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学习问答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问答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问答

《宗教事务条例》学习问答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什么?

《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也就是说,“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发[1982]19号文件,下同);信教或者不信教,都不得强制和歧视。

就“信教”而言,从横的方面讲,公民“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而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从纵的方面讲,“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为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还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这里的“不同宗教”应当包括“同一宗教不同派别”,大家都应当互相尊重。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底线(边界)是什么?

一切宗教都包含两个元素:“一是宗教的信条,二是宗教的仪节。”(杨俊锋《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下同)因而,所谓“宗教自由”也就包括两种自由:“一是内心信仰的自由”,“二是礼拜的自由”。

“内心的信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是内在的东西,任何强力、外力都不能强制。”因而,在法制国家,内心信仰的自由是“绝对的”。正如马克思、列宁所说:“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宗教需要,就象实现自己的肉体需要一样,不受警察干涉。”(《哥达纲领批判》)“每一个人不仅应该有相信随便哪种宗教的完全自由,而且应该有传布随便那种宗教和改信宗教的完全自由,哪一个官吏都管不着谁信的是什么教;这是个人的信仰问题,谁也管不着。”“禁止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对待教徒群众”。(《列宁选集》)

“礼拜的自由”即指外在的宗教行为和活动,主要是指“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者参加宗教典礼、宗教仪式等形形色色宗教上的行为”,包括“宣教或者布教”。这种自由是有条件,或者说是有限制的。理论上讲,这种自由以“不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任何与宗教有关的行为和活动,只要而且只有在不“侵犯他人权利”、“危害他人”时,才是自由的。依据《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只有“正常的宗教活动”才受国家和法律的保护,才是自由的。

三、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也就是说,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简言之:只有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宗教活动,才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样的宗教活动,才是自由的。《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宗教对外交往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这里包含三层含义:

(一)我国的宗教,在组织管理上是独立的,自主自办,不从属或隶属世界其他任何宗教组织,不受国外任何势力的支配。

(二)宗教对外交往的前提是友好、平等。

(三)对外交往,尤其是接受经济等援助时,不得接受任何附加宗教条件。比如国内有些宗教活动场所,在接受外部经济援助时,以接受援助者指定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指定传教内容(修持法门)、接受援助者传道(讲经说法)等为交换条件,这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五、什么是宗教事务?

《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由此可见:

(一)对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即一般所说的“宗教局”。

(二)所谓“宗教事务”,指的是“涉及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方面的事务。

然而,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当今社会,资讯、交通发达,人与人的距离越来越近,“人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涉及到公共、国家利益。”任何事情都会“或强或弱、或远或近”地与公共利益“挂上钩”(杨俊锋《宗教事务条例的美与不足》)。如何准确区分宗教事务与宗教信仰的关系、正确管理宗教呢?《条例》规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由此可见,《条例》所说的政府管理宗教的范围——“宗教事务”,应当是以《条例》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畴。也就是说,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宗教方面的事务,政府皆可依法管理;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的部分,如果属于宗教自身规章(教规制度)调整的范畴,就是大家常说的“宗教教务”,则当由宗教组织自己管理,否则就存在一个“法律授权”的问题。其实,即使某些宗教教规的制定者授权国家或政府“执法”,现今情况下,也与国家“政教分离”的原则相违背。

六、什么是政教分离?

这个问题,国内尚有争议,学术界和法律界都没有一个统一明晰的定义。按照现代民主国家通行的做法,就宗教而言,“禁止任何宗教团体行使政治上的权力或享有国家赋予特权。”(杨俊锋《自由与规制:宗教治理方式比较之初步》,下同。)“宗教团体或成员不得以宗教身份获得政上的特权”,这是政教分离的第一层含义。就政府而言,一、

国家不得设立宗教,即所谓的“国教”。因为国家设立某一宗教为国教,势必削弱、歧视其他宗教,这是违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二、“禁止国家机关及公立机构参与或开展宗教活动。”理由同上面一样,如果国家机关参与或开展某个宗教活动,即是表示对某个宗教的支持;而且,国家或政府参与开展宗教活动,即是将宗教活动上升为国家或政府行为,又是对宗教不得享有政治特权的违背。所以,国家对于宗教应当保持中立,“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遵循这个原则,国家和政府应当避免“判断宗教信条的正误”,“法律不充当宗教信仰问题仲裁人”,“必须摆脱干预宗教教义和宗教实践的想法”,“要竭力避免充当宗教裁判者的角色。”“法律必须不促进政府过分卷入宗教。”“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目的。”因为国家法律或政府一旦判定某个宗教信条或教规正确、鼓励某个宗教信条或教规,就是将此宗教信条或教规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是绝对有违政教分离原则的。

以上是现行民主国家通行的有关政教分离的做法。在我国,一方面,信教群众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权。”(徐玉成《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下同。)另一方面,政府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管理宗教,“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各级政府不得行使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职能。”这就是现实意义上的政教分离。

七、佛弟子遵循国家法律的教理依据和历史依据是什么?

佛弟子“以戒为师”。戒律(三皈依戒)不仅是一个人成为佛弟子的必要条件,而且还是佛弟子身份(优婆塞优婆夷、沙弥沙弥尼、比丘比丘尼身份)确认的唯一依据,可见戒律的重要性!佛门诸多戒律都明确规定:不得违犯国家律法。比如《优婆塞戒经》规定:“若优婆塞受持戒已,商估贩卖,不输官税,盗弃去者(偷漏国税),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若优婆塞受持戒已,若犯国制(国法),是优婆塞得失意罪,不起堕落,不净有作。”另外,佛门许多戒律,都是比较当时印度社会世俗法律的规定来制定的,可以说,是在不违背世间法律的前提下,对世间法律的拓展和延伸。比如当时印度法律规定,杀人致死得死罪,而佛门戒律也规定,杀生罪中,杀人致死得“波罗夷罪”。“波罗夷”是梵语直译,中文就是“断头”的意思。又盗戒之中,偷盗他人财物价值“五个钱”以上,也是波罗夷罪。因为当时印度法律规定,盗人五个钱就要杀头。那么,“五个钱”究竟相当于现今多少钱呢?有人说相当于过去“五个银元”,也有人解释为现今“五元钱人民币”,这些解释都有些不合情理;偷盗五个银元或者五元钱就要杀头,这也未免太残酷了!我个人以为,既然当初这条戒律是比较当时法律制定的,现今的解释也应当比较目前的国家律法,以可判极刑的偷盗数额来确定现今“五个钱”的价值。由此应当看到,佛法与世间法律不仅不存在对立,而且,学法守法也是有助于戒律的学习、理解和守持;应当把懂法守法看做是学佛修行的一部分,应当发自内心地遵纪守法!

八、如果宗教教规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应当优先遵循哪种规定?

在我国,无论信仰何种宗教,信教公民首先是社会一分子,然后才是宗教信徒。所以不管什么情况下,作为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当国家法律与宗教教规发生冲突时,应当以遵守国家法律为第一选择。这一点上,佛门是有教理依据的。佛在世时就曾说过:“虽说我制,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五分律》卷二十二)这段话的意思是:虽然是佛制定的戒律,如果别的地方不认为是善,就不应当坚持;虽然有些规定不是佛制定的,如果别的地方以为是必须做到的,

就不可不做。可见,遵守一个地方的法律乃至道德规范、以遵守一个地方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为第一要务,也是佛陀的规定。

当然,作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法律制定前充分考虑和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习惯和传统规范,也是必须的。

九、什么是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是由信教公民组成、信教公民自己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在我国,目前得到政府认可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共有八个:即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分别代表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在黑龙江省和新疆自治区也承认东正教的合法地位。”(杨俊锋《宗教事务条例的美与不足》,下同)至于民间信仰,一般多被视为“封建迷信”;而具有组织性质的民间宗教教派,则被视为“反动会道门”或“邪教组织”。也就是说,在我国,凡是游离于上述五大宗教八大宗教团体之外的所谓“宗教组织”及其“信徒”,都是非法的。这是从法律上分清“正信”与“迷信”、“宗教”与“邪教”的重要方法。

另外,根据我国《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也就是说,打个比方,在江苏省境内,只有“江苏省佛教协会”是合法的江苏佛教团体组织,不可以再成立其他的佛教团体组织;如果再有其他的佛教团体组织,一定是非法的。

十、我不是佛教徒,可以加入佛教协会吗?

《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第二条规定:中国佛教协会“是中国各民族佛教徒的联合组织”。所以,要加入佛教协会,首先必须是一个佛教徒;而要成为一个佛教徒,依据戒律以及中佛协的规定,最低必须受持三归依戒、归依三宝。

十一、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组织的关系如何?

与其它社会团体一样,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业务主管单位”为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就是常说的“宗教局”。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区别是:

(一)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管理宗教事务;而宗教团体是宗教徒自己的组织,“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

(二)宗教事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而宗教团体按照本团体章程的授权,依据本宗教教规制度,对“宗教教务”进行管理,“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19号文件)。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三)宗教团体一方面对教徒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教务管理,一方面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是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19号文件)

长期以来,许多人,甚至不少信教群众,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组织不分,大都缘于宗教“事务”、“教务”不分,以致社会上有“科级和尚”、“处级道士”之说,不利于宗教的管理和发展。

十二、编印、出版宗教出版物,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又规定:“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这里面有两层意思:

(一)宗教团体和合法的寺观教堂可以编印供宗教内部学习等使用的资料性出版物。(二)如果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另外,依照《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倘若涉及宗教内容,除了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出版物中不得含有“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内容。这条规定适用包括宗教界在内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条例》中只规定宗教团体和合法的寺观教堂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至于宗教信徒个人以及寺观教堂之外的宗教活动场所能否自行编印宗教出版物,《条例》没有规定。由此可见,宗教信徒个人以及寺观教堂之外的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出版物,除了按《出版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者外,是不被认可的。现今好多居士,动辄擅自大量印刷佛经资料,是欠妥的;最好还是经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同意、以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的名义编印出版。

十三、《条例》对设立宗教院校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这里是说:

(一)能够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只有全国性宗教团体,比如中国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比如江苏省佛教协会;省级以下宗教团体、所有的宗教活动场所乃至个人,是不能提出申请的。

(二)办学申请可以递交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不能接受申请的。

(三)对办学申请进行审批的,只有国家宗教局;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只是签署意见,对拟同意办学的,上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十四、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所谓“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过政府登记的、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集体宗教活动,(一)组织者(举办方)必须是本宗教活动场所或者相关的宗教团体;“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二)主持活动者必须是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人员。(三)活动必须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佛事活动在佛教界管理的寺院和其他佛教活动场所举行。”“寺院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根据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方法》规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由此可知,集体佛事活动,必须在寺院等佛教活动场所、由寺院或者佛教协会举办,主持活动者必须是经认定备案的比丘、比丘尼。除了寺院和佛教协会,其他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举办佛事活动的;居士乃至沙弥、沙弥尼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是不能主持佛事活动的;佛事活动是不能在寺院等佛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的。

十五、居士信众个人独自诵经、礼拜、念佛、坐禅等修行活动,可以不在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吗?

《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的,是“集体宗教活动”应在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信徒个人独自修行等活动,是可以在宗教场所之外的家中等地方进行的。

另外,“按照各宗教的传统习惯,有的集体宗教活动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举行,政府也是予以尊重的。比如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公民邀请宗教教职人员到其家里或其他场所,如殡仪馆、墓地等处所,举行宗教仪式等,这些活动,应当事先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或者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由有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安排。”(《宗教法规知识问答》)由此可知,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第一、是宗教传统必须的;第二、事先须征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有关单位批准、同意;第三、由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安排。除此之外,则是非法的。

十六、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是什么?

以佛教来说,“宗教团体”就是中国佛教协会和地方各级佛教协会;“宗教活动场所”就是分布各地的寺院、庵堂等。

佛教协会作为一种社会团体,具有“爱国组织”和“教务组织”的双重职能。“寺院既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又接受中国佛教协会和当地佛教协会在佛教内部事务(简称‘教务’)上的领导。”(徐玉成《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

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接受佛教协会教务上的领导。”“寺院对上述两种领导,都要尊重和服从。”(徐玉成《问答》)

那么,如何区分上述“行政领导”与“教务领导”的不同呢?简单地说,所谓“行政领导”,即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管理的范围,即是上述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畴。而“教务领导”即是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教规、制度等,进行管理;管理的范围,即是上述教规、制度等涉及的范畴。由此可知,“上述两种领导,是行政上和教务上的、两种性质不同的领导。这两种领导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既不能互相排斥,更不能互相代替。”“教务领导重点,是从佛教内部事务上,加强对寺院的管理”,如佛事活动、道风建设等。“如果离开了佛教内部教务上的领导,各地寺院容易出现……道风和佛事活动方面的混乱现象。”而违犯寺规、戒律等现象若“得不到教内及时处理,必然给寺院管理造成混乱,同时也给政府对宗教事务的行政领导造成困难,其行政领导也是难以搞好的。”(徐玉成《问答》)所以,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以及〔1991〕6号文件反复指出:要使“各级爱国宗教组织……真正成为有影响的宗教团体”,“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

十七、什么是“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所谓“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就是经政府登记、得到政府认可的、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成为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通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首先,在筹备设立前,先要由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30天内,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后,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由此可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应当是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接受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申请的,是县级以及地市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最终批准申请的,是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二)筹备、建设。宗教团体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依据《条例》规定,申请未获批准前,是不能先行筹建的。

(三)登记。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取得《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即是“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才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八、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的宗旨,不得违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佛教而言,即是有经认定备案的的比丘或比丘尼。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十九、什么叫“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了寺观教堂以外的、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简易的固定活动场所。

依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设立,由佛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30天内,上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3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也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十、《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二)管理组织成员,经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举产生。(三)管理组织成员情况,必须上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讲:“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由僧人自己管理”。因而依照传统,佛教寺院的“管理组织”应当是“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起来的、“健全”的“僧团组织”。寺院僧团组织在住

持的领导下,由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僧团序职)以及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列职)共同组成。住持“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寺院管理组织,负责人必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另外,“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由此可知,寺院住持即是常说的“寺院负责人”、“法人代表”。

二十一、《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设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十二、宗教事务部门应对宗教活动场所哪些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对宗教活动场所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三)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四)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宗教活动场所在接受公民捐献上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另外,根据《条例》第一章第四条以及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佛教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捐赠,但是这种捐赠不能“附带政治条件”、不能有损“寺院主权”。《条例》还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可见,非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都是不能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二十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吗?

可以。

二十五、如何才能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前30日,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15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由此可知:

(一)能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主体,应当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寺观教堂”,别的单位和个人是不能举办的。

(二)“大型宗教活动”的批准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二十六、什么是“大型宗教活动”?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此可知:《条例》所说的“大型宗教活动”是指: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宗教活动,而且这种活动的规模,超过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容量。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

二十七、如何确保“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一)活动必须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进行;

(二)活动必须依照宗教仪轨进行;

(三)活动不得违背《条例》第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四)主办活动的宗教团体以及寺观教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二十八、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果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应当怎么办?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二十九、《条例》对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什么规定?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一)除了宗教团体以及寺观教堂外,“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二)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级宗教团体,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在30天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国家宗教局)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报告后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由此可知:

1、能够修建大型宗教露天造像的,应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

2、提出申请的,应当是省级宗教团体。

3、接受申请的,应当是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4、批准申请的,是国家宗教局。

三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吗?《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未经宗教活动场所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是不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上述活动的。

另外,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寺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在寺院区划内开设商业服务设施和网点,或者举办各种陈列、展览等活动。“如确有需要,须征得寺方同意,并报请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但是“所设网点和举办的活动,均应以不影响寺院清净庄严、不损害寺院权益为原则”,必须“纳入寺院管理范围”。

三十一、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如何处理好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

《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这里是说:

(一)当宗教活动场所与与风景名胜区园林、文物、旅游等部门发生利益冲突时,有责任协调、处理矛盾关系的,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在处理冲突时,应当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三)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照顾到原有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

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59号文件也指出:“在佛道教组织和重点寺观集中的地方”,“讨论、决定各项重要工作问题,都要考虑宗教界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对于同宗教直接有关的事项,更要充分听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慎重决定,精心指导,避免失误。”“在风景名胜区,在文物、宗教、园林和旅游场所较为集中的地方”,“要教育党员、干部、职工和群众,尊重寺观内和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制度和习惯,坚决反对和纠正对寺观和僧道人员政治上歧视、经济上打击、作风上为所欲为,以及其他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要象耀邦同志说的那样,不要把僧道人员当‘外人’看待。要记住列宁的教导:‘在公民中间,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

另外,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三十条规定:“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但“文物保护,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文物部门的专业指导。”

三十二、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依照什么进行管理?

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可见,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不能凌驾国家宗教政策法律之上。

三十三、宗教人士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本宗教活动场所,需要购买门票吗?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规定,风景名胜区内作为游览参观点的宗教活动场所,下列人员进入,免收门票:

(一)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

(二)与该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同一宗教的其他教职人员以及信教群众。

在这里,有两点必须注意:

(一)这里所说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是经政府批准登记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古迹,没有任何宗教活动。

(二)信教群众进入上述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持有效的“入教”证件,如佛教的归依证等。

三十四、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家宗教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国宗局《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取得宗教团体颁发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就汉传佛教而言,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方法》(以下简称中佛协《办法》)第二条规定:“汉传佛教教职人员,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国宗局《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三十三、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就佛教而言,根据国宗局《办法》以及中佛协《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佛教教职人员证书,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认定:圆具三坛大戒,取得比丘、比丘尼资格。

(二)备案:相关佛教协会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证书发放:由相关佛教协会发给戒牒等教职人员证书。

根据中佛协规定,对于中佛协《办法》实施前(2010年1月10日前)已经圆具三坛大戒、获得戒牒者,无需再次履行认定程序,但需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向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程序完成后,佛教协会颁给教职人员证书。

三十四、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有什么规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一)“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二)“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但下列两种情况,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一)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二)宗教教职人员特殊情况下,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

三十五、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根据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中国佛教协会《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规定,住持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75岁以下,戒腊10年以上,能够讲经说法。住持任内如果道风严重不正、严重违法乱纪,可由当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并报省级佛教协会同意,经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后,予以撤职。“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或者对住持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十六、《条例》对宗教财产方面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另外,国务院〔1981〕178号文件规定:“寺观的宗教收入、生产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归寺观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解决僧道人员生活、寺观维修和寺观日常开支,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寺院资金”。国家宗教事务局文件也规定:“宗教团体的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全部由宗教团体自己经管。各教的收入归各教使用。目前由宗教工作部门掌管各教收入的,应即清理帐目,交给宗教团体自己管理。宗教工作部门对宗教团体的收入、支出帐目要实行监督,并帮助各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但不得包办代替、任意干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凡挪用宗教团体收入的,必须将所挪用的款项如数归还给宗教团体。”

可见,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和收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甚至经管。

三十七、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使用的土地,可以领取所有权以及使用权证书吗?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如果发生产权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且,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以及“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十八、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产,以及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可以转让吗?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一律不得转让。不但不能转让,也不可作为抵押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进行投资。

三十九、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构筑物吗?

根据《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其构筑物:(一)城市规划;(二)重点工程建设。

拆迁之前,拆迁人必须:(一)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二)征求有关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方可拆迁。

在各方经协商同意拆迁后,拆迁人给与被拆迁人的补偿方法有两个:(一)“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四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兴办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吗?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但是“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四十一、《条例》对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当做到: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的情况,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

(三)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如果注销或者终止,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四十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需要依法纳税吗?

根据《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也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减收、免收的税赋外,依法必须缴纳的税收,必须缴纳。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在税收上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呢?

(一)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用于举行宗教活动的房屋,及其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用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以及宗教活动销售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在线测试题 一、单选题 1.(C)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 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C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C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B)。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 C)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 C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

C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 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 C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C )。 A管理 B使用C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 C)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 B享有可以 C不享有不得 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 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D)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 B2017年10月1日 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二、多选题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ABCD)的原则。 A制止非法 B遏制极端 C抵御渗透 D打击犯罪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宗教事务条例》应知应会知识点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3、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4、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任何组织或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7、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与处分的,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 9、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10、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二、判断题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 2、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 3、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 4、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 5、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对) 6、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对) 7、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8、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

宗教事务条例2018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知识竞赛宗教知识考试卷模拟考试题.doc

宗教知识竞赛宗教知识考试卷模拟考试题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马克思主义的( )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认识宗教问题提供了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指导。 ( ) A.主观唯心主义 B.辩证唯物主义 C.客观唯心主义 2、下列哪项不是宗教特殊复杂性的主要表现( ) A.国际性 B.群众性 C.民族性 3、宗教认识其信仰对象的基本方法是( ) A.信仰主义 B.感性 C.理性 4、宗教信仰自由受( )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 ) A.条例 B.宪法 C.国家 D.政府 5、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 )的教育。 ( ) A.民族主义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B.现实主义 C.社会主义 D.共产主义 6、不属于世界三大宗教的是() A.基督教 B.伊斯兰教 C.佛教 D.道教 7、马克思主义哲学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切实加强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其中包括()的宣传教育。() A.宗教知识 B.方法论 C.无神论 8、共产党员和()不能信仰宗教。() A.共青团员 B.民主党派人士 C.各族领导干部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党的政策是,父母信教等于子女信教。 B.中国共产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 C.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中科学无神论的最早提出和倡导者 10、除经政府()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 A.民政 B.宗教事务 C.旅游 D.文物 11、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A.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B.相互尊重,互相信任

2019年百万网民学法律之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精彩试题

百万网民学法律之宗教事务法规专场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75题) 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 A )责令改正。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D.民政部门 2.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坚持宗教( C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A.本土化 B.现代化 C.中国化 D.国际化 3.新修订的《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 A )起施行。 A.2019年5月1日 B.2019年5月31日 C.2019年6月1日 D.2019年6月31日 4.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 C )。 A.不受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B.不受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 C.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D.接受境外宗教团体的指导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 D )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A.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B.世界命运共同体思想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互尊重、平等、友好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 B )。 A.工作部署 B.财政预算 C.年初预算 D.政府报告 7.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可以依法委托( A )对辖区内的宗教进行管理。 A.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B.企事业单位 C.村(居)委会 D.宗教团体 8.( B )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方面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A.乡级 B.县级 C.设区市级 D.省级 9.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 B )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 B.国家社会团体管理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10.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由发起人或者该宗教团体向( D )提出申请,审查同意的,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民政部门 B.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 C.组织部门 D.宗教事务部门 11.下列哪项不是宗教团体的职能:( C ) A.指导宗教教务、规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B.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 C.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事务许可进行审批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2020年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 报告 关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牛小妹带领下,开展了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情 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宗教局的情况汇报,实地考察了我市部分佛、道、基督、天主、 伊斯兰教场所,并与宗教界代表人士进行了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公布是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新 形势下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宗教工作部门集中精力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条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 订《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 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遵循。市宗教部门积极组织学习,选派 人员参加国家宗教局和省民宗委举办的培训班,集中培训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工作三 级网络责任制成员,发放新修订的《条例》和释义材料千余册。 (二)依法开展宗教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一是开展佛道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治理。二是有效抵御宗教渗透。三是依法治理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四是开展宗教领域违规办学排 查整治。 (三)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定期走访慰问宗教界代表人士,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督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完善各项制度,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宣传贯彻工作不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培训内容 和方式方法比较单一,集中培训和组织学习宣传不够,知晓度不高。(二)配套制度措施不 健全。新修订的《条例》施行时间较短,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尚不健全,造成新修订 《条例》中规定事项无法操作。(三)宗教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各级政府宗教工作体制 不顺、工作繁重、人员不足,宗教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四)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仍有差距。各宗教活动场所在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等制度方面还有差距,基础设施 建设滞后。宗教人才引进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三、工作建议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

(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 (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 (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第九条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改建、扩建,还须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寺观教堂需对重点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录像或摄影、拓印的,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经办理工商、文化登记等手续,可以经销国家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致词.doc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 更新:2018-12-05 13:47:10 《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主持词同志们: xx《宗教事务条例》于~月日发布,并将于~月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宗教方面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春节前,中央、省政府已经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条例做了全面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我们在全县农村、企业工作会议后,及时召开了今天这个工作会议,同时也作为一次培训,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对~、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提高宗教工作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两项:一是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作发言;二是县委常委、~部**部长作重要讲话。 下面,我们请县委~部副部长、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长***同志发言,大家鼓掌欢迎! .............................. 下面,我们进行二项议程,请县委**常委作重要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 同志们,刚才***同志总结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条例》的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条例》的五大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必须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的五大关系,并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推进我县宗教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县委**常委就学习贯彻《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宗教工作抓紧抓好。要求大家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问题。希望大家按照会议的部署和**常委的要求,紧密结合各乡镇各部门的实际,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宗教工作的重点,作为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使该《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大家回去后,要把今天的会议精神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领导干部学习贯彻。要应用标语、板报等形式,在辖区内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营造学习氛围。要按照《条例》的内容,结合治理乱滥建工作,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学习贯彻《条例》和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今天会议到此结束。下面一个通知:请各乡镇与会同志到**酒家用餐。散会!

宗教事务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胁迫、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纷争。 第四条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民族和睦、宗教和谐,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境外势力的干涉、支配。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精彩试题及参考问题详解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新《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起施行。 A. 2017年11月 B.2019年1月1日 C.2018年2月1日 2、()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的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 B.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30日 B.45日 C.60日 6、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A.监督检查 B.年度检查 C.定期检查 7、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宗教活动场所 B.宗教团体 C.宗教院校 8、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A.民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分 9、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A.经济处罚 B. 行政处罚 C.刑事处罚 1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

2018《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2018《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测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新《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起施行。 A. 2017年11月 B.2019年1月1日 C.2018年2月1日 2、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A.省级B.市级C.县级 3、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市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各级人民政府 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的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B.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A.30日B.45日C.60日 6、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A.监督检查B.年度检查C.定期检查 7、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宗教活动场所 B.宗教团体 C.宗教院校 8、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A.民事处分 B.行政处分C.经济处分 9、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

新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 姓名:____________ 分数:____________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B任何个人C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B市C县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C发展规划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B党组织C乡级人民政府D村民(居民)委员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B自己家中C体育场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B市C县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A管理B使用C管理和使用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

所有权、使用权,()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B享有可以C不享有不得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C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起施行。 A2017年6月14日B2017年10月1日C2018年1月1日D2018年2月1日 1.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的原则。 A制止非法B遏制极端C抵御渗透D打击犯罪 2.不得利用宗教进行(),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A危害国家安全B破坏社会秩序C损害公民身体健康D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A不同宗教B同一宗教内部C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D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 A工作力量B信仰自由C人权D必要的工作条件。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A管理B指导C监督D检查 6.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 A布局合理B设立在景区C符合城乡规划要求D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新)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 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法宣在线_5.2民族宗教法律知识专题--第二章行政法规_练习题及答案

5.1 民族宗教法律知识专题--第二章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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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 宗教团体、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 ),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 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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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盈利清算 B.财产清算 C.团员清算 D.物资清算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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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2、 (单选题)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 ( )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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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民事诉讼 C.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刑事诉讼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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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3、(单选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 在中国的( )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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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公共场所 B.各种室内场所 C.宗教活动场所 D.所有开放场所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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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4、(单选题)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 )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 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 ) 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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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级、市级 B.市级、县级 C.县级、县级 D.县级、市级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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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5、(单选题)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 )的宗教印刷品、宗教 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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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人自用 B.用于买卖 C.用于赠送 D.用于布道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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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
6、(单选题)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 场所所在地的(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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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级 B.乡级 C.县级 D.市级

宗教事务条例测试题2

《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新《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起施行。 A.2017年11月 B.2019年1月1日 C.2018年2月1日 2.()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A.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各级人民政府 4.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的规定办理登记。 A.宗教事务条例 B.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A.30日 B.45日 C.60日 6.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 A.监督检查 B.年度检查 C.定期检查 7.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A.宗教活动场所 B.宗教团体 C.宗教院校 8.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部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 A.民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分 9.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责令改正。 A.宗教事务部门 B.司法部门 C.公安部门 10.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A.经济处罚 B.行政处罚C.刑事处罚 1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的罚款。 A.5万元~10万元 B.10万元~20万元 C.10万元~30万元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宗教事务条例试题 1 ()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A任何组织 B 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D政府机关 2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 1.()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A任何组织 B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D政府机关 2.()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A乡 B市县 D省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 B )。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发展规划 D城乡规划 4.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A乡党委 B党组织乡级人民政府 D村民(居民)委员

会 5.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A)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宗教活动场所内 B自己家中体育场 D大型场所内 6.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 A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A省 B市县 D乡 7.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A管理 B使用管理和使用 D占有和使用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A不享有但可以 B享有可以不享有不得 D享有但不得 9.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 B )万元以下的罚款。 A15 B30 20 D25 10.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 D )起施行。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七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宗教教务,制定宗教教规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五)开展宗教教育,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总结

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 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贯彻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工作总结 找文章到第1文秘网更多原创-(http:// ) 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宗教事务条例》两周年之际,苏州市民宗局于3月16日下午组织召开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回顾总结《条例》实施两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宗教界人士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两年来,我市围绕《条例》的学习贯彻做了大量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对学习贯彻《条例》作出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局根据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地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学习,据不完全统计,全市12个市、区共设咨询宣传点10多个,悬挂横幅标语50多条,分发《条例》等宣传资料3000多份,张贴《条例》宣传海

报200余张。先后举办了30多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党政干部500多人,民族宗教干部近200人,宗教教职人员700余人。通过学习宣传扩大了《条例》的知名度,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法治环境。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了多层面、有重点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条例》颁布前,我局就制定了详细的学习宣传计划,《条例》颁布后,我们根据计划先后开展了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统战民宗干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不同层面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重点加强了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培训。20XX年3-4月间,我局先后分两批在东吴饭店举行了苏州市宗教教职人员《条例》学习班。各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成员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共180人参加了培训。局领导亲自担当起培训授课的主要任务,每位局领导都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了《条例》相应部分的讲解,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条例》的学习解读,受到了广大学员的好评,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全市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也自行组织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条例颁布后,苏州市人大外事民宗侨台工委、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分别召开学习贯彻《条例》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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