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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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

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该款规定与原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相比,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变化:除将“可以免予起诉”修改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性规定。

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部门,错将酌定不起诉混同于免予起诉的现象仍然存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因此,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正确认识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首先应当从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免予起诉制度谈起。

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清楚地阐述了修改案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原因:“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制度。

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

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

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

论酌定不起诉的实体依据

论酌定不起诉的实体依据

《 刑事诉讼法》 10 第 4 条规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民检察 院仍然认 为证据不足 , “ 人 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 12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 l ” 4 “ 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民 人 检察院应当作 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 民 人 检察院可以作 出不起诉决定 。学界将证据不足 , ” 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不起诉称为证据不 足不起诉 ; 将具 有诉讼法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称为法定不起诉 ; 5 将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不起诉称为酌定不起诉[ ] 1。 证据不足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依据其公诉权将不具备公诉条件 的案件不起诉 , 而酌
gae h oyo u ih n ,p n ia fa lgl rs r e u i me tfra s e ie r n rtd te r fp ns me t r cp lo e al p ec b d p n s i y i h n o p cf d ci i m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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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2月 0 0年 第 8卷 第 1 期
时代法学
P e e ta a ce c r s n d y L w S in e

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我国酌定不起诉的立法完善
的关注程度和践行程度存在严重不足。被不起诉人往往难 以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 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 , 酌定 不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两个 条件 :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 为触 () 犯了刑法 , 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 已经构成犯罪 ;2 犯罪行为 () 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参
的有罪认定 ; 另一方面 , 酌定不起诉更多地承载着贯彻宽严相
案件范围过窄。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 第一 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 犯罪情节轻微 , 即“ 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 。根据该规定 , 酌定不起
诉 的适用 , 必须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 , 二是
实践 中显露 出以下问题 。 ( ) 一 酌定不起诉适用的法定条件 范围过窄 .
件, 笔者认为 , 法律应 当规定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 综合案件情 况, 没有起诉价值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 , 可以不起诉 :1依照 ()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免除刑罚的 ;2 涉嫌犯罪的情 () 节较轻 , 可能判处缓刑 、 管制或 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的;3所犯 ()
解决对策略陈管见 。

定时间 的观察 , 或者需要其遵守一定义务 。由于法律没有
赋予检察机关相应 的权力 , 一些本来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 用 裁量不起诉 的案件 最终难 以适用不起诉 。
( ) 障制 度 的缺 失 三 保

我国酌定不起诉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实 践中 , 最棘手 的障碍之一首先在 于酌定不起诉后 的 监管 、 教育 问题 。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 , 在基层社会 中, 办案机关 、 家庭 、 学校 、 企业 、 居 ) 村( 委会之间普遍没有建立有 效的共同监管机制 , 政府在相关 的机构设置 和活动组织方 面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酌定不起诉的实践探索与立法完善
及应 当数 罪 并 罚 的案件 、 罪嫌 疑人 有 过 虚假 供 述的 案件 、 赔偿 损 失员 主持 . 罪 嫌疑 人及 其 代 理人 、 犯 近亲 属 , 害人 被
及其 代 理 人 、 近亲 属 . 犯罪 嫌 疑 人单 位 、 活社 区 或 就读 学 校 的有 关 人 生 员 以及 侦 查 机关 的 人 员 、 民 监督 员 、 民 陪审 员等 人 员 参 加 , 开 听 人 人 公 取被 害 人 陈述 和犯 罪 嫌 疑人认 错 与道 歉 以及 侦 查机 关 的相 关意 见 。其 中 , 人 民监 督 员 、 民陪 审员 作 为公 开 审 查 的主 体 , 员 数 量在 3 7 将 人 人 — 人 . 为 单 数 . 案件 是 否作 相 对不 起诉 处 理 以公 开审 查 主体 的多 数意 且 对 见执 行 。当然 . 开审 查 的主体 应 当是 客观公 正 、 思表 达 自由、 法律 公 意 对
( 1 解相 对 不起诉 工作 机制 的 适 用条件 三 和
和解 相对 不起诉 工作 机 制 的适 用 条件 包括 五 个方 面 : 一是 犯罪 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供述 。如果没 有 犯罪嫌 疑 人 已作有 罪 供述 这一 前提 条件 , 则 无法 达到 为被 害人疏 通情 感 阻滞 的预期 效果 。二 是 当事 人双 方 自愿 。和 解相 对不起 诉是 以被害人 与 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愿 为 前提 的 . 实践 中尤 其 要 征求被 害人 的同意 三 是案件 性质 符合 和解 相对不 起诉 的适 用对象 和 范 围 四是 不得 损害 国家 、 体和其 他公 民的合法 权利 , 得损 害社会 公共 集 不
用 对 象 为 : 成年 犯 罪嫌 疑 人 , 未 以及成 年犯 罪 嫌 疑人 中的过 失 犯 、 犯 、 初 偶 犯等 : 适用 范 围为 : 一是 犯 罪情 节轻 微 , 照刑 法判 处 3年 以下有 期 徒 依 刑 、 役 、 制 的案 件 ; 是 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五章 规 定 的对 被告 人 可 拘 管 二 第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这两种法律机制之间的关系。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待条件满足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首先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基本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接着分析二者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异同点,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比较研究,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以及它们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还将对如何完善和优化这两种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或延迟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而给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待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回归社会,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等,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从而决定不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作者: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1、法定不起诉。

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一、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二、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危害行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构成紧急避险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的溯及力原则不应当追诉的。

2、酌定不起诉。

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犯罪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所谓“免除刑罚”,依照刑法的规定,主要有:(第10条)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68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51条)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383条)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390条)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2条)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院宣布不起诉是不是就无罪了?

检察院宣布不起诉是不是就无罪了?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检察院宣布不起诉是不是就无罪了?导读:检察院宣布不起诉不是代表着就无罪,两者是不相等的;一般不起诉者针对于情节比较轻微而免于刑事的责任,但对于其它的责任也是需要承担的,这都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决。

所谓的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释放。

因为免于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无罪释放,本来就没有罪,本来就应该释放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有: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于国外学者的“微罪不起诉”,这样称谓能体现其性质,还是比较科学的。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3、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

这里需要指出,所谓“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有权在起诉与否之间做出自主选择,因为证据不足属于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情况,因而不能提出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起诉与无罪两者是不相等的,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不起诉同样也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但对于犯罪者在犯了错之后就需要及时的认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法院在进行判决的时候,也会对此案件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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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关于酌定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4月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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