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生治理方法

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生治理方法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标准走读生治理,依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决定修订《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生治理方法》。
第一条凡在校学习的学生原那么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确有条件或特殊情形需要走读的学生,必需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走读。
第二条申请条件1、申请走读的学生原那么上户口所在地隶属于湘潭市区(以户口簿为凭)或在湘潭市有固定家庭房产(凭房产证),来回交通方便(三千米之内)。
二、因病不适合在宿舍集体居住等特殊缘故的学生,因病需有地市级以上医院(三甲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条申请时刻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的时刻为每一年5月1—15日,过时不予办理,新生原那么上不办理走读。
走读时刻的有效期限为一学年,走读手续为每学年申办一次。
第四条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和《湖南工程学院走读平安责任许诺书》(一式三份)。
申请书应详细说明走读理由、居住住址、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形,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证明。
2、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平安责任许诺并签名。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作出平安责任许诺并签名。
3、学院或职能部门审核盖章。
各学院学办或用人单位将学生走读申请汇总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等资料汇总,并于5月30日之前送交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生退寝。
批准走读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到所在宿管站办理退寝手续和财产移交手续。
六、住宿费注销。
学生工作处将走读学生名单汇总表交财务处,财务处依照名单注销住宿费用。
第五条注意事项一、走读学生必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或参与违法活动或做出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二、走读学生必需遵守学校作息时刻按时上课(含实习、设计等),不得有缺课、迟到或早退现象。
应及时了解学校相关通知、公告,踊跃参加班级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高校学工系统规章制度

高校学工系统规章制度1. 引言高校学工系统是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和规范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健康的学生发展氛围,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高校学工系统的规章制度,包括校园秩序管理、学生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内容。
2. 校园秩序管理2.1 宿舍管理•学生宿舍为学生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宿舍内应保持整洁、安静的环境。
•学生应遵守宿舍规章制度,不得从事炊事、养宠物等危险行为。
•学生不得私自搬动、损坏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宿舍内禁止吸烟、酗酒等违法行为,宿舍内严禁存放危险物品。
2.2 图书馆管理•学生应遵守图书馆的秩序,不得随意喧哗、吃东西或在无关的区域活动。
•借阅图书应按时归还,过期未归还的图书将会进行相应处罚。
•学生应尊重他人的学习空间,不得滥用图书馆资源及设备。
2.3 教室管理•学生应按时到达教室,迟到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学生应认真听讲,不得干扰他人学习,教室内不得使用手机、吃零食等行为。
•学生应爱护教室设施设备,禁止随意涂写或损坏教室物品。
3. 学生行为规范3.1 诚实守信学生应尊重学术规范和诚信原则,绝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或伪造相关情况。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风和诚实守信的行为,不得破坏学术环境和学校声誉。
3.2 社交行为学生应遵守社交礼仪,尊重他人,不得进行诽谤、造谣等恶意行为。
学生应注意言行,不得进行仇恨言论、歧视行为。
学生应尊重他人的隐私,不得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
3.3 体育锻炼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保持健康的体魄。
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展现健康向上的形象。
学生应遵守体育场地的使用规定,不得破坏设备。
4. 奖惩制度4.1 奖励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术、社会活动以及突出的贡献和荣誉进行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表彰、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奖励的评定标准将由学校进行制定和公布。
4.2 处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湖南工程学院请准假条制度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请准假制度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同学们的利益,规范学生请假行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规则1、请假分为病假和事假两种。
病假:学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
请病假时必须提供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
事假:(1)因公事请假:学生因参加省、市及学校开展的重大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
因公事请假必须持活动主办单位提供证明。
(2)因私事请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请假。
请事假需学院核实情况。
2、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处理。
3、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4、学生请假累计时间不得超过本学期总课时(或某一课程)的三分之一;二、准假权限1、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核,辅导员审批;2、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3、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学院主要领导审批;4、一周以上需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5、学生外出实习调研,须先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并备案;6、节假日外出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应的登记程序(由班长统一登记报辅导员处),周末外出要向班长或团支书报告,并告知去向、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7、毕业班同学外出一周以上需向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请假并备案;8、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请假准假事宜,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
9、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多种考试造成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按照教务处的规定处理。
三、请假程序1、学生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上下载《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详细信息。
并附上因病因事请假的相关材料(因私事请假还需联系家长,并由家长提供传真或短信证明)2、按照申请表的要求和准假权限,分别由班主任、学院、学生处逐级审核,经批准后报学生办备案,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属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原院教字〔2005〕40文件同时作废。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印发通知报送:湖南省教育厅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共94份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目录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外获奖奖励规定四、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五、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六、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一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第二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第三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第四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第二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第三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五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

党政办公室编印
2005年9月27日
14∶55—15∶40
课间操
16∶10—16∶40
15∶40—16∶10
第7节课
16∶40—17∶25
16∶10—16∶55
第8节课
17∶35—18∶20
17∶05—17∶50
晚餐
18∶20
17∶50
晚自习
19∶30—21∶30
19∶00—21∶00
晚休
22∶00
21∶30
注:①当日任课教师(含实验、实习教师)按学生作息时间作息。
②在学院没有下达变动通知之前,本作息时间长期执行。
③学生宿舍熄灯时间按宿管站规定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坐班职工作息时间表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起床
6:30
6:30
上班
8:00—12:00
8:00—12:00
午餐、午休
12:00—15:00
12:00—14:30
上班
15:00—18:00
9∶40—10∶10
9∶40—10∶10
第3节课
10∶10—10∶55
10∶10—10∶55
第4节课
11∶05—11∶50
11∶05—11∶50
午餐、午休
11∶50—14∶15
11∶50—13∶45
预备
14∶15
13∶45
第5节课
14∶30—15∶15
14∶00—14∶4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6节课
15∶25—16∶10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
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登录

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登录为了标准教学要求,加强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维护考试秩序,防范违规行为,完善处理程序,保障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下面是湖南工程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网址,欢送使用。
为了进一步表达“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创造有利于学生个性开展、有利于学生勤奋学习的良好风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依据教学资源情况,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公布本年度各专业可转入学生名额(原那么上总数本科班级不超过40人/班、专科班级不超过45人/班)。
全日制本科、专科一年级在校学生,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或重修),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填写“课程成绩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
经转出系(部)资格审查后交拟转入系(部);拟转入系(部)根据可以接收的学生人数审查后签署意见,将同意转入学生的申请表送交教务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即办理转专业手续。
1.专长生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在某个专业方向拥有专长、成绩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可于学期结束前填写“专长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系(部)同意后,由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对该学生进行测试,测试成绩优良,由拟转入系(部)签署意见,将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即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申请转专业;3.学生保存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4.因其他特殊原因或在原专业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转出转入系部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可留级转入相适应的专业。
5.我院的`退役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转专业。
1.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
关于办理学生走读手续的通知

关于办理学生走读手续的通知根据《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2-2013学年度学生申请办理走读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学生户口所在地隶属湘潭市区(以户口簿为凭)或在湘潭市区有固定家庭房产(凭房产证)。
2、有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不适合在宿舍居住等特殊原因。
二、申请时间2012年5月23日至6月13日。
三、审批程序1、需要走读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应详细说明走读理由、居住住址、父母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证明。
2、走读申请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安全责任承诺并亲笔签名。
3、学生申请走读审批表由班主任签写意见、学院审核盖章后,各学院学办将签订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及学生走读申请汇总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等资料汇总后,于6月15日之前送交学生工作处审核。
4、6月18-21日,学生工作处将申请走读通过的学生在全校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呈报校领导审批。
5、走读生必须在放假前到所在宿管站办理退寝手续和财产清理手续,否则走读申请无效。
6、下学期初,宿管中心将走读学生名单汇总表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核实清理住宿费用。
四、注意事项1、申请走读的学生所提供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向学校提供的个人信息等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其利益损失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走读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违法活动或做出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必须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安全。
3、走读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各学院要做好走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走读生登记簿,掌握走读学生的学习、生活及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工读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读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
2. 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3. 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三、管理原则1.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公正公平,奖罚分明的原则。
3. 民主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4. 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管理制度1. 入学制度(1)学生入学需经过学校招生部门审核,符合入学条件者方可入学。
(2)学生入学时,需签订《工读学校学生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学籍管理制度(1)学生入学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2)学生如有休学、转学、退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学习制度(1)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作业和课外阅读。
(2)学校设立学习辅导班,为学生提供课后辅导,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
(3)学校定期组织考试,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
4. 生活制度(1)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爱护公共财产。
(2)学生应遵守学校食堂管理规定,合理饮食,维护食堂秩序。
(3)学生应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5. 奖惩制度(1)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秀、品德表现良好的学生进行奖励。
(2)学校设立违纪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处罚。
(3)学校设立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6. 安全管理制度(1)学校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校园安全。
(2)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3)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工读学校的管理,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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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属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原院教字〔2005〕40文件同时作废。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印发通知报送:湖南省教育厅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共94份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目录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外获奖奖励规定四、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五、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六、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学生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第一条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第二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第三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第四条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第二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第三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第五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被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陈述暂缓注册理由,由系(部)主任审查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时间以二周为限。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五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连续计算,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得超过六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不得超过五年。
学生在校完成了规定学业,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七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用学分绩点数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90分以上绩点为,60─9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0。
(三)学期、学年成绩考核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为: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门课程学分×获得绩点;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三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八条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一)理论课学期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评定方法见《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二)实习教学成绩考核,由实习承担单位(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掌握的知识技能、实习态度和纪律及测验等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事假缺实习时间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一律评定为不及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三)旷考学生当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的考核计为零分:(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二)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三)未做该课程实验、未交实验报告超过该课程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一条学生必修、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
补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的下一学期初进行。
学生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不理想或参加补考后仍不理想,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所取得课程成绩按该门课程历次考试中的最好成绩记入档案。
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本科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毕业生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补修。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若再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
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十二条体育课的补考由体育教研室具体安排补考时间。
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申请,填写《因事、病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以旷考论处。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获得课程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四条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对课程考核过程中违纪、舞弊现象的定性及处分与处理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选修与免听第十七条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完成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以上(含)、无补考课程,表现优良,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允许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其它专业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对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和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课程的成绩为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表现优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其他对等高校修读某门课程,应在修读的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可在其他对等高等院校修读我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设置且符合我校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并给出课程成绩和学分证明,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以上(含)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申请课程免听(实践环节不能办理)。
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系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须完成任课老师所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同年级某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的学生按已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一)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符合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具体实施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核实,由我校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由招生所在地的同批次录取学校的学生需转入我校,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函,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一条休学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至少为一年。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且只能在允许学习年限内进行。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保留学籍学生自费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保留两年。
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籍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复学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七节退学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除应征入伍的学生外,本科生在籍期限超过六年者,专科生在籍期限超过五年者。
(三)经考核,一学年内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缺损达25个(含25)者,给予退学警告试读一年的处理,试读学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即作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五)经体检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学习者;(七)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八)本人要求退学;(九)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十)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按自然天数算)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