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2020)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4月29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

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及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与推广应用,鼓励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及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第十一条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贸易企业,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且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并对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鼓励申请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数据。

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或者备案材料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信息保护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或者办理备案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对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不予商业秘密保护。对已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撤回。

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不得披露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还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测试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的测试情况及条件进行监督抽查。

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要求。

第三章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第一节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常规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规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拟申请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的评估,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分析,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的评估结论;

(四)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关测试报告和资料,应当满足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需要;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对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包括新化学物质在性能、环境友好性等方面是否较相同用途的在用化学物质具有相当或者明显优势的说明,充分论证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简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毒性等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同一申请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一并申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种物质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可以共同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联合登记。申请登记量根据每个申请人申请登记量的总和确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所申请物质不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或者申请材料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存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节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十九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常规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和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暴露情况和环境风险;

(五)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是否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六)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是否适当;

(七)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的必要性;

(八)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

风险作出全面评估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第二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简易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应当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新化学物质名称和标识;

(二)新化学物质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质量;

(三)新化学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

(四)新化学物质的累积环境风险;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技术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前款规定内容的评审结论,以及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经技术评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常规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以下简称常规登记证)。对高危害化学物质核发常规登记证,还应当符合申请活动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活动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简易登记证);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在登记申请过程中使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要求,拒绝或者未在六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技术评审工作。常规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简易登记的技术评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补充提供相关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的,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时限。

第二十六条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登记证类型;

(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

(三)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类名等标识信息;

(四)申请用途;

(五)申请登记量;

(六)活动类型;

(七)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环境管理要求:

(一)限定新化学物质排放量或者排放浓度;

(二)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要求;

(三)提交年度报告;

(四)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受理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前,申请人可以依法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第三节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登记:

(一)生产或者进口数量拟超过申请登记量的;

(二)活动类型拟由进口转为生产的;

(三)拟变更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的;

(四)拟变更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请办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说明相关事项变更的理由,重新编制并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点说明变更后拟采取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及其适当性,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环境风险。

第三十条对已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在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登记证载明的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对已取得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等标识信息的,证明材料中应当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作出登记证变更决定。其中,对于拟变更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或者化学文摘社编号(CAS)等标识信息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对于无法判断变更前后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的,不予批准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下列化学物质,应当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一)高危害化学物质;

(二)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变更用途的,或者登记证持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用于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化学物质,拟用于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允许用途外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该物质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常规登记程序受理和组织技术评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未发现不合理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符合申请用途必要性的要求;

(二)发现有不合理环境风险,或者不符合高危害化学物质申请用途必要性要求的,不予登记。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名称、涉及的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登记的新用途,以及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其中,不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增列该化学物质已登记的允许新用途;属于高危害化学物质的,该化学物质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新用途环境管理范围不变。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取得登记证后,可以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变更或者撤回登记证: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

(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动的;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相抵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变更或者撤回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登记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备案

第三十六条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表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对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并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

(二)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前款规定的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时间、数量、用途,以及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等情况。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备案材料以及新化学物质活动情况记录等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第四十条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

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登记的次年起,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发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新发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等,对环境风险可能持续增加的新化学物质,可以要求相关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进一步提交相关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组织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相应的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新化学物质的研究者、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四十四条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告。

对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注明其允许用途。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规定除年度报告之外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条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

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第四十五条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或者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正常申报环境管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本办法生效前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实施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保护的,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最长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或者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新化学物质新的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特性或者环境风险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环境风险的,或者未提交环境或者健康危害、环境暴露数据信息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登记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将未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一)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信息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或者加工使用未办理备案的新化学物质的;

(二)未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

(三)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不按照变更内容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落实相关环境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环境管理要求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未向下游用户传递规定信息的,或者拒绝提供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的;

(六)未建立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记录制度的,或者未记录新化学物质活动等情况或者保存相关资料的;

(七)未落实《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列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

第五十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为新化学物质申请提供测试数据的测试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测试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测试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三年内不接受该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参与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风险,是指具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属性的化学物质在生产、加工使用、废弃及废弃处置过程中进入或者可能进入环境后,对环境和健康造成危害效应的程度和概率,不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的风险。

(二)高危害化学物质,是指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同时具有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三)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新化学物质进行分装、配制或者制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经营活动和使用含有新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ISO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引言 0.1.背景 达到一个平衡的环境,社会和经济被认为是基本满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目标是通过平衡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 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透明度和问责的期望已经从环境污染、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废物管理不当、气候变化、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方面发展了越来越严格的立法,对环境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 这使得环境管理组织采用一种系统化的方法通过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支柱。 0.2.环境管理体系的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组织提供一个框架,来保护环境和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条件与社会经济平衡的需要。它指定要求,使一个组织能够实现预期的结果集的环境管理体系。 一个系统的环境管理方法,可以为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信息,来建立长期的成功和创建选有助于可持续发展的: ——保护环境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减轻潜在的不利环境条件对组织的影响; ——协助组织实现合规义务; ——提高环境绩效; ——控制或影响组织的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制造、分布式、消费和处理,通过使用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可以防止环境影响生命周期内无意中被转移到别的地方; ——实现财务和运营效益的同时,还实现环保的替代品,加强组织的市场地位; ——环境信息交流有关利害关系方。 本国际标准,就像其他国际标准,并不打算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要求。 0.3.成功因素 环境管理体系的成功取决于承诺所有级别和功能的组织,由最高管理层组织利用机会来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提高有益的环境影响,尤其是那些具有战略和竞争的影响。高层管理可以有效地解决其风险和机遇,将环境管理融入到组织的业务流程、战略方向和决策,使他们与其他业务优先级,将环境管理融入其整体管理系统。示范的成功实现本国际标准可以用来向利害

新化学物质申报表 - 附件一: - 申报物质名称

附件一: 新化学物质申报表 申报物质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提交时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

填表要求 1.本表每页栏目固定,不得增减页数,并依次序排列。若内容多,可作为附件提供,附件单独成册并按附件号排列, 不同附件号的资料应有区分,并在每个附件首页右上角注明附件号。同一附件资料的中文翻译件应排在原文之前。 所有文件资料用A4纸。 2.需要另加附件的,应在所加附件的栏目内填写附件号,附件号的构成如下: 附件号: 序号/栏目序号/附件的页数 序号:本次申报的全部附件的顺序号,由申报单位按申报表中栏目的次序排列。 栏目序号:表中每个栏目名前的编号。若多个栏目共用一个附件,栏目序号取第1个栏目的编号,并在附件首页右上角的附件号下注明本附件包括所有栏目的编号。 附件的页数:此份附件的总页数。 3.本表中内容用中文填写,附件可提供原文,但要翻译成中文。除签字、盖章和选项外,申报表所有内容必须打印。 中文打印用宋体,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每一项栏目均应填写,若某项没有资料或数据,则应在栏目内填写“无”或“不详”或划横杠,不得有空项。 4.申报人只能在栏目中标有“(□保密)”信息中选择要求保密的项目。打“√”、“X”或涂黑“█”表示选定,空白 表示不是或不选。 5.栏目中有方框处打“√”、“X”或涂黑“█”表示选定,空白表示不是或不选。 6.栏目中有“ ”表示可以在此增加内容,若无可填写内容,以“-”表示。 7.栏目中虚线表示本栏目内的分隔,有内容时填写,无内容时可删除虚线表格,保留栏目名,内容多时可附件提供。 8.表中6、7、8部分的数据来源的资料必须作为附件提供,数据来源资料包括测试报告或参考文献,若是测试报告 还需附上测试实验室的资质证明,这些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但必须清晰,并有申报单位的盖章或负责人的签字。 对于在中国境内用中国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数据,请在项目所在行的名称后加“★”表示。 9.请认真填写表中联系人的各项信息,受理单位只与此联系人按所填写的联系方式进行申报信息联系。 10.受理号和受理时间由受理单位填写,申报人不要填写。 11.填写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填表说明文件,若有不明事宜,可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 通信地址:北京安外北苑 邮政编码:100012 电 话:(010) 8491-7656 传 真:(010) 8491-7656 e-mail: ncn@https://www.360docs.net/doc/2619024663.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9024663.html,

集团管控体系设置培训大纲

集团管控体系设置培训大纲 【课程背景】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跨国公司发展都非常迅猛。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向集团公司方向发展是大势所趋,如何从单体公司管理思维向集团化公司管理思维转变,采取有效的管控手段,以提高集团公司资源配置效率,化解集团公司风险是当务之急。 【课程学时】 1天 【培训对象】 集团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子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等;事业部/分公司总裁及副总裁等;政府高级官员等。 【课程目标】 企业家如何将公司做优做强、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一流企业集团,有效培育集团战略管控能力,通过总部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在股权投资、人事、财务、绩效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找到有效的协同方法与发掘资源、配置资源的方法。 【课程收益】 通过全面学习重点解决多个核心及关键问题:即在战略明晰基础之上、选择何种组织管控模式、如何优化组织结构、如何规范权责体系和核心管理流程;集团总部管控体系搭建、总部战略规划与制定、集团投融资策略、集团并购重组后的整合、集团企业在迅速扩张时的风险防范、构建集团盈利模式等方法与工具和实施技能,多角度全方位深入解决集团管控问题。 【授课方式】 讲授+现场演练+讲师点评+案例+视频 【课程大纲】 引言案例------天士力从为集团而集团,到布局产业集团化发展(视频) 新加坡中航油事件(视频) 何为集团 ?集团特征 ◆以股权为纽带 ◆层级组织性 ◆多法人的联合体(非法人性) ◆组织规模性 ◆成员具有多种联系纽带

?企业集团类型 ◆按行业划分 ●横向组成的企业集团 ●纵向组成的企业集团 ●混合型的企业集团 ◆按组织结构划分 ●直线职能制(U型) ●事业部制(M型) ●控股公司体制(H型) ?存在问题 企业集团体系搭建 ?设计原则 ?组织变革 集团管控(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操作实务) ?集团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企业边界理论 ◆规模效益理论 ◆协同效益理论。 ?集团管控类型: ◆操作管控型 ◆战略管控型 ◆财务管控型 ?战略管控 ◆集团企业战略规划与战略管控 ◆集团企业国际化思维与战略 ◆母子公司管控策略 ?资本运营与股权管控 ◆企业集团投融资策略 ◆企业集团并购重组及整合策略 ◆企业集团法人治理 ?人力资源与文化管控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集团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体系建设 ◆集团企业文化管控体系建设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方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方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9733-77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方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指组织内部对环境管理体系的审核,是组织的自我检查与评判。内审的过程应有程序控制,定期开展。内审应判断对环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预定安排,是否符合ISO14001标准要求。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得到了正确实施和保持,并将审核结果向管理者汇报。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对象是环境管理体系,一次完整的内审应全面完整地覆盖组织的所有现场及活动,覆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所有要素,并包括组织的重要环境因素受控情况,目标批标的实现程度等内容。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应保证其客观性、系统性和文件化的要求,应按审核程序执行。内审的程序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规定:

A、审核的范围,可包括审核的地理区域、部门或体系要素; B、审核的频次,应根据组织自身的管理状况和外部机构要求确定; C、审核的方法,一般可包括检查文件及记录,观察现场及*作,与相关人员面谈等; D、审核组的要求和职责,如审核组长及组员的能力与职责等; E、审核报告及结果的要求和报送办法等。在开展每次审核前应制定审核计划(方案),包括人员与时间的安排。审核的内容应立足于所涉及活动的环境重性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环境管理体系简称EMS,我国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是:GB/T 24001:2004 等同于ISO 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新化学物质申报常见问题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更新日期:2013年1月9日 1、获得批文之前的原料药,如果属于新化学物质,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答:需要申报。 2、某混旋××酸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那么左旋××酸和右旋××酸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答:如果左旋××酸或右旋××酸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则需要分别单独进行申报。 3、用于生产液晶电视面板、电脑显示屏和手机显示屏等产品的液晶,如果属于新化学物质,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答:需要申报,应由液晶的生产商或者进口商进行申报。 4、生产或进口聚合物中所含有的各种添加剂(抗氧剂、热稳定剂、透明成核剂、爽滑剂、开口剂等)是否必须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才能将其用于聚合物中? 答:添加剂中所含有的化学物质如果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属于新化学物质,则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7号令)进行申报。 5、若有某物质的存在形式是配制品,其配制介质中含有新物质(没有申报的物质),会影响这个物质的申报吗? 答:配制品中的任何新化学物质均需要进行申报。 6、用醇类等有机溶剂提取的天然物质是否可豁免?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8页中的规定,只有用水提取的天然物质可以豁免。 7、酶蛋白是否属于天然存在的物质中的生命物质范畴?多肽(如短杆菌肽)或粘多糖类(如硫酸角质素)等生物大分子是否也属于豁免申报的物质范畴?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第8页,天然存在的物质中的生命物质属于豁免范畴,但如系经由工业化生产出的产品需要申报。 8、国内某公司计划进口某种已列入卫生部批准的化妆品目录的化妆品原料。经查新后,确认属于新化学物质。请问该公司是否还需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金地集团的管控体系建设的经验

目录 第一节金地集团管控问题的由来 一、如何稳健的经营? 二、如何保证效率和速度? 三、如何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创造客户价值? 第二节金地集团集团管控体系设计的指导思想 一、近一阶段集团管控原则 二、对金地集团管控问题的解决方法 第三节金地进行集团管控体系设计的步骤 一、步骤和内容 二、分三个阶段实现集团有效管控 第四节金地地产的战略选择影响集团管控体系制定 第五节金地集团对子公司的有效管控措施 一、把集团化管理形成共识 二、制定战略规划,实现集团战略管控和集团战略协同 三、抓好财务控制和人力资源 四、做好信息共享及中央服务 五、形成统一的企业文化 六、建立绩效管理体系 第六节金地集团集团管控体系设计的具体内容 一、金地集团管控模式的选择 二、金地集团母子公司权限划分 三、金地集团母子公司组织结构优化 四、金地集团集团部门职责和边界职能确定 五、金地集团集团岗位职责明确 六、金地集团集团制度和流程再造 七、金地集团集团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计

金地集团

的管控体系建设的经验概要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集团)初创于1988年,1993年开始正式经营房地产。2001年4月,金地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历经十多年探索和实践,现已发展成为一个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同时也是中国建设系统企业信誉AAA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一级资质单位。 金地集团坚持“科学筑家”使命,“秉承“用心做事,诚信为人”、“以人为本,创新为魂”等核心价值观,并逐步形成了地产开发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金地集团已经建立以上海、深圳、北京为中心的华东、华南、华北的区域扩张战略格局,并已成功进入武汉市场。 金地集团坚持以产品为核心,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在深圳,开发了金地海景花园、金地翠园、金海湾花园、金地海景·翠堤湾、金地香蜜山;在北京,开发了金地格林小镇、金地国际花园;在上海,开发了金地格林春晓、金地格林春岸、金地未来域、金地格林郡等项目。截止目前,正在运作的有金地格林世界(上海)、金地格林世界(天津)、金地格林小城(武汉)、金地国际花园(宁波)、金地荔湖城(广州)金地九龙壁(佛山)、金地国际花园(沈阳)、金地格林小城(东莞)等十多个项目。 截至2006年底,集团已拥有多家控股子公司,总资产107.18亿元,净资产30.88亿元,形成了以房地产为主营业务,物业服务、地产中介同步发展的综合产业结构。在“做中国最有价值的国际化地产企业”的愿景指引下,在企业信誉和业绩的基础上,金地品牌不断提升,连续获得“中国发展最快的品牌房地产企业”、“中国房地产品牌战略创新10强”等称号,位列“《新地产》房地产上市公司10强”第三名等荣誉称号。 第一节金地集团管控问题的由来 继1999年成功开发深圳金海湾项目以后,金地集团启动了全国化战略,首先开始在北京布局。 2001年成功上市后,金地集团的全国化战略在资金注入后进入提速阶段。2001年进入上海市场,2003年在上海成立四个项目子公司,统称为金地集团上海公司,2003年成立广州、宁波办事处,2004年成立天津办事处,2005年成立西南、西北、东北、山东办事处。2006年开始,又陆续启动西安、武汉、沈阳等地项目。从2000年以来,金地从一个区域性的项目公司,逐渐发展为一个业务遍及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中西部等板块的跨区域集团公司,区域公司6个、项目公司十多个,进入全国性地产商的行列。

环境管理体系准则

精心整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1、范围 2、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4.1总要求 组织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 4.2环境方针 a b)包括对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c d e)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f)传达到全体员工; g)可为公众所获取。 4.3规划 4.3.1环境因素 1) 2 4.3.2 ,用来 a)确定适用于企业环境因素的法律要求;企业应遵守的其他环境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b)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 企业应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它应遵守的法律要求和其他环境要求加以考虑。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企业应针对其内部每一有关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建立并保持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目标和指标应形成书面文件。 可行时,目标和指标应可测量。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法律要求及企业应遵守的其他环境要求的承诺。

企业在制定和评审环境目标时,应考虑法律与其他环境要求,它自身的重大环境因素、可选技术要求、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各相关方的观点。 企业应制定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环境管理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企业的每一有关职能部门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和指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4.4实施与运行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企业管理者应确保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企业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 为便于环境管理体系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作用、职责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 应明确规 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以便: a b 4.4.2能力、培训和意识 这些要求。应保存相关记录。 b) 境效益。 c)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4.4.3 并将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 4.4.4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 b)对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的描述; c)对环境管理体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关文件的查询途径; d)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包括记录; e)企业应确保对涉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过程进行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 4.4.5文件控制 应对本标准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进行控制。记录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的要求进行控制。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规定: a.文件在发放前由授权人签字批准,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适宜性;

ISO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环境管理体系一规范及使用指南﹕ ·ISO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由各国标准化团体(ISO成员团体)组成的世界性联合会﹒制定国际标准的工作通常由ISO的技术委员会完成﹒对某技术委员会工作感兴趣的成员团体有权参加该技术委员会﹒国际上的其它组织﹐无论是官方的或非官方的﹐也可通过与ISO的联络参加其工作﹒ 由技术委员会正式通过的国际标准草案提交各成员团体表决﹐国际标准须取得至少75%参加表决的成员团体同意才能正式通过. 国际标准ISO 14001是由ISO/TC 207 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环境管理体系分技术委员会(SC 1)制定的﹒

·引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来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它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或“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它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它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并向外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是支持环境保护的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的指南见其它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XXX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手册

XXX公司 环境管理体系手册 (ISO14001-2004) 发行号:01 修订号:A 生效日期:2005-6-6 拟定:总经办 审核:(环境管理者代表) 批准日期:(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 电话:

封面 目录 (1) 修订页 (2) 颁布页 (3) 前言 (4) 手册控制 (5) 总则..................................................................................6-8 环境方针. (9) 环境组织结构图 (10) 职能分配表 (11) 4.1环境管理体系总要求 (12) 4.2环境方针 (13) 4.3环境因素 (14) 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5) 4.3.3目标、指标和方案 (16) 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17-18 4.4.2能力、培训和意识 (19) 4.4.3信息交流 (20) 4.4.4文件..................................................................21-22 4.4.5文件控制 (23) 4.4.6运行控制..............................................................................24-25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26) 4.5.1监测和测量 (27) 4.5.2合规性评价 (28) 4.5.3不符合、纠正及预防措施 (29) 4.5.4记录控制 (30) 4.5.5内部审核 (31) 4.6管理评审 (32) 程序目录书 (33)

2021年1月1日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 2020年4月29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行为,科学、有效评估和管控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聚焦对环境和健康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但进口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存放且未经任何加工即全部出口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下列产品或者物质不适用本办法: (一)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但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除外; (二)放射性物质。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所含的新化学物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调整并公布,包括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加工使用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以及2003年10月15日以后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遵循科学、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源头准入、风险防范、分类管理,重点管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对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大,或者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对环境和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新化学物质。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制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指南等配套文件以及登记评审规则,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环境、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参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评审,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具体工作。 第七条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建立过程

环境管理体系建立过程 各类企事业单位、公司、政府机关,无论是它们的结合体或部份(以下统称为组织),无论是何种文化背景和所有制性质,无论它们处于何种环境表现水平和环境管理水平,都可按ISO14001标准的规要施适用于组织自身的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为EMS)。EMS是个动态的,需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体系,建立程序与其运作模式没有本质的区别,都遵循著名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管理循环理论(简称PDCA循环),通常可分解为如下六个阶段和过程。 一、领导决策与准备:EMS是组织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对于组织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EMS的建立与实施需要投入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因此,必须首先得到最高管理者(层)的明确承诺和支持。最高管理者应任命环境管理者代表,授权其负责建立和维护体系,并向其汇报体系情况。组织应组建一支精干的EMS工作组,在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在通过国际标准、环境知识、环境法律等培训后,即可着手建立体系。 二、初始环境评审:初始环境评审是组织明确环境管理现状的手段,其结论是建立EMS的技术基础和前提条件。管理者代表和工作组应精心策划和实施评审,充分调动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作用,广泛收集信息资源,编制评审报告。初始环境评审的容主要包括: (1)明确组织应遵守的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对组织的环境表现进行评价,确定改进的需求和可能性; (2)利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思想明确组织产品、活动和服务中可以控制和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以作为改进和控制的对象; (3)收集、分析和评审组织现有与环境相关的管理制度、职责、程序、惯例等信息资源和文件,与I SO14001标准要求对照,确认有益合理成份,以作为EMS的基础。(4)对以前的环境条件和市场信息进行分析评审,以避免环境风险,争取竞争优势。 三、体系策划与设计:依据评审结论,结合组织战略和实力,组织应进行如下策划活动: (1)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和签署环境方针,环境方针应明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应指明总体环境目标指标的架构; (2)制定尽可能量化和分层次的环境目标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的承诺,考虑重要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要求、技术和财务自行性及相关方的要求; (3)制定确保目标指标实现的环境管理方案,明确职责、时限和方法措施; (4)建立和明确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权限。 四、EMS文件编制:与质量管理体系相似,EMS遵循如下思路,"写出组织要做的,做组织所写的,记

赛迪顾问国有企业管理提升系列——集团管控体系建设

企业管理研究 本期主题: 国有企业管理提升系列 ——集团管控体系建设 第一章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现状 一、集团型国有企业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不断重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公司形态发展的主流。而随着集团母子公司规模和多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母公司如何才能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控制这一问题成为了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集团同样面临着如何对子公司有效管理控制的问题,并成为国企改革的首要任务。国家对此问题也非常重视,相关的政策逐步出台。目前国有企业集团的发展现状如下: 1、产业格局基本确立,国企布局近乎完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比如电力、银行、钢铁、能源、工程建筑、电信、汽车等行业。国有企业的数量和布局的行业虽然在减少,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竞争力不断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显著提高,一批富有活力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脱颖而出,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强主体。 2、治理结构日臻成熟,组织结构不断完善 国有企业集团的治理结构也逐渐成熟,母子体制健全,资产关系明确,建立了较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集团母公司对集团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项目、涉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科技开发、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具有决定权,通过职能派驻等方式对下属企业进行经营权的控制。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企业的逐步确立与完善,国有企业的组织结构得到不断优化。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相应的组织结构模式,比如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制等;部门

设置相对完整,职责进一步分明,集团总部一般都包括综合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投资部、工会党群等部门。 3、产业整合成效显著,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通过横向、纵向与混合等多种方式的产业链整合,对产业链上的相同类型企业、上下游企业及相关企业进行整合,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比如中粮构建了包含从种植采购、贸易物流、食品原料和饲料原料、养殖屠宰、食品加工、分销物流、品牌推广和食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全产业链。产业链的整合帮助国有企业提高了专业化水平与整体竞争力。 从2000年到2012年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跻身世界500强,上榜数量呈现递增趋势。特别是从2004年开始,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企业数量的增长幅度明显增大,2012年上榜企业的数量(79家)首次超过日本,位居第二。其次,中国企业每年在世界500强榜单上的排名也在逐年上升;最高排名由2003年的第69名上升至2012年的第5名。并且2012年79家上榜企业中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居多(74家),说明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明显加强。 4、基础管理尚需加强,亟待标准化规范化 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是成熟企业的标志。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支柱,国有企业在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首先,“人治”的传统管理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还有一定的“市场”,虽然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常常受到“人治”的干扰。其次,在战略目标设计、组织结构设置、岗位职责界定、工作标准、跨部门的流程结点、制度规范、风险管理与控制、人才的选用育留等基础管理方面,国有企业仍然较为薄弱;对于精益生产、6西格玛、质量标准体系、价值管理等管理方法和工具的应用与先进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5、控制环境趋于复杂,决策难度不断加大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国有企业面临着来自全球市场的明显的或潜在的复杂竞争环境,竞争面也从单纯的市场竞争扩展到资源控制力竞争、人才竞争、技术竞争、成本竞争、资金竞争等全方位的竞争。同时,国有企业内部经营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比如人力资源成本增加,业务结构和产品结构日趋庞杂,产业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延伸等,也使得决策难度加大。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这些都在导致决策的难度加大。 6、风险控制存在缺漏,风险应变能力待提升

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公司版

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公司版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环境手册 (依据ISO14001:2004标准编制) 受控状态:受控 受控号: 手册编号: 现行版本: 修订: 审核: 批准: 2013年 03月 11日修订 2013年 03月 15日发布 发布令 本公司依据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编制了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环境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及过程控制文 件,此文件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要求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可以证实本公司在产品的 开发、生产制造、以及服务等各方面具有持续满足客户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能力,是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的法规性文件,是指导公司实施环境管理控制、落实环境目 标和管理方案的依据,现予以批准颁布实施。公司所属部门和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 习、充分理解并在各项环境管理控制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 本手册自2013年03月15日起实施。 总经理:李方喜 2013 年03月11日 任命书 为了贯彻执行GB/T 24001—2004 ISO 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确保本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特任命谢荣先生为公司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如下: 1、确保本公司按照GB/T 24001—2004 ISO14001:2004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 系,确保产品实现过程的环境保护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2、负责组织编制及修订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并获得批准发布; 3、向最高管理者—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业绩,包括对改进的需求; 4、提高并加强全公司员工对满足顾客和相关方要求的认识和理解; 5、组织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内部审核;

关于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实施省属国有企业“转型强体、创新强企”战略,有效提升企业管理竞争力,现就加强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管控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集团管控是集团总部为实现集团战略目标、提升集团整体营运绩效,对整个企业集团实施层级管理、资源配置、战略协同和风险控制的管理体系。省属国有企业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有利于发挥集约化经营优势,积极把握“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四大建设”等重大发展机遇;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营运风险,有效应对当前复杂经济环境的挑战;有利于贯彻实施“转型强体、创新强企”战略,实现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发展目标。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管控有着良好的基础,但与国际国内先进大企业集团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当前宏观环境持续从紧的情况下,省属国有企业内生动力不强、有效投资不足、经营成本高企、风险管控薄弱等问题不断显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向管理要市场、要效益、要健康平稳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是:在加强产业和组织结构重组整合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以战略管控为主要模式,以全面预算管理为主要抓手,以财务、投资、创新、品牌、风险为主要管控事项,以信息化管理为技术支撑,战略清晰、组织科学、权责明确、协同有

力、资源配置高效的现代企业集团管控体系。集团总部的战略管控力显着增强,内控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对子公司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高,集约化营运绩效大幅度提升。子公司的战略执行力显着加强,产业利润中心、成本中心的责任定位更加牢固,实际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企业集团创造出具有自身特色、充满活力、得到职工普遍认同的统一管理文化。 三、当前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集团战略管控体系。建立健全以战略管控为主导的集团管控体系,集团总部负责集团整体战略规划的制定、实施、控制和修订。建立健全并优化完善财务、投资、创新、品牌、预算、考核、内审、风控、法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集团公司一体化管控制度体系。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业务发展规划和预算,并按照集团管控制度体系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二)重组整合集团产业组织架构。大力推进集团内部产业板块的集约化重组整合,增强产业板块之间的战略协同能力,规范关联交易、减少同业竞争,逐步形成板块清晰、相关多元的产业格局。大力推进集团内部组织架构的扁平化重组整合,形成集团总部、产业经营总部和生产经营实体之间权责明确、界面清晰的管控架构。原则上,除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子公司产业类型为金融或网络(店)营销等情况外,省属国有企业集团的管理层级不超过3级。

最新公司运营管理体系建设建议资料

金岸集团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工作建议 一、背景 当前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项目数量逐渐增多,并逐步实现集团化改造,公司发展已经受到了管理、技术、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制约。公司必须实现管理变革,在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对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等运行体系进行梳理,建立新的组织管理与运行模式,理顺关系,整合资源,提升公司整体管理的运行效率,从而推进公司平稳、快速发展。 二、目标 此次管理体系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自上而下、循序渐进的强力改革,逐步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的资源共享、工作协同、管理规范、运营顺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三年发展规划,为公司经营与项目建设制定发展方向,真正发挥公司发展与战略规划的协同效应,确保公司业务开展与项目投资在战略框架下开展工作,以防没有目标没有方向的任意发展。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理顺董事会、经营班子、职能部门及项目部的工作关系,实现上中下三级的层级协同发展,防止多头指挥、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局面出现。 3、建立扁平化的公司管理架构,明确经营班子、各职能部门、项目部的职能职责,理顺体制,整合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市场、信息等优势资源,实现专业管理和集中管控,搭建起新的支撑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集团化运营管理模式,形成各部门、各业务板块围绕公司总体部署分头工作、协同作战、运行高效的协调统一体。 4、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确定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并编写岗位说明书,采用“定编制、定人员、定职责、定指标、定激励”等五定管理方法对每个员工进行有效的人文激励和管理,并赋予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职业生涯,建立公司与员工之间共同发展、权责一致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员工主动、积极、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手册参考模版

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手册 参考模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环境管理手册 环境管理体系 中国有限公司 2000年月日批准2000年月日实施

目录 编号章名编写者 1、环境方针 2、环境管理手册的发布令 3、环境管理者代表任命书 4、公司简介 5、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法规及标准、定义 6、环境管理手册管理 6.1总要求 6.2环境方针 6.3环境因素 6.4法律与其他要求 6.5目标和指标 6.6环境管理方案 6.7组织机构与职责 6.8培训、意识与能力 6.9信息沟通 6.10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6.11文件控制 6.12运行控制 6.13应急准备与响应 6.14监控与测量 6.15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6.16记录 6.17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6.18管理评审 7、附录 7.1厂区平面图 7.2厂区所在位置示意图 7.3生产工艺简介及流程图 7.4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清单 7.5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7.6目标、指标、管理方案

发布令 各部门、各科室、车间: 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公司的环境保护也引起了高度重视。为了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境意识,公司决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组织编写了符合国际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14001:1996-GB/T24001:1996)及其它要求的《环境管理手册》。 《环境管理手册》是描述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是对环境实施有效控制、健全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的依据和见证。《环境管理程序文件》及第三层文件是《管理手册》的支持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应。 《环境管理手册》及《环境管理程序文件》于2000年月日发布,公司各部门、各科室、车间必须积极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贯彻。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后,作为我公司环境管理的法规,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保证公司的各项活动按照手册的规定进行。 总经理: 为保证环境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任命王莉副总经理为环境管理者代表,并授权其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全面负责,指挥、指导、直辖市各部门的环境管理活动,当环境因素出现严重异常时,在通知最高管理者后,有权宣布停产。 总经理: 环境方针 中国XXXXXXXX有限公司坚持“为了人类的生存,必须善待自然”的理念。公司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优先考虑对环境的影响,不断完善自身的环境行为。营造CJS独特的绿色文化,实现我们对社会的承诺。 中国XXXXXXXX有限公司承诺: 1.遵守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2.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实现持续改进。 3.坚持达标排放,不断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4.全过程开展清洁生产活动,加强污染物排放的过程控制。 5.鼓励相关方开发和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产品。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T 24001-96 批准日期1996-12-01 实施日期1996-12-01 引言 现在,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通过依照环境方针和目标控制其活动、产品或服务对环境的影响,以实现并证实良好的环境表现(行为)。这是由于有关的立法更趋严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陆续出台,相关方对环境问题包括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也在普遍增长。 许多组织已经推行了环境“评审”或“审核”,以评定自身的环境表现(行为)。但仅靠这种“评审”和“审核”本身,可能还不足以为一个组织提供保证,使之确信自己的环境表现(行为)不仅现在满足,并将持续满足法律与方针要求。要使评审或审核行之有效,须在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内予以实施,并将其纳入全部管理活动的整体。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旨在为组织规定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要素,它们可与其他管理要求相结合,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如同其他国际标准一样,这些标准不是用来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也不增加或改变一个组织的法律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该体系拟适用于任何类型与规模的组织,并适用于各种地理、文化和社会条件。其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各个层次与职能,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诺。这样一个体系可供组织据以建立一套程序,用来设立环境方针和目标,实现对它们的符合,并向外界进行展示这种符合性;同时这一体系还可用来评定程序的有效性。本标准的总目的是支持环境保护和污染预防,协调它们与社会需求和经济需求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其中许多要求是可以同时或重复涉及的。

本规范提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的要求,它和用来为组织实施或改进环境管理体系提供一般性帮助的非认证性指南有重要差别。环境管理包容了全方位的内涵,其中有些还具有战略性与竞争性含义。一个组织可以通过展示对本标准的成功实施,使相关方确信它已建立了妥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关于环境管理支持技术指南见其他标准。 本标准仅包含那些用于认证、注册和(或)自我声明目的,可以进行客观审核的要求。需要得到对环境管理体系中诸多问题更加全面指导的组织,可参阅GB/T24004—1996(环境管理体系原则、体系和支持技术通用指南)。 图1本标准环境管理体系(EMS)模式 应当说明的是,本标准除了要求在方针中对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持续改进作出承诺外,未提出对环境表现(行为)的绝对要求,因而两个从事类似活动但具有不同环境表现(行为)的组织,可能都是遵守本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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