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院组织法》、《⼈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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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进⾏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命令。
2.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都不得⼲涉⼈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作。
3.⼈民法院、⼈民检察院作为⼀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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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一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含义(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法院、检察院要受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的是整体独立,而不是个体独立。
(3)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区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所以,二者在行使的独立水准上也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或指示。
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个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
三、司法独立原则(一)背景域外立法中规定的为司法独立原则,与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对。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彼此相互分立,互相制约。
(二)内涵(1)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离的、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机关的干预。
(2)法官审判案件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任何机关、人员的干预,所以,司法独立也能够称为法官独立。
(三)与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区别(1)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但包含法院,还包含检察院,所以,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存有差别的。
(2)但是,两个原则都主张整体上的独立,即强调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法官的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这意味着法官的决定应当完全基于法律,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让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官独立也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上级机关的干预。
法官不能被上级领导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操纵和操纵,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做出决定。
这不仅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法官不受上级干预,他们就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官完全独立于社会和现实的环境之外,他们毕竟是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潜在的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公众压力等。
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道德,能够抵抗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他们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官还应当注重在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也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得到保障。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和环境。
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管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司法系统,并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作用。
最后,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法官的工作。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摘
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法官审判 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 实现 ,
对 实现依 法治 国方略 、 司法公正 以及保证 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 意义。但是 目前在 中国, 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 会
需求 日趋迫切 , 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 着诸 多现 实障碍。拟对现 实障碍 因素进行剖析, 努力探索法官审判 独 立的 实现 方略 , 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 到真正的 实现 。 从
二、 法官独立 审判 的现实 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 国方略 、 司法 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此中国对法官审 判独立的社会需求 日趋迫切 。但在 中国的现实情况中 , 法官 审判独立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 ) 一 人民法院在体制上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 的, 也是人 民司法工作长期
实践经验的总结 , 它对于保障人民法 院公正审判 、 严肃执法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权威和统一 , 发挥 了十分重要作用。
一
、
法官 审判独 立的 内涵
扰, 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 自身不 良因素的影响 。
关 于 法 官 独 立 的含 义 , 的 学 者 从 法 官 与 国家 机 关 、 有 社
21 0 0年第 3 6期 总第 10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NOMI S CO C RE EAR CH GUI E D
No36, 01 . 2 0 Se a . 0 i r lNo 11
试 论 法 官 审 判 独 立 的 实 现
杨 海 兰
( 百色学 院 政治与法律系, 广西 百色 5 30 ) 3 0 0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

冲突与平横: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冲突已久,这既是一个久远的话题,又是一对永恒的矛盾。
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契合,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二者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凸现出来,如果搞清各自的运行规律,探索它们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人大监督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相互促进,又互不侵犯,是我国当前急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及其功能(一)审判独立的含义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做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审判独立是法治社会基本司法原则之一,这是因为:1、司法的本质是裁判,只有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左右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否则司法将堕落为有权者达到私利的工具。
2、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法治社会里法律的代表是司法,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使法律取得起码的客观、中立形象,才能取得双方的认同,确立法律的权威。
3、控制权力的需要,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以超脱的中立态度对权力行为做出评价,如司法不独立,司法必然成为行政权力及其他社会权力的工具。
所谓审判独立,大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法院独立,即审判权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行使,行使以的法院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级法院独立于上级法院;二是法官独立,即在法院内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具有独立性,法官与法官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不存在依附关系,法官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非法限制、压力、威胁和干扰,法院独立是由审判权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决定的,法院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公正的前提是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没有中立就没有公正可言,这既要求法官自身摈弃一切私心杂念,更要求堵塞一切干涉或影响审判独立的渠道,创建一个保证独立办案的外部环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fb77dd6f705cc175527098a.png)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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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根据宪法的精神, 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
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 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 组织领导,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法院工作才能坚
使, 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 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对法院的监督应通过政
替另—个机关行使权力, 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 策对国家法律的运用进行指导, 各级法院要坚
由此可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 是权利凌驾于一切之上。首先, 人民法院的审判 权是人民赋予的, 并通过法律确定的, 因此人民 法院的工作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下, 必须在法 律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而且人民法院的工作 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接受人大的监督、检 察机关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
!!!!!!!!!!!!!!!!!!!!!!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 政党, 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独
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 立行使审判权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
活中的权威。具体表现在: 第一, 只有尊重审判 的、一致的, 而不是对立的、矛盾的。独立行使审
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符合宪法关于立 判权不是脱离党的领导, 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 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 主 要 是 对 行 政 机 关 、政 党 、人 大 及 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分为两 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 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 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 行 监 督 、加 以 变 更 ; 二 是 同 一 法 院
补充: 本刊 2006 年第 12 期“北京市 2006 年夏季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思想政治学科试
卷”第 21 ̄28 题的答案为: 21.C 22.B 23.B 24.A 25.D 26.B 27.D 2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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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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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教 版 高 三 政 治 教 材 P47 谈 !!!!!!!!" 的合理分工, 也是审判独立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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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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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国家权 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对国家机器 进行良好的、科学的管理方式, 是 保障人民真正当家作主、防止人民 的公仆变成为人民的主人的最佳 方式。而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 立, 才能形成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 制衡机制, 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 腐败和被滥用。可见, 权力的分工 本身正是民主的体现。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 司法权, 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 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 因 为只有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不屈 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 超然独立于 任何一方当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严 格执法, 公正裁判。党的十五大在 确立“依法治国”的同时还要求“推
对
依据。第二, 只有尊重审判机关依 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才能实现国家
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 案 件 、民 事 案 件 、经 济 案 件 、行 政 案
人
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权力腐败的 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不受
件 的 权 利 , 行 政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和 个人均不得干涉。在教学中学生对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往往不甚理 解, 甚至会产生法院的权力是不是 高于一切的疑惑, 那人民法院与人 大 、与 党 委 、与 检 察 院 的 关 系 又 要 怎样的呢?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阐 述:
四是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 系。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是促进 人民法院改进工作, 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 新闻舆论与司法机关在追求公平正义 的目的上是一致的, 但新闻调查和开庭审判是 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 我们应将公开审判原则 落到实处, 增强司法审判活动的透明度, 为新闻 舆论监督创造先决条件。在此前提下, 新闻媒体 也应该向民众发布和传播准确、真实的信息, 而 不能随意发布虚构、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舆论监督要坚持正确的导向, 舆论监督需要“揭 短”, 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和不足进行曝光 和披露, 但其监督和批评应当是善意的和建设 性的。
48 思想政治课教学 2007 年第 2 期
定不移地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坚持党的领 导统一起来, 要自觉、主动接受党的领导, 认真 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主动向党委 报告工作, 争取党委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的领导和支持。
二是正确处理独立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 系。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人民代表大会 是国家权力机关, 它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 利, 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务。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其 他机关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超越它。法院是由人 大产生的, 要向它负责, 受它监督。人大对法院 工作的监督必须掌握在一定限度之内, 否则就 会侵越审判权, 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和法律的 正确实施。人大监督法院的目的, 是促进审判机 制的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 即通过监督发现 问题, 提出改进办法。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应在 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进行, 在法 院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的意 见, 以免影响法院的裁判; 在监督方式上, 可以 采取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对法院提出询 问和质询,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罢免法官 等形式。在对法院提出询问和质询事项时一般 应限于法院的违法乱纪行为、司法制度建设、司 法政策方面的事项, 不能干预法院对具体案件 如何审理提出询问和质询, 特别不能对正在审 理过程中的个案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发现某 个案件确属错案, 人大可以通过法定程序, 启动 法院的自我纠错机制, 让法院自己认识到错案, 自行纠正。
解
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制度上树立 法院权威。
!!!!!!!!"
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
家 , 实 现 由“ 人 治 ”向“ 法 治 ”的 转 变 的 需 要 , 是 权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
一是法院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
三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 关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 对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七条规 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 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认为有错误时, 应当按照 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十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 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 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 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 具有主导 诉讼程序, 救济私人利益, 保障社会正义的权 力。
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 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
的
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 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
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 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
理
检察权”, 这说明我们党已经注意 到依法治国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
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