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粮食熏蒸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储粮熏蒸管理制度

中储粮熏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储粮熏蒸工作的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各类粮食储备库熏蒸工作,包括谷物、油料、棉花等粮食及其副产品。
第三条中储粮熏蒸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熏蒸效果。
第四条中储粮应建立健全熏蒸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手册等规范文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手册执行。
第五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熏蒸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了解熏蒸工艺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熏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熏蒸作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熏蒸作业进行检查。
第八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稳妥处理。
第二章熏蒸作业准备第九条中储粮熏蒸作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熏蒸计划的制定、熏蒸设备的检查、熏蒸药剂的准备等。
第十条熏蒸计划的制定应考虑粮食储量、熏蒸方式、熏蒸时间等因素,确保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熏蒸设备的检查应包括熏蒸室、熏蒸机、排气系统等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熏蒸药剂的准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使用正确、剂量正确。
第十三条熏蒸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的防护服和防护装备,准备好相关工具。
第十四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接受指挥者指挥,听从指挥者安排。
第十五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现场的安全,禁止在熏蒸作业现场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
第十六条熏蒸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熏蒸药剂直接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第三章熏蒸作业操作第十七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按照熏蒸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熏蒸时长和温度控制。
第十八条熏蒸作业人员应确保熏蒸设备运转正常,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九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现场的通风情况,及时调整熏蒸机的速度和温度。
第二十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作业现场的安全,定期检查熏蒸设备和通风系统。
第二十一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药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剂量要求进行使用,避免过量使用。
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

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一、熏蒸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熏蒸作业,确保熏蒸操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粮食熏蒸工作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容易出现化学药剂残留超标、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等问题,影响粮食质量和安全。
2.熏蒸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熏蒸作业的流程和要求,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操作的标准化和科学化。
只有有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熏蒸作业才能有章有法,有据可依。
3.通过熏蒸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熏蒸作业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粮食行业的经济效益。
二、熏蒸管理制度的内容1.熏蒸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除粮食堆周围的杂草杂物,检查熏蒸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测定粮食的水分含量和温度,确定熏蒸药剂的种类和用量等。
2.熏蒸药剂的选择和使用:根据粮食堆的大小、害虫的种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按照标准的用量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增减剂量。
3.熏蒸操作程序:包括药剂的混合配制、设备的调试运行、熏蒸作业的实施等步骤,每一步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4.熏蒸后的处理:熏蒸作业完成后,要及时清理设备和场地,处理药剂的废弃物,监测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以备查档。
5.熏蒸作业的质量控制:建立熏蒸作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熏蒸设备和药剂的检查和维护,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熏蒸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6.熏蒸作业的安全防护:制定熏蒸作业的安全防护规定,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服戴口罩、手套等安全措施,设备的防漏漏气检查,应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进行。
7.熏蒸作业的污染防控:建立熏蒸作业的环境污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控制熏蒸药剂的使用量,防止药剂残留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三、熏蒸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制定并实施熏蒸管理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搞形式主义,确保熏蒸工作的规范和科学进行。
2.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检查熏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熏蒸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83号)
关于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的公告
国际船运散装粮食普遍应用随航熏蒸杀灭与预防粮食害虫。
为使进口粮食免遭熏蒸剂残留物污染,保护现场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现就进口船运散装粮食熏蒸剂残留安全管控措施公告如下:
一、国外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及除害处理企业,应选择适当熏蒸处理方法,对输华粮食随
航熏蒸实施安全规范操作,并指导承运方做好随航熏蒸后期规范操作及安全防护措施。
采用磷化铝熏蒸的,应将熏蒸剂药片装进安全牢固的专业熏蒸袋中,采取防水、防湿、防火等措施。
二、粮食进境前,承运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船舱内熏蒸气体进行充分通风散气,如条件允许,应对熏蒸残留气体浓度进行安全检测;应当及时清除粮船货舱内的熏蒸药剂及其残留物,如发现进口粮食被熏蒸剂污染,应当对熏蒸剂残留物及被污染粮食进行彻底清除。
未作充分通风散气或未清除熏蒸药剂及残留物的随航熏蒸船舶,不得靠泊进境港口。
三、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前,承运方或其代理应主动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书面申报进口粮食随航熏蒸处理情况(参考申报格式见附件)。
未接到上述申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实施现场查验。
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

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第一篇:7.23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粮食熏蒸药管理规定熏蒸药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帐。
1、采购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
2、装卸运输(1)装卸熏蒸药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碰撞、倾倒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装卸。
(2)运送熏蒸药,应指派专人押运。
(3)运送熏蒸药,应根据其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隔离、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3、储存保管(1)保管员应熟知熏蒸药的性质,具有安全防护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保管员要严格遵守库房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3)不得在熏蒸药库房内饮食、吸烟、休息和办公。
(4)熏蒸药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雷、干燥等安全设施。
(5)熏蒸药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保管,而且要根据其性质限量储存。
(6)要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铭牌等,不合格品严禁入库,并定期检查。
(7)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备有足够的相应消防器材和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4、领取和使用(1)熏蒸药的使用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熏蒸药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2)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5、报废处理(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
(2)剧毒物品报废处理,要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报请生产(经营)部门共同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附则本制度自2015年1月10日起实施。
第二篇: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粮食熏蒸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总则(一)各种熏蒸药剂,对人畜都是有毒的,如果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都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甚至造成意外事故。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国粮展[2011]204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2011年9月13日,江苏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金湖粮库发生一起熏蒸作业致4人死亡事故(以下简称“9.13事故”),我局在《关于近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生3起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通报》(国粮电[2011]18号)中通报了事故情况。
最近,我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织专家对“9.13事故”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见附件)。
为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公司要督促粮油仓储企业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展熏蒸作业,不得使用没有登记注册的药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剂。
要严格控制每处投放点药剂数量,防止出现磷化氢燃爆事故。
熏蒸作业期间,要做好熏蒸气体浓度、粮温和氧气浓度的监测工作。
采取环流熏蒸方式熏蒸作业的,只能采用仓外磷化氢发生器施药、磷化氢钢瓶施药或磷化铝粮面施药3种方法。
在有关技术规范修订以前,禁止直接在通风道投放药剂。
二、加强对磷化氢熏蒸作业的管理各省(区、市)粮食局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出台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企业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实施熏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直有关粮油企业: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现将《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储粮化学药剂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引发安全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粮化学药剂包括:熏蒸剂、防护剂、空仓与器材杀虫剂、灭鼠药剂和用于粮油化学检验的药剂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废弃物处理和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粮油仓库、基层粮油收购点、粮油加工厂、粮油检验站(室)等单位、场所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施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签订责任状。
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负总责,药剂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每个省辖市粮食局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省直储粮单位单独建立(指定)一个中心药库,负责辖区内和省直储粮单位药剂储存。
各中心药库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分库储存药剂。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储粮单位:今年,我省夏粮又获丰收。
目前,全省农户家中存粮过多,因农户储粮条件有限,无法进行通风降水,且小麦的后熟期未过,生命活动旺盛,加之天气正处于高温、高湿期,小麦易生虫返潮,农户储粮的安全保管问题日益突出。
部分农户为防止储存的粮食生虫或对已经生虫的粮食进行杀虫处理,自行到集贸市场上购买粮食熏蒸药剂对储存的粮食进行熏蒸,由于缺乏储粮科技知识和粮食熏蒸化学药剂安全防护知识,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
据了解,近期我省已发生两起农户在家中熏蒸粮食造成人员中毒死亡事故。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粮食熏蒸药剂造成人员中毒事故发生,现就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和农户储粮技术宣传指导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省局直属储粮单位要站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长(股长)、中心药库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的责任目标管理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粮食熏蒸化学药剂全程安全。
二、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操作,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2008)、《河南省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粮文〔2002〕187号)、《河南省粮食局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的通知》(豫粮〔2004〕32号)和《河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11〕54号)要求,切实加强对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管理。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熏蒸作业,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环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粮食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粮食熏蒸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粮食熏蒸作业应遵循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提高熏蒸作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粮食熏蒸作业。
第五条各级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粮食熏蒸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粮食熏蒸作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七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工作。
第八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并批准粮食熏蒸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对粮食熏蒸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熏蒸作业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三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熏蒸作业安全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熏蒸作业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熏蒸作业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熏蒸作业,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熏蒸作业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便于监管和查询。
第十九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重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
第三章许可和审批第二十条从事粮食熏蒸作业的单位,须经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审核并批准,方可进行熏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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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粮食局文件
东粮调〔2007〕72号
关于加强粮食熏蒸药剂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粮管所、潮桥国储库:
根据省、市粮食局有关会议精神和县安委会安全工作要求,为了严格执行上级规定,规范药剂管理和熏蒸操作行为,杜绝各种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系统熏蒸药剂管理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熏蒸药剂定点规范管理
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省局关于熏蒸药剂必须由县粮食局统一集中管理,药剂库房达到坚固、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爆的管理要求,县局决定:潮桥直属库为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熏蒸专用药剂库,实行定点专库存放,负责全系统熏蒸药剂的采购、发放和库存管理工作,具体要求:①统一采购。
由各粮管所测算全年用药量,编制用药计划并于年初上报县粮食局,县局汇总计划后,委托潮桥直属库统一进行采购。
所采购的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生产资质,为省局指定的大型定点企业,采购的药剂应由生产厂家送货到点,并认真履行入库手续。
②凭据出库。
潮桥库凭县局批准的药剂领用出库报告,按照批准的药剂品种、数量按实出库,出库时,要严格领取手续,及时记载出库台帐。
③规范管理。
按照药剂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库存药剂的安全防护工作,潮桥库要对药剂库进行定期核查和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各单位每次熏蒸要严格用多少、领多少的要求,切不可多领少用。
二、严格执行熏蒸药剂领用批准手续
熏蒸药剂出库一律实行报批制,报批程序为:粮站申请、所(库)审核、县局批准。
即由粮站预先分仓屯填写粮食熏蒸报告单,报送粮管所(库)审核。
粮管所根据熏蒸报告单内容,认真审核把关,所(库)审核人要在熏蒸报告单上签字,提出明确意见,确定用药剂量和熏蒸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批次统一编制各粮站粮食熏蒸汇总表,并具粮食熏蒸申请书面报告,报县粮食局批准,经批准后,凭申请报告到潮桥直属库领取熏蒸药剂,报局的书面申请报告要一式三份,第一份为单位自存,第二份为县局存查,第三份为药剂领用凭证。
各单位领取药剂时必须专车双人负责,并配必要的防护用具。
各所领用的熏蒸药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熏蒸完毕和需要过夜的,必须存放在粮管所临时专用药剂室,按照统一管理要求,实行双门、双锁、双人、专帐严格管理,不得任意存放。
三、严格遵守熏蒸药剂使用操作规程
粮食熏蒸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鉴于粮站库点人员少、人手紧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必须以所为单位统一建立粮食熏蒸专业队伍。
各熏蒸队应由掌握药剂性能、熟悉操作规程、身体健康的人员担成,由分管所长任队长,具体负责下属粮站库点的粮食熏蒸工作。
每次熏蒸操作时分管所长都必须到场,亲自指挥监督。
各单位熏蒸队人员名单于8月10日前报县局备案。
在粮食熏蒸过程中(包括熏前准备、熏蒸操作、熏后处理),各所熏蒸队要严格执行化学药剂熏蒸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安全防护,杜绝和防止各种熏蒸事故发生。
各单位每次熏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记录,以供备查。
根据省局要求,粮食熏蒸放气后,药剂残渣按规定及时深埋处理。
药剂空瓶统一由所回收,集中存放在专用药剂室,定期解交潮桥直属库集中处理。
为了防止熏蒸药剂外流,各所、库、站未经经营许可(必须领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经营销售熏蒸杀虫药剂。
四、认真落实熏蒸药剂安全管理责任制
粮食熏蒸剂是一种剧毒化学药品,而粮食熏蒸又是粮食企业的一项常规工作,如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意外事故。
因此,加强药剂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要以高度责任感,本着对社会、对企业、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抓好熏蒸药剂安全工作。
要逐个环节认真制定药剂管理及安全使用细则,把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每一个人头。
按照省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粮食购销企业是药剂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粮管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药剂安全管理工作;分管所长为具体负责人,直接负责本单位药剂管理和熏蒸操作的具体事项;保管及熏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负有各个具体环节的安全责任。
各级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药剂管理安全无事故,县局重申:在药剂管理及熏蒸操作过程中,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局将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粮食熏蒸申请报告。
2、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
二○○七年八月一日
抄送:南通市粮食局、如东县安委会。
附件1:
粮食熏蒸申请报告
县粮食局:
我单位因粮食熏蒸需要,申请领取磷化铝熏蒸药剂公斤(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附后),呈县局审核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县局批准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粮食熏蒸申请汇总表
申请单位年月日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