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范本】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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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新5篇

有关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新5篇

有关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新5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其自身对重大疾病的风险进行保障,并选择了乙方的相关保险产品,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以下合同协议:一、合同背景与目的本合同基于甲方的投保申请和乙方的保险承保意向,为甲方的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提供经济保障。

双方同意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二、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乙方承担在合同期间内,若甲方罹患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参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人民币XXX万元整。

具体金额以甲方投保时选择的保额为准。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结束时间止。

四、保费与支付方式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费支付方式分为年缴或一次性缴纳,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甲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确定。

乙方将定期从甲方指定账户收取保费,或接收甲方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作为保费收取的依据。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本合同自逾期之日起自动终止。

甲方须在合同终止前补缴所有欠缴保费及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乙方规定的标准计算。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本合同附件。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甲方在保险期间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并获得乙方同意;2. 保险期间届满,且甲方未提出续保申请或未获得乙方同意续保;3.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4. 发生其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精选3篇)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精选3篇)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精选3篇)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篇1保险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1. 引言本文档是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的范本,旨在明确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这份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协议书、保险条款、费率表和保险附加 rider 等,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

2. 协议书2.1 合同签订方本合同签订方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信息: - 公司名称:[保险公司名称] - 注册地址:[保险公司注册地址] - 乙方信息:- 姓名:[被保险人姓名] - 身份证号:[被保险人身份证号]2.2 保险基本信息•保险产品名称: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交费方式:[交费方式]•保险费率:[保险费率]2.3 保险合同生效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

2.4 保险费支付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和费率及时支付保险费。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停止保障责任。

2.5 保险事故通知与理赔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的30日内,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保险事故通知。

甲方在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会尽快启动理赔程序并按照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理赔事宜。

3. 保险条款3.1 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当乙方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甲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乙方给予赔付。

3.2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保障的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肾脏疾病等。

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付金额请参见保险附加 rider。

3.3 免赔额与等待期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前需要等待一定的等待期,同时还需支付一定的免赔额,具体数额根据保险附加 rider 中的条款来确定。

4. 费率表费率表列出了不同年龄段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保险费用。

费率表将作为合同的附件一起提供给双方参考。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8篇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8篇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向甲方提供在一定期间内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经济风险保障。

第二条保险产品本保险产品的名称为____________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投保人根据本合同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发生,经确诊后给付保险金。

具体疾病种类和定义详见合同条款。

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甲方提供的所有投保信息真实、完整。

甲方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其他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的情况。

若甲方隐瞒或虚报情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以保单记载为准。

二、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一、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甲方身故;3. 乙方按照约定解除本合同。

三、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按照约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声明与保证一、甲方声明所填写的投保单及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属实,并无隐瞒或虚报情况。

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引言:鉴于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进行重大疾病的定期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条款。

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本保险只针对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风险进行保障。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

2.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具体期限由双方约定。

四、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若乙方经医院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甲方按照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 甲方承担乙方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必要支出。

五、不保事项下列情况,甲方不负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并发症。

2. 乙方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疾病或意外伤害。

3. 乙方因自杀、犯罪行为导致的疾病或伤害。

4. 其他非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具体金额根据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均有权在合同生效前解除本合同,解除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乙方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

终止后甲方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方其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如有隐瞒,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复查,乙方应当配合。

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7篇第1篇示例: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批单(如有)、投保单(如有)、保险条款以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健康告知等资料共同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1.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提供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真实、准确的身体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2.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没有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与本合同有关的情况;本合同生效日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本合同生效日被保险人没有被保险人合同终止、滞纳保险费等未决问题。

第三章保险责任及保险费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情况。

1. 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列明的、能够以医学、实验室和其他诊断手段明确诊断的、使被保险人一事为难的或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疾病。

第四条保险费1.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和约定的交费方式所确定的应交费额。

2.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到合同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1. 合同生效日系指合同成立之日起,被保险人或其他指定人到保险公司办理完交费手续知晓本合同生效及了解相关权利义务的日子2. 保险期期满,被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者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前30日提前通知对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未成年人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投保人为受益人;可以随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健康告知书、委托理赔授权书等函件的。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发现与本合同有关事实不符时,可以通知合同的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4. 本合同终止的日期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解除的30日内清偿本合同未了结的债务。

2024年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2024年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2024年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范围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承担的医疗费用,如确诊为既定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元整。

保险金额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给付。

三、免责事项1.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保险合同解除的同时不承担任何保险给付:(1)故意造成重大疾病的;(2)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的;(3)滥用药物、酒精或其他药品的;(4)醉酒或者酗酒的;(5)利用非法手段、非法手段进行的活动或者怠于监管的。

四、费用支付方式本合同的保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缴纳。

如未按照约定方式支付保费,本公司有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五、投保申请及核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费不予退还。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核保结论为同意承保时,方可生效。

六、保险金给付1. 保险公司收到必要的索赔资料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

2.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产生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医疗费用原始证明和相关资料。

3. 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七、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及内容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以上为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若您同意以上内容,请签字盖章确认。

【保险公司名称】【日期】。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5篇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5篇

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为明确双方在重大定期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合同总则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在合同期间因罹患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经济风险。

3.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期止。

二、保险标的1. 保险对象:乙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

2. 保险范围:本保险覆盖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具体以合同附带的疾病列表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保费。

四、保险责任1.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被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 甲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投保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

2. 乙方应按期足额缴纳保费。

3. 乙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六、保险人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收取保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应对乙方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承保。

3.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理赔申请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可因下列原因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乙方身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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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
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
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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