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篇一:学习执法为民心得体会】学习执法为民心得体会技术科刘大毅“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
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对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说,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坚持和作中要坚持和贯彻“执法为民”。
首先,执法为民,必须牢记群众观点。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人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也是实现“三个代表”的必然要求。
常言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只有时刻把群众装在心中,才能切实解决党同群众的关系问题,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政治上代表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才能避免出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局面。
一是要热情服务群众,主要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老爷作风。
二是要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难,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毫不懈怠。
三是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努力使我们的各项工作符合客观实际和群众意愿,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摆不正与群众的关系,甚至把自己摆在群众之上,自以为是,盛气凌人,肆意妄为,其后果轻则脱离群众,重则损害群众,必然受到历史规律的惩罚。
“做官先做人,万事民为先”,这是郑培民生前常说的一句话。
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四是正确处理群众观点与群众个人意愿的关系,执法为民并不意味着凡事都要满足群众个人的意愿,我们要在法律的约束下纠正群众个人错误的行为。
其次,执法为民,必须树立廉政意识。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保证。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2024年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范文(二篇)

2024年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范文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____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____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____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把____民主与____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____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____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____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
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____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____法治的价值追求。
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
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____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____法治的重要使命。
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____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接近正义”与“司法为民”两种观念的差异比较

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公开审判、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等方式保 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 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05
两种观念的差异比等,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 ,追求形式上的公正和平等。
。
推进司法公开和透明化,让公众 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
的公信力。
司法为民的理念与内涵
01
02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司法工作要以人 为本、服务人民。
司法为民的内涵包括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等方面。
司法为民的实践途径与方式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 素养和服务意识。
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 援助工作,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 力。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 ,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和效率。
司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坚持人民立场,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 径。
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
“接近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强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防止司法擅断和滥 用权力。
“司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则更加注重灵活性和实效性,强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注重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 决方式的应用,以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效果。同时,“司法为民”也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体现司法的 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
“接近正义”与“司法为民 ”两种观念的差异比较
汇报人:XX
汇报时间:20XX-01-28
对“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司法方针的理解与实践

一
。
加强 司法能力建设 , 是实行依法执 外 , 例如我 们宕 昌县 法院 , 甘肃省宕 昌
化相对滞后 , 民群众之 间的各种矛盾 人
为 民” 司法 方针 。 的 我们认 为 “ 正司 政 ,保 障构建社 会主义 和谐 社会 和在 县属 国列贫困县 , 公 当地 的政治 、 经济 、 文
法领域保 障人权 ,维护 人 民群众合 法 实践 中 , 我们将 重点放 在“ 正司法 ” 公 ,
公 正 司法 、一 心 为 民 是 司 法 为 民 权益的能力 ;. 强正确适用法律 、 6增 公 目的落实在“ 一心为民” 。 上
( ) 一 坚持 “ 两便 ” 原则 , 设立 “ 民 便 民” 思想在人 民法 院 的具体 落实 , 也是 与正义 的能力 。因此 , 坚持 公正司法 、 投诉点 ” 和法 庭人员 “ 向牌 ”方便 人 去 , “ 三个代表 ” 重要 思想 在法 院审判工作 心 为 民 是增 强 司 法 能 力 的 内在 要 民群众诉讼 ,方便人 民法 院依法办案 。
针 , 真贯彻 落 实 , 入归 结探 讨 , 认 深 是 护 国家 安 全 和社 会 稳 定 的 能 力 ;. 强 做到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 , 2增 做到 正 确践行 司法为 民 的要求 , 对于 加强 依法调解 经济关 系 ,促进社 会主义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 做到审判 司 法 能 力 建设 , 高 司 法 水平 , 力 场经济健康 发展的能力 ;. 提 努 3增强依法处 质量与审判效率的统一 , 做到法律效果 理矛盾纠纷 ,保障社会和谐 的能力 ;. 与社会效果 的统一。我们在贯彻最高法 4 实现 “ 正 与 效率 ” 司法 工 作 主题 公 的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司法为民,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各项利益,保证公民诉讼的良好局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法院司法为民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参阅。
司法为民心得体会范文篇一胡锦涛同志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和谐社会建设,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
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稳定、服务大局、打击犯罪、调处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神圣使命。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紧紧围绕保稳定、保民生、保发展的大局,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推动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
在新的历史时期,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的基本矛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首先要明确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有哪些新需求、新期待;其次是要明确司法工作与人民的要求有哪些差距,突出存在什么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审判涉及的领域更加凸显民生问题,不仅要保护人身、财产、婚姻家庭权利,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不仅要保护基本的生存权利,更要保护公民发展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把公民的权利设定和保护到哪里,司法保护就涉及到哪里,其广度和深度与人民利率息息相关。
公民在寻求司法保护时,不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快捷高效;不仅要求实体上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司法要廉洁,而且要求司法要文明,不仅要求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要求司法要公开,充分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
总之,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和要求日益增强,对司法保护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
从司法审判自身来看,司法能力、体制等诸多方面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改变这种现状,还需要一个较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将决定着司法审判事业发展的方向和结果,我们依靠谁,为了谁决定着司法工作发展的动力。
司法改革理念纵横谈

司法改革理念纵横谈(一)民主司法民主司法即让人民主导司法。
首先,让公民成为司法权的行使主体。
应当完善、充实陪审制度,使之成为真正有效的实践制度。
其次,让公民成为司法制度的构建主体。
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程序的内容均由公民直接或间接决定。
特别是,应当由公民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和进程。
这要求改革方案的确定和实施应当以公民的意志为准进行确定;对司法改革的评价,也应当以公民的标准为标准。
国家应创造条件让公民积极参与司法改革,通过有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咨询机构、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构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法学家、律师以及普通公民参加的司法改革听证会议、讨论会议,主动听取公民的要求和呼声,以维护公民利益。
第三,让公民成为司法权的制约主体。
公民对司法的制约表现为三种方式:一是司法官员的选任让公民间接或直接参与。
二是通过人大的间接制约。
在我国,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就是代表我国公民对司法进行的制约。
要在不违反独立司法的前提下,构建符合国际标准的对司法工作的制约机制,包括对司法官的弹劾、罢免制度。
第三种方式是让公民通过媒体监督司法活动。
根据宪法,我国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民主司法的重要途径,应当肯定。
当然,在媒体监督中,传媒也应当保持客观立场不能损害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与独立性。
(二)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以满足其愿望为归属。
具体而言:1.在立场、方式和态度上,司法应具有亲和性。
从根本上,应该将司法界定为一种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活动,而不只是简单展示权力的活动。
要消解片面强调司法权威化的趋势。
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民和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并以司法服务质量的高低作为评价其行为的标准。
2.司法方式应当具有通俗性,行为方式应具有平易性。
避免司法的专业化知识与方式成为老百姓享受司法服务的障碍。
3.司法救济的可接近性。
应当赋予和保障公民诉讼权,使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入司法轨道。
司法为民的出处和典故

司法为民的出处和典故
“司法为民”的出处和典故并没有具体的明确记载,它可能是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理念和原则。
“司法为民”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权益,促进人民福祉。
它强调的是司法公正、公平、公开,以及关注民生、服务人民的理念。
在中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其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
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中国整个司法制度中,表现在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审判中,法官会尽可能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在执行中,法院会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司法为民”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基本原则和理念,它强调的是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

“为民、公正”为核心的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贺志明王艳艳张梅姿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司法队伍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培育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培育(一)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从理论层面对法治理念理论基础和思想来源进行分析概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是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的理论基础和主要思想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本土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其内在逻辑关系从历史的维度考察法治理念的源起、演进和确立过程。
党的领导、执法为民和依法治国的内在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中国特色”;公平正义和服务大局的辩证统一,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和使命;党的领导、执法为民、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五方面内容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构成了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完整的内容体系。
(三)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阐述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及其价值;从功能价值、逻辑内容、概念演进等方面分析,指出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科学严整与创新开放的统一、实践特色与时代特征的统一,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从法治理念培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切入,着力探讨新世纪新阶段为民、公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基本路径,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大学生和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
二、“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及其弘扬(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稳定、最本质的部分,它高度浓缩了当代中国司法人员的行为理念和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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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代司法理念之司法为民郑小兵内容提要:本文从回顾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入手,阐明了司法为民的含义,并从理论的深层次探究了司法为民的内涵,从操作的层面论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最后归纳了实践司法为民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全文约9780个字。
关键字:司法为民理念一、司法为民理念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理念司法为民理念是最高法院为呼应新一届党政领导提出执政为民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是我国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开发点和落脚点。
探究司法为民理念的深层次意义,就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司法界的体现和发展。
“以人为本”理念中的“人”字即市民、公民的意思,它是一个社会的、法律的概念。
而最能体现市民价值的东西就是权利,权利是“人”的核心,“以人为本”即以权利为核心。
“以人为本”中的“本”字即中心的意思,主体的意思。
①“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以权利为中心,以人为主体,它强调人是世界的中心,人是世界的主体,赋予人自身以这个世界的主体、世界的中心的荣耀。
②“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并不是今天才产生的,我国历史上儒家学说中“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和孙中山先生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都曾闪烁过“以人为本”思想①见徐国栋著《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②见李永军著《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载于2002年第4辑《中国法学》,第67页;的火花。
③直到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执政以后,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后,“以民为本”的思想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催生了一种全新的理念——“以人为本”。
随着人们对这种理念的了解和接受,“以人为本”的思想也慢慢地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使它成为依法治国的最高价值追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的政治局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一届领导层亮出“执政为民”的施政理念,之后进一步阐释为“情为民所牵、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简称为“新三民主义”。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讲话强调,“三个代表”的本质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可以说,“新三民主义”的提出是新一届领导层执政理念的一个高度概括。
的确,在新一届领导层执政一年来,以其亲民、爱民的形象得到了社会上广泛的赞扬,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公正和协调发展等执政理念,把“以人为本”的重心放在社会的底层,放在关心社会上大多数百姓的这一个层面上。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新发展观。
新发展观被视为中共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要升华,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重大飞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④新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就是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就是要把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体性和谐发展。
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把人的世界和③见万鄂湘著《人权入宪的重要意义》载于2004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两会专刊。
④见《解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论以人为本》载于2003年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自身的和谐发展。
二、司法为民的含义“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
司法为民应是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
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司法为民的宗旨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
⑤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司法,本身就是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得到满足。
司法为民是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主题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
也就是说通过法院的公正高效的审判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真正达到司法为人民服务的目的。
在实践司法为民的过程中,社会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对“司法为民”这一宗旨产生了误解。
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认为法院被动受案就是冷漠的衙门作风,主动上门就是热情服务,甚至认为主动上企业的门,无条件减免企业的诉讼费用,这些就是司法为民的措施。
有的办案人员跟企业人士频频接触,也被说成是热情服务,一旦企业遇纠纷并进入诉讼,另一方⑤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语,见2004年3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当事人就会对办案人员产生一种不中立、不公正的印象,这就无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为归宿。
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字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其含义既包括平等主体的原告被告,也包括刑诉被告人,是依法进入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这里指的“民”不能简单理解为“人民”。
同样,对“司法为民”一词也要作理性思考。
我们不能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完全等同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政治术语。
三、司法为民理念在理论层面的深刻内涵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响亮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内容之一,其宗旨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在司法领域内的延伸和发展。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发展,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新实践。
树立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新理念,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
1、司法为民思想突出“人本位”的主体价值理念纵观学者们对法律本位的研究,不外乎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这三种。
义务本位是最早形成的,中国数千年的文化都是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人性长期受到礼教的压抑,个人观念、权利观念极为薄弱;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私权观念的增强,在资本主义初期,权利本位又成了法律社会的主流。
权利本位,即法律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法律设计、法律施行和法律教育均以权利为线索和中心,唯有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义务是因为权利而存在的,义务不过是实现权利的手段和途径,权利是一切法律活动的中心和灵魂。
再后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国家资本主义,又出现了一种社会本位理论,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体现了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一种调和。
而无论是义务本位、权利本位还是社会本位理念都离不开一个核心主体,那就是“人”,可以说人就是法律的本位,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要人来实现的,人是整个社会的核心,是社会前进的动力,人才是整个社会的主体,一切法律的设计都必须围绕着这个“人”来进行,“人本位”理念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本位理念。
它侧重的是对人的权利的保护、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的人性化,它是一切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
法律以权利为其本位,它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人们能更好地、充分地享受权利,使人们能更安宁、美满地生活。
“人本位”的主体价值理念体现在诉讼中,就是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
这可从两个层面把握,第一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不是司法之客体或手段而是主体,不能将公民和当事人置于被处置、被压迫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
第二个层面,公民和当事人是第一位的主体、中心主体或者说最主要的主体。
⑥也就是说,仅仅使公民和当事人在司法中不成为客体是不够的,更⑥见左为民、朱桐辉著《以人为本——司法改革的新理念》;要使其成为司法主体中的主体、第一位的主体。
以公民和当事人为中心主体,使当事人应成为诉讼活动的实质参与者和主要支配者,整个程序都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尊严,保障其行为自由。
2、司法为民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取向在目前中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司法改革为谁而改?如何来改?这关系到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即在国家与个人这两者之间,谁为第一性的问题,是为了使国家更好地维护阶级统治,维护整个国家的权威,还是为了还政于民,给百姓创造一个宽松、人性化的司法环境?司法为民,关键在司法,本质在为民,为民才是司法的根本目的所在。
民也就是人,社会的主体是人,司法就是为了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落实,使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生活在一个较好的法治环境之下,因此,司法改革的各项制度设计都必须围绕着这个“人”字来设计和安排,人才是司法的核心。
司法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人性化的司法体制。
在司法为民价值理念下的司法改革,也就是赋予和保障公民主体性地位,在司法制度的构建与运作中,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避免沦为客体的司法价值观。
⑦在司法改革中如何来体现司法为民呢?对此,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是这样描述的:“法院所面临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此举的终极目的则在于针对其顾客——诉讼当事人的需求而提供其所需的服务。
法院若忽视其向当事人提供合乎需求的服务而自我地从形式上去限定案件处理,则不免有本末倒置之嫌。
”⑦见左为民、朱桐辉著《以人为本——司法改革的新理念》;司法改革中司法为民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决定司法制度的构建,主导司法改革的方向。
依民主政治的要求,主权在民,司法权的运作亦应由公民决定和行使。
因此,司法制度的建构、司法程序的内容,当由公民以表决等直接或间接方式最终决定。
第二,司法体制设置以及相关制度的建构应便利公民。
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行为应当具有经济性。
司法制度之设计和改革应当便利公民、不辜负民众的期待,便利公民接近司法,即赋与和保障公民的诉讼权,使其首先能够快速、有效地进入司法轨道。
便利公民参与司法,使公民在司法程序中能低投入、高效率地行使权利。
第三,强调司法的公共服务性质。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司法制度的理性化,人们越来越多地强调司法的公共服务角色,即公共服务理论。
这种理论将审判视为一种产品或服务,将公民和当事人视为消费主体,法院和法官为服务者。
这种理论实际上蕴含了“公民为司法的根本”这样一种深层理念,这一理念并不单纯是人们对司法指导价值观的逻辑整理,而是人们对理想司法的态度和意向之明确表达和弘扬,是将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公理向司法制度的引入和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