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责任制
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

主审法官责任制研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主审法官责任制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概念、发展历程、实践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概念和发展历程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由主审法官对审判工作独立行使职权,并对审判结果终身负责的一种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强调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承担,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审法官责任制起源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对判决结果负责。
然而,由于陪审团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包括审判效率低下、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陪审团制度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淘汰。
在此背景下,主审法官责任制开始逐渐兴起,成为世界各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践效果自主审法官责任制实施以来,其对于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审判质量、增强法官责任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以下是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实践效果:1、提高审判效率主审法官责任制赋予了主审法官独立的审判权,使得审判流程更加简洁高效。
主审法官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迅速作出判决,避免了案件的拖延和积压,提高了审判效率。
2、保障审判质量主审法官责任制要求主审法官对审判结果终身负责,这使得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更加谨慎、公正地行使职权,避免了由于审判不公或错误裁判等导致的责任追究,从而保障了审判质量。
3、增强法官责任感主审法官责任制使得主审法官成为审判活动的核心,并独立行使职权,这使得法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得到有效提高。
在主审法官责任制下,法官需要对自己的审判行为负责,从而更加注重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质量。
三、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建议虽然主审法官责任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下是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建议:1、完善法官选拔和培训机制为了确保主审法官具备足够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需要完善法官选拔和培训机制。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

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在司法领域,法官的独立性是保证公正审判的基石。
法官应当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或压力的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保障独立性的措施以及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
一、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审判的意义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之一。
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独立思考,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只有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才能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当当事人相信法官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时,他们会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从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审判还为各方提供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权益的平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保障法官独立性的措施1. 法官的选拔与任命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他们的选拔与任命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合理的选拔机制可以防止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确保法官的独立性。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官的选拔由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各界代表组成,避免政治任命以及其他非法干预。
2. 法官的任期与岗位稳定法官的任期和岗位的稳定也是保障法官独立性的重要措施。
长期稳定的职位可以使法官不受各种外界压力和干扰,更好地履行职责,坚守独立意志。
3. 法官的专业培训为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思维,专业培训不可或缺。
培训课程应包括法律知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让法官具备执法公正、中立的素养。
三、提升公正审判水平的方式1. 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在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系统的独立监督。
独立的监督机构可以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察,确保法官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2. 加强法官的伦理教育伦理教育对于提升法官的公正审判水平至关重要。
法官应了解和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崇尚公正、诚信、廉洁,重视职业操守,坚守底线。
3. 推行透明的审判程序透明的审判程序可以增加公正审判的可信度。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独立和中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作为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必须在审理案件时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与现实情况相比,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解决案件争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官往往受到一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压力、舆论影响和利益关系等。
这种外部压力可能导致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偏离独立的原则,影响他们的判决结果。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官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保持自己的独立意识,不受外界干扰。
其次,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中立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中立性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感情、利益或偏见的影响,能够客观地处理案件。
然而,人的主观意识很难完全剔除,而且司法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也给法官的中立性带来了挑战。
为了确保中立性的实现,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审理,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工作,确保案件的真实、准确和公正。
此外,法官的独立和中立还需要建立在司法体系的保障和监督之下。
司法独立是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而司法监督则是确保法官在行使职权时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保证。
同时,法官的选拔、任用和考核也需要符合相应的程序和标准,以保证法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公众对于法官的监督和评价也是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和公开审判等方式来实现。
最后,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对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只有当法官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原则,才能使刑事审判达到公平公正的效果。
这不仅是为被告人提供司法保障的需要,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的需要。
法官的独立和中立不仅仅是法官个人的责任,也是整个司法体系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官的独立和中立在刑事审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

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官的独立与中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石。
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和公正的裁判者,法官需要在刑事审判中秉持独立的原则,保持中立的立场。
本文将就刑事审判中的司法公正问题,着重探讨法官的独立与中立。
一、法官的独立法官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预和影响,完全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的独立不仅体现在对外部压力的抵制上,更体现在法官内心的自律与正直。
只有在独立的前提下,法官才能公正地处理案件,保证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为确保法官的独立,各国法治社会普遍建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
法官应经过严格选拔和专业培训,同时享有职业稳定和不受工资等方面的外部干预。
此外,法官还应受到适当的监督机制约束,以防止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律规定。
二、法官的中立法官的中立是指法官在审判中既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受到外部利益的干扰。
中立的法官应以公正、平等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参与刑事审判的当事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为了确保法官的中立,刑事审判中的原则与程序被设计为严谨而周密。
法官需要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人、公诉人、被告人的观点和证据,并依法做出裁决。
法官应合理使用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避免个人感情、偏见或者利益的影响,确保判决是基于法律和证据的客观判断。
三、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官的独立与中立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刑事审判中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具备独立和中立的法官,才能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的审判环境,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构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法官在实践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做出公正决策。
同时,各国可以建立独立的投诉机构,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此外,政府应对司法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以保证司法机构的独立地位,减少外部干预和施加压力的可能性。
同时,媒体和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司法活动,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的界限和保障

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的界限和保障在现代社会中,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一方面,法官独立性保障了司法审判公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公正又对法官独立性提出了要求。
因此,探讨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的界限以及相互保障的方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的关系。
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它确保了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思考和裁判权的独立行使。
而司法审判公正则是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目标和结果。
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审判公正的前提,没有法官的独立性,司法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判断。
而司法审判公正又是法官独立性的保障和检验,通过司法审判公正的实现可以验证法官是否真正行使了独立的裁判权。
然而,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法官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裁判或滥用权力。
相反,法官独立性应当受到法律和伦理的约束,不能超越法律框架。
法官独立性的界限在于尊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违背正义。
司法审判公正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遵守程序正义,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审判公正的界限在于依法审理案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因此,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相互制约,互为保障。
那么,如何保障法官独立性和司法审判公正的实现呢?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
司法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利益集团的干扰。
法官应当具备专业素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权。
其次,要完善法官责任制度。
对于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法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确保其受到惩罚。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法官保障机制,确保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外部干扰和威胁。
第三,要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独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构,对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判决。
同时,还要加强司法透明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司法审判的全过程,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

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法官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独立性与责任是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法官的独立性和责任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官的独立性法官的独立性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和责任。
法官的独立性来源于其法定职权、法定任期、法定薪酬和法定保障。
首先,法官的独立性源于其法定职权。
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裁决者,必须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判决。
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立法机关以及各种利益团体的干涉,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
其次,法官的独立性得以保障于法定任期。
法官被任命后,其行使审判权的时间是固定的,不受任期制约。
这种制度安排确保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受上级机关的干涉,保障了法官的独立性。
再次,法官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法定薪酬上。
法官的薪酬由国家预算拨付,而不是由其审理案件的结果决定。
这种薪酬安排确保了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进行判决,不受外界的利益干扰。
最后,法官的独立性得到法定保障。
法律对法官的权益给予法定保护,例如法官享有辞职、调离、留职停薪、退休等相应的权益安排。
这些保障措施确保法官不因处理特定案件而受到威胁或打压,维护了法官的独立性。
二、法官的责任法官的独立性与责任是相辅相成的,法官在行使独立审判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法官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官有责任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客观、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规则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平等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其次,法官有责任维护法律尊严。
法官是法律的守护者,其判决应符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既要对罪犯予以应有的惩罚,也要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法官应在司法实践中秉持法律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再次,法官有责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应在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平等的对待。
法官要秉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受外界的压力和影响。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一、法官的职责
1、审判、裁决、适用法律:法官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裁定判决书,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地适用法律,理解和发挥法律的作用。
2、发表裁决讲话: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对案件实际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以便对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发表清晰、准确的裁决讲话,以便案件的公正审理。
3、严格执行法律:法官要严格执行法律,不能随意偏袒任何一方,各种特殊情况也要照顾,但不能把特殊情况当作普遍情况,因此要以法律为先,不能让恶意滥用特殊情况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4、维护司法公正:法官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也不能阻挠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法官的义务
1、实行宪法原则:法官要实行宪法原则,根据宪法的规定,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2、坚持司法独立:法官要坚持司法独立,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外部的干扰,不得接受任何外部的影响或干涉。
3、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法官要严格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廉洁从事法官工作,守正不阿,不得滥用职权或谋取私利。
4、保持司法公信力:法官要保持司法公信力,始终以保护公民
合法权益为己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司法的专业性、公正性、权威性,以确保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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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责任制王利明(一)建立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责任制的必要性根据我国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条都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对于宪法的上述规定,许多人理解为所谓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作为一个整体,由法律赋予给法院,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允许单个法官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利。
至于各个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职务,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必须服从法院内部各级组织、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xxix]这就是说,司法独立只是指司法的外部的独立,而不包括司法的内部的独立。
这一观点也为目前法院内部采取的所谓对案件的裁判实行“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我们认为,否定司法的内部独立的观点是不妥当的。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所谓独立审判都应当具体体现为法官的独立审判。
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活动来体现的。
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和方式进行,而不是以法院的整个结构进行的。
法院作为由审判人员组成的机构,其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享有并行使审判权,要借助于每个法官对个案的公正审理和裁判来体现,要保证每个法官对个案的公正审理和裁判,就必须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
法官不独立,法院的审判独立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因此我们在强调法院的独立的同时不可否认法官的独立。
第二,法官独立审判是符合审判规律的。
因为法官实际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实际听取了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论,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具有比较明确和全面的了解,因此,由主审法官通过参与合议庭或作为独任庭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应该比没有参与实际审理的人来作成裁决更为客观和公正。
第三如果由没有参与审理的人来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则会造成审理的非公开性,不仅剥夺了诉讼当事人向裁判者当面陈述意见的程序权利,而且也实际剥夺了诉讼当事人要求裁判者回避的程序权利。
第四,法官不能享有独立审判权,实际上是司法行政权直接干预了审判权,这也是违背审判程序的。
因为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在没有参与庭审过程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听取汇报,是很难对案件作出全面了解的。
“层层审批”的结果是导致过多的人过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但无人对裁判结果负责。
一方面导致了法官不负责任的后果,也容易养成法官不思进取的惰习。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本不利于保障裁判的公正。
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必须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必须废除“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的做法,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
(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是指法官享有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制度。
这就是说,一方面,法官必须依法享有独立的审判权,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受任何外来的以及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的干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应当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任何指示和命令,指挥方式在裁判中必须绝对避免[xxx]。
同时在赋予法官的独立地位和裁决的权利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责任制,使法官对自己的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和责任制实际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的方面。
法官只有作到独立审判,才能够对自己的行使审判权的活动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的独立审判制也已经为我国法律所确认。
如1994年颁布的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力,该条明确的规定了法官而不是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是该条所称的“不受----个人的干涉的权力”包括了法院内部的其他法官的干预。
法官法第八条还规定法官还享有依法要求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有权要求排斥他人的干涉,从而使其能够正当行使职权,这就表明我国立法者已经根据审判活动的规律和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在认识到法官的独立享有审判权的重要性基础上,确认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裁判书最终以通过合议庭法官或独任庭法官的名义作成的,而从来没有出现过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或者以法院院长、庭长的个人名义对外公布裁判结果。
这也表明需要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首先就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落实合议庭的权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的形式分为合议庭和独任庭,合议庭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合议庭中可能是由一名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的,主审法官也不能一人决定案件裁决结果,把自己凌驾于其他合议庭成员之上。
合议庭审判案件,原则上应当有权裁决案件,而不必要经过庭长、院长的批准。
庭长、院长也是法官,他们必须担任审判员或审判长直接参与合议庭的审理活动,并在合议庭中发挥作用。
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就是要作到审判合一,即审理权与判决权相统一,法官不仅有权审理而且有权作出判决。
院长、庭长等人应当充分尊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得对其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以后,必然会增加法官的权力,这就必须要努力提高和保障法官的整体素质,以保证法官正当行使职权。
必须看到,目前法官的整体素质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等尚不能适应法官的独立审判制的需要,这就迫切需要加快法官制度的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官的考试和考核制度,在法官的任命和选拔方面进入竞争和淘汰机制,真正将一些道德品行良好、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较好的实践经验的人士选拔到法官队伍之中,才能真正适应法官的独立审判的要求。
为了真正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还需要严格区分法院内部的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有人建议,应当在法院内部实行以法官为中心的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制度,法官应当成为法院内唯一的享有审判权的和决定权的人,同时也是司法行政的决策者。
[xxxii]这一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也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方式,通过成立法官委员会,使每个法官参与对司法管理或重大事件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该机构类似于国外的法官会议,这不仅有助于民主管理,而且也能够进一步减少司法行政权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
当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绝不是法官享有绝对的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每个法官在行使审判权中,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三)法官的责任制实行法官责任制,是指法官应当对自己的审判结果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实行法官的责任制?因为只有实行法官的责任制也能促使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高度负责,在办案中,将以高度的责任感、投入完全精力的来办好案件、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而长时间以来,由于案件的裁判实行“层层审批”,大量的案件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审理的好坏不能与决定者个人的责任发生联系。
即使是错案,也往往找不到承担责任者。
更为槽糕的是,责任不明为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审判人员可以在集体的名义下,行个人私利,而且不会和难以受到追究。
还要看到,法官不独立的结果,造成约束机制缺乏、责任不明确。
从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重视和强调法官的在裁判中的能动性,和灵活运用法律的意识,例如,法官行使对行政的司法检查权、法官灵活的解释宪法和法律从而法律的漏洞等,在这个过程中表明法官的裁量权在进一步扩大。
另一方面,对法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也在强化。
如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案例的公开制度允许社会各界对法官的裁判进行评判,也进一步加强了对法官裁判行为的约束。
在我国尽管多年来一直使用错案追究制,通过对法官因徇私枉法及重大过失而造成冤错假案和裁判不公现象,应追究法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办法,来努力保证裁判的公正。
但由于没有建立法官的独立责任制使错案追究制往往流于形式。
因为既然主审法官对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并不享有独立的裁判权,他事实上只是负责事实的调查和审理,那么要他对裁判的审理结果的不公正承担责任,对他显然是不公平的。
然而,这种层层把关和层层审批制度,使多人涉及案件的最后裁决过程,因此裁判的结果可能并不反映单个人的意见,尤其是在案件是由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的情况下,要由某一个人对裁判不公和错误的后果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可能的,所谓集体负责就是无人负责。
因此,在不实行法官的独立审判制的情况下,采取错案追究制,是难以产生应有的效果的。
强化审批的初衷,是担心法官素质不高或担心法官权利大了会搞鬼,于是“层层把关、层层审批”[xxxiii]。
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养成法官的惰性,使法官不思进取,根本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由于缺乏真正的法官责任制,也导致了许多法官缺乏工作的责任感尤其是缺乏通过努力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及审判业务而不断提高个人专业素质的动力和压力,因为,当个人的法律素质的高下、法官个人对案件审理的认真程度和投入的精力等都不能最终决定案件的结果时恐怕没有更多的人会费心去钻研业务,也不会太在乎案件处理的质量。
这样做的结果,也会使法官成为一种人人皆可为之的职业,法官职业的专业技术性荡然无存。
我国法官素质一直难以提高,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建立法官的独立责任制,其具体内容在于:每个法官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高度负责。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耐心和仔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分析和判断证据、准确的认定事实,并对裁判的结果提出充足的理由。
实行责任制,要从根本上改变过去主审法官“无权一身轻”,对案件不作认真的调查研究、对法律不作认真的了解和掌握等不思进取的现象。
为提高办案质量,法官应认真钻研法律、总结审判经验,应当把审判人员的提升晋级奖惩直接与办案质量联系在一起。
如果因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或严重的疏忽大意导致冤错假案,应当按错案追究制承担责任。
如果审判人员因主观原因故意造成案件的审理的延误,或者因为违背法定的程序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等,审判人员应当受到纪律处分。
如果审判人员在审判中,不作出判决理由,或者判决理由明显不妥当,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投诉。
责任制的实行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努力保证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促使审判人员加强业务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办案能力和素质。
(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九章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