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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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目部各部室、厂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公司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程施工分包是指项目部将承包的工程项目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分包的程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规定。工程分包的工期和形象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工程分包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择分包商的原则,杜绝工程分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工程项目的对外分包。

第二章分包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分包。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工程违规分包:

(一)未按业主及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包申请及审批的;

(二)未按公司分包招标程序选择分包商的;

(三)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或超越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分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分包的;

(五)分包工程不签订分包合同的。

第七条不论工程规模大小,工程项目一律不得转包。

第三章分包商选择与管理

第八条选择分包商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形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合格投标人应在3家以上。分包招标工作必须在分包申请计划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参加竞争的分包商,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证明文件,并在项目部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查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一级机构公章)。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须了解其业绩、信誉及履约情况等。

第十条经营部结合施工项目实际编制分包项目招标文件,该文件应

涵盖拟分包工程项目概况、投标人须知、分包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在合理的时间发放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竞标分包商;邀请函件、分包商现场勘察等前期工作,在分包计划申请批准后,由经营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设立工程分包评标小组,由项目分管经营管理的商务经理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应有经营合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要占评标小组总人数的2/3以上。分包招标工作由项目党组织负责人或纪检部门负责人监督。

第十二条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每一个评委根据评标条件独立打分。按综合得分高低排出候选分包商1~2名,进行合同预谈判。

第十三条评标小组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评标工作,遵守评标纪律,对于假公济私、明评暗定等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相关要求,对拟选分包商进行评价后,

第四章分包合同签订应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同时填写分包计划审批表报批。

第十五条分包合同谈判及价格的控制

(一)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应执行公司规定的范本

(六)计量、支付办法: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计量、支付条款。

(七)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支付的具体要求和监管措施,保证分包单位雇员(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八)安全责任条款: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责任条款。

(九)分包合同条款中应写明,严禁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将分包工程再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或挂宅承包。发包方有权处罚并解除合同。

(十)质量控制: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控制条款,对后期工程项目有影响的分包项目,应制定出明确的质量奖惩措施(如超挖后的超填问题保期限、质保金的扣取额度、返还时间及工程质保期限。

(十一)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方违约须承担的责任和经济索赔条款。

(十二)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双方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分包合同签

(二)分包合同由项目部经营合同管理部门拟定,经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物资设备等部门评审,项目部商务经理审核后签订正式合同。负责收集留存分包商施工过程中的质检资料,为分包队伍的结算提供依据。

(三)分包合同签订后,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发至财务、技术、测量、质量、安全、物资设备等部门。并由经营合同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作为对分包工程及分包商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分包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分包商必须执行项目部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项目部对分包工程要进行严格管理,对分包工程施工工期、质量、安全要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监控制度,严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条分包合同签订后,分包商必须向项目部报送组织实施分包工程的管理机构、施工技术、进度计划、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措施)。项目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加强施工全过程监控,建立关键工序全过程旁站制度,明确旁站人员的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分包商正常履约,项目部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加强与分包商之间的配合和联系,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

(二)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分包合同承诺相符。

(三)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四)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检审的,是否按期通过检审。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霈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是否有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分包商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六)安全措施、设施、检查是否到位。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分包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建立外协队伍意外事件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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