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的和谐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法官的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这意味着法官的决定应当完全基于法律,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让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官独立也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上级机关的干预。
法官不能被上级领导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操纵和操纵,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做出决定。
这不仅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法官不受上级干预,他们就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官完全独立于社会和现实的环境之外,他们毕竟是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潜在的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公众压力等。
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道德,能够抵抗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他们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官还应当注重在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也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得到保障。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和环境。
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管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司法系统,并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作用。
最后,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法官的工作。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摘
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法官审判 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 实现 ,
对 实现依 法治 国方略 、 司法公正 以及保证 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 意义。但是 目前在 中国, 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 会
需求 日趋迫切 , 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 着诸 多现 实障碍。拟对现 实障碍 因素进行剖析, 努力探索法官审判 独 立的 实现 方略 , 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 到真正的 实现 。 从
二、 法官独立 审判 的现实 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 国方略 、 司法 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此中国对法官审 判独立的社会需求 日趋迫切 。但在 中国的现实情况中 , 法官 审判独立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 ) 一 人民法院在体制上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 的, 也是人 民司法工作长期
实践经验的总结 , 它对于保障人民法 院公正审判 、 严肃执法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权威和统一 , 发挥 了十分重要作用。
一
、
法官 审判独 立的 内涵
扰, 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 自身不 良因素的影响 。
关 于 法 官 独 立 的含 义 , 的 学 者 从 法 官 与 国家 机 关 、 有 社
21 0 0年第 3 6期 总第 10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NOMI S CO C RE EAR CH GUI E D
No36, 01 . 2 0 Se a . 0 i r lNo 11
试 论 法 官 审 判 独 立 的 实 现
杨 海 兰
( 百色学 院 政治与法律系, 广西 百色 5 30 ) 3 0 0
审判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征文综述及相关思考

审判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征文综述及相关思考崔永东【摘要】The trial management refers to the use of organization, guidance, evaluation, supervision and constraint methods such as the arrangements of trial work, to standardize the trial process, evaluation, and trial performance, configuration, and trial resource.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should focus on dealing with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First, jurisdiction and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right to trial management, and the second is to made more than rigid trial management and flexible enough problems, and the third, is to establish the scientific performance evaluation index. Currently we should deepen trial management of the basic ideas, one is to make extensive management to intensive management of change, the second is to change from the traditional-style management to the scientific management, the third is to change from the command-style management to service management, the last is to change from the rigid management the flexible management changes.%所谓审判管理,是指运用组织、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安排审判工作、规范审判过程、考评审判绩效、配置审判资源的过程。
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

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一、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的作用和意义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院的管理和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统一法院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法院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法院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
其次,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官公正廉洁办案,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再次,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规范案件管理和审判流程,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减少司法延误和错判。
最后,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能够推动司法信息化建设,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便民化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和体系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法院的组织架构不够科学合理,部分地方法院存在职能交叉和冗余现象,导致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
其次,法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不高,部分法官存在违法乱纪和权力寻租等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再次,案件管理和审判流程不够规范和透明,部分地方出现大量积案和超期审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质量。
最后,法院信息化建设滞后,司法公开和便民化水平不高,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满意度。
三、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为了建设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审判管理制度及体系,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措施。
首先,优化法院的组织架构,科学合理划分司法权责,建立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和资源利用效率。
其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官选拔、考核和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水平,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
再次,规范案件管理和审判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强对积案和超期审理的监督和督促,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最后,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法院建设,提升司法透明度和便民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一、尊重国家法律、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依据,实施客观、独立、公正的审判:1、不得擅自篡改、阻挠施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地位牟利或违背国家法律,破坏审判秩序及公正。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保障当事人及其家属享有正当诉讼权利。
3、不得在国家规定w的范围以外做任何行为。
二、国家法律法令贯彻执行,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保证公正审理:1、对当事人的言论、证词及其他有关事实应给予最大程度的容忍和尊重。
2、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予以尽快地审理和裁定,把握审理时间,保障当事人实现正义。
3、有义务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公开施行审判,做到公平公正,防止有责任不作出正确裁定。
三、拒绝受贿行为,尊重个人隐私,维护检察官客观独立性:1、坚持拒腐蚀、拒绝受贿行为,严令切实履行法官职责,反对一切形式的贿赂。
2、拒绝滥用职权侵犯个人隐私,尊重个人的各项权利,维护检察官的客观独立性,避免滥用涉诉人的个人资料和他人被害信息。
3、严格管理公文及审判文书,努力减少纸质文件,限制向外部披露相关信息。
四、用人必业绩,实施公正、公开、文明司法,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1、坚持以优秀人才为主管理,完善案件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审判能力。
2、严格实施各项文书报送及处理程序,加强案件审理管理,努力把握审判时机,把好案件的审结节点。
3、认真贯彻公开审判原则,以文明司法的形式审理案件,保护检察日常工作有序进行,减少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五、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深入学习法律文化,推动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发展:1、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社会引导,推动法律新发展,宣传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
2、积极开展司法行政活动,引导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建设司法行政与社会融合的新格局。
3、认真履行法律担任职责,深入学习法律文化,引导广大公民尊重法律,推动法律规范普及。
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制度一、概述审判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和约束司法行为的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高效和透明。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管理制度对于维护法治和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中,不断提高司法独立性和效率。
二、审判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依法办案是审判管理的核心原则。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独立性原则审判管理制度强调法官的独立性,法官在审查案件时不受外界干扰或压力的影响,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和决策。
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3. 公开透明原则审判管理制度倡导公开透明的原则,公众有权知道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保障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同时,透明的审判过程也能够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效力。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1. 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为了确保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和素质,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
首先,对法官进行严格的考试和面试,选拔优秀人才。
其次,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司法能力。
2. 审判程序和审判质量监控机制审判管理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审判程序,包括立案、举证、开庭等程序,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监控机制。
通过严密的程序监督和评估评审,可以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3. 信息化建设和电子诉讼系统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审判管理制度借助信息化技术,推行电子诉讼系统,实现了审判工作的数字化和网络化。
电子诉讼系统能够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方便当事人查询和提交材料。
4. 司法改革和试点项目为了逐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司法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和试点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跨地区审判、行政审判改革等,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公正。
四、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审判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执行不力,导致审判程序不畅和公正受损。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

司法独立视角下的审判管理之思考摘要:我们必须看到,法院工作中一些问题的产生都与案件有关,都与管理有关。
保证司法公正廉洁,必须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而司法独立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践行司法独立精神、保障审判活动的规范运行和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已成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重心所在。
据此,笔者拟从司法独立的角度出发,谈谈对我国目前审判管理的一些思考。
关健词:司法独立审判管理法官法院一.司法独立与审判管理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基于政治层面而言,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独立;第二层是指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包括法院独立于非法院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第三层是指法官独立,既需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更特别强调法官个体的自主性,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审判管理从案件审理发展的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实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
从内涵上讲它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定案件、案件记录、案前准备、审限监督、案卷归档等管理活动。
如果以一句话来概括审判业务管理的实质和目的,可以归纳为”审判业务管理的目的,就是实现对审判质量和司法效率的控制”。
①二.我国审判管理的现状及与司法独立精神的冲突在我国法院工作分为审判、执行、管理三部分,而管理又可分为对人员的管理、对财务的管理和审判业务的管理三部分。
对于人员和财务历来就有政治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专门从事管理,而对审判业务则长期以来未设立专门的独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由审判业务庭的法官自审、自管、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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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审判与审判管理的和谐审判独立是人类为实现司法公正所追求的制度安排,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而审判独立最基本的保证就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审判制度的特征,是社会秩序和法律观念免受不良影响的重要保障,是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核心。
当前,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是困扰各国司法界的一大顽疾,它妨碍了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动摇人们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心,特别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法官的公信力下降。
众多学者认为形成司法领域各种腐败的原因是法官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实际涉及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一个敏感而又十分关键的问题。
本文作者拟通过法官独立审判的探析,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独立审判。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价值基础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作出规定。
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审判独立或者说是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对其直接予以规定。
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
”“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
”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7条规定,“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时候,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只服从法律。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处理民事案件。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源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源于国家权利的内部分工,而关于权利分工的理论源头,恩格斯借用宗教术语对这一分权理论作了一种形象表达:“如果说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也是在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末,在君主立宪国家特别是英国这个君主立宪国家,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点。
”按照恩格斯的理解,这种权利分工源于“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即人类对于自己所创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充满着猜忌与戒心;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专制、独裁,人们就想通过对一种国家政体形式的塑造,将国家分解成由不同主体掌握的权利,从而防止权力的集结而导致对人民权利的危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排他性行使,司法组织和司法人员在行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是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确立的,它调整着国家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权的专属性。
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立的法院和具有法定资格的法院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能行使。
例如,我国宪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能服从法律。
”二是法官职务行为的独立性。
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例如,日本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臵的下级法院;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其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法官不是政府的工具。
马克思对普鲁士法律制度的批评,其中之一是“由于法官处于依附地位,资产阶级的法纪本身已让位于官吏的专横。
”这里所说的官吏就是政府。
法官受制于政府,资产阶级标榜的法纪自然就荡然无存。
因而,保持法官独立于政府的地位,是良性司法体制说必须的制度构建。
但是政府往往不甘于在司法上的沉默,而是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影响司法。
二是法官独立于法院。
恩格斯将法官“单独提出自己的判决并陈述理由”作为法治的标志,而把没有独立判决权和陈述权的法院戏称为“行政集议机构”,在这样的机构中,法官成为一种“无面目的法官”。
可以理解为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
法官无论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证据的可采性,还是对某一程序事项作出裁决,都应依法律规定进行,法官的裁判应建立在程序过程、法律和良心之上,不受其他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影响。
《司法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即“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
司法机关的任何级别和组织、官职上的任何差别,都决不能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利。
就法官方面来说,他们应当以对其司法体系中的法规完全负责的态度单个地或集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三是法官独立于自我。
“即使法官是自由的时候,他也仍然不是自由。
他不得随意创新,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
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
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
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模拟的方法,受到制度的法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
”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的这段名言,深刻道出了一个在制度框架下的法官形象,他不是随意为之的游侠和感情冲动的常人,而必须受制于原则、纪律、知识和社会秩序,并且在这样一个给定的框架内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
如果法官只以私人利益作为判决的标准,那么他摆脱不了自我的阴影,也失去了法律赋予法官独立地位的根本目的。
但如果独立性仅仅意味着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案件不受其他官员的压力,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并不显然会以公众利益为重,人民也许仅仅是换了一套暴政而已。
关于法官独立性的内容,德国学者包尔列举了八个方面: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机关、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独立于国民的声音、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此在基本法上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
但是我国法律仅是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而对于法官独立审判则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基础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确立了法院独立原则,并规定了法官终身制,这是最早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萌芽。
在“行政权独立”、“司法权独立”无人提出的情况下,司法独立之所以一次次被不惜代价的付诸实践,正在于他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
意大利民诉法学家M.卡佩莱特教授曾写道:司法独立本身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性价值。
它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另一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而无偏私的解决争端。
责任以权限为前提,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也就决定了他的独立责任,这样法官就没有任何借口(譬如来自党委、政府领导的压力、来自院长庭长的压力或者是出自审委会的决定)推卸责任。
法官独立的情况下,法官是透明的,他将会受到整个社会的监督,独立催生清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是法官公正的保证。
法官所为的职务行为即司法是一种判断活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正是为了保障其独立自主地思考判断。
法官的判决过程需要遵循法律——法律不容妥协和侵犯的本性又使得司法必然独立。
一般认为,法官独立的地位、超然的行为和理性的思维是专业法官的职业本色,也是其权威性的基础。
其中,独立地位是前提。
当人们看到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处处听命于他人,就很难相信法官能够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作出理性的判决。
要想维护法官权威,必须禁止其他权威介入法官权威系统。
谁都可以对法律说三道四,法官权威就不复存在,法律权威也就随之消失。
司法权的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较高程度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官只应接受监督而不应接受命令。
法官享有的审判权应当是平等的。
二、当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0条规定:“在审判长选任制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判决,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该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的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其价值取向是审判方式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
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还权”于审判组织等一系列改革措施,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享有对其他案件的独立裁判权,基本实现了审、判合一,结束了实行多年的行政化审判管理制度——院、庭长批案制。
但在中国传统社会,司法权历来从属于行政权,中国传统的法官只是皇权的一种延伸,所以中国是一个缺乏司法独立传统的国家。
在中国现阶段,法官独立审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同时,在大力践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时,法官独立也不能走极端,亦需要一定的制度予以约束,以杜绝少数法官滥用审判职权。
现阶段在法官独立审判过程中突出的弊端有:一是审判管理模式行政色彩过浓。
目前各级法院虽然减少了由院长审批案件和审委会包揽判决案件定案权的做法,扩大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权力范围,但实际上,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通常仍然会受到干涉。
但现行审判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注重合议庭、法官在依法独立审判中的作用。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实行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合议庭没有最终裁决权,案件的裁判结论由未参加审判长的院长、庭长凭借司法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定夺;放宽了法律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被任意扩大,成为一种“超审判组织”。
二是法官水平有限,层层请示、汇报。
长期以来,却形成了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的行政化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工作。
三是监督机制不灵。
人员长期固定于同一岗位易使其结成利益共同体而使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四是法官道德素质不高,易滥用权利。
少数法官滥用审判职权,夸大“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了权钱交易,激起了社会民众要求“惩治司法腐败”的强烈呼声。
三、践行法官独立审判的价值理念但从目前我国法制现状出发,在短期内要实现法官独立还没有现实基础。
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体制层面的障碍。
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下,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政治体制改革而单独进行。
我国虽然进行了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但并没有改变我们的上层建筑及经济基础的性质,但是,虽然我国经济基础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但其内容却发生了量的变化,我们已由计划经济发展到法治的市场经济。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内容的变化必然要求上层建筑作出相应的改变。
因此,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我们从传统的超职权司法体制转到适应法治的方向上来。
司法改革相对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言,有其相对独立性及稳定性,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