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复审、无效程序介绍2-无效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五、无效请求案件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 依职权引入证据或认定事实的情形:
1、 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 记载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原申请文件的,专 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 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 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 郭鹏鹏 13811468741@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无效程序流程图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一、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依据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 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 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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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介绍
2、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 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3、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 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 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 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定的事实,并且 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 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 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无效程序和案例分析

的期限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的承 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主要包括:
(1) 请求人举证 (2) 专利权人举证 (3) 延期举证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举证期限
(1) 请求人举证:
一般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 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否 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特殊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 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例外情形: 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提交的反证, 请求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补充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 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等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 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等证据,并在 该期书面审查,且进行了口 头审理后,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
(2) 审查方式的选择
审查方式选择的考虑因素:听证原则、查清案件事实 从听证原则的角度考虑,在无效程序中,针对不同情形, 采用不同方式审查 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 质证(证据的三性) 就相关问题需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当面陈述、解释,通过 双方的辩论使得相关问题更加清楚
设立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一种补救措施 两个条件: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确有困难
在举证期限内向复审委提出书面申请 是否允许延期提交,复审委具有自由裁量权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方式
(1) 审查方式的种类
书面审查方式:指不经过口头审理,只经过必要的文 件转送或审查意见通知书,即可作出审查决定的审查 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无效程序的性质 无效程序简介
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专利无效诉讼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被诉侵权后,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方面是不侵权抗辩,另一个方面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从而获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胜利。
另一方面,主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也不失为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举措。
二、专利无效诉讼证据准备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对于专利无效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
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
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
三、专利无效诉讼的操作流程1、无效程序的启动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兼论法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革 的 主 要 问 题 。 传 统 的 比较 法研 究模 式试 图通 过 寻 找 法 国 法 中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的 对 应机 构及 其 涉诉 时诉 讼 性 质 确 定 的 相 关 理论 , 以求 借 鉴 。 本 文 通 过 对 法 国专 利 无 效 审 查体 制 的介 绍和 分 析 , 定 了上 述 传 统 研 究思路 的 否 可 行 , 为 上 述 传 统 研 究 进路 应 予抛 弃 , 通 过 法 国 司法 、 政 二 元 体 系 下诉 讼 管 辖 权 划 分 基 本 原 则 的介 绍 , 认 并 行 论
我 国专利 无效 制度 的建 立 肇始 于 18 94年 。我 国《 专利 法 》 4 第 9条 规 定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宣 告 专利 无 效 的请 求进 行 审 查 , 出决 定 , 通 知请 求 做 并 人 和专利 权人 。专利 宣告 无效 的决 定 , 由专 利局 登
记 和 公告 。对 专利 复 审 委员 会 宣告 发 明专利 权 无 效或 者维 持 发 明专 利 权 的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在 收 到通 知 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但 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对 宣告 实 用 新 型和 外 年 5月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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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法 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马 宁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0 7 ) 0 8 2
摘
要 : 专利 复 审委 员会 为 被 告 的专 利 无 效 诉 讼 在 实践 中导 致循 环诉 讼 , 为 我 国专 利 无 效诉 讼 制 度 改 以 成
证 了新研 究进 路 的 可行 性 。
关键词 : 专利 复 审委 员会 ; 专利 无 效诉 讼 ; 国司 法 、 政 二 元 体 系 法 行 中图分类号 :F2. D 5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9 ( 0 0 0 —0 4 — 4 10 — 2 1 2 1 )3 19 0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如果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如果真的证实该项专利不符合规定,可宣布专利无效。
一、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自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就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实际上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之后的整个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还包括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之后或者专利权有效期终了之后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必须一式两份,并且交纳请求的费用。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包括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之后,便进入审查阶段,审理过程包括形式审查、合议审理、口头审理和作出决定三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可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和解。
(三)口头审理当事人可以依据下述理由,请求合议组口头审理(开庭审理):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3、需要实物演示;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来作证。
(四)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三种类型: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3、维持专利权有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单选题【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本题中,尽管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且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但是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作出的技术改进,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该改进技术受到法律的保护,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该技术。
2、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
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单选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此可知,出版社需要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不包括公益性学术著作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内容是什么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条⼈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设计⼈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设计⼈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作的部门⾏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1⽇以后作出的关于实⽤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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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
无效请求等相关问题解读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
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做出专利无效宣告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即如果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发生效力。
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发明专利无效的请求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诉。
考虑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一样,都属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一体保护;当事人对专利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当与发明专利一样,都有权请求司法救济,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原则。
为此,本次修改删去了原专利法中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