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标准规定样式分析评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分析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教育部颁布于2002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第2 条的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指高等院校的学生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
具体来说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由于高校的过错所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所列举的十二项事项,都属于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关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又可根据学校的行为分为:由于高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学校未尽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潜在危险的,高校的有关设施有缺陷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教室内悬挂物的坠落等。
由于高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应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等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
以上这两类事故其的责任人均为学校。
(二)由于学生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伤害高校学生的自杀、自伤;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纪律而导致的伤害;学生因为自身特异体质,特殊疫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近年来中,笔者参与处理的高校事故中,因学生的自杀引起的事故所占比例很大,也有一起是学生心脏病发作,导致猝死的。
(三)因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此类事故常见的是在校其他学生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在这类事故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在校学生。
如学生在体育运动、游戏活动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彼此间的人身伤害。
还有特殊的情形如马加爵杀人事件等。
此类事故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高校职务职责所要求的范围,与高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直接的关系。
在第三人加害造成的伤害事故中,还有来自校外因素的突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如:外来人员在校内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校外车辆在校内造成的伤害事故等。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

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解析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 4-1 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1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或学校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的事件。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需要对责任进行划分,明确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的责任。
为了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措施。
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述、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和学校预防处理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促进学校安全稳定的运行。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责任划分、学校预防、处理、结论1. 引言1.1 引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日常生活中,学生们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比如校园跌倒、体育活动受伤等。
这些事故不仅给学生本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学校和家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困扰。
在法律上,学生伤害事故通常涉及到多方责任。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管理者之一,在学生发生事故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家长和学生本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得有意或者过失地造成伤害事故。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我们需要仔细分析其发生原因和责任划分,以便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些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学校和家长也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探讨,能增加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的理解,保障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2. 正文2.1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生活或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学生受伤或死亡的情况。
这些事故可能涉及课堂风险、体育运动、校园交通、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多种因素。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会对学生及其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也会对学校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学生伤害事故通常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给相关方造成一定困扰。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一些常见的伤害包括头部受伤、骨折、烫伤、溺水等,严重的事故还可能导致残疾甚至死亡。
浅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浅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目前,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学校的种种伤亡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是,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给各类学校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法规和政策的依据。
但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这类发生在学校这一特殊场所的学生伤害事故一个界定,即学校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特点及类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园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
它既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又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人身损害。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有其自身的特点:1.损害的主体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等学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包括公立、私立学校中走读制和寄宿制的学生。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已退学学生以及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
2.损害的地点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高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特定场所,例如实习、社会实践等特定场所;学生擅自参加校外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则不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列,如,不报告辅导员、班主任,学生自己组织的春游活动等发生的事故。
3.损害的时间是特定的。
学生受损害是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如学生在法定的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到校外自行活动,或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学校外出活动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据以上分析,从高校的管理实践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
一起初中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析和思考

赵某是未成年人 , 伤 害发生在校园里 , 而
责。具体理 由:一是赵某平 时欺侮 了其 他同学 ,学校没有对其采取教育 和管 理
且是 上课 期间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 规 定 : “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学 校或
科学 化 、规 范化 ,强 化 师生 的安 全 意
的能力 。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 习 、生 活期 间受到人 识 ,提高师生 防范风险 、应对紧急状态
一
起初中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分析和思考
杨 发 明
2 0 1 0年 3月 2 5日上 午 第 二 节 课 时 ,某 中学 九年 级 6 8班学 生赵某 向老 师请 假后 上厕 所 ,同年级 6 7班学 生杨 某 、张某 和 6 9班 学生 易某 分别 向老师
学 校认 定 自己 不应 当 承 担赔 偿 责
护人 ,原则上要送学生 到医院治疗 ,教 某共 同直接 实施了殴打赵某的行 心 大 意或 盲 目 自信 ,不 能 延误 救 治 时
受外伤之 间存 在因果关系 ,伤残等级为
七级 。赵某后续进 行了 6次左侧人工全 髋关节手术 。
为 ,他俩侵 权行 为的结合直接导致 了赵 间 ,否则 ,对因延误救 治而扩大 的损失 某伤残事实 的发生 ,其 中张某的责任大 要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2 0 1 1年 8月 2 4 1 3,赵某 及其监 护 人委托律师就 “ 赵某 与杨某 、张某 、易 某 、学校侵权责任 纠纷 一案”向所在地 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 求判定赔 偿赵某 医疗费 、住院伙食 补助 费 、营养 费 、护 理费 、交通费 、残疾赔偿 金 、精 神损害 抚慰 费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 医疗 费共计
救 ,并报 告学校相关部 门领 导 ,通知监
学生人身伤害案例浅析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 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案例:对特异体质学生照顾不力,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008年 2008年4月9日早8时,某中学初二患有癫痫病女生 日早8 王某在打扫卫生倒垃圾过程中,因与另外一名男生发生 口角,被该男生拍打数次后,王某蹲在地上癫痫发作, 面部苍白、神志不清,其同学当场对其采取急救措施。 随后,学校老师将王某送往乡卫生院,经诊断,王某在 未进入医院时已经死亡。 浅析:王某先天患有癫痫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因素;学 校明知其有特异体质却照顾不力,存在过失;与另外一 名男生发生口角也是导致其发病的诱因之一。经协商,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万元。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
案例(1):校内小卖部出售不洁食品,致36生引发胃肠炎 案例(1):校内小卖部出售不洁食品,致36生引发胃肠炎 2006年 2006年9月21日晚自习后,某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和小卖部 21日晚自习后,某校住校生在校内购买方便面和小卖部 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 自制的调味品,第二天有36名学生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学校当即把 36名学生送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 36名学生送到乡卫生所。该乡卫生所在当天报告县卫生监管部门,后卫 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天的 生监管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认为是食物不洁引起的胃肠炎。经过22天的 治疗后学生出院,共发生费用76598元,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42046元。 治疗后学生出院,共发生费用76598元,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42046元。 浅析:小卖部设在校内,不论自办还是租赁,学校皆有责任。自制调味 品,食品安全难保障。 案例(2 案例(2):四季豆未炒熟引起食物中毒,学校负主要责任 2006年10月,某校学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后,先后有30多 2006年10月,某校学生用过学校食堂提供的四季豆后,先后有30多 人出现呕吐头晕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胃肠道过敏性反应,属于食物中毒。 后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对学校食堂四季豆的化验证实,学生是在学校食堂 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82元, 食用过未炒熟的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共计发生医疗费用4017.82元, 全由学校支付。 浅析:未炒熟的四季豆会产生大量芸豆碱,引起食物中毒。因学校购买 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赔付学校4017.82元。 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赔付学校4017.82元。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活学活用《条例》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高校中,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学生的安全和生命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各地高校纷纷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条例。
本文将以某高校的《条例》为例,探讨如何正确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条例》第一章明确了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级别。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学生死亡或致使学生重伤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学生轻伤的事故,轻微事故是指造成学生损伤或创伤的事故。
通过这样的分级,不仅能够准确划分事故的紧急程度,还能为不同级别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人身伤害事故的报告和立案程序。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校内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护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救助,并统一协调各方力量,妥善处理事故。
学校还应迅速进行初步调查,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立案。
《条例》第三章涉及了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和救助。
根据《条例》的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并妥善安排学生的休养和恢复。
学生在受伤期间,学校应当依法支付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对于造成学生死亡或重伤的事故,学校还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条例》第四章明确了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纪律处分。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学校应当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并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还应当完善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根据以上几章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处理高校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正确流程。
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救助工作。
学校应当迅速展开调查,并制定事故调查报告。
学校还应当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治和补偿,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学校还要通过完善安全制度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此项规定就是公平原则的重要法律依据,这里所说的“没有过错”是指:
01
02
03
04
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
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监护权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基础之上。因此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司法解读]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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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案例评析学校和幼儿园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土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
学生经常面临人身伤害的威胁,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
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幼儿、中小学生安全。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某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案例4-1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2005 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
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
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
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
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
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
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
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
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
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
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4-2 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2006 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
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
没想到烧杯很烫。
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
酒精燃烧了,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
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
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
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
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
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
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
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
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
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
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
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
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
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中的人身伤害事故上面我们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是课间和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
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在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
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
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4-3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
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
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
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
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
第二天, 他仍到校上课, 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
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 后又转至脑科医院, 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 一面抢救, 一面通知家长, 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
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
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
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
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
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
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
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筑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
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
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4-4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2005 年10 月25 日,晚上8 ∶00 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 个学生死亡,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 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
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
这个楼梯大约有15 米宽,从上到下有10 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 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
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
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
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
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
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