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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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项目名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未纳入医保目录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实施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1999]103号)。

受理条件:符合冀劳社(1999)103号文件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申报材料:1、申请表及相关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项目在《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列出的需标明页号,未列出的申报时附“物价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附仪器设备、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票据、使用说明书。

4、设备、材料生产销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照、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

办理程序:1、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2、劳动行政部门审查;3、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答复意见;4、报市局备案。

承办部门:医疗保险科地址:光明路2号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专家鉴定审批权限:局长承办人:王建军联系电话:69218365审核人:赵新宇联系电话:69213371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公开形式:网络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自受理之日起30日作出评定结论,将评定结论送达申报单位。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单位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流程图。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惠市劳社〔2009〕86号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卫生局惠州市物价局惠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管理,加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下称医保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1、临床诊疗必须是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2、物价部门已制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按《惠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下发的新增或修订的有关诊疗项目的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三)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医保基金支付60%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条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除外).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是指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下列诊疗项目:(一)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1日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基本医保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发挥医保付费杠杆作用,推动“三医”联动,促进健康荆门建设。

第三条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第四条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基本医保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落实基本医保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基本医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区基本医保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基本医保相关服务工作。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并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肿瘤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

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订)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制定的组织工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部分支付、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并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六条成立《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具体工作和日常审定工作。

第八条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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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
施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和劳社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保人中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要保证参保人员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包括取暖费,下同)。

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产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出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门诊煎药费;
(三)膳食费;
(四)护工费、电话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应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

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和观察床位费标准确定。

各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病房每床位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

八、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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