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适⽤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是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将在以下内容为您回答。
⼀、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
1、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造成他⼈损害两种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过错责任原则;3、第三⼈侵权致未成年⼈遭受⼈⾝损害时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的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
在处理学⽣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定条件下也应当适⽤。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当事⼈对损害的发⽣均⽆过错,法律⼜⽆特别规定适⽤⽆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对受害⼈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合理地分担损失的⼀种归责原则。
在学⽣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以下条件:第⼀,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公平责任原则;第⼆,虽然学校的⾏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判令学校承担公平责任。
⼆、学⽣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1、发⽣学⽣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的监护⼈;2、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式救助。
3、发⽣学⽣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伤亡事故的,教育⾏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和上⼀级教育⾏政部门报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条结伙⽃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小明,男,14岁,某中学八年级学生。
2022年3月15日下午,小明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将小李的眼睛划伤。
小李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划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治疗期间,小明及其家长未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李的病情加重。
小李的家长认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小李及其家长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证据收集:法院依法通知小明及其家长、小李及其家长到庭参加诉讼,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 小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明的学习成绩单、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明是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有限。
- 小李及其家长提供了小李的病历、医疗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以证明小李的受伤情况及经济损失。
3. 法庭调查:法庭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出示证据。
- 小明承认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 小李及其家长表示,小明及其家长应承担小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4.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进行辩论。
- 小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 小李及其家长认为,小明是造成小李受伤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小明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法院依法酌情减轻赔偿金额。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小明及其监护人赔偿小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小明在争执过程中用铅笔盒中的圆珠笔划伤了小李的眼睛,侵犯了小李的人身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不断增多。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旨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探讨校园法律责任的归属,以及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一)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3月(二)案件发生地点:某中学操场(三)案件当事人:受害人甲(学生)、加害人乙(学生)、学校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某中学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操。
课间操结束后,学生甲和乙在操场上追逐打闹。
在追逐过程中,乙不慎将甲推倒,导致甲头部撞击地面,造成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
甲的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一)学校处理学校在接到甲父母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学校认为在此次事故中,乙的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拒绝了甲父母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二)法律途径甲父母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甲父母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证明乙在追逐打闹过程中将甲推倒;2. 医院诊断证明,证明甲因事故造成脑震荡;3. 医疗费用单据,证明甲在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
学校则认为,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
学校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证明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已经尽到职责;2. 学校日常巡查记录,证明学校对校园安全进行了巡查。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管理疏忽,但甲和乙的追逐打闹行为属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甲父母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件分析(一)学校责任分析1. 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学生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法律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学生作为校园中的一部分,由于年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更容易在校园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中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伤害事故,甲同学(13岁)在课间休息时,与乙同学(14岁)发生口角,甲同学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凳子向乙同学头部砸去,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缝了3针。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2万元。
甲同学家长认为甲同学年龄小,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甲同学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乙同学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甲同学与乙同学之间的冲突,存在管理疏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 解决建议(1)甲同学家长与乙同学家长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甲同学家长与学校协商解决甲同学家长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3)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甲同学家长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同学家长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案通过分析一起学生伤害事故,揭示了中学生校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法律问题的发生。
教育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教育法律制度逐渐健全。
然而,在教育领域,学生伤害事故仍然时有发生,给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案例以某小学一起学生伤害事故为例,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月,某小学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故。
甲班学生小明(8岁)在课间玩耍时,与同班同学乙(8岁)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事故发生后,小明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小明自身过错,拒绝赔偿。
小明家长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三、案例分析1.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
根据事故发生的事实,可以认定乙的行为是造成小明伤害的直接原因。
同时,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疏忽。
2. 学校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未能有效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学生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家长责任的承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小明与乙在课间发生冲突,双方均存在过错。
乙用铅笔将小明头部划伤,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 事故赔偿的处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法确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理解

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近几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内一但发生伤害事故,有关各方都要承受巨大的痛苦,而且学校、教师也成了背黑锅理所当然的对象,动不动就被推上被告席,给学校带来了很大压力.教学期间,学生在校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究竞在这些事故或人身损害案件中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不详尽.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解决机制.对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到底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都未作确切具体的规定.2002年8月份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并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承担责任及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况。
但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合适。
这个《办法》的出台如重石击水,使本来就已沸沸扬扬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争议更起波澜.笔者结合我本人所在的法院实际处理过的案件,参照外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进行深入探讨: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类型。
学校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活动期间,其人身受到侵犯,导致伤、残、死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件.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学校伤害事故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二是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在学校园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三是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据此笔者认为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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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 谢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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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伤害的法律性质
民事侵权 ,人身损害赔偿
处理依据:
1、民事基本法律 《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等
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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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 责原则(一般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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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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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 --对义务的违反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明知,希望或放任
过失: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因 过于自信以为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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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 分析方法
“在这起事故中,学校方面 有无过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学校方面”:
----学校管理的过错 ----教职工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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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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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 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 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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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 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 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 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 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 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最 高院《意见》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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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情形——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 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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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监护能力:
——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经济条件 ——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
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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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
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 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 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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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与伤害事故之间 应当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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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 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 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 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 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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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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