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

行政调处
专利权人可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局请 求调处专利纠纷。
司法诉讼
专利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 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权保护期限与续展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 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续展
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不能续展。但是,在特殊情况下,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或者指定期限的, 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继续申请。
审查流程概述
专利申请需经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仅针对发明专利)等阶段。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内容等进 行审核;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确保其满足授权条件。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 配合进行补正、答复等工作。
03 专利申请与审查流程
专利申请文件准备
1 2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利法,建立专利制度,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03
国际化阶段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专利制度也逐渐走向国际化。各国通
过签订国际条约和协议,加强专利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专利制
度的协调与发展。
专利法基本原则
01
02
03
04
保护发明创造原则
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
重视证据收集
在专利维权过程中,证据收集至关 重要。申请人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 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细则对于专利法实施影响
提高专利审查效率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通过具体化的规定和程序,使得专利 审查过程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 了审查效率。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科技创新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有利于推 动科技创新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
《中国专利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2、鼓励发明创造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释: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三讲专利法PPT课件

1984 年 3 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 颁 布 , 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1992年9月,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扩展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专利保护的期 限,完善了专利审批程序,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 制许可的条件,增设了专利进口权和本国优先权。
2000年8月25日,对《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加大
第三节 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近代的中国专利制度的引进
中国出现近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是由一位
农民起义的领导人洪秀全的弟弟洪仁玕在其《资政
新篇》中提出。但由于太平天国的失败未能实现。
我国最早授予的专利权是1882年光绪皇帝批
准郑观应的上海机器织布局采用的机器织布技术可
享受10年的专利。这可能是中国最早的“钦赐”专
三、专利制度
所谓专利制度就是一个国家通过确认发明人对 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垄断权而促进本国科学技 术发展的法律制度。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由该国家 的专利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所构成。
第二节 专利制度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1624 年 , 英 国 议 会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垄 断 法 规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禁止一切垄断行 为,只允许发明人对自己发明的垄断,作为在一定时 期内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事项保存下来。
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专利权仅及于 其产品本身,
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专利权不仅及 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 于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 产品。
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专利被侵权后,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即专利权人)一方;
方法发明
而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 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 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即侵 权行为人)一方
专利法第二条

专利法第二条专利法第二条是关于专利法基础性规定的一条法条。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解读和分析。
1. 法条内容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的定义和专利权的性质。
该法条内容如下:专利是指发明者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在技术领域内对新的技术方案的解决方法或者对产品的新的形状、结构等新设计的专门权益。
2. 解读和分析2.1 专利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是指发明者或者设计人依法享有的一种专门权益。
专利的内容可以是对新的技术方案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是对产品的新的形状、结构等新设计。
换句话说,专利是对于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的一种法律保护。
2.2 专利权的性质专利权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专利权人享有的一种权益。
专利权的性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专有性:专利权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其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侵犯该权益。
•时限性: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期限可以是20年、10年等。
•地域性:专利权只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申请人需要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专利申请和保护。
•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转让给他人,专利权人可以获取经济利益。
2.3 专利法的作用专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法的主要作用包括:•鼓励创新:专利法通过对创新者提供专门的权益保护,鼓励他们进行创新活动。
专利保护可以使得创新者有动力进行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保护创造者权益: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和设计人的创造成果,确保他们享有合法的权益。
这有助于激励创新者的创造活力,为其提供公平和正当的回报。
•促进技术转移:专利法的保护可以使得技术成果更容易进行转移和推广,有利于技术的快速应用和推广。
这有助于促进技术的普及和推动社会产业的发展。
3. 总结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专利的定义和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旨在保护发明者或者设计人的创新成果,给予其专门权益的保护。
专利权的性质具有专有性、时限性、地域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三、条文释义: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或独占性。
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独占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地域性。
在某一国家依照该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得到他国的保护。
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3)时间性。
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
(4)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的,而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向法定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通过制定本国的专利法律,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加以保护。
我国专利法专设了“专利权的保护”一章,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解读1、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规定。
这有利于鼓励制药行业研发新药,为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
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有了明确规定。
这使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更好的动力去创新,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3、完善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例如,要求在申请专利时一并提交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以方便审查;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等。
4、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标准。
这将激励科研人员更加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
总之,此次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发展,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申请主体。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只有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才能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而在本次修改中,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三种许可人身份统一为“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并明确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有支付能力的购买者;利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的独占被许可人;使用该项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等。
2、申请对象。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申请的对象仅限于“国内外的企业”。
而本次修改将其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使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
3、申请程序。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强制许可的申请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经过审批、公告等环节,时间较长。
而本次修改则简化了许多程序,如取消了审批环节,改为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同时缩短了公告期限,由原来的两个月改为十五天。
4、救济措施。
在修改前的《专利法》中,对于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次修改增加了行政复议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时,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强制许可规范更加注重实际操作性和灵活性,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专利法解读 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专利法解读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在于增加了允许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一种情形,即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在实践中,同一设计人在对一种产品的外观提出新的设计方案时,往往会在形成一种基本设计方案的同时,围绕该基本设计方案对同一产品形成许多与该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普遍希望对其基本设计方案以及相似外观设计方案均获得专利保护,以免在侵权诉讼中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与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比略有不同而被认定为不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然而,按照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一愿望却难以实现,其原因在于:如果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同一产品的多个相似的外观设计,则会因为不符合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一性要求而被驳回;如果分别提出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又会因为不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而被驳回。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允许对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对于如何界定相似外观设计,一件申请中最多允许多少个相似设计,授权后转让专利权是否必须一并转让,基本设计被宣告无效后其他相似设计是否当然宣告无效等问题,将在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中作进一步规定。
本条规定专利申请的单一性。
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它是各国专利法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
专利法第11条解读

专利法第11条解读
专利法第11条是关于专利权的转移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专
利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转移。
这意味着专利权的所有人可
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者与他人进行许可协议。
根据专利法第11条,专利权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进行,并
应当予以登记。
这意味着双方在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签订正式的
合同,并向专利权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这样的要求有助于确保
专利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专利法第11条还规定了专利权转让的有效性。
转让合同应当
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专利权的范围、转让价款等进
行明确规定。
这样可以防止双方在转让后产生纠纷,保护转让双
方的权益。
根据专利法第11条,专利许可合同也是一种专利权转让方式。
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许可协议,允许其它人在一定范围内使
用专利。
这种许可合同通常涉及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以及使用费
等方面的约定。
总体而言,专利法第11条为专利权的转让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和保护措施。
它确保了专利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并为
专利权人与其他相关方之间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遵守专
利法第11条的规定,科技创新的成果可以更好地实现转化和应用,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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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9年新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特别规定新专利法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作了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五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当发明创造与遗传资源有时,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有关遗传资源的合法性。
对此,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对同一发明的两次申请的规定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
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增加许诺销售为专利权行使的范围在新专利法第十一、六十九条中,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从第十一条来看,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一样,都包含了许诺销售。
从第六十九条来看,新专利法扩大了购买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所有权人可以许诺销售和进口自己购买的产品。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与原专利法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新专利法删去了“书面”二字,使订立许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与书面合同。
五、发明专利推广的限制在新专利法第十四条中,只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删除了原专利法中“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从中可以看出新专利法加大了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的保护,防止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借口,以公权力侵害受专利法保护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
六、明确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在新专利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对权利的行使,(1)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3)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七、降低了外国专利申请人在我国申请专利的门槛新修改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而原专利法则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相比之下,扩大了可以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范围,为外国专利申请人向我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八、加大对国内实用新型的保护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力度,在第二十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同时,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与原专利法相比,将发明和实用新型共同纳入了审查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的内容。
同时增强了对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防止先进的技术流失国外。
而增加的一款,则反映出制定专利法的根本目的,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九、专利行政部门的公报义务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在原条文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
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信息发布上的义务,为以后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布专利信息作进一步的规范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十、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
新专利法对于新颖性、创造性的定义作了一定的变动,规定(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新条文提出了“现有技术”的概念,根据新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的定义,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与原专利法相比,使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确定更加抽象,增加了专利行政部门自由确定范围。
2、外观设计审核条件更严格。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使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同时也使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核更加严格。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也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2)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了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列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十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1、外观设计申请文件。
新专利法,对申请外观设计所要提交的文件作了调整。
在第二十七条增加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为在申请外观设计所要提交的文件。
同时,对于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作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相似外观设计的申请。
新修改带专利法在第三十一条增加规定,允许申请人就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十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1、强制许可申请人。
新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2、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况。
原专利法对可以申请强制许可的情形仅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新专利法作了具体的规定,(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第五十条对于获得专利权的药品的强制许可作了特别规定。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第五十二条对于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作了特别的规定。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也即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才能申请强制许可。
十三、专利权的保护1、假冒专利的处罚。
新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增强了对假冒专经济处罚的力度,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赋予管理部门权力。
新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假冒专利行为的相关权力。
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赔偿数额。
新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在原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新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五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
其中第五项为新专利法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