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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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解析

能动司法的解析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的理念的提出,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

何谓能动司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

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我们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要更准确地理解司法能动性的含义,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司法能动性是否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

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

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法发〔2015〕14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系统论述,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加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宪法法律职责,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在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广大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审判、执行及其他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都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致力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一、坚持司法为民。

牢固树立人民性是人民司法根本属性的理念,努力实现司法工作服务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护人民的宗旨。

人民群众是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和最终评判者,司法公信力及其尊严权威归根结底是人民群众的口碑。

要把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好各类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依法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的工作目标和根本任务。

要按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的要求,畅通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期待,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治理念演讲稿

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治理念演讲稿

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治理念演讲稿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是今天的演讲嘉宾,我将为大家分享有关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治理念。

作为法官,公正司法是我们的核心职责,也是我们的庄严承诺。

公正司法体现了法治的核心要素,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民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公正司法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法律的严格遵守和公正判断。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则,是人民群众的保护伞。

法官要在法律面前公正无私,始终坚守法治的原则。

我们不得依据个人喜好、个人利益或其他非法律因素来裁判案件。

我们应当客观、公正地解读和适用法律,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除了依法判案,法官更需要秉持一颗为民的心。

我们所承担的是守护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法官作为责任重大的社会角色,需要时刻保持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了解人民群众的期盼和需求。

只有站在人民的角度,才能真正理解人民的困惑、痛苦以及权益的需要。

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心存敬畏,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真实、公正的裁判。

我们的目标是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合法权益,而不是扩大矛盾、加剧冲突。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治理念是法官从事司法工作的底线和追求。

这一理念要求我们在履行职责的同时,要时刻保持公正和廉洁。

法官要慎用权力,不得滥用职权;要时刻保持清正廉洁,严守纪律,坚决抵制一切形式的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

尊重人权、平等待人,是公正司法的基石。

我们要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偏袒、不歧视,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当平等对待。

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各界对司法具有充分的信心,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作为法官,我们既是法律的运用者,也是法律的传播者和推动者。

我们应该承担起普及法律知识的责任,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只有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守护神。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尊重法律、尊重法官、尊重司法的社会氛围,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2024北京海淀区初三一模道法试卷和答案

2024北京海淀区初三一模道法试卷和答案

2024北京海淀初三一模道德与法治2024.04学校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准考证号___________考生须知1.本试卷共8页,共两部分,20道题,满分70分。

考试时间70分钟。

2.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准确填写学校名称、姓名和准考证号。

3.试题答案一律填涂或书写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4.在答题卡上,选择题用2B铅笔作答,其他试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5.考试结束,请将本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一并交回。

第一部分本部分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

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项。

1.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___周年。

A.60B.65C.70D.752.一位网友分享了自己父母的相处日常。

妈妈做饭,把菜烧咸了。

爸爸说:咸了好下饭,吃咸了还能多喝水,多喝水对身体好。

”爸爸打扫卫生,不小心打碎了花瓶。

妈妈说:“旧的不去,新的不来,这个花瓶我早就想换了。

”这说明A.负面情绪危害身心健康,要合理宣泄情绪B.只有相互迁就,顺从对方,才能构建和谐家庭C.情绪的表达关乎人际交往,要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出来D.家庭成员之间相互体谅包容,可以增进理解、化解冲突3.她们是邻居,更是好姐妹。

年轻时,“姐姐”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生活拮据的“妹妹”。

年老时,“姐姐”失明,“妹妹”便成为她的“眼睛”,每天带她在小区散步,帮她做家务……这样的“闺蜜情”启示我们A.友谊是平等的、双向的,有付出就要有回报B.要学会接受一段友谊的淡出,接受新的友谊C.友谊需要呵护,以行动向朋友表达关心和支持D.竞争并不必然伤害友谊,关键是对竞争的态度4.从小患有“脆骨症”的他,只能依靠扭扭车行走。

他努力学习,以优异成绩考上大学后,组建科研团队,设计了一套骨骼辅助器具,实现了站起来行走的梦想。

未来,他希望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用智能化装备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加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加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

加强司法为民服务意识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司法为民服务工作,不断加强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司法为民服务意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改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贴心的司法服务。

一、服务观念的深入人心司法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以人民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官应该意识到,其工作不是为了让当事人去满足司法制度的要求,而是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和问题,以服务当事人的需要为中心,服务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因此,服务意识的建立需要从加强法官服务观念入手,将服务观念深入人心,使其成为工作习惯和工作原则。

二、制度建设的健全与完善司法为民服务必须要有良好的制度保障。

首先,人民法院应该建立健全有效的服务机制,真正做到“依法审判,精细服务”,这样才能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公正。

其次,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一网通办”办理平台,使当事人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获取法律服务和公共服务。

应该将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司法服务的重要基础,积极开展善意调解,为当事人创造和谐的诉讼环境。

三、改进司法服务方式一方面,应该加强法官宣传教育,教育当事人了解司法流程、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提高其司法意识和法律素养,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另一方面,应该加强法官分工服务,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促进司法服务的普及和提高。

四、优化服务方式和流程在司法为民服务中,流程和方式有很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优化服务流程、客观评价服务质量,让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取所需要的司法服务。

法官应该通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让当事人对司法工作充满信心。

五、廉洁自律司法为民服务必须把廉洁自律放在首位。

法官应该始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公正,依法兼顾当事人利益,不能为一己之私而违法乱纪。

良好的工作风貌是司法为民服务的重要保障,司法工作中,应该弘扬清正廉明的法治精神,坚决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和司法公正的行为。

结合法院工作,谈谈对践行宗旨、服务人民的认识

结合法院工作,谈谈对践行宗旨、服务人民的认识

践行宗旨服务人民在法院工作中,践行宗旨、服务人民是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宗旨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服务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目标。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实践:一、坚持司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院工作作为国家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工作人员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将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践行宗旨、服务人民的基本要求。

法院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处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提高司法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现代社会,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司法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院工作人员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努力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办案周期,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快地获得司法救济。

四、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法院工作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还包括普法宣传等社会职责。

法院工作人员要积极投身于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关注民生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法院工作要关注民生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时,法院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力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总之,法院工作作为服务人民的重要途径,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始终践行宗旨,以人民为中心,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普法宣传,关注民生问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出积极贡献。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一、法治理念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审判、全面贯彻执行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保障,应当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二、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人民法院要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增强人民群众信心的基础
三、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的司法家园,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人民法院要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司法为民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四、智慧司法
•智慧司法是人民法院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推动智慧司法的发展
•智慧司法能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便民化以上是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的相关内容,包括法治理念、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智慧司法。

这些理念是人民法院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并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这些理念,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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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这一理念的提出,不仅打破了传统经典的司法被动性理论,而且也触及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模式和路径。

针对这一个理念,主要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限制说。

本文试图在分别阐述各学说的理论依据的同时,简要的说明限制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展望我国司法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司法能动否定说1、司法的本质——司法被动性司法,即中立的裁判。

司法的前提即司法的可能性有二:一是司法权设立的合法性和司法机构的配置;二是纠纷的呈递,就是利益双方或关联者的自愿诉请,请求法院进行裁判的行为。

司法的前提,决定了司法的一个最根本的属性——被动性。

法院无权主动进行管辖,这是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保护公民权利的要求。

如果法院可以主动干涉和参与利益的初始分配,甚至直接或者间接决定利益和资源的二次分配,这对于社会和个人而言,是简直不可思议的!因此,否定司法的能动性,就是保障个人权益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从法律的发展史看,原始社会没有司法权,纠纷的解决是自发的野蛮模式。

直到国家的建立和司法机关的设置,司法权才真正发挥其相应的功能。

从弹劾式到纠问式的诉讼模式,再到职权主义和当事人诉讼模式的演变,可以发现人类在文明进程中逐渐认识到司法的本质——被动性。

司法如果主动的干预,即具有能动性,就会产生危机:一是社会治理危机。

政府的权力无限扩大,市民社会不断缩水,国家的初始归宿变得模式甚至扭曲;二是权利危机。

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难以维持,显得极为脆弱和易受干扰性,社会信用的建立需要更昂贵的成本。

另一方面,公民缺乏自主性和主体性,原有的协商、调解等社会纠纷解决方式被无情禁闭,社会关系的处理曾现单一化和简单化,使得公正性的自救和实现存在危机。

因此,司法只能是被动性。

2、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反向制约根据经典的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致相互制衡。

司法权的独立要求,司法权的行使不受来自立法和行政的不妨干涉和制约,以确保司法是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宗旨。

从表面看,司法独立似乎要求司法能动性。

但是其内在的含义是反向制约,即司法权的行使应该确保三权分立的一种动态平衡状态,也即司法权如果是恣意的和不受拘束的,那么立法权和行政权就受到了反向制约,从而打破三权分立的基本关系,其实质是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实现社会的共同福利。

一般的说,我们往往注意到了司法权的弱态性,而难以顾及司法的能动性及其带来的微妙变化。

在否定者看来,这是司法成本超标的表现,不利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反而对其他的权力产生反向制约,这是极为可怕的事情!这样说来,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擅自扩张一种权利的范围和空间,哪怕是细微的也是需要遏制的。

3、成文法——司法的范围成文法,就是法律通过文字的形式书面化后的载体。

成文法是法律成熟的技术化形式,是法律理论发达后,通过精密的立法技术,以严格的思维逻辑和缜密的法律体系进行系统化的结果。

在成文化国家,司法是被动的,它应该拘于成文法的规定,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

从严格到宽松的成文法主义的演变,都没有从本质上否定司法的被动性,而是巩固甚至加强司法被动性。

成文法的旨意在于限制法官的裁量权,通过法律的外观公示公信效力来达到规范行为的效果。

如果法律是恣意和富于空间的,而且决定权不是公民,也不是立法者,那么民主就会出现危机,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4、国情——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国情,无疑就是一种法律文化。

在漫长的传统文化和迅速融合西方文化的双重胶着下,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制度和理念的现实意义。

在传统厌诉文化下,司法权威和司法信仰的土壤极为贫瘠。

即使当下,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是不高的,法官的职业声誉是偏低的,司法权威的树立还需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信仰的树立绝非时日之事。

如果司法具有能动性,尽管从事实层面会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远看是不经济的举动。

哪怕司法能动性仅仅是一时之计。

因为,法官这一个职业群体还没有自发地要求能动性,法院发挥能动性的空间有限。

总之,倡导并实行司法能动性的时机还远未成熟。

二、司法能动肯定说1、司法为民——司法的社会回归司法为民,顾名思义就是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人民。

司法为民的理念与西方国家的是不同的,它着重与司法的人民性和能动性,在新中国建立前和初期比较突出。

如司法部门主动解决纠纷,下基层服务。

又如法官亲自取证,主导审判过程等。

这些都一定程度说明了司法能动性的存在,而且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适合西方三权分立。

立法关机是最高权力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司法机关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并对其负责。

司法机关的权利源于人民,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机关。

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具有能动性,这是司法的社会回归。

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等情况下,要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司法机关要主要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解决纠纷。

因此,应该肯定司法能动性的政治背景和现实意义。

2、法系融合——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性在英美法系,法官造法是创立判例的重要方式。

在判例法国家,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而在大陆法系,法官是自动售货机,要尊重成为法的规定,严格解释和适用法律,不可以超越法律自由裁量。

两大法系在法官的地位、诉讼模式和立法模式上存在着较为鲜明的差异,正是这样曾一度有人据此否定司法能动性的理论基础,事实上是不合理的。

在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趋势下,我国不断的借鉴域外法治的先进成果和优秀制度,频繁的法律移植使得我国明显的兼容了两大法系的特点,同时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也并不否认司法的能动性。

因此,在法律全球化的两大法律日益融合的背景下,肯定司法能动性并不是没有依据。

3、成文法——司法的空间成文法并不是完美的,其缺陷是明显的。

立法总是落后的,立法的依据是以及发生了的社会事实,立法的超前性是有限的。

成文法的抽象、封闭、概括使得法律条文显得死板、空洞以至于难以实现正义。

因此,法律注定是要解释的,只有解释的法律才能适用,而解释法律的主体不应该是立法者,而应该是直接接触和适用法律的司法者。

因此,承认司法解释的必然性,就必须肯定司法的能动性。

在我国,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解释权,司法机关在使用具体法律的情况下行使司法解释权。

既然存在司法解释,那么否定司法能动性,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不现实的。

4、转变——法官的审判司法审判方式改革在我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如何真正实现法官的审判,的确任重道远。

从微观的行为科学看,最后直接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是法官,不是立法者,也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公民。

只有确立法官的裁判权力,才能有效的确保法律的实行,才能逐步的培养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

由于我国法制起步晚,法官的整体水平确实不高。

但是经过近十年的培养的,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修养已经足够应付来自社会的压力和法律的困惑。

转变审判方式,更新审判理念,放宽司法裁量的空间和范围势在必行。

三、限制司法能动说——兼展望司法改革路径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考量,肯定说和否定说都具有一定和合理性和不足。

我始终赞成渐进式的司法改革路径,出于我国特殊国情的现实考量和法制成本的考虑,限制说更具可接受性,能够被民众认可,不会急速冲击司法的既有基础和理念。

如果司法能动性仅仅是权宜之计,是政策化的法律。

那么关于此的讨论似乎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但是从长远看,一种争论就可以解放思想,就可以为将来之行为提供自觉或者自发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这对于积贫积弱的中国法律和骑虎难下的司法改革不无裨益。

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使司法权的行使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作为。

法官紧随时代步伐,全力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

坚持能动司法,就是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就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就是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

总之,中国正经历着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

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社会变迁和新型权益纠纷,司法者不能一味地恪守司法被动的原则,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合理行使裁判权,以利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今天向在此间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发来贺信,要求把握司法规律、坚持能动司法,努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报联合举办的。

论坛上,160多名法学界专家与司法实务界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能动司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能动司法的实践创新。

长期以来,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一直争议不断。

正是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实践中,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

王胜俊在贺信中指出,司法的政治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发挥能动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满足群众需求,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审理执行案件,努力维护人民权益;司法的法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适应法治建设的进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

王胜俊强调,要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规律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出发推进能动司法;要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出发推进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论坛上讲话。

他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要工作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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