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7】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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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

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如何税务处理?一、非正常损失概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货物和不动产发生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详见下表:非正常损失原因作用对象情形因管理不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货物或者不动产依法没收依法销毁依法拆除二、政策理解:1、目前增值税法规规定只有两个原因“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形成的损失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2、但并不是所有由于“管理不善”和“违反法律法规”原因形成的损失都是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

3、只有货物和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才有可能涉及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劳务和服务只能依附于有形资产上。

4、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形成的损失,只有三种情形“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5、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和不动产形成的损失,只有“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才符合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他情形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三、总局及各地方答疑:(一)抗疫期间答疑:【江西税务】我是一家餐饮企业,春节前购买了部分食材,准备给预定的酒席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停业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安徽税务】我是餐饮企业,节前准备了食材,供预定酒席的人使用,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购进部分新鲜食材已变质,这些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答:因疫情造成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不可抗力,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注: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1-07-07】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2011-07-07】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烟用物资是指烟草公司为了生产烟叶而储备的物资。具体而言,为生产而储备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育苗设备、化肥、农药、地膜、考房设备等,为销售而储备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麻片、麻绳、麻线等。它是反映企业流动资金运作情况的晴雨表,往往成为少数人用来调节利润、偷逃国家税费基金的调节器。
烟用物资管理就是对企业的烟用物资进行管理,主要包括烟用物资的信息管理和在此基础上的决策分析,最后进行有效控制,达到烟用物资管理的最终目的提高经济效益。烟用物资的管理包括对库存物资的购、收、存、发等环节的管理。每一环节在烟用物资管理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规划管理好每一环节。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在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持异议较大的几种具体情况:
一、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畅销商品变为冷背滞销商品,为回笼资金削价处理而形成的损失。对此,企业认为: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为了尽量减少商品滞销的损失而积极削价处理,造成一部分损失是正常的。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原因造成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主要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
项目
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强调的是非企业过失和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耗。
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非正常损失 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精度、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
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比如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管理不善等 原因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主要强调的是企业过失和未履行保全义务而产生的损失。 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项目 正常损失 指是购进的货物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 定义内容 耗(合理损耗) 借:存货或者管理费用 会计处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企业所得税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 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 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定义内容 (1)采购运输途中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是 一项可直接归属于存货成本的费用 (2)其他毁损、短缺的合理损耗不属于存货 成本,净值余额直接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 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常损失在不同税种上区别 增值税 非正常损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 失
(1)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按商业常规低价处置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纳税人已经履行保护货物(法律上保全)的义务和措施, 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和非正常损失的处理

增值税相关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1、什么是“非正常损失”?
【财税2016年36号文】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政策解读:
①管理不善,具有主观过错
管理不善的3种情况: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②违反法律法规
违法违规的3种情况: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③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转出举例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2、什么是“正常损失”?
①正常损失:相对于“非正常损失”,是由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②正常损失举例
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企业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飓风等
气体挥发、液体渗漏、农产品腐烂等
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损失
③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转出
3、所得税抵扣
【国税发1997年190号】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经审批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
“非正常损失”不可以所得税前抵扣。

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

存货非正常损失财税处理分析企业存货的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对于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

造成损失的因素直接关系到损失的性质,进而影响企业财税处理的正确性。

本文通过对税法条例中存货损失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探讨正确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而使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税收风险。

一、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区分存货正常损失是企业生产经营无法避免并且可以预估到的损失,如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生产过程中在产品、产成品正常的废品率、因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存货减值的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等。

存货发生正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损失金额视情况计入成本或损益,对于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的合理损耗,相应提高合格品单位成本;国家政策、市场因素导致的存货减值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扣除变价收入、保险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存货正常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税前扣除。

非正常损失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改增”后,非正常损失又增加了“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最解释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等情形。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予转出,连同损失一起计入营业外支出,按照税法规定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财税处理(一)存货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案例1】某燃气公司灶具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城市天然气转换,致使库存的煤气灶具滞销,因这些灶具专为当地的人工煤气定制,没有其他销路,只能报废,煤气灶具成本80000元(含运输费),进项税额共计13180元,报废处理后,取得收入8000元。

【老会计经验】“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税务处理区别

【老会计经验】“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税务处理区别

【老会计经验】“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税务
处理区别
问:如何理解购进商品发生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该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

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
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原材料非正常损耗会计分录

原材料非正常损耗会计分录

原材料非正常损耗会计分录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非正常损耗是不可避免的。

这种损耗可能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设备故障或人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

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的成本和盈利情况,我们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我们需要了解原材料非正常损耗的成本构成。

原材料的成本主要包括购买成本和运输成本。

当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耗时,这部分损失应该被计入成本,以准确反映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损耗。

接下来,我们需要对原材料非正常损耗进行会计分录。

假设企业在某个月份发生了原材料非正常损耗,损失的金额为X元。

根据会计原则,我们需要进行以下分录:
借:损失费用账户 X元
贷:原材料库存账户 X元
这样,原材料非正常损耗的损失费用就被记录在了损失费用账户中,同时原材料库存账户也相应减少了相应的金额。

这样一来,企业的成本和盈利情况就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原材料的正常损耗,我们不需要进行会计分录。

正常损耗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例如废料、破损等。

这部分损耗的成本已经在购买原材料时计入了成本,因此不需要另
外进行会计处理。

总结起来,原材料的非正常损耗会对企业的成本和盈利情况产生影响。

为了准确反映出这部分损耗的成本,我们需要将损失费用计入损失费用账户,并相应减少原材料库存账户的金额。

这样一来,企业的财务报表就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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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税企双方在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否作转出处理时有争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对于所购货物发生的损失,是属于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容易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该《细则》对其中“其他非正常损失”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损失情况也较为复杂,难以界定。

在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持异议较大的几种具体情况:一、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畅销商品变为冷背滞销商品,为回笼资金削价处理而形成的损失。

对此,企业认为: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为了尽量减少商品滞销的损失而积极削价处理,造成一部分损失是正常的。

二、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而进行削价处理的损失或作废损失。

企业认为: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不得按正常商品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变化情况削价处理或作废,故而应属正常损失。

三、库存货物的盘亏。

企业认为库存的盘盈、盘亏常有发生,而且盘盈、盘亏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很难具体查清楚,故应以盘亏金额减去盘盈金额作为正常损失处理。

若要确认非正常损失,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正常损失。

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等。

除此之外的损失均为非正常损失。

另外,企业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会计核算应清晰、明确。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货物发生的正常损失记入“经营费用”(工业企业为“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而有的企业对所发生的各类损失,不论其性质如何,一律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对其进项税额均未作转出处账,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如果经营者能强化管理,像上面提到的积压滞销商品和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创价损失或作废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而这类损失应属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而对于库存货物的盘亏,则应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部分,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转出其进项税额。

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摘要: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关键词: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借:管理费用7700其他应收款--*** 4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00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贷:原材料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借:管理费用6602.27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5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602.27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借:营业外支出1119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

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

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贷:库存商品7000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33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取得清理收入时:借:银行存款3510元,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借:营业外支出4833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

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理解财产损失中的“正常损耗”日常业务处理中,一些损失如存货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及存货被盗损失等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而对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是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那么,应如何理解和区分哪些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耗”呢?除生产过程中正常的损耗外,如因运输、仓储过程等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破损、过期等损耗,短期促销结束后造成的损耗,因政策改变须报废的原材料、包装物等物料损耗等各项其他损耗,是否也可以视为“正常损耗”?针对这些问题,中华会计网校小编进行了如下汇总整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

即: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所述六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浅谈烟用物资的管理摘要:烟用物资是烟草公司在生产烟叶过程中所使用的育苗设备、化肥、农药、地膜、考房设备等。

在会计核算中,烟用物资既是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项目,也是损益表中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来源。

因此,对烟用物资收入、发出、结存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正确,都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正确,进而还会影响所得税、收益分配和对企业管理当局的业绩评价等各个方面。

本文通过对烟用物资管理内涵、目标及意义的阐述,找出烟用物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烟用物资烟用物资管理烟用物资管理目标问题改进方法对于生产烟叶的烟草公司来说,持有一定数量库存烟用物资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一定数量的库存烟用物资有利于保障烟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可以使企业的生产具有较大的机动性,适应市场不规则的突然变化,以免导致烟用物资紧缺。

因此,生产烟叶的烟草公司必须认识到烟用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并有效的进行烟用物资管理。

使烟用物资达到合理化、最佳化!烟用物资是指烟草公司为了生产烟叶而储备的物资。

具体而言,为生产而储备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育苗设备、化肥、农药、地膜、考房设备等,为销售而储备的烟用物资主要包括麻片、麻绳、麻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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