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5项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9.坚持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

【文章题目】:坚持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论文摘要】:本文联系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从“宪法法律至上”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入手,逐层分析宪法的特征与效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宪法至上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理念。
【关键词】:宪法至上、建设法治国家。
【正文】: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大突破,这次讲话,是对建国以来政法工作指导思想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指导新时期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新理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新时期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先导,它源于法治实践,又反过来指导法治实践。
我国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特征和效力(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一个国家的普通法律可以有几十部甚至几百部,但一个国家的宪法只有一部。
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因为宪法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在内容上,它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1. 引言社会主义法制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以宪法为核心,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制度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意味着保持法律的一致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尊重和信任,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稳定的法治环境。
2. 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法制中,国家维护法律的统一,主要体现在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上。
这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统一的法律,并确保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适用。
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法律的一致性,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中央立法机构,如国家立法机关,来确保法律的统一制定和修订。
3. 权力分立和法治环境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求国家实行权力分立原则,并建立健全的法治环境。
权力分立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滥权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
在社会主义法制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国家的法律体系能够顺利运行。
同时,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保证司法独立,公正审判,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4. 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需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首先,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即法律是国家的意志,是全社会的共同约束力量。
法律的权威性主要来自于法律制定的程序和合法性,以及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
其次,法律的公正性是指法律的适用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见和歧视。
只有法律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才能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尊重和信任。
5. 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机制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国家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这包括通过建立法律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和执法监督制度,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过程公正、透明;建立健全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篇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20XX-11-25《人民日报》孟建柱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精简版)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3.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 依法治国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2)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1)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
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2)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易错易混汇总(判断题集)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易错易混汇总(判断题集)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统编版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易错易混汇总(判断题集)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1.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法律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 × )【解析】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2.科学立法要保障人民各项利益。
( × )【解析】科学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3.立法要符合中国的法律传统,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 × )【解析】立法要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4.科学立法要使法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兴趣爱好。
( × )【解析】科学立法要符合国情和实际,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5.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公民个人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 )【解析】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6.科学立法要做到以德立法,在道德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 )【解析】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7.在我国,宪法和民法总则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 × )【解析】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8.乡镇人大及其主席团享有立法权,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 × )【解析】在我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国家行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例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例题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据此回答1~3题。
1。
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一直保持高压态势。
腐败高官被依法查处:体现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②推动了公平正义,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广泛性③表明任何公民的一切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④表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A。
①②B。
②④C。
①③D。
①④2.作为政府部门,要“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
”这两句话的意思是,治理洪水的人使洪水畅通,管理百姓的人让百姓表达自己的想法。
政府这样做的依据是:A。
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是民主国家的本质要求 B.公民具有表达和宣传自己思想见解的自由C.公民的言论自由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D.民主监督应该成为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3。
上述材料体现了:A。
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B。
我国的人民民主有物质的保障C.我国的人民民主具有真实性D.我国的人民民主有法律的保障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据此回答4~5题。
4。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A。
转变政府职能,把所有的事情管好 B.依法执政,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C。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D.加强队伍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5.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这是因为:A。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B。
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赔偿C.对人民负责,才能科学民主决策 D。
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职责6。
下列有利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是:A.政府要依法行政,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B。
转变党的社会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C.加强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D。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第二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教材内容分析

第二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教材内容分析(一)内容结构分析本课由引言和两框组成。
引言是本课的导入,以宪法的规定引入,帮助学生理解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认识法治的重要性。
第二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讲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
两框是紧密联系的整体。
第二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原则”,以一个“探究与分享”导入,包括两目。
“探究与分享”通过介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帮助学生理解“法制”和“法治”的区别,从而为本框的学习奠定基础。
第一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阐述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的内涵;第二目“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五条原则。
两目从总目标、原则两个方面引导学生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也为第八课、第九课的学习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第一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本目阐述了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顺利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全面推进依法治寧也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
第二层意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及其科学内涵。
首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管总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道路问题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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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就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几项要求:第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报送备案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第一道环节,必须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按照要求报送备案;备案工作重点在审查,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都得到严格的审查;有错必纠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也是备案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必须确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得到纠正。
第二,坚持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备案职责,建立、落实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
同时,要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坚持不断开拓创新。
要紧紧围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备案审查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备案监督的作用。
严格执行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1、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尽快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快制度建设步伐,抓紧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要求,确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强化备案审查责任。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不报备问题。
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不报送备案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备案责任,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各地方要不断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备案格式,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提高备案管理水平。
3、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重要是合法性审查。
各地方、各部门要通过科学、有效的审查工作制度,紧紧围绕工作中心,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
坚决纠正规范性文件越权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的越权减免税,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影响统一市场形成,不统一实施WTO协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等问题。
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备案审查工作制度的落实一是,要有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监督的作用,应当切实解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
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使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充分创造有利条件,保证备案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备案审查的工作任务和特点要求备案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必须要有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和研究问题、处理问题、协调问题的能力。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清责任、踏实奉献;要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要加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论的学习,及时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学习WTO规则,不断充实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新知识、新理念,以适应新形势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
三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
报送备案、备案管理、备案审查和监督指导等项工作需要大量公文往来和数据统计分析。
因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和政府法制网络建设的成果,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现代化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
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一、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备案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1992年我市依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制定了《南京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1997年、1999年市政府根据执行情况两次修改备案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今年,市政府在制定的《南京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明确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前置审查的要求。
明确规定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事项,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要在发布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为了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落实,市政府法制办先后举办了三期区县政府法制办和政府部门法制干部培训班,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进行指导,统一报备格式,规范报备和审查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制度,有200多人参加了培训。
二、加强检查、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要使备案制度真正落在实处,必须加强检查落实。
我们把对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们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检查,一是采取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
专项检查即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综合检查即在进行执法检查时,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列入检查内容之中。
对在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有关部门领导研究,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改进办法,纠正问题。
二是采取传统检查与网络技术检查方式相结合。
我们除坚持采用传统的上门检查方式外,充分利用政务公开后区县政府和部门采用网络技术的成果,在网络上检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报送备案情况,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加强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改变以往备而不查的情况,从去年开始,我们从理顺职责、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对市政府法制办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及审查的职能处室工作进行了调整,重新作了分工,加强了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处内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表及审查责任人和审查结果的记录,做到台帐清楚,责任明晰,保证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每件都落实审查。
我们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一是严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关,不让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疏漏。
二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审查。
对超出本级政府、本部门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不让其过关。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一、加强立法,建立制度1993年,市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了《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4号令),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开始施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2002年市政府经修订重新颁布了《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市政府制定了《关于适应入世要求加强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审查把关的通知》要求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备案审查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
通过制定政府规章和多项配套的文件,全市建立和健全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根据市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先后制定了《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标准》、《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作出了界定,对备案工作报送流程、登记受理、业务审查、复函确认到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的规定。
市(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也建立了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审核把关机制,全市备案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一是规范报备工作程序。
根据我市备案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30日内,市政府部门在文件发布10日内向市政府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工作由报备单位法制机构统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以统一格式报备,即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式五份报送,并附有电子文本磁盘。
二是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双审”、“会审”制。
“双审”是:监督处一名副处长专职从事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报备文件受理后,由其填写“备案审查表”,3日内对报备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处理建议。
因征求意见等需延长审查期限的,需处长同意。
对初审意见处长进行复审。
再报办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复函。
“会审”是:对审查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或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由负责备案的处室会同办有关处室共同审查。
涉及几个部门的,对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10日内返回。
涉及重大事项的,将审查情况报办主任会议。
对经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每件复函。
各类备案材料收集齐全,每年归档。
三是规范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每年一月,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谁漏报,谁负责”的原则,对规范性文件缺报、漏报、迟报或者因不符合报备技术要求造成退件的,由报备部门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扣分。
四是明确审查责任。
法制办内部规定,凡属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未及时发现、纠正文件违规内容的,由备案处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三、明确标准,认真审查在备案审查中,除认真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基本要求外,我们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根据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特点,对行政机关发布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为规范性文件。
名称一般使用“公告”、“通告”、“决定”、“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
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行政许可内容的;(2)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的;(3)有行政执法检查内容的;(4)有行政强制措施内容的;(5)有行政处罚内容的;(6)其他可能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
凡有下列内容的,即不是规范性文件:(1)内部事务管理制度;(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3)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4)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5)针对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6)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凡是属于文件制发技术性问题,或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质性问题,都在复函中明确指出,并规定整改期限,要求其在改正后30天内将情况反馈。
对改正期满拒不报送处理结果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督促其改正。
四、健全网络,强化监督一是完善市、市(县)、乡(镇)“三级政府,两级备案”的备案工作框架。
明确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备案,垂直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备案。
乡(镇)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市(县)区政府报送备案。
全市建立了各地区、各部门备案工作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备案工作网络,先后组织了两次培训,建立了有效的备案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