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司法优于行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司法与行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两个重要手段。
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探讨的重要议题。
在我国,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司法优于行政。
本文将从司法优于行政的概念、历史渊源、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司法优于行政的概念司法优于行政,是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权力相对于行政权力具有更高的地位和权威。
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纠正上。
具体来说,司法优于行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司法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2.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司法机构通过判决、裁定等手段,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3. 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纠正:司法机构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撤销、赔偿等纠正措施。
二、司法优于行政的历史渊源司法优于行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司法权力是独立的,行政权力则依附于司法权力。
随着历史的发展,司法优于行政的理念逐渐传入我国。
1. 古代司法制度:在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并未完全分离。
但在此过程中,司法权力逐渐取得了一定的独立性,对行政权力进行了一定的制约。
2. 近代司法制度:近代以来,我国开始借鉴西方司法制度,逐渐建立起独立的司法体系。
在这一过程中,司法优于行政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3. 现代司法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优于行政的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司法优于行政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为司法优于行政提供了宪法依据。
2. 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和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法院的独立。
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进具体行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裁决过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法官独立。
即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
因此,确立并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切实树立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却面临诸多困境。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国家行为是一种“大一统”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更是被视作一种“官治”,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就间接导致了在现今中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民告官”,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项挑战而非常态。
此外,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经费、人员任命等方面确实与行政机关紧密关联。
其经费的来源完全受地方财政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其人员的出入也受制于地方党委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特别是当法院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其必定与地方的行政机关息息相关,法院在受理直至审判的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所以,这类行政诉讼案件通常最后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的本质外裹上司法的形式外衣,即通常最后以行政相对人撤诉或和解的形式不了了之。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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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笔记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以民主政治为本质属性,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宪法在法律上的基本特征,也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最主要区别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内容方面,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最基本的问题,调整范围十分广泛。
宪法规定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
一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都通过宪法来加以确认。
二、效力方面,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主要包括:宪法是立法的基础与依据;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违宪的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三、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方面,由于宪法具有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最高性,在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
在制定程序方面,一般设立专门机关按照特定程序制定宪法。
在修改程序方面,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和宪法的稳定,一般规定较之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3、宪法的政治特征规范国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来保障公民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首先,保障公民权利。
就宪法内在原理而言,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宪法的外在作用而言,宪法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除了具体规定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限制来实现的。
4、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是指宪法的本质属性,即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内部联系。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它具体表现为宪法的政治实质和宪法的精神实质:一、宪法的政治实质,宪法的政治实质亦既是宪法的阶级实质,她是指宪法作为政治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题库

深圳大学期末考试试卷A卷一.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全部是由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构成。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3、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有宪法必有宪政。
()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
()5、现代各国的制宪权一般由公民间接行使,也就是由一国公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制宪机关行使制宪权。
()6、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和1982年宪法。
()7、在所有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只是国家的象征,仅享有若干形式上或礼仪性职权。
()8、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9、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公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宪法主体。
()10、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代表,只有少数专职代表。
()二.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纸上)1、下列公职人员中,没有连续任职届数限制的是()。
A.中央军委主席 B. 国家主席 C. 国务院总理 D.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2、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及其制度的机关是()。
A.中共中央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D. 国务院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规定于我国宪法的()中。
A.序言 B. 总纲 C. 国家机构 D.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1982年宪法中,没有被明确规定为公民基本权利的是()。
A.结社权 B. 劳动权 C. 迁徙自由权 D. 出版自由权5、以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为标准,宪法可以分为()。
A.古代宪法、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B.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C.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D.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6、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是()。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 在法律上,法院是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偏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法院还收人大、党委的领导、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所以法院独立的路还很远。
至于法官审判案件,在法律上法官也是独立的,实际中也不可能做到。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不是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向西方国家那样法官独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吗具有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还是错要打√。
对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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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
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