
说得更直白点,就是给你提供一份“癌症救援包”,让你在最需要的时候得到经济上的帮助。
比如,万一你真不幸被确诊为癌症,它能帮你支付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甚至是手术、放疗、化疗的费用,这样你就不用因为昂贵的治疗费用而焦虑。
这款保险对于癌症的保障,不仅仅是针对某一种癌症,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癌症,几乎可以说,癌症统统不放过,通通有保障。
保险的赔付方式非常人性化,不像一些保险产品,赔付起来有一大堆条件和限制。
这款“优享版”有点儿像朋友那样,给你提供最直接、最实在的帮助。
得了癌症之后,你只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治疗单据,保险公司就会开始理赔,不用你东奔西跑、东找西找,麻烦事少了不少。
哎,生活中谁不想少点儿麻烦啊,尤其是遇到这种情况,能省事就最好。
除了这些基本的保障,这款保险还有个非常贴心的小亮点,就是它的等待期设计。
一般来说,很多保险产品都有个“等待期”,也就是你购买保险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现某些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这段时间像是个“观察期”,保险公司需要看看你是不是在购买保险之前就有相关的健康问题。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人寿防癌险理赔流程

人寿防癌险理赔流程一、发现患癌之后。
要是发现自己得了癌症,肯定心里特别慌。
不过别担心呀,咱们买了人寿防癌险呢,这时候就可以开始着手理赔啦。
你得赶紧把自己的病历啥的都收集好。
病历就像是你生病的一个小传记,上面写着你啥时候开始不舒服的呀,做了哪些检查,医生初步判断是啥情况等等。
这可是超级重要的,就像我们出门要带钥匙一样,没有它可不行。
还有那些检查报告,像CT 啊、病理报告之类的,这些都是能证明你确实得了癌症的关键证据呢。
二、联系保险公司。
这时候你就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啦。
就像给老朋友打电话聊天一样,别紧张。
告诉他们你买了他们家的防癌险,现在生病了,要申请理赔呢。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会很耐心地告诉你接下来要做什么。
你可以把自己的保单号准备好,这样工作人员就能很快地找到你的保险信息啦。
在打电话的时候呢,要把自己的病情大概说一下,不过不用担心说得太详细,后面还有很多机会补充信息的。
而且呀,你要是有啥问题也可以在这个时候问,比如理赔大概要多久呀,需要准备哪些特别的材料之类的。
三、提交理赔申请材料。
打完电话之后呢,就要开始准备提交理赔申请材料啦。
这就像是我们上学的时候交作业一样,要把材料准备得整整齐齐的。
除了前面说的病历和检查报告,可能还需要你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个是为了证明你就是投保人本人呀。
如果是家人帮忙办理的话,可能还需要授权委托书之类的东西呢。
把这些材料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整理好,就可以提交啦。
有的保险公司可以线上提交,那就方便多啦,就像发个邮件一样简单。
要是只能线下提交的话,就找个时间把材料送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就好啦。
四、保险公司审核。
材料提交之后呢,就轮到保险公司审核啦。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就像我们等快递一样,心里会有点小期待又有点小着急。
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人来仔细查看你的材料,看看是不是符合理赔的条件。
他们会检查病历是否完整,检查报告是不是能明确证明是癌症。
如果材料有啥不清楚的地方,他们可能还会联系你或者你的医生进一步核实情况呢。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详解与购买指南国寿保险公司,作为我国的一家知名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以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
其中,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针对癌症这一人类健康大敌的专门保险。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款保险产品的条款,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并合理选购。
一、国寿防癌保险概述国寿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专注于癌症保障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提供包括癌症确诊、治疗和康复等多个环节的全面保障。
一旦被确诊为癌症,被保险人即可获得相应的保险金,以减轻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经济压力。
二、国寿防癌保险条款核心内容1. 保障范围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主要针对癌症及其治疗和康复提供保障。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 癌症确诊保障:被保险人确诊为癌症后,可获得一定金额的保险金。
(2) 癌症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治疗癌症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销。
(3) 癌症康复保障:被保险人在癌症治疗后,可获得一定期限的康复保障,包括定期复查、康复治疗等。
2. 责任免除根据条款规定,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障范围:(1) 投保前已确诊的癌症或疑似癌症。
(2) 由于被保险人的遗传基因、生活习惯等因素导致的癌症。
(3)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癌症。
(4) 非合同约定的癌症类型。
3. 理赔条件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保险人确诊为癌症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确诊条件。
(2) 被保险人因治疗癌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的报销条件。
(3) 被保险人在癌症治疗后,符合合同约定的康复保障条件。
(4) 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等。
三、防癌保险条款不足之处及修改建议尽管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在保障范围、责任免除和理赔条件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治疗手段和方法,如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可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可以报销。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承保规则

要约内容填写要求
险种 名称 保额 保费 保险 期间
由投保人根据 保险条款选择 填写:康终在 “保险期间” 处勾选“终身 ”;防癌险及 附加两全填写 “至×岁”
交费 期间
填写险种的
准确名称
填写对应险 种的投保金 额和保险费
由投保人根 据条款选择 填写“年” 或“至×× 岁”两种类 型
《个人保险投保单》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重大疾病保 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轻症重大疾病,合同终止,退还 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轻症重大疾病,合同终止,按基 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180日限制。
身体高度残 疾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 退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2.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1.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 止,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 病身故,本合同 终止,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按 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或本附加合同 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费(不计 利息)的105%或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且未 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附加合同终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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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四、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癌症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五、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若本合同癌症确诊日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则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癌症确诊日以后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六、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癌症确诊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四、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借款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释义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癌症: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恶性肿瘤的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特定癌症: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之内的下列恶性病变:(1)特定年龄前列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61;(2)特定年龄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男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34;(3)特定年龄乳腺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0;(4)特定年龄宫颈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后的女性被保险人,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为C53;(5)特定年龄白血病: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90-95范围内.并且至少已经接受化学治疗或骨髓移植;(6)特定年龄骨癌:仅限发生于年满18周岁前的被保险人(不区分性别),指原发于发生于骨骼或其附属组织的恶性肿瘤,ICD-10编码主码在C40-41范围内。
轻症癌症:不属于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但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下列恶性病变:(1)原位癌;(2)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