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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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5932号决定日2004年3月5日发明创造名称握柄护带国际分类号A63B49/08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厦岗倬纶运动器材制品厂专利权人翰柏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号98202745.1申请日1998年3月26日授权公告日1999年7月28日合议组组长钱芸主审员朱文广参审员黄颖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说明书中使用的术语为非专业术语,但该术语也已被广泛使用,且含义与专业术语相同,则该非专业术语的使用应该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所述技术方案。

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握柄护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其申请号是98202745.1,申请日是1998年3月26日,专利权人是翰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请求人)。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握柄护带,该护带是缠绕于球拍的握柄外侧,包含有:一第一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是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一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一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一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一带体一侧而与该第一顶层顶面形成预定的夹角;一第二带体,具有预定的长度,由一聚酯类材料所制成的第二顶层及一不织布层的第二底层相对接合而成,一第二接合面切设于该第二带体一侧与该第一接合面对应互补;因此,该第一带体是借着该第一接合面与该第二带体的第二接合面相对接合,用以与第二带体结合形成一完整的护带。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第一及第二带体是利用一连接件设于其二者的相对预定部位而结合在一起。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说的握柄护带,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连接件是为一缝线,是以针织法沿该第一及第二带体轴向往复缝设于该第一及第二接合面后端,而将该第一及第二带体缝接在一起。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一项外观设计的无效决定(doc)

一项外观设计的无效决定(doc)

一项外观设计的无效决定发明创造名称外观设计名称灯具(SL-250A)决定号WX5307 决定日2003-9-1委内编号6W02893 优先权日申请(专利)号01312598.2 申请日2001-3-29复审请求人无效请求人福州福来明灯具电器厂授权公告日2001-12-19 审定公告日专利权人任忠民主审员颜广成合议组组长吴大章参审员王霞军国际分类号外观设计分类号26-25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决定要点本专利与证据2披露的外观设计没有明显差别,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因此,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01312598.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灯具(SL-250A)”,申请日为2001年3月29日,专利权人为任忠民(下称被请求人)。

针对上述专利权,福州福来明灯具电器厂(下称请求人)于2002年7月8外观设计相同,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和其申请日前公开的产品是相同的,因此,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

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证据1、1998年出版的GE公司照明系统产品目录(英文版);证据2、1999年出版的GE公司照明系统产品目录(中文版);证据3、1998年出版的《中国路灯》;证据4、福建福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产品目录(英文版);证据5、福建福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证据6、福州慧丰机电有限公司产品目录。

证据7、福州慧丰机电有限公司印刷产品目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8月1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有关文件的副本转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未答复。

合议组于2002年8月10日收到了请求人提交了补充证据。

所述补充证据为:证据8、福州丰灯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及印刷付款的发票;证据9、福州市政工程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购销合同及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2-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02-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

最高人民法院专利典型案例系列(二)之外观设计能否评价实用新型或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焦点问题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外观设计图公开了在后申请的实用新型的结构,是否会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心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图示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资深专利代理人,律师。

专业、团队,让专利成为专利!广东科进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带法兰的铸型尼龙管道”的专利权人。

该专利的授权公告号是CN2729484(本案专利)。

2009年4月10日,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名称为“直管”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文件),宣称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开了本案专利的结构特征。

专利复审委做出了15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15012号决定)。

该决定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直管与两端有圆柱形凸起一体成型”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直管与法兰一体成型,从而得到法兰与直管一体式的技术方案。

广东科进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比文件的主视图只能看到直管以及两个端点圆柱形凸起,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圆柱形凸起为法兰或其他管道连接部件,亦不存在将直管与法兰铸为一体式的启示,遂判决撤销复审委15012号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镇江营房塑电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与2012年11月30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5012号无效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 法兰是英文flange的音译,其汉语意译就是凸缘,是结构或机械零件上垂直于零件轴线突出的边缘,可用于管件或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

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3

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3

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3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事务》综合练习3单选题(共55题,共55分)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C.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D.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A.5年B.10年C.15年D.20年3.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的是()。

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B.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国务院所属国家版权局D.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4.“传统知识”这一术语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是在()上。

A.《世界遗产公约》B.《华盛顿宪章》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D.《生物多样性公约》5.以下哪种行为侵犯了专利权()。

A.为实验目的而使用他人有关专利B.甲购买乙的专利产品,而后出售给丙,获利甚丰C.甲和乙各自完成了相同的产品发明,乙通过申请获得了专利,但甲随后也开始生产销售自己的发明产品6.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A.化学元素周期表B.农历历法C.建筑图纸D.法律法规7.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于()的范畴。

A.商标B.特殊标志C.官方标志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多少期限后推定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A.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B.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7日C.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0日9.组织应该按GB/T29490-2022标准中4.2.2的要求文件控制的范围是()A.组织制定的所有文件B.组织需要用的所有外来文件C.知识产权体系要求的文件D.A+B+C10.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B.对于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复审请求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C.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专利权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D.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撤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11.下列主体中,不能申请集体商标的是()。

浅谈专利诉讼无效案例思考抵触申请的合理性

浅谈专利诉讼无效案例思考抵触申请的合理性

浅谈专利诉讼无效案例思考抵触申请的合理性论文摘要抵触申请制度是为了追求专利的绝对新颖性。

本文所涉及的两宗专利侵权诉讼引起了两宗专利无效案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即使检索到该外观设计已公开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如发明专利附图中,但是苦于发明专利类型无法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抵触申请文件,该外观设计无效案一直处于困局。

本文从案件本质思考、被告方的应对策略、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案件的结果走向共四个方面展示了被告如何成功应对原告的专利狙击。

分析思考案例的同时,探讨扩大抵触申请的定义基础,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能互相作为抵触申请文件,从而使我国专利的绝对新颖性制度更完善和合理。

论文关键词抵触申请专利诉讼专利无效合理性ABSTRACTMicrocontroller is also a single chip microcomputer. It have been used widely in many areas, and i ts function has become more powerful. Because microcontroller easy in using and learning, many colleges have opened the courses about the Principle and application of microcontroller. There a re also many lovers of microcontroller in society.The design of calenda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inglechip microcomputer. The main controller of my design is a microcontroller of STC89C52RC that used conveniently. And the display is 12846 LCD that has chinese word stock. The functions of the time and calendar will be realized by using the clock chip of DS1302. The temperature sensor of DS18B20 is used to transmit temperature. O n the basis of the display of calendar, I add a function that can display the lunar in my design. And the functions of calendar looks more perfect. It is ver y hard to realize the conversion of the Gregorian calendar and the lunar calendar by using progra m.But I complete it at last. With the progress of technology, the microcontroller function has bec ome more powerful and it will be convenient to the users.一、专利法关于抵触申请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

外观专利侵权诉讼成功案例原告张三,男,汉族,1 96 1年1 2月1 6日出生,住xxxx号,身份证号xxx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5 1 5室。

法定代表人余文科,总经理。

被告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 9 7号6 1 8室。

法定代表人余先梅,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x,北京市德恒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原告张三为与被告杭州天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冠)、杭州亚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 011年11月1 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2年2月2 8日公开开行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加强,被告天冠公司和亚松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称: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声光报警器”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与2009年12 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113417.9)至今有效。

原告与妻子注册了名为“武汉东钢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自行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夫妻二人靠此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进入2009年之后,原告发现自己的销售量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且价格也被逼直线下降。

经过调查得知,被告天冠公司和被告亚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开生产、销售仿冒原告专利的产品,并分别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网站“百度’'和“阿里巴巴”上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

为此,原告对被告天冠公司曾提出过口头警告,对被告亚松公司曾提出书面警告,而被告天冠公司一直置之不理,被告亚松公司则对一款专利产品在网上予以停止宣传。

但是事后不久,原告再次发现两被告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生产和销售两款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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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方益民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方益民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方益民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人久,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柴爱军,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富士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大山村。

法定代表人戚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峻,女,汉族,39岁,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南区2号楼3单元6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益民,男,汉族,51岁,住浙江省鄞县布政乡薛家村南阳。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人宁波富士达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富士达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3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人久,上诉人富士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峻,被上诉人方益民的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益民系99121835.3号名称为“双桶洗衣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X年3月3日富士达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认为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1X年11月19日作出第5564号无效决定,宣告99121835.3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

最新-袁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 精品

袁明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一中行初第503号原告袁明,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湖南明城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东路14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胡文辉,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株洲市百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钩山路。

法定代表人万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东涛,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市汇泽专利商标事务所职员。

原告袁明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第383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83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3837号决定的相对方株洲市百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百川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袁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昊、胡文辉,第三人百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冬涛、宋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百川公司请求人于2019年1月15日针对原告袁明被请求人拥有的名称为石英管低热取暖火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52372932,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就此,被告作出第3837号决定,认为请求人共提供13份证据,其中证据1、2、4、10、11、12是用于证明与本案专利结构相同的产品已经使用公开。

具体情况是,长沙市天心区新向家具五金厂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1995年3月20日向株洲气象局出售了104台取暖桌,其证据有证据1、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证据2-1。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专利复审无效是指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复审,并在复审过程中得出无效结论,即原先授予专利的授权无效化。

下面将通过介绍一个典型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例来为大家提供参考内容。

案例名称:某电商公司关于购物车购物车数量控制方法的专利复审无效案简述:某电商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购物车购物车数量控制方法的专利,该专利主要描述了一种通过设置购物车下单限制数量的方法,以实现商品销量和库存的合理协调。

然而,在复审过程中,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的实施方法属于常规的量化控制手段,缺乏技术上的创新和突破,且无法达到专利所宣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委员会得出了该专利无效的结论。

案例内容:1. 专利背景介绍详细介绍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专利的背景。

例如,说明购物车数量控制在电商领域的重要性和问题,以及该专利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2. 专利实施方法详细描述该专利的实施方法,并分析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之处。

同时,对该实施方法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并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3. 专利复审过程介绍专利复审的流程、时间和相关的复审材料。

重点描述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查意见和分析思路。

包括委员会对专利技术特点的质疑、对技术效果的评估、对申请人的听证要求等内容。

4. 无效结论及理由详细说明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无效结论及相应的理由。

主要包括对实施方法缺乏技术创新和突破的评价、对技术效果无法达到的质疑等。

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案例来支持无效结论。

5. 对专利申请人的建议根据无效结论和理由,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相关建议。

可以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创新性的要求、对技术效果的明确说明、对现有技术与实施方法的比较、对商业可行性的考虑等。

6. 专利复审无效的影响和启示分析该专利复审无效对该电商公司和相关领域的影响,并提取出相关启示和经验教训。

可以讨论专利复审无效的影响和对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商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并对类似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提出相关建议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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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企业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邵岳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立文,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治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宏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郭新生,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润丰,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宁波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继明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立文,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治国、齐宏涛,原审第三人郭新生的委托代理人顾润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继明公司系名称为应急灯一、申请日为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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