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独立审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
新中国成立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官员。
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依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
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廉洁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司法审判的七大原则

司法审判是现代社会中维护公正与正义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七大原则被视为司法公正的基础准则,旨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七大原则为线索,探讨司法审判在维护公正与正义方面的作用。
第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审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审判意味着所有的审判行为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不能凭个人主观意愿或外界压力而作出裁决。
法定原则的坚持,可以有效避免任性执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提供证据材料,使审判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同时,对于重大案件来说,公开审判还能够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有助于建立法治社会。
第三、独立公正原则。
独立公正是司法审判的核心价值观。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他人干涉,确保审判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审判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偏袒任何一方。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司法审判真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第四、合理程序原则。
合理程序原则体现了司法审判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合理程序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采用适当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通过合理的程序,当事人才能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材料,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正的结果。
第五、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应当负起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这个原则的遵守可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并让审判者在审判中更好地进行审查和裁决。
当事人要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客观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第六、听证原则。
听证原则是指在合理范围内,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重大的案件,以及各类争议性较大的案件,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当事人和争议各方的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
这个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意见的尊重,有助于做出更为全面准确的判断。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所有人在司法过程中都应该平等受到对待,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个人背景。
2. 独立审判原则:司法机关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部势力干扰。
3. 公正公平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在审判过程中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4.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司法制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5. 人权保护原则:司法制度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权,保障其基本自由和尊严。
6. 反腐败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廉洁和公正。
7. 公开透明原则: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司法活动公开、公正、公正。
8. 法律优先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尊重法律的权威和效力,维护法律的平等和统一。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简要说明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的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和口头形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有权聆听双方的辩护意见。
4. 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
5. 等级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实行等级审判制度,即划分一、二、三审的审判阶段,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理和审判。
6. 司法责任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度,对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7. 审判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制度,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工作符合法律和公正要求。
8. 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这些制度保证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论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是身份、地位、性别、种族等因素都不应该影响司法判决。
2. 公开审判原则:这个原则是指法院审判的程序应该公开进行,所有人都有权知道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判决结果。
公开审判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透明的认识。
3.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这个原则是指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影响,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不受外部压力和干扰。
4. “有罪推定”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被视为“有罪推定”,即在未被证明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之前,被认定为有罪。
这个原则是保障社会安全和法律权益的基础。
5. 司法公正、效率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中要求尽力保障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要求,即确保审理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同时,也要尽量保证审理的足够迅速和及时。
以上几个原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它们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的基础。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1fb77dd6f705cc175527098a.png)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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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独立审判原则
来源:未知作者:马良卓刘田忠日期:09-12-29 [摘要]独立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原则。
法官要实现公正和效率这一基本目标,就要排除任何来自外部和内部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本文笔者试图就独立审判的内涵,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及其原因,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一些设想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以进一步推进司法体
制改革进程。
[关键词] [独立] [审判] [保障] [监督]
①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组织法》也由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法院审判的庄严性,《刑法》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也是对法院独立审判、不
受任何外界干扰的一种间接保护。
一、独立审判的内涵
②第一个方面:外部独立
外部独立是指法官除法律、事实之外,不应考虑、不应受到任何干预。
如果来自人大的个案监督超越了立法机关的固有职能,变成直接或间接代行审判权,那么,她就违背了现代政治制度设立的一般原理――立法只就普通问题做出抽象使用的规则。
同样,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同国家机构相分离的设计方针有矛盾,也会因此而影响司法的固有特征――与政治适当间隔保证中立形象此外,来自社会的干预一般都是利益干预,且不具备超越法院的地位与权威(在法理与立法上)
其介入更是无法无据。
第二方面:内部独立
中国法院不应只是整体对外独立,法官还拥有独立于内的权力。
在法院内部,审委会定案制度成为法院内部干预具体案件的主要形式,但是院庭长还通过分案、文书签发等形式对法院审判给予影响。
尽管不少法院对一般案件的审判权力已下放给合议庭或独任庭,但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权力仍由审委会把关。
显然,从保障司法独立的角度、从保障现代审判制度顺畅运作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加强内部独立,赋予合议庭以独立审判权力。
二、影响独立审判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
“牵一发而动全身”,近年来我国法院基于“公正与效率”这一基本目标,针对独立审判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还不
少,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③1、司法权力地方化。
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每一级政权都设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加之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司法权力地方化逐渐显现的弊病严重影响了独立审判和法制统一这两项重要宪法原则的实现,也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受到威胁。
浅谈独立审判原则(2)
来源:未知作者:马良卓刘田忠日期:09-12-29
2、审判活动行政化。
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方式。
现行法律的绝大多数规定是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的,是科学的。
但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照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杀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
另外,个别地方无视审判职权的本质特征,把法院当做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了审判活动的行政化。
在一定程度上,也对独立审判的原则有所影响。
3、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
法官职业需要特有的职业训练、职业意识、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道德。
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法院完成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包括独立审判的前提。
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之前,我国对法官的专业背景没有特别要求,只要符合普通公务员条件的人都可以当法官。
1983年后,特别是1995年颁行的《法官法》和2001年修正《法官法》以来,不具备法律专业学历或经验、技能、职业道德等条件的人员不能再进入法官队伍。
虽然法律上的“门槛”提高了,但法官职业化状况仍然堪忧:一方面对现任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法庭要当法官,从而增加了法
官队伍职业化的困难。
4、审判机制受牵化。
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都受到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控制。
大至整个法院的运作经费、福利、工资待遇,小至法官的充当、提拔都由上述部门决策或制约,且这些权力或影响的施加在实践中往往是无机、随意的,法官缺乏长期任职和充足的物资待遇,法院整体运作也不具备强有力的持久且不受外界牵制的支撑条件。
所以,尽管立法上给予一定的独立,且明确允许的干预甚少,但考虑到种种实际困难因素,法官作出决策自难避免干扰。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不理解司法权力的性质,进而违反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将司法机关等同于其他机关;二是否认或者漠视法官职务的“职业化”甚至将法官视同于普通公务员,连法官职务的“专业性”都无
法保证。
三、确保独立审判原则真正落实的几点设想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弊病最核心问题在于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免、司法经费等都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人民法院的依
法审判的独立性从何谈起?
因此,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就必须要把司法权力从地方政府的怀抱中剥离出来,把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依附、隶属关系变为互为独立关系,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权力。
这种剥离不仅是指司法机关的权力产生的来源不是地方政府领导的任命,而且司法经费也不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拨款,而是依法划拨。
只有这样,司法权力的地方化这一弊端才能根除。
其他一系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下面,笔者就如何保障依法独立审判的相关问题从司法体制的改革的角度出发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以与大家商榷。
浅谈独立审判原则(3)
来源:未知作者:马良卓刘田忠日期:09-12-29
1、建立、健全审判保障机制。
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官是否能够独立审判与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的制约因素关系莫大。
因此,应将司法直属中央,将政府决定法院财政改为全国人大决定财政,且人大应提供充足财政经费,以避免因财政问题而受制于各方尤其是地方政府。
法院的人事权也应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且应明确规定法官任职的终身制、不可撤换制。
即或撤换,都应依构成犯罪或身体健康状况为条件,否则应交由专门设立的由法官和各界人士参加的纪
律委员会依司法性质的程序来决定。
2、改革和完善司法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制度。
目前法院自行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为审判工作正常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服务与保障,但仍然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应着力强调司法行政的服务功能,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探索与案件审判直接相关的审判管理与普通司法行政工作的不同规律,建立法官会议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确
保司法公正。
3、贯彻落实《法官法》,完善法官制度,建立一直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应当以法官职业化为主线,改革法官培养机制;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官提名制度”,扩大法官选任程序的公开性、广泛性;完成法官员额确定工作,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为其他各项改革奠定基础;建立健全法官辅助人员制度,最大程度的发挥现有优秀法官的作用;改革法官惩戒制度,建立适合法官职业特点和司法工作规律的惩戒程序;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约束,建立强有力的实施
机制。
4、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度。
在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关系的前提下,继续发挥目前的审级监督、审判业务监督、纪律监督、职业道德机制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效监督机制的作用,进一步研究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使之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使审判机关在接受监督的同时,
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
[注解]
① 见课本
② 见《学习与探索》摘要
③见《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