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法院内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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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017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重要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按照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忠诚司法事业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增加了“忠诚司法事业”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四⽅⾯内容: 1.牢固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2.坚持和维护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律,⾃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司法核⼼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任,认真履⾏法官职责。

4.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论。

(⼆)保证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 1.维护司法独⽴。

司法独⽴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独⽴和法官的独⽴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为此,《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应当坚持和维护⼈民法院依法独⽴⾏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思考、⾃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不受权势、⼈情等因素的影响。

这⼀规定从三个⽅⾯对法官独⽴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外部独⽴。

审判独⽴原则在我国宪法、⼈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法官在⾏使审判权时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国家权⼒、其他影响相独⽴。

⼆是内部独⽴。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使,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审判的⼲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独⽴。

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意识,⾃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坚持⾃⼰认为正确的观点。

2.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司法独立之路

司法独立之路

司法独立之路【摘要】司法独立,源于西方的分权学说。

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学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一方面,司法具有中立性,另一方面,司法具有专业性,同时为了限制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司法必须独立。

而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部独立,二是内部独立,三是法官独立。

只有三个方面均实现,司法才真正的独立。

中国要实现司法独立,仍须努力。

【关键词】司法独立;干涉;法院;法官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独立地按照法律进行审判。

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法院的审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或者组织、个人的干预,即外部独立;二、法院的审判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即内部独立;三、法官的审判不受其他法官的干预,即法官独立。

只有这三个方面全部做到,才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否则,司法独立只能是个口号。

下面分别就当前这三个方面在我国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外部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法院的外部独立,但法律的规定总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法院想实现这个权利异常困难。

首先,行政机关的干涉。

表面上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行政和司法分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彼此没有关联,法院审理案件不需要考虑行政机关的意见,但事实恰恰相反,各级法院的财政由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影响到法院的硬件设施,影响到法官的工资福利,财政被控制了,其他一切也就自然而然被控制了。

法院的审判必然要听取政府的意见,尤其是行政案件,法院更需要谨慎再谨慎,这也就是行政案件很难胜诉的原因。

其次,社会团体的干涉。

在我国,有这个能力的也只有中国共产党,但不知道条文中的“社会团体”包不包括中国共产党。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院 政治忠诚剖析材料

法院 政治忠诚剖析材料

法院政治忠诚剖析材料简介:法院作为司法机构,起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法院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政治忠诚问题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院政治忠诚的内涵、影响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展开分析,为深入理解法院政治忠诚提供参考。

一、法院政治忠诚的内涵法院政治忠诚是指法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对党和政府的忠诚度。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国家政权的忠诚,也就是对党和政府的忠诚;二是对法律的忠诚,也就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法院政治忠诚的影响1.司法公信力受损司法公信力是法院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础。

当法院受到政治权力干预或法官政治化的影响,司法公信力就会受损。

这将导致社会对法院的信任减弱,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会受到质疑,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整体发展。

2.司法独立受侵蚀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院政治忠诚的问题会导致政治干预的可能性增加,法官可能受到党和政府的指令或要求而改变裁决,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这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无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3.法律权威受质疑如果法院因政治忠诚而偏袒一方或对特定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将导致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

人民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可能会减弱,对法院的诉讼信任度也会下降。

这将对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对法院政治忠诚的策略1.提高法官的政治素养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应具备独立公正、遵守法律的基本素养。

提高法官的政治素养,加强对法律的理解,使其能够达到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目的。

2.建立科学的选拔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法官选拔和考核机制,避免将政治因素作为选拔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应该注重法官的才能和品德,确保法官的能力和忠诚度。

3.完善法院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追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法官廉洁自律。

法院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工作总结

法院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工作总结

法院自身发展的需要,提高司 法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
目标与意义
目标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 督效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
02
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内容
监督制度建设
1 2 3
完善内部监督制度
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对内部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梳 理和完善,确保各项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 释的规定。
需要改进的方面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内部监督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例如,加强对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等,以确保司法公正。
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互动
在推进司法公开的过程中,应更加注重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互动,增强公众对法 院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例如,通过举办公众开放日、媒体沟通会等活动,加强 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流。
制定监督细则
针对不同业务领域和岗位特点,制定具体的监督 实施细则,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使监督工作更 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制度执行力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严格考核奖惩等措施,确保 各项监督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制度约束力。
监督流程优化
简化监督流程
01
对现有的监督流程进行全面审查和优化,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
加强信息化建设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管理的科学化 水平。例如,通过电子化档案管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手段,提高审 判质量和效率。
提升法官素质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开展业 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整体司法 水平。
加强内部监督力度
通过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 查处力度,确保法官依法履职、廉洁司法。

法院督查室岗位职责

法院督查室岗位职责

法院督查室岗位职责法院督查室是法院内部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法院内部和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高效性。

其岗位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法官行为法院督查室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是否遵守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审慎性,是否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等。

具体职责包括:1. 监督法官办案过程中是否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2. 检查法官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限,是否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独立的裁判;3. 监督法官言行举止是否符合教育和职业操守要求;4. 检查法官是否履行审判工作中的透明度要求,是否公开地展示自己的判断依据和理由;5. 监督法官在案件办理中是否存在延误情况。

二、督促法官表现法院督查室要督促法官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快速审结。

具体职责包括:1. 跟踪监督法院内部案件的办理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滞留和拖延问题;2. 督促法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审判工作,包括开庭审理、裁判文书的撰写等;3. 监督法官是否按照程序和法律规定,并确保案件办理的严谨和规范;4. 推动法院内部审判工作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三、预防和处理纠纷和违纪行为法院督查室在发现法官存在纠纷和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具体职责包括:1. 调查核实投诉和举报的事实真伪,对投诉和举报案件进行处理;2. 处理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包括违反职业操守、侵犯当事人权益等;3. 监督法官是否履行廉洁从业、自律的要求,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4. 指导法院内部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的培养。

四、统计和分析工作法院督查室还负责对法院内部工作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为法院决策提供依据。

具体职责包括:1. 统计分析法院内部案件的数量、结案率、审执反馈等数据,为法院管理层提供参考;2. 协助法院对于司法改革、业务流程优化等决策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法院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3. 提供法院各类报表和工作汇报,向上级法院汇报工作情况和进展;4. 协助法院对司法工作进行评估和质量监控,提出改进建议。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通过要求司法的公正和现代化,以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中司法独立是一个不容回避的课题,对此,国家也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随着人们追求法治社会意识的不断增强,进而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制约司法独立的各种问题必将最终解决,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必将确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和我对司法独立现状的认识及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司法权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系“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不过这两种意义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保障,而后者乃前者的意义和价值之所在。

由此出发,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与司法原则,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但鉴于各个国家的政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不同,很难给出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标准。

即使是我国学者,对于司法独立的涵义,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会得出不同的理解。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结构上的独立与程序上的独立。

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是审判权独立与法官独立,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对当事人独立,职能独立,机构独立和内部独立。

也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的独立,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行为的独立和司法责任的独立。

还有人理解为: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尽管各家的理解角度不同,但其基本点是一致的:即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还包括法官的独立和法院内部的独立。

法院的独立,指某个体独立,即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服从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极其心中的正义准则,而不接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

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而在法院工作中,内部监督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中,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存在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一、人员配置不合理在某些法院内部监督机构中,常见的是需要由原审人员兼任监督员的情况。

这样的配置无疑会给内部监督工作带来困难和障碍。

原审人员在案件中扮演着调查、审理等角色,如果兼任监督员,则可能会因为处理自己以前审理过的案件而存在利益冲突的问题,也存在忽视一些问题的情况。

除此之外,监督员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职业培训和业务指导,那么就不可能达到专业水平,更无法对下级法官的工作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审查逻辑不严密在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中,案件审查流程安排不合理和把握不到位也是常见问题。

比如有些内部监督员直接“清点”下级法官的节假日或加班情况,缺乏对具体事实的了解和分析,非常难以保证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又或者,在监督过程中如果过于侧重于案件数据和收案数目,就很容易忽略个别案件质量问题。

审查逻辑的不严密不仅会降低监督工作的效率,还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三、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伴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已经普及到各个行业领域,司法也不例外。

而在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中,信息化的应用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有些地区由于资源限制和技术薄弱等因素,直接导致了内部监督工作的效率低下和安排不合理。

比如,由于内部监督员之间之间信息互通欠缺,容易对相似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造成工作质量不均。

信息化水平滞后还会影响到案件内部信息共享和对可疑信息的快速发现、处理,使得监督考评的全面性和质量欠佳。

四、对监督结果的掌握和运用不充分法院内部监督工作不仅是对下级工作监督,也是为上级部门提供责任追究和决策支持的重要手段。

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监督评估结果的可读性和透明度有限,监督结果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就有所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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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法院内部监督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法官独立是其
应有之义。《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审判权力逐步下放,
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可喜之处。但同时,司法腐败也正成为不容忽视
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平衡法官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与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独立应当是有限的,监督尤其是内
部监督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与价值基础、法院内部监督的涵义与功能、当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
判职权与内部监督之间的矛盾、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与法官依法
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统一性进行论述,期望能为处理好当前“放权”
和监督的关系、为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真正落实献出绵薄之力。

主题词:独立审判,内部监督,公正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审判独立就
没有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职权,但这并不排斥对审判的监督,而且需要后者来保证其价值的实
现。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方面要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真
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
特别是内部监督机制,以在对审判权形成有效制约的同时不致侵犯审
判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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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价值基础
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老牌资
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作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
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
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
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审判独立或者说是
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对其直接
予以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
判权。”“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
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
典第7条规定,“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时候,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
只服从法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处理民事案件。”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指法官在审判
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
涉,惟法是从。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两重含义,其中,
相对内部监督而言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
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法官无论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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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的可采性,还是对某一程序事项作出裁决,都应依法律规定进行,
法官的裁判应建立在程序过程、法律和良心之上,不受其他同事和上
级法院法官的影响。《司法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即
“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
司法机关的任何级别和组织、官职上的任何差别,都决不能影响法官
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利。就法官方面来说,他们应当以对其司法体
系中的法规完全负责的态度单个地或集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关于法官独立性的内容,德国学者包尔列举了八个方面:法官必
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机关、独立于政府、
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独立于国民的声音、独立于
自我、偏见和激情。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在基本法上确立
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我国法律仅是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而
对于法官独立审判则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基础
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
官终身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在“行政权独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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