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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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

德国司法制度德国司法制度始于19世纪,是一个固有的制度,具有丰富的历史和经验。

德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平等、独立和公正,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德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三个方面:审判权的独立性、法官的专业性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首先,德国司法制度具有审判权的独立性。

在德国,审判权独立于政治和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或操控。

德国的法官是独立的,他们在法官协会的保护下行使职权,不受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

这种独立性确保了法官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也维护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其次,德国司法制度注重法官的专业性。

在德国,法官必须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职务。

他们的任职是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资格考试的,确保了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德国的法官还接受定期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

法官的专业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德国司法制度强调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德国,每个人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法庭必须依法和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和提出申诉。

德国的司法程序非常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官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并遵守法律,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德国司法制度是一个强调独立、专业和公正的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的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使它成为国际上受人尊重的司法制度范例之一。

但是,德国司法制度也不是完美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审判速度慢、判决不一致等,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于庭审过程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庭审过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庭审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法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参与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

庭审过程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了确保庭审的公正、公平、公开,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对庭审过程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庭审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是庭审的核心价值,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2. 公开原则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

公开原则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3. 当事人参与原则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参与诉讼活动,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申请回避、辩论等。

当事人参与原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4. 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三、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 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2. 案件登记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并确定案件管辖。

3. 开庭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告知开庭时间、地点和应当提交的材料。

4. 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提交证据,并与其他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5. 开庭前的调解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对案件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庭审程序1. 开庭庭审开始时,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分为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鉴定人陈述、宣读鉴定意见、出示证据、宣读证据等环节。

3.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分为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

4. 法官询问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

5. 休庭评议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评议。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一什么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

从概念上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案件处理时是符合正义、公正、正确的要求的,它是法官职业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司法环境的不佳等主客观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降低了司法保障发展,维护群众利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效果,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因此,规范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几种学说1、戴维•M•沃克把法官自由裁量权界定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权限,其作出的决定应是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和合理的。

法律规则通常授予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和责任,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需要满足某些条件,有时则仅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进行。

”2、利益法学的创始人赫克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有缺陷的,单纯依靠逻辑推理并不总能从现存法律规范中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法官仅仅依靠逻辑结构不能令人满意地处理生活的需要。

只有法官不只是一个按照逻辑力学的定律运转的法律自动售货机,立法者才能实现他的意图和满足生活的需要。

因此利益法学主张法官应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立法者没有能明确清晰表达出来的利益分割原则明确化,创造法律也就成了法官的功能之一。

尽管如此,赫克仍然没有滑向实体理性的深渊,他给了法官一个弱势定位——立法者的助手。

也就是说,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在法律规则的结构内体会立法者希望保护的利益,仅仅在法律空白之处创设新的规则。

3、自由法学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并要求法官根据正义与公平去发现法律。

当实在法不清楚或不明确的时候,或者在当代立法者也不可能按制定法的要求审判某案件的时候,那么法官应当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

美国法律案件审判原则(3篇)

美国法律案件审判原则(3篇)

第1篇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完善,审判程序严格。

在美国的法律案件中,审判原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确保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以下是美国法律案件审判原则的详细介绍。

一、审判独立原则审判独立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独立:美国法官在任职期间,享有较高的职业地位和独立性。

法官由选举产生或由任命产生,一旦任命或选举产生,法官就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利,不受政府、政党、媒体等外部力量的影响。

2. 法院独立:美国法院体系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在组织、管辖权、审理程序等方面具有独立性。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各自行使审判权。

3. 程序独立: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程序独立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是美国司法体系的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审理案件时,公开进行,让公众了解司法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庭审公开:美国法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公开进行。

庭审过程中,公众可以旁听,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官的判决依据。

2. 文书公开: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都应当公开。

公开文书有助于公众了解案件情况,监督司法公正。

3. 裁判文书公开:美国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应当公开。

公开裁判文书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平等审判原则平等审判是美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确保司法公正。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对待当事人: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原告和被告,确保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民商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为了对案件作出正义的裁判,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选择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创制法律的一种权能。

标签:民商事;裁量权一、自由裁量权概述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

法官在诉讼外行使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体现。

2、自由裁量权行使主体是法官或者合议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官或合议庭是民事案件事实的裁判者和法律运用者,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参加案件的审理,也未明确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或合议庭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

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

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处分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而法官行使的诉讼处分权、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等与审判相关的权力不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处分范畴,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

4、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者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能适用法律原则裁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的滞后及空白,在法无明文时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和救济。

5、价值取向性。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

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人们的价值取向和人格尊严,必须坚持公平正义,以合宪合法为标准,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保障法律的终极价值,社会正义的顺利实现。

二、自由裁量权的价值1、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填补法律漏洞。

社会现实的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法律不可能是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空白地带。

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

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意义在于,可以借助于法官的能动性,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弥补法律的漏洞,使稳定的法律能够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在法律程序之外促进法律的进化。

法官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官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官工作站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法官工作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审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坚持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进程。

第三条法官工作站应当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法官工作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法官工作站由法官组成,设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站长负责法官工作站的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责相关事务。

第六条法官工作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文件管理。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工作,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法官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开展审判工作,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四)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帮助,解决群众诉讼难题;(五)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和建议,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司法透明度;(六)完成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制度第八条法官工作站应当严格执行审判工作制度,确保审判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开审判活动,允许公民旁听案件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二)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偏袒或者歧视任何一方;(三)依法组成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四)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按时开庭、审理、判决、执行,提高审判效率;(五)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严把案件质量关,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法官民事法律的适用方法(2篇)

法官民事法律的适用方法(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官作为民事案件的审理者,正确适用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探讨法官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方法,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官适用民事法律的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时,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偏袒,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2. 公正、公平原则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确保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因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正。

3.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原则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直接效果,也要考虑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力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法官适用民事法律的方法1. 识别法律规范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时,首先要识别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范。

具体方法如下:(1)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

(2)分析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适用法律的顺序。

(3)考虑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明确其适用范围。

2. 确定法律事实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时,要准确把握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

具体方法如下:(1)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证明力。

(3)分析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

3. 法律解释法官在适用民事法律时,可能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具体方法如下:(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4. 适用法律规范法官在确定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后,应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主席令[第三十八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官的条件第五章任免第六章任职回避第七章法官的等级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奖励第十一章惩戒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三章辞职辞退第十四章退休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十六章法官考评委员会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的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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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
1.历史原因
我国法院体制是以法政合一形式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逐步形成的,是按政府的行政体制模式建立起来的。

尽管现行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受我国行政隶属支配一切的政治结构观念的影响,法院自身的管理并没有摆脱行政管理的方式,法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身份、级别地位上几乎没有实质性差别。

法院在相当程度仍旧以行政级别高低与行政权力大小为依据,形成了法院内部行政决策决定审判决策的体系。

在这样一种强调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结构环境内,主张法官独立于法院内部行政关系的束缚来独立行使审判权,尚缺乏应有的法院内部体制的保障基础。

2.法院内部管理工作的行政化倾向致使没有法官独立的空间和条件
我国法院内部管理具有严重的行政色彩。

人们传统观念尚未发生本质的转变,官本位、上下级关系等思想仍是制约审判体系运转的根本性问题。

长期以来,在法院内部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都惯于认为自己是在法院院长、副院长、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的领导下工作,在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上,无论是审判的或是非审判的事务,都习惯性地要向领导请示汇报。

因此特别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大的法定的司法权威,也就是说领导的审判权比一般法官的审判权要“大”。

这实际上等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隶属上下级关系。

3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制度赖以形成、建立的前提条件。

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最终应该是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法官独立准确地适用法律。

法官需要具备极高的品德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尤其是具备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法官的素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之我国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的缺陷导致了法官整体素质难以适应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

4.法官自身缺乏职务和职责的安全保障,限定了法官的独立审判职权
首先,法官的职位缺乏稳定性。

我国实行的是法官短期任职制,每隔五年要重新履行一次任命手续。

法官法规定了免除法官职务的条件及辞退法官的条件。

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弹性较大,实际操作认定中缺乏严格的条件构成要件标准。

在法院的现行体制下,法院内部对法官职位、专业的调整过于容易,使法官心理上产生了不稳定感。

法官为了免受来自行政领导和行政力量的责难,在审判工作中屈从于行政领导和行政力量是难免的。

其次,法院在改革中扩大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职权,出台了对法官的错案追究制。

但对错案的界定大多以二审、再审改判作为衡量的标准,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二审及再审的后果。

法官为了避免以此标准被追究责任,采取层层请示、上交领导及上级法院决定的方式是其心理矛盾及畏惧的结果。

这种原因造成的后果必然是法官丧失强烈的职权行为责任心,这对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极为有害的。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否在中国的土壤上孕育、生根、发芽,还要看中国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目前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制度本身,而在于支撑制度的条件是否具备。

为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变革:
1改变法院现有的行政式工作模式
为了树立我国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制度上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从管理方式,职责范围等不同范畴,分离法院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真正确立审判工作的核心地位。

例如明确法院行政职能对审判职能的依附关系和服务关系,淡化行政工作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消除以行政工作方式支配案件审判的情况,以突出法官在审理案
件中的独立地位。

再比如,以诉讼法律确定的工作方式为基点,进一步扩大独任制和合议庭法官的决定权。

削弱业务庭的行政管理职能,促成审判职能的不同分工由业务庭向独任制和合议制转化,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工作组织体系,取消审判组织中的行政领导负责制。

使法院内部行政领导的职责明确化,在其不参加个案审理活动的情况下,使其不能借助行政管理职权干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活动。

另外,重新确定审判委员会的地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限定在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范围内,取消审判委员会法外对案件的决定权,使讨论后形成的不同意见仅仅成为咨询意见,供法官裁决案件时参考。

2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保障
我国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只服从法律”突出了法院和法律的关系,表明了司法机关与法律的依从关系。

但真正行使审判权的是法官,而不是作为法官整体的法院。

因此,把“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写入宪法中,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能反映审判权行使的实际,还能更好地落实法官责任制。

我国只在《法官法》第8 条中提到,“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中的列举法看似具体,而事实上并没有把可能干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全部列进去,“只服从法律”的内涵则更为丰富,也更为明确。

3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
法官的独立取决于法官的素质,法官本身的素质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内部保障,也是法官能否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前提。

在英美国家,法官专家化、法官必须是精通法学理论和司法审判业务的理论家和实践家已成为一项规范化的制度。

为了培养专家型的法官,报考法学院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完成了其它学科的大学教育,法学院毕业后还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考试才能具备从事法官职业的资格。

在日本,大学法律系培养的仅是一般的法律人才,毕业后经过先后二次考试且成绩合格后,才能拥有助理法官的身份。

这种严格的正规大学的学历教育和考试制度,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法官,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的同时,应注重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仅有一批较好业务素质的人员充实到法院,尚不能改变法院在独立审判方面的现状,法院审判改革的目标之一应是形成一批有良好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良好品质的法官,只有这样才能为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创造条件。

4.建立完备的法官身份与经济保障制度
所谓法官的身份保障,是指为解除法官后顾之忧,使其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职权,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便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弹劾、撤职、调离或令其提前退休。

一般说来,法官的身份独立一旦得到充分保障,那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得到实现,但这还不足以彻底防止法官受其同事或上级法院的干预。

从实践来看,许多地方的法院的法官听命于行政领导的指示,偏袒本地当事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身份上缺乏保障。

为此,应当确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

除非构成犯罪并经人大罢免程序,任何法官都不得被解除职务。

有了身份保障,还必须有充分的经济保障,才能足够吸引到社会中的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才能让法官做到公正、廉洁,也才能留住这些优秀人才尽心尽责地为社会服务。

如果严格的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使担任法官极为不易,那法官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相信是会为社会各界所接受。

为了做到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必须要建立一系列保障制度,如法官终身制、法官高薪制、法官退休制、法官专职制等,从而真正使法官在从事司法审判活动时,保持司法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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