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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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引言:鉴于双方对金融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的特定需求,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以达到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条款。

一、定义与释义(一)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特定重大疾病产生的经济风险的协议。

(二)重大疾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等经济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赔偿限额及赔偿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

(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双方可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五、重大疾病的认定与申请理赔程序(一)重大疾病的认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需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人的认定。

(二)申请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六、除外责任(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其他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间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并获得保险赔偿达到保险金额上限;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8)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8)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医疗需求也越来越多。

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人承担着因疾病导致的巨额医疗费用。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文将对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进行全面介绍。

一、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简介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是指在某一固定期限内保险人承诺保额现金给付,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罹患某些“重大疾病”发生或死亡时发生的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在投保时,需要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保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等内容。

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的特点1. 保险期间短,保费低廉。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3年,相比之下,长期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5年。

因此,针对短期需求,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更经济实惠。

2. 适合挑选特定疾病种类。

一般情况下,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只包括固定的重大疾病类型,如癌症、心肌梗塞等。

因此,有选择特定疾病类型的需要,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是可取的。

3. 明确定义,手续简便。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般会具体列出各种保险责任与金额,保险人知晓自己的权利与利益,且理赔手续较为简便。

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的生效与免责1. 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条件与疾病状况,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或身体状况,保险公司有权拒付理赔。

2. 合同生效前的疾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必要的证据判断保险合同签订之前,被保险人未被发现的疾病。

3.自杀及吸毒、酗酒等情况。

自杀行为、吸毒、酗酒等均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四、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的理赔流程1. 报案。

被保险人需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0天内予以负责。

2.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需要提交包括医疗证明、住院报告、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3. 審核核赔。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審核,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理赔。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以下是可能出现在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常见条款。

请注意,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因合同类型和条款变动而有所不同。

1. 被保险人定义:条款会明确描述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资格要求,如年龄范围和健康状况。

2. 保险责任:条款会列出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确诊重大疾病时提供的保险赔偿范围和条件。

3. 重大疾病定义:条款中会明确列举符合保险赔偿条件的重大疾病,例如癌症、心脏病、肾脏疾病等。

4. 保险金额和保费:条款会规定保险金额和保费的计算方式,以及投保人应当支付的保费费率。

5. 保险期限和终止:条款中会说明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终止日期和续保方式。

6. 等待期:条款会规定在购买保险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暂不承担赔付责任的等待期。

7. 免赔额: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投保人需要承担的免赔额。

8. 保险责任的排除:条款中可能列举被保险人因某些情况发生
重大疾病而不予赔偿的情况,如自缢、酒后驾驶等。

9. 续保和退保: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如何续保保险和如何在需要时退保。

10. 理赔流程:条款中会描述投保人在申请理赔时的要求和流程,如提供医疗证明和理赔申请书等。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条款示例,实际合同条款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了解您购买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请您咨询保险公司或阅读所购买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

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惠保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八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特定保险产品,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

以下是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条款: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而定,可为一年、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

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来确定保费。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下列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
1.癌症
2.心脏瓣膜手术
3.脑中风
4.肝衰竭
5.肾衰竭
6.骨髓移植
7.多个器官移植
8.主动脉手术
四、保险金给付:
1.在确诊患有上述重大疾病后,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将给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支出,但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所选保险金额。

五、免责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六、有效期:
本保险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以上就是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条款,希望能为您提供一定的帮助。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在被诊断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的经济保障。

不同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描述了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或给付一定的保险金。

2.重大疾病定义:列出了保险合同中所包括的重大疾病范围,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等。

3.保险金额:规定了被保险人在患有符合定义的重大疾病时可获得的保险金金额,通常以一定的固定数额或基于保险金额比例来确定。

4.等待期:说明了在投保后的一段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长度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合同而有所不同。

5.免赔额:描述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6.保险金申请和理赔:规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以及理赔的申请流程和时间限制。

7.保险费和续保:描述了投保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续保的条件和程序。

8.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解除、退保等情况。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和细节可能
会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条款内容,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保险代理人。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637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2020年)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一、引言现代社会,慢性疾病日益增多,给许多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保推出了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保障人们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支持,减轻压力,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重大疾病保险指的是在被保险人被确诊患上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以供其用于治疗和康复。

重大疾病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脑卒中、肾脏疾病等。

三、保险责任根据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后,可以享受以下保险责任:1. 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以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

2. 住院津贴保险金: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日的住院津贴,以帮助其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

3. 重疾豁免保费:如果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免除其后续缴纳的保险费,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四、保险责任的限制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也规定了一些保险责任的限制,以保证保险合同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疾病等待期: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患上的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这是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情况而获得不当利益。

2. 疾病种类限制: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重大疾病可能有不同的理赔标准和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

3. 保险金额限制:人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金额的上限和下限,被保险人应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五、理赔流程当被保险人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后,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提交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准备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保险申请表,然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2. 审核理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医疗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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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Fra bibliotek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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