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经济法是指为规范和保护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而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
本文将就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保护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经济法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领域,包括了公司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等。
而反垄断法是在经济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专门法律。
反垄断法是为了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垄断行为指的是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商,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其他方式来控制市场。
所以可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反垄断法的作用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正当性。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限制和打击,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的机制,防止市场被少数供应商垄断,确保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 维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更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价格的高涨和质量的下降,损害消费者利益。
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以合理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
3. 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垄断行为会抑制创新和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的发展空间。
通过反垄断法的限制和打击,能够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并推动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1. 竞争审查竞争审查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垄断行为的事前审查,能够预防潜在的垄断行为的发生。
竞争审查可以通过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行为进行审查,对市场潜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2. 制裁与罚款对于已经存在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通过对垄断企业的制裁和罚款来进行惩罚。
制裁和罚款是对垄断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打击手段,能够有效地遏制垄断行为的发生,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3. 建立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是非常重要的。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垄断行为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B.行业协会不得(江南博哥)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C.行政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D.国有企业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所以选项A错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行为)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为,但同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选项C 错误;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选项D错误。
掌握“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单选题]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
A.商务部反垄断局B.发改委C.证监会D.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掌握“反垄断行政执法”知识点。
[单选题]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地区封锁的是()。
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B.对外地商品采取检验和认证措施C.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属于地区封锁。
掌握“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知识点。
[单选题]5.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是()。
漆多俊 经济法课件 反垄断法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七章反垄断法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一)垄断的含义●作为一种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还包括几家企业通过协议等方式联合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含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为一方主体,同实施垄断和限制性行为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
不同国家对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立法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日本立法叫禁止私人垄断法;还有叫公平交易法。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反垄断法在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生与发展●美国:现代反垄断法最早产生于美国。
美国国会于 1890 年通过了《谢尔曼法》,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同时也标志着现代经济法的诞生。
美国国会又于 1914 年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日本:日本于 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对其进行了几次修改。
●德国:1957 年,联邦德国颁布了《反限制竞争法》,也称《反卡特尔法》。
●英国:在英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混合在一起,统称为竞争法。
英国第一部现代竞争法是1948年颁布的《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
1998年通过的《竞争法》和2002年通过的《企业法》,标志着英国的竞争立法才实现现代化。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
这是我国最早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
●1993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经济法概论 第九章 反垄断法

1
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
宽恕政策
3
规定了组织帮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4
行业协会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行为规制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1
2
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二、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1 2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 4 5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1
固定转售价格协议
2
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协议
第二节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
关键概念
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行为 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引导案例
某街道办事处召集新啤集团的一名厂家代表和卢云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的3名 经销商,对铁路局夜市的啤酒销售权进行招标,最后新啤集团以4万元竞价成交。 而后,该办事处与新啤集团签订了经销合同,双方约定新啤集团为该街道办事处 管辖的铁路局夜市瓶装及生啤的唯一经销商,该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及保护新啤 集团产品的展示及新啤集团生啤桶,确保新啤集团以外的任何啤酒产品不得进入 夜市、其他啤酒厂家不在夜市做促销活动以及其他厂家的经销商不得进入夜市进 行促销活动。合同签订后,办事处随即通知夜市内的所有经营户,只能经销新啤 集团的啤酒,不得销售其他品牌的啤酒,否则将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规制行为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01讲反垄断法概述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一)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主义原则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属地原则)。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效果主义)。
【注意】这里的境内不包括我国港澳台。
(二)除外领域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注意】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1)国家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2)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B.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的垄断行为D.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1)选项A: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2)选项B: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3)选项C: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4)选项D:《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反垄断法是一系列经济法律规定的总称,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环境以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细则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本文将就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法是由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专门法律。
其背后的目标是打破市场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公平有效运转。
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则是对该法律进行更为具体的解释和细化,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操作指南。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禁止垄断集中的规定。
在实施细则中,这些规定被细化为具体的行为禁止和法律适用条件。
例如,垄断协议中禁止的价格限制、限定销售区域、限定客户范围等具体行为,在实施细则中可以找到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反垄断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之间要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效率原则要求市场资源的配置要高效和合理,并通过竞争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解释,其重要性和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实施细则为相关机构提供了对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便于迅速处理垄断行为。
其次,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避免了企业因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犹豫和困扰。
最后,实施细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市场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及时跟进市场变化和新型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持法律规定与市场实际的契合度。
其次,实施细则的解释和适用需要更具灵活性,以尽量避免对合法竞争行为的过度限制。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

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经济法与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的出现和实施,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反垄断法的概念、历史背景、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发展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个体经济行为、企业经济行为、产权保护、合同法等方面的规范。
经济法的发展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
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至19世纪。
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个人和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大大增加,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规范的需求日益增加。
在发达国家,经济法构成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发展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市场垄断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和政策。
垄断是指一个经济体系中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掌握着市场支配地位,对其他企业形成不正当的竞争压力,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现旨在限制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的发展起源于美国。
在19世纪末,由于大型企业的迅速崛起,美国开始出现了垄断现象。
为应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等一系列法律,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击。
此后,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
三、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和反垄断法都有其基本原则,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1.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和反垄断法倡导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经济效率原则:经济法和反垄断法追求经济效率,鼓励企业创新和资源有效配置。
3.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经济法和反垄断法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4. 法治原则:经济法和反垄断法坚持法治原则,通过法律手段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
四、经济法与反垄断法的应用经济法和反垄断法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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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新)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很复杂,也很曲折。
中国之所以需要反垄断法,决定性是它的经济体制。
一个国家如果要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它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就得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能的要求。
这个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因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特有的法律制度,是它们一百多年来的成功经验和合理做法,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机制,中国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反垄断和民法公平自由的原则不矛盾。
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
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关于反垄断法立法的宗旨,各国学者至今有很大的争论。
德国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保护竞争。
美国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是,反垄断法就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
但总体上说,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已经接近一致,即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在这方面也顺应世界各国立法潮流,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二)反垄断法适用的效力1、反垄断法的域内效力2、反垄断法的时间效力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对此有属地主义和效果主义两种分歧。
主张法的域外效力的国家中,以美国的立场最为典型。
对于反垄断法域外适用问题,从各国最初的属地主义,到效果主义的出现,再到限制域外管辖权,提出国际礼让原则,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一个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问题,其背后涉及国家利益的抗衡和博弈。
(三)垄断行为1、概念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另一些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垄断行为的特征(1)垄断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企业,但不限于企业,其主体具有广泛性。
(2)主体实施某种行为时一般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的意图。
(3)反垄断法所反的垄断行为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上限制或损害了竞争。
(4)判断垄断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的标准,是该行为对于竞争是否正当、对于市场经济是否合理。
(四)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规模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反垄断法要反的只是大企业滥用优势地位,以及极少数可能导致缺乏竞争的市场结构并诱发经营者滥用优势的集中。
在经济趋向全球化的条件下,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市场的活力,国家还要允许、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实施合理的集中。
但是,规模经济是竞争的产物和市场选择的结果,而不是行政指挥、组织的结果。
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
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
二、垄断协议的规制(一)垄断协议概述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法律构成是:1、主体。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他们在业务上有竞争关系。
2、主观方面。
一般要求经营者之间存在共谋,具有联合行动的一致意思。
3、客观方面。
主体必须作出了限制竞争的决议或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协调行为。
4、客体。
在客观上限制或妨害了竞争,产生了当事人回避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在该市场中的竞争力量,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效果。
(二)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市场上同类新产品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是竞争者。
但是,为了避免两败俱伤,它们在竞争中又常常联合起来,成为同盟者。
因此,世界上一般都将禁止这种限制竞争协议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
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也称为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或者被称为卡特尔。
卡特尔不仅包括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企业集团的决议,而且还包括企业间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行为协调。
但反垄断法不是对所有的卡特尔都采取禁止的原则。
因为有些卡特尔虽然在某些方面限制了竞争,但是同时又在其他方面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
在美国、德国以及欧共体的反垄断法中,这些协议根据它们对竞争的影响程度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合理原则”,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
”如果一种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法院对就之就无须进行调查和取证,这从而可节约反垄断诉讼的时间和费用。
另一方面,适用本身违法原则也有利于提高法律的稳定性和当事人对案件后果的可预见性。
现在,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对以下三种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它们是:(1)价格卡特尔价格卡特尔是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相互商定价格的行为。
如规定产品的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或者价格构成。
这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
(2)数量卡特尔它常和价格卡特尔联在一起。
(3)地域卡特尔是指生产或者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分割销售市场。
这种卡特尔的后果是,一方面,效益差的企业因为市场得到了保护而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因为商场受到限制而不能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从而不利于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对效益好的企业来说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另一方面,这些人为分割开来的市场都成为垄断性的市场,从而也就减少了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商品的机会,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竞争中的企业如果能够在价格、生产数量以及销售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性的协议,这一般需要下列条件:A市场的透明度和产品的同质程度对于达成和维护企业间的协调是至关重要的。
B过剩生产能力C有限需求弹性D卡特尔内部的约束力。
除此之外,其它卡特尔则应当适用合理的原则,即仅当它们不合理地严重地损害竞争的时候,方可予以禁止。
一个限制竞争是否合理可以从协议的目的后果进行判断。
例为规范产品的规格和型号以及为适用统一的生产、交货和支付条件而订立的卡特尔,它们虽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竞争,但这种限制竞争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质量,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因此一般被视为合理的限制。
中小企业为增强竞争力而采购或者销售方面进行的合作,这种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大,而且还可以提高市场的竞争强度,所以也应得到豁免。
此处,经营者为保障进出口贸易中的正当权益而在价格方面进行的协调,特别在外国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施以反倾销诉讼的情况下,也是应得到豁免。
由于一个卡特尔必须经过识别才能认定其合法还是非法,从法律上这就要求订立卡特尔的企业必须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请登记,请求获得批准。
申请书中应载明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卡特尔的法律形式,以及卡特尔的法定代表。
反垄断主管机构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果在限期内没有作出决定,卡特尔视为已经得到批准。
由于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销售市场的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订立这种卡特尔的企业自然不会向反垄断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因为它们是秘密订立的,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政府的监督检查或者受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投诉而曝光的。
例如有些同类产品在同一天大幅度涨价,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就存在着订立卡特尔之虞。
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主要禁止下列横向协议:(1)固定价格;(2)限制数量;(3)分割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限制开发新产品;(5)联合抵制。
鉴于竞争者之间有些限制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如为改进技术和节约成本进行的合作研发、统一产品的规格或型号、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或者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反垄断法第15条对某些限制竞争协议作出了豁免的规定。
(三)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指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或者生产这方面的行为协调。
纵向限制竞争因为不是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与横向限制竞争相比对竞争的危害较小,有些甚至能够给社会能带来明显的好处,所以对这利协议更需要进行认真的经济分析。
1、纵向价格约束它是生产商限制批发商或零售商的转售价格,从而也被称为维护转售价格。
同价格卡特尔一样,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转售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上的价格竞争。
因为对于销售商来说,他们往往有着不同的销售方式或者不同的售后服务,从而在同一商品上可以有着不同的销售价格。
中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剥夺他们对商品的定价权就是剥夺了他们在销售这种商品时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此外,限制转售价格对消费者也是有着不利的影响,因为这是让消费者以相同的价格享受质量不同的服务。
如果限制价格的目的是在维护商品的高价,这对生产商以及销售商来说是暴利,而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高价。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认为,纵向价格约束同价格卡特尔一样,是性质最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
美国早在1911年DR。
MILES一案中,对这样的约束就确立了本身违法的原则。
德国也有同样的规定。
然而,限制转售价格有时候对经济也是有好处的,因为这利限制有利于遏制商品价格飞涨。
2、纵向非价格约束这是生产商对销售商除价格约束外的其他约束。
例如约束销售商只能向某些企业供货,这就是对客户的限制;或者只能向某个地区供货,这就是地域限制;或者限制销售商只能从自己一家手中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这就是独家购买,等等。
此外纵向非价格约束也包括销售商对生产商的限制,例如限制生产商只能向自己一家提供商品,这就是独家销售。
在现实生活中,独家销售或者独家购买是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使用非常普遍的限制竞争形式。
纵向非价格约束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也不能一概而论。
在实践中,纵向非价格约束在经济上的最大好处是减少搭便车的问题。
大多数国家对独家销售协议一般都采取宽容的态度。
然而,纵向非价格约束有时也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限制竞争影响,甚至可能完全排除竞争。
反垄断法在其第二章对纵向即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做出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固定转售价格,二是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因为这些限制不仅严重损害销售商的定价权,而且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限制地域等,因为它们在很多情况下有合理性,应当适用合理原则。
例如对销售地域的限制,这虽然限制了同一品牌销售商之间的竞争,但同时也推动了品牌之间的竞争。
(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我国反垄断法除了在第七条规定对合法垄断行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外,有关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五条有关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中,第五十六条则是关于农民和农产品的联合行为也即垄断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