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二建《法规》主要时间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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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重要知识点总结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重点知识点总结以下内容根据历年考题、考点总结,希望有时间的考生全部背熟,红色和对勾部分重点记忆,最后预祝考生二建考试一次性成功通过。

1、发明专利权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身体受伤,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的,诉讼时效为1年,涉外诉讼4年。

✔每年必考3、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才可以终止。

5、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时间。

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中止施工满一年,核验许可证,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每年必考7、勘察分综合(甲级),行业(甲乙丙级),设计分综合(甲级),行业专业(甲乙丙丁级),监理分综合(不分级)、事务(不分级)、专业级(甲乙2丙3)。

8、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9、招标人一般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30日。

10、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每年必考1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退保证金。

1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少5个工作日。

13、招标人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要在投标文件提交前15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至少20天。

✔每年必考14、工程招标代理分为甲、乙(1亿)、暂定级(6000万以下)。

15、从业人员超300人,应设专职安全员。

16、特重大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重伤,1亿元经济损失,罚200-500万,重大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到1亿损失,罚50-200万,较大3-10人死亡,10-50重伤,1000万-5000万损失,罚20-50万,一般,3人以下,10人以下重伤,1000万以下损失,罚10-20万。

✔每年必考1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质量事故24小时内报告。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备考2019年二建《法规》重要知识点汇总

提示:√——必看,下划线——强调或指明陷阱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不是人。

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陷阱:注册地)【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注意区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每年题)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①姓名或者名称、②代理事项、③权限和④期间,⑤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理解这两种代理责任关系。

无权代理(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拒绝、否认都是无效代理)表见代理(无权,有效)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3【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和④地役权【地役权】√分)1.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二级建造师考试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小伙伴们来说,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而《法规》这门科目,虽说不像实务那么让人头疼,但也有不少需要我们牢牢掌握的知识点。

接下来,我就给大家汇总一下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的重要考点。

咱们先来说说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这部分。

这里面啊,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那可得搞清楚。

就拿我之前遇到的一个事儿来说吧,有个刚入行的小伙子,愣是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给弄混了,结果在一个项目的前期准备中出了岔子。

那时候,我们在一个大型商业建筑的工地上,甲方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来准备文件。

这小伙子呢,把本该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当成了行政法规,文件准备得乱七八糟。

后来还是经验丰富的项目经理发现了问题,及时纠正,这才没耽误事儿。

所以说,这部分知识点一定要扎实掌握。

然后是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有效期,还有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相关规定,那都是重点。

我记得有一次,一个项目因为资金问题中止施工了,结果负责的人没搞清楚恢复施工的手续和期限,导致项目拖延了好久,损失不小。

再说说发承包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必须牢记在心。

我曾经参与过一个政府项目的投标,那竞争叫一个激烈。

就因为我们对投标的各项规定了如指掌,准备充分,最后才成功中标。

这里面要是有一点疏忽,那可就前功尽弃啦。

还有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考点。

特别是劳动合同,这关系到工人的权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合规经营。

有个朋友的公司就因为在劳动合同上出了点小漏洞,被员工告上了法庭,赔了不少钱。

接着是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环保措施、节能规定,还有文物保护的责任,都不能忽视。

我有次去一个古建筑修缮的工地,就发现有些工人对文物保护的意识特别淡薄,差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2019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要考点汇总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核心精华必考点前言历年考情介绍1.考试时间:120分钟;2.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考情分析】本章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知识零碎;由于前后内容不成体系,所以学习上难度较大,部分知识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予以掌握。

学习方法上,宜采取逐一突破的策略。

从历年考试来看,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

预计2015年分值在8分左右。

最近三年本章题型题量及分值分布更多内容请与索取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P1上)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

(P1上)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13、12下单选)【提示2】建筑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

【2012下考题·单选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是()。

P1更多内容请与索取A.行政法B.劳动法C.经济法D.民法『正确答案』D【2013考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中,属于行政法的是()。

P2A.《建筑法》B.《公司法》C.《物权法》D.《合同法》『正确答案』A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思路】掌握制定单位,表现形式,效力等级,效力区域四个素。

一、法的形式【例题·多选题】我国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

P3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C.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D.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E.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正确答案』ABCD【2012上考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

P4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正确答案』B【2012上考题·多选题】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

P4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D.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E.国务院各部委『正确答案』AC二、法的效力层级更多内容请与索取(一)基本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2019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2019

二建法规知识点总结2019一、工程质量管理1.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2.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的编制- 安全生产管理- 质量管理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归档和管理二、施工安全生产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2.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3. 《建筑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施工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施工合同管理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施工合同的索赔和争议解决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查-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索赔和争议解决3. 《建筑工程造价工程量表应用规范》 - 造价工程量表的编制和应用- 造价工程量表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造价工程量表计价的管理和使用四、建设工程施工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定》- 施工资料的验收- 施工单位的验收- 技术标准的验收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竣工验收的标准和原则- 竣工验收的验收资料归档和管理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范围和方法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结果处理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结果处理六、工程招投标管理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招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投标的资格和条件- 招标投标的违约和处理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1.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 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 建筑工程造价的核算和结算2.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建筑工程造价的核算程序- 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和确认八、工程设计管理1.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和确认2.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的编制程序- 建筑工程设计的审查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和原则九、建筑工程施工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2.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查- 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和职责-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范围和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结果处理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要求和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结果处理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报告和归档综上所述,二建法规知识点涵盖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生产、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施工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多个方面内容。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

2019 年二建《法律法规》必备知识点速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6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 270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 197 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入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

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使得表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敞销的法律后果。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3.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道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凡属要式的4.民事法律行为,必须 采闲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 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代理制度: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 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9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2019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概念: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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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在每个施工项目上必须有一个经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经理。 属性: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 的岗位职务。 行为后果:项目经理的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学霸笔记: 补充知识点: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 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 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不动产 动产
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时 合同成立时
登记 交付
物权生效 例外:地役权(合同成立时) 例外: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时)
学霸笔记:注意抵押权生效时间和物权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生效时间的不同点,着重区分。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的相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学霸笔记: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 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记忆:都存在一个“地”字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常考点)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附着于该土地上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地役权】 1.设立地役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4.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的约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学霸笔记: 1.有关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单位及法人组织只有用益物权,没有土地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3.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二、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 1.效力:物权效力由《物权法》评价;合同效力由《合同法》评价 2.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动产 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学霸笔记: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记时间节点

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记时间节点

类型
解除原因
程序
预告解除
无原因
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书面,口头) 试用期满提前 30 日,书面形式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预告解除:提前 30 日通知或支付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二十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 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十三、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2016/2018/2019】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递进关系】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支付 2 倍的工资。
(二)劳动报酬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X)
试用期期限(Y)
X<3 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完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试用期
3 个月≤X<1 年
Y≤1 个月
1 年≤X<3 年
Y≤2 个月
X≥3 年 无固定期限
Y≤6 个月
二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014/2019】
(一)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七、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2016/2017/2019】
施工许可证
延期施工 规定
1.自领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 2.可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 3.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开工报告
中止施工 规定
1.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 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1 年,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3.中止施工≥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 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撤回,重新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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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时间汇总订正版(主要时间点)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提前12个月续展期,延后6个月宽展期。

3、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酚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l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5、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6、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建造师执行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

注册期届满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8、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①因执行活动收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②因前向规定以外的原因收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⑤年龄超过65周岁的。

9、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同时担任两个项目的项目经理。

10、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1、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型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起计算。

8、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和投标有效期一致。

9、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目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3、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

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3、解除合同的程序,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最长期为3个月。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8、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型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0、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一条时效期限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Z2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3、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1、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

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10、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13、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16、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8、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19、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20、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报。

2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2、一般、较大、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2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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