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
对人民法院实行垂直管理的理性思考

对人民法院实行垂直管理的理性思考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加快,依法治国方略日渐深入人心。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构建我国加入WTO后与之适应的完善的法制体系,人民法院响亮提出了“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目标,并为之而进行了一系列的内部改革。
纵观近期各地法院进行的审判长选任,明确合议庭职责,强化法官风险责任,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等方方面面的改革举措,勿容置疑地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但笔者认为,如果不对现行法院外部的管理体制“开刀”,即使对法院内部的管理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其结果是滞后的外部环境会严重制约法院内部的改革进程,从而导致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收效甚微。
鉴此,本文试从法院现行管理模式的弊端为契点,提出人民法院实行垂直管理的初步构想。
一、依法治国方略对人民法院寄予厚望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是对人治的摒弃,对法治的肯定。
对依法治国的内涵,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作出了这样的诠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仔细品味这一句话,共有五个:“法”字,其实质就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也就是说一切活动,即依法治国的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核心就是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极大权威性。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属依法治国管理层次的主体,通过受理审结、执行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打击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性,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在司法领域,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石。
法官应当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或压力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保障独立性的措施以及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
一、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独立思考,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当当事人相信法官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时,他们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审判还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权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措施1. 法官的选拔与任命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拔与任命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合理的选拔机制可以防止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界代表组成,避免政治任命以及其他非法干预。
2. 法官的任期与岗位稳定法官的任期和岗位的稳定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
长期稳定的职位可以使法官不受各种外界压力和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坚守独立意志。
3. 法官的专业培训为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维,专业培训不可或缺。
培训课程应包括法律知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让法官具备执法公正、中立的素养。
三、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1. 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在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
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察,确保法官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2. 加强法官的伦理教育伦理教育对于提升法官的公正审判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崇尚公正、诚信、廉洁,重视职业操守,坚守底线。
3. 推行透明的审判程序透明的审判程序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

试论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摘要:本文联系司法实际,阐述了实现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揭示了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的关系。
针对司法实践中影响独立审判与司法公正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维护独立审判,实现司法公正的设想,意在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体制改革独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情况①:一是外部独立,它是指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维护独立审判的原则,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二是,内部独立,即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并自觉做到: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向上级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是,内心独立,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一、司法公正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平正义。
“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②。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共同渴望与追求,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千辛万苦、历经艰险、不畏牺牲地追求公平与正义。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③。
这是战国时期楚国伟大的爱国诗人屈原追求真理、追求正义的豪言壮语。
试想,一个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将是一个什么样子?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完全占有奴,可以任意地宰割、买卖奴隶,哪里有半点自由,哪里有半点人性和正义。
因此,才有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共同渴望:“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重视公平与正义的立法与司法。
如,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我国的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人身自由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表达了人民的共同愿望,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
浅谈司法独立的若干问题_ (2)

第三部分制约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因在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存在以下阻碍。
一、政府对法院的控制和干预,致使司法权地方化现在,我国各级法院是按照国土行政区划设置的,每一级政府严格对应相应级别的法院,法院院长由相应的人大任命,法院的运行场所及运行资金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致使司法权地方化。
即“司法权的行使因受到地方政权不同程度的制约而产生的司法分裂现象①”。
司法权本属国家主权范畴,其主体是国家,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职能部门。
各级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高度服从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体遵循的效力。
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权地方化,本质上是司法的分裂,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
建国初期,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政府。
当时人民法院仅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1954年宪法虽然明确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后几经变化,到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上实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但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体制,却一直没有实质性改变。
同时,从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开始,我国建立了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的法院组织体系,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地方人民法院”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
这种把各级人民法院归属于地方政权的体制,本身隐含了司法权地方化因素,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然导致地方保护主义。
随着改革开放后地方权力的扩大和地方利益的增长,地方保护主义发展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
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地企业的诉讼,法院从立案到审理以及执行,都必须先请示当地党政部门同意。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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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摘要:我们必须看到,法院工作中一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案件有关,都与管理有关。
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而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践行司法独立精神、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已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
据此,笔者拟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我国目前审判管理的一些思考。
关健词:司法独立审判管理法官法院一.司法独立与审判管理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于政治层面而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独立;第二层是指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指法官独立,既需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更特别强调法官个体的自主性,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审判管理从案件审理发展的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实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
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案件记录、案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
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审判业务管理的实质和目的,可以归纳为”审判业务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控制”。
①二.我国审判管理的现状及与司法独立精神的冲突在我国法院工作分为审判、执行、管理三部分,而管理又可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务的管理和审判业务的管理三部分。
对于人员和财务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而对审判业务则长期以来未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由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自审、自管、自律。
关于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几点思考

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
03
未来应继续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优化其运作模式,提高审判
质量和效率。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革和优化审判委员 会的工作机制,提高司法 的公信力,使公众更加信 任和尊重司法制度。
04
推进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建议措 施
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结构
精简审判委员会成员
减少成员数量,提高专业化水平,确保决策效率。
设立专业领域审判委员会
根据案件类型和领域,设立专业领域的审判委员会,提高决策的专 业性和针对性。
司法独立需要司法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审判委员会改革应加强司 法机关的权威性,树立司法公信
力。
审判委员会改革对司法独立的保障
减少行政干预
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减 少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干预,确保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
强化司法监督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优 化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 官的工作负担。
国际组织推动司法独立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法院等都在推动各国实现司法独立,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 正性。
审判委员会改革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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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历史沿革和运作模式 。
审判委员会改革的目的
审判委员会改革旨在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审判质 量,减少外部干预,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建立审判委员会秘书处
设立专门的秘书处,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确保 决策流程的顺畅。
明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强化审判指导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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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思考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我们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了审判权应当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并未得到充分的贯彻与实施,存在诸多弊端。
建立健全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对于提高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概述早在思想启蒙运动时期,法国的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他的鸿篇巨著《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独立行使的原则,即他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在西方得到了确立。
法院的审判权是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而行使的,这就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理论渊源。
后世欧美许多国家都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强化司法独立,强调法院的审判独立。
审判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逐渐被各国认可并确立起来。
在我们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权限独立行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审判权只有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才能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排除其他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从而为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驾护航。
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症下药,以确保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二、我国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因(一)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近代中国通过仿效西方,设置司法审判机关,配备相应审判人员,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由此建立起系统的以审判独立为原则的近代审判权体系。
不过,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与行政并没有完全的分开,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已经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这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是少有的现象。
今天,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努力寻求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以期使法院的审判权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特别是行政权力干涉审判权的情况非常普遍,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与精神背道而驰。
(二)人民法院的人事权受行政权的干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实际上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方面,法官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人民法院对法官进行管理方面,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依照的则是行政机关有关人事管理的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法官法》的规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处,许多法律条文中都充满了浓厚的行政色彩。
(三)人民法院的财政开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拨款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的财政支出,依赖的是同级地方行政机关财政拨款,这是我国目前法院财政的来源机制,这种财政拨款机制,有明显的弊端,即法院的运行严重依赖行政机关。
因此,同级行政机关的财政拨款的多少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日常运转情况起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这样一来,法院的财政来源就掌握在了行政机关的手中,这就为行政权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大开方便之门。
行政机关负责发放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支付法官的薪资以及其他的日常财政支出,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受制于行政机关。
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会顾忌到行政机关的存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无论如何都不能损害到行政机关的利益。
否则,一旦得罪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如果给法院“断粮”的话,人民法院的正常运转将会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也就无从谈起。
(四)人民法院内部系统行政色彩浓厚人民法院内部也存在着类似于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院长、副院长等人,对于法官的加薪、升职等影响法官切身利益的事项,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由他们决定,由他们说了算。
同时他们常常对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发号施令,施加压力,左右审判人员基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做出的判决,审判人员出于自身职业发展等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也是绝对不会违背领导的意思进行裁判的,即使有时候法官认识到领导的观点并不是那么合理、合法,也难以真正做出自己的决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们的独立断案。
三、构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的法理依据(一)依法治国的基本需要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担负着崇高的使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推动力量。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关系到化解社会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和裁判。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独立的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的时候,必须保证其不受其它外在力量的干涉,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建立起客观、公正、不受其他力量干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确保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真正得以落到实处。
(二)民主法治的根本要追求民主,实现法治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发展进步的潮流。
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民主法治水平不断提升,民主与法治观念逐步增强。
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发挥着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职能,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与服务作用。
法院独立审判是国家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集中体现。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在司法领域,特别是要强化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必须排除其他力量的干涉,使审判权得到真正的独立行使,这不仅仅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期待,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民主法治的根本要求。
(三)人民法院内部独立之建构1.理顺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这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既不是许多人认为的指导关系,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相互之间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的。
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上下级之间应各行其是,不能互相干涉,尤其是要严防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干涉。
我国人民法院中长期存在的请示汇报制度,是影响人民法院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消极因素,这也是导致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难以真正实现审级独立的一个障碍。
请示汇报制度的存在,弱化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地位,从而导致审判不独立。
甚至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就有了来自上级人民法院的介入,导致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原则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因此,必须减少并努力逐步取消人民法院以请示汇报的方式来裁判案件的制度,真正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从而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行使,独立行使,正确行使。
2.理顺法官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必须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法官在法院体系内部的独立问题。
要推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改革,弱化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影响力,强化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中的决定权。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保证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四)人民法院外部独立之建构1.人民法院财政独立。
为了让法院及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在资金来源上解除法院的后顾之忧。
在人民法院系统建立独立的财政来源与支出制度。
可以采取下述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应负责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工作汇报,表明法院系统财政上的实际需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客观实际,在保证人民法院财政来源,正常履行审判职能的原则上做出决定,以充分保障人民法院财政独立。
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给予法院系统的财政拨款,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根据各地法院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对经费的现实需求,进行财政拨款,确保财政来源的安全性。
2.人民法院的人事独立。
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要实现人民法院的人事上的独立性。
人民法院实现了独立,并不能说明法官的独立性就随之而来了,法官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受到诸如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
如果法官在人事上紧紧依附于法院,那么,这样一来,就会使法官的案件裁判受到外在压力的影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冲击。
司法的本质是裁判,狭义的司法权即是审判权。
审判独立即是司法独立的核心。
实现司法独立必须弱化行政机关对法院及法官的影响力,使人民法院的法官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进行选任,确保人民法院人事上的独立,从而进一步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同时,还必须使法官从上级人民法院的约束中解脱出来,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独立进行审判。
3.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受社会舆论的干预。
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我国现阶段,这一原则受到了诸多的挑战,社会舆论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事例越来越多。
要坚持不懈的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意义所在。
对于新闻媒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对自己的报道负责,避免盲目跟风报道,对社会舆论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
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舆情民意必须得到尊重和倾听,不过,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社会舆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左右法院的独立审判。
作者简介:钱晓龙,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