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doc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案例介绍】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
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
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
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
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
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
赵守江表示同意。
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
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
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
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
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2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ﻪ12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国体慨述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体概述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意义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12。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第页.doc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特征。
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四、民法的解释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和内容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三、平等原则四、自愿原则五、等价有偿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七、公平原则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九、公序良俗原则12。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以以后客观上不确信的事实是不是发生作为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劳产生和消灭的约款。
二、条件的分类一、延缓条件:法律行为只有在一个在以后是不是发生仍然不确信的事实发生的时候,才有效。
这种条件是延缓条件。
若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附延缓条件的,那么预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在条件发生以后才发生,而且只能在条件发生以后发生。
法律行为的生效取决于条件的成绩。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都能够附延缓条件。
前者例如,甲情愿出租餐馆给乙,但是要求乙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
后者最典型的确实是所有权附条件的转移行为。
二、解除条件:法律行为预定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同时产生,可是当解除条件成绩的时候,失去该效劳。
也确实是法律行为的继续有效取决于条件的不成绩。
3、不真正条件:条件必需是针对以后的,而且其是不是成绩是不确信的。
若是不符合这一要求,就可能显现所谓的“不真正条件”。
不真正条件:若是两边当事人规定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托于一个此刻或过去就已经决定了的情形,只是因为那个情形在行为实施的时候,还不为当事人所知,那么那个地址不存在一个客观上不确信性和由此引发的法律行为效劳的不确信状态。
例如当事人在下午3点的时候约定,若是今天股指上升了超过1%,那么我就购买某个物品。
这时其实有关的事实是已经确信的,只是他还不明白罢了。
那么这种情形不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附加了“不真正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后果,依照它应该依据的情形的显现与否来决定。
要么是有效,要么是无效。
4、纯粹的任意条件。
一个法律行为有效与否,纯粹取决于一方当事人后来的意愿,若是他情愿将此行为宣布为有效那么有有效,若是不肯意,那么不受到约束。
典型的例子确实是:实验品生意。
纯粹的任意条件究竟是不是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成效如何?一样以为是这种约定与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吻合,因此是无效的。
若是一个人为其签定的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他事后要进一步表示是不是对该合同表示同意,即决定合同应该是有效仍是无效。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第一章绪论一、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二、法人法人概述、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法人的登记、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概述、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物、有价证券、智力成果、其他客体。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一、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代理概述、代理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三、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期限。
第五章物权一、物权总论物权概述、效力、类型、变动、保护。
二、所有权所有权概述与类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共有。
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
五、占有占有的概念、种类、效力、保护、取得、消灭。
第六章债权总论一、债的概述债的概念、性质、发生原因,债的种类。
二、债的履行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债的适当履行。
三、债的保全和担保代位权、撤销权、保证。
四、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七章债权分论一、合同概述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订立的程序、内容、解释。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

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2023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民法试题一、判断题〔判断以下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每题1分,共10分〕1.职务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创造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2.具有民事权利才能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3.财产租赁合同没有期限限制。
4.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作为商标。
5.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视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额。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7.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那么是不特定的。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9.相邻____在不动产所有人之间。
10.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题1分,共15分〕11.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施行的民事法律行为〔〕A.有效 B.无效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有效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13.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姓名权和声誉权 B.声誉权和经营权C.经营权和隐私权 D.名称权和声誉权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
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
对此,〔〕。
A.甲不得向丙恳求返还彩电 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15.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1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否则为期限(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
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
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
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
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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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
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
(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
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
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
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
(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
(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
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和条件不同特点。
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的分类:1.延缓期限(始期);2.解除期限(终期)
书中例子:9月1日甲乙约定10月1日甲借给乙50万(始期)租赁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到期。
(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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