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原则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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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及其实践

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及其实践

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及其实践作者:李奕霏来源:《学理论·中》2015年第03期摘要:司法为民是指坚持有利于人民的司法制度,使司法工作能够真正地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

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方便人民的指导思想,保障人权的基本做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依靠群众的实现途径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的制度和实践活动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其蕴含着延安精神的优秀传统,是应该一直被继承下去的。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群众路线中图分类号:D90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8-0061-02司法为民的思想源流可以上溯到延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党中央和边区政府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为指导思想,所建立的一整套适应战时需要并适合人民利益的全新的法律制度,以及从事的司法实践活动,始终都体现着“司法为民”这一宗旨。

正因为如此,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才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并被视为楷模为广大边区所推广,陕甘宁边区司法为民的理念及其实践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优秀传统,对当今司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方便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方便人民”之所以成为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由陕甘宁边区的政权性质和当时的具体环境所决定的。

一方面,边区的政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司法的本质自然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要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问题,并“在人民对于司法工作的赞否中,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1]150。

另一方面,陕甘宁边区地处比较落后的农村,又处于战争环境,在边区政府创建之前,边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状况十分落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工人和农民,特别是那些生活随意散漫的农民,对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程序几乎一无所知,他们中的很多人又有着在国民党法制下被欺凌的亲身经历,因此,对旧法律体系中烦琐的程序有着本能地抵触与仇恨[2]166。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

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郑小兵内容提要:本文从回顾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入手,阐明了司法为民的含义,并从理论的深层次探究了司法为民的内涵,从操作的层面论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后归纳了实践司法为民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全文约9780个字。

关键字:司法为民理念一、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司法为民理念是最高法院为呼应新一届党政领导提出执政为民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开发点和落脚点。

探究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层次意义,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界的体现和发展。

“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字即市民、公民的意思,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的概念。

而最能体现市民价值的东西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的核心,“以人为本”即以权利为核心。

“以人为本”中的“本”字即中心的意思,主体的意思。

①“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以人为主体,它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人是世界的主体,赋予人自身以这个世界的主体、世界的中心的荣耀。

②“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并不是今天才产生的,我国历史上儒家学说中“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和孙中山先生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都曾闪烁过“以人为本”思想①见徐国栋著《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②见李永军著《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载于2002年第4辑《中国法学》,第67页;的火花。

③直到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执政以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民为本”的思想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催生了一种全新的理念——“以人为本”。

随着人们对这种理念的了解和接受,“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慢慢地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使它成为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追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的政治局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一届领导层亮出“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之后进一步阐释为“情为民所牵、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简称为“新三民主义”。

(完整版)法理学试卷及答案一

(完整版)法理学试卷及答案一

往届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D)。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律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

亚里斯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分为(B).A。

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B、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C、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D、制度正义和个人正义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上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C)A.授权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逻辑性规范4.下列有关判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做的法律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的原则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解释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后果(B)。

A。

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

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C。

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D。

是否有法律意义6。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理解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这一解释属于(C)。

A。

扩大解释B。

限制解释C。

字面解释D。

自由解释7.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法制发展呈现渐进性B、法制发展呈现不平衡性C、法制改革以立法为龙头D、政策依然是主要的社会调整方式8。

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属于地方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是(B)。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首先要树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本文论述了法治理念的概念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司法为民”理念的内涵及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对如何实现“司法为民”理念进行了探讨。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内容的司法改革,需要先进的理念来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本质表现,准确把握“司法为民”的内涵并将其贯彻到人民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法治理念“在当代各种语境中,法治主要是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的;在理念上,法治是一套治国的理论学说;在实践中,法治是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建立的一种‘统治模式’和秩序状态。

”[1]“法治”最早被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表述为“法律的统治”。

作为一种政治文明,它为后来的罗马人所继承、实践和发扬,且并没有随着古希腊世界的衰落和罗马帝国的倾覆而被葬送。

古典的法治思想跨越时空,首先在英国找到了自己的追随者,然后历经法国、美国一代代智慧而杰出的思想家和实践者的继续阐扬和完善,一直向近现代延伸和拓展,并伴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汇积成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目标的历史选择。

与法治这一描绘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同,理念这一概念则反映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种主观思想认识,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的规律及本质经过长期认识和判断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和思想体系。

“理念”一词借自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认为,理念是实在和概念的统一,[2]黑格尔所强调的作为“实在和概念的统一”的理念是一种得到实现的理念,而我们在此所强调的理念则是一种作为“实在”的先导的理念。

作为法治与理念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是指人们以法治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

[法律资料]试析司法为民之实践

[法律资料]试析司法为民之实践

试析司法为民之实践一、司法为民的含义毛泽东同志早在1948年就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级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其职能就是保卫人民政权不受侵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打击一切犯罪行为。

“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

司法为民应是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

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证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实践司法为民的过程中,社会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对“司法为民”这一宗旨产生了误解。

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认为法院被动受案就是冷漠的衙门作风,主动上门就是热情服务,甚至认为主动上企业的门,无条件减免企业的诉讼费用,这些就是司法为民的措施。

有的办案人员跟企业人士频频接触,也被说成是热情服务,一旦企业遇纠纷并进入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对办案人员产生一种不中立、不公正的印象,这就无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为归宿。

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字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其含义既包括平等主体的原告被告,也包括刑诉被告人,是依法进入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这里指的“民”不能简单理解为“人民”。

同样,对“司法为民”一词也要作理性思考。

我们不能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完全等同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政治术语。

二、司法为民的内容构成要想实践司法为民,就必须正确认识其内容构成,了解其精神实质,以便在实践中正确的把握整体工作方向。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司法为民至少包括五方面内容:首先是司法为民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的根本要求,即打击各种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浅谈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落实

浅谈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落实

浅谈司法为民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落实作者:杨中奎何洪亮赵长利来源:《活力》2010年第09期[关键词]司法为民;审判实践;落实司法为民工作理念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是“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在人民法院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官在履行职能时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工作准则,扎扎实实地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在审判工作中,应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审判工作和为人民服务相结合,制定多项便民、利民举措,深化司法为民工作理念的实质,做到让人民满意、让党放心。

一、权为民所用,公正执法重效率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赋予的权利要在人民身上得到实现。

人民法院应一切从群众的权益出发,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得到公平裁判的结果。

一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

立案是审判活动的第一道工序,是审判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统一的流程管理,简化立案审批手续,实行把立案、收费、送达、排期等几项工作“一站式”办公,解决当事人以往法院、银行两头跑,楼上、楼下找不准门的问题。

在立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避免久拖不立、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二是严格审限跟踪制度。

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能尽快结案的,必须尽快结案,决不允许久拖不审,久拖不执,直至拖到审限或执行期限临界点结案。

在审理期限内尽量提前审结案件,并要设有案件审限监督卡,立案庭、督办室对案件审限进行监督,做到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拖延诉讼,杜绝超审限、超执行期限的现象发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

实施繁简分流,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达法院或法庭,法院或法庭可以当日确定审判人员,当日进行开庭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判环节,可节省审判时间和审判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把当事人争议的具体问题及时、准确地解决,提高审判效率。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 肖 杰)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  肖  杰)

司法公正与司法为民刘建农肖杰上传时间:2004-7-1一公正即“公平正直”、“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行为是否“公平正直”,司法结果、司法过程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价值判断和评价。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司法公正一直作为评价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唯一标准。

因为人们对法院审判是否公正的认识主要是在法院适用和执行法律过程中,是否符合我国宪法所要求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精神,以及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自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公正司法”的理念后,法学界或司法界内部大多数都是从法院队伍自身建设,如法官素质、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加强管理等方面来进行改革,可效果不明显。

现实中的司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其中尤以人情风的滋长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

公众对法院更有“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说法。

当然,现阶段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的问题,也有体制的问题。

人的问题即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廉洁自律及公正执法程度如何;体制问题即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上的缺陷和困惑。

从当前审判实践来看,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上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

从目前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来看,人民法院的设置都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

比如宜昌市中级法院所属的夷陵区法院、三峡坝区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以及西陵区法院,以上四个法院均相距不到10公里,确按各自行政区域管辖着属于自己行政区域的案件,再加上各法院的人事任免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财政提供,法院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在这种机构设置和体制下,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独立由于缺乏基本的前提条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也无法树立高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司法权威。

这也是司法上地方保护主义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根本原因。

二是立法和司法解释滞后。

大家知道,法院的职能是依法、严格执行法律,只要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正确地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法上的规定,应当说该司法个案是公正的。

名词解释司法为民原则

名词解释司法为民原则

名词解释司法为民原则
司法为民原则是法官在审理诉讼时的一项职责,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民
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总原则。

即司法最大的责任是为
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利益,这是司法基本准则,也是司法公正理念的核心。

司法为民原则要求法院力求对诉讼双方公正审理,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
倾向。

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正当程序,全面、客观地确定事实、适用法律、析出应诉权利义务关系,把握实体和
技术结合起来,客观公正地评价诉讼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判断,维
护司法公正,最终确保司法公正宏观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执行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审判的权力由司法机关自行行使,不受任何
机构、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如果出现任何形式的干涉,司法机关应当有办
法及时处理,及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公正。

司法为民原则要求
司法机关实行考证制度,以证据为根据,审理案件,不接受污蔑性的证据,只接受权威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形成案件的判断,确定有效的结果,
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为民原则还要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参与案件审理人
员应当合法、谦虚、客观,不能用任何方式影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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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原则的名词解释
司法为民原则是古老且重要的观念,它被视为政治实践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司法为民原则指的是司法机关为了社会正义和公正而做出的决定,以此来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司法机关应当以社会安定、维护政治正确和自由的立场行事,考虑人民的利益,而非政治因素。

一般来说,司法为民原则强调政治客观主义,强调公正性,强调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也就是说,在审判手续中或其他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从一致性、决策公正性和效果方面考虑行政事务。

因此,司法机关在选择其审判方案时,应当以保障公平性和法律正确性为前提,以满足和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基础。

关于司法为民原则,它的内容还可以从三个方面去解释:审判公正性、司法程序公平性和司法公信力。

首先,关于审判公正性,司法机关应当保证其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以免形成任何不公正的情况,同时还要确保司法行政正义和不受到外部干涉。

其次,关于司法程序公平性,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其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以便于每个当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从而维护司法独立性。

最后,关于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司法公信力,即按照法定程序理性断定,以便确保司法实践得到人民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为民原则并非是由司法机关自行制定的,而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法律来确定的。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使司法活动与政府活动合规,以避免司法机关外部干预,同时也保障司法活动能够服从法律法规,防止违法现象发生。

总之,司法为民原则是一种重要的观念,其实施能够保证司法制度的健全性和客观性,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

司法机关应尊重和遵守此原则,以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只有以司法为民原则方式行事,司法制度才能获得真正的发展,这样要素自由、社会和谐才能够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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