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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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mm

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mm

汽 照车 不货 同物 的运 运输 输保 方险 式按
海运货物保险
陆运货物保险
空运货物保险 邮包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上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2.外来风险: 一般、特殊
1.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由于军事、政治及行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承保风险 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 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 偷窃、破碎、渗漏、玷污、 由于偶然的、非意料 的灾害。恶劣气候、 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 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风险而引起的货物损 失,如战争、罢工、 雷电、海啸、地震、 如船只搁浅、触礁、 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交货不到、拒收等 洪水、火山爆发等 沉没、碰撞、失踪等
额外 续运 费用 费用
三、可保障海上费用
续运 费用
承担费用
额外 费用
遭遇海难后,在 中途港或避难港 卸货、存仓及运 送货物所产生的 费用。
为证明索赔成立而支付的相 关费用。如检验、查勘、公 证等。除保险人授权进行外, 索赔成立时负责。
总 结
风险
承保范围
损失
费用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二、附加险
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 交货不到险、进 常见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
口关税、拒收险、 Delivery)、已包含在一切险中。 黄曲霉素险等。 2、特别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战争险(war risks)与罢工 主要承保国家行政措施、政策法令、航海贸 险(strike 易习惯等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risks) 3、特殊附加险(Specific Additional Risks)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 副本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 - 副本

案例 甲公司以FOB贸易条件进口一批玉米,与 承运人A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为保障 该批货物的安全,又与保险公司B签订了海 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双方约 定保险金额为102万美元。后货物在海上运 输途中货物遭到海水湿损,货损比例为40%。 经各方的联合勘察,货物遭遇海水湿损的近 因是由于船舱盖严重腐烂,稍遇一般大浪就 导致海水的大量涌入,属于船舶不适航,承 运人不能享受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免责条款, 必须承担违反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
例:假定甲分别与 A 、 B 、 C 三个保险人 签订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 元、6万元、15万元。现保险标的遭遇火 灾受损,损失金额为 13 万元。则 A 、 B、 C三位保险人按照上述几种分摊方法各自 承担的赔款为多少?
六、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效果 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而不是在时间 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在损失发生时, 应考虑造成损失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 因,将远因派出在外。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nstructive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cular Tot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补偿原则的意义
1、损失补偿原则保障了保险关系的实现, 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 的经济补偿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 保险中盈利。 3、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4、避免将保险演变成赌博行为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

|雹^H EBEINONGJI摘要:经济全球化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交流活动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保证海上货物运输活动顺利进行重要环节之一,而保险利益作为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原则,是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能否承保的基本因素。

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其次介绍保险利益相关学说;再次,从国际贸易术语的角度对保险利益的判定标准进行分析;最后,从规范保险利益的概念、确定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保险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转移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河北经贸大学李文文1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1我国立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这样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的内涵也有所阐述。

司玉琢教授解释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就是保险利益。

汪鹏南则认为保险利益独立存在于保险合同之外,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可以明确确定的经济利益。

学者覃有土、孙积禄也认为保险利益就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系的主体对标的所享有的一种经济利益。

1.2英国对保险利益的定义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在保险利益发展过程中至关重要。

据该法第五条对保险利益的界定,保险利益的定义可以归纳为:在海上运输的货物无论在途中发生损害或者灭失,还是安全到达指定地点,也不管该货物是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是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只要是和海上货物有关系的人就能获得保险利益。

此外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一种作者简介:李文文,女,1995年出生,甘肃庆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

能被法律所许可,来源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的权利。

综合上述观点,本文认为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能够认可的,现实存在的或者未来能够明确的一种经济利益。

所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害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5.基本险的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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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与条款 1.一般附加险
负责赔偿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 体险别参见教材P148。 2.特殊附加险 承保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险 别参见教材P149。 注意:战争险下,保险公司仅仅承保水上风险。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法令、政策及 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称为特殊外来 风险。例如战争、罢工等。
注意:海上运输货物风险主要是指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但又不局限于海上所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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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损失
1. 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的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全部损失 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是指在运输 过程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 灭失或等同于全部灭失。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名词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Insured, 卖方或买方)就其所发运的货物按一定金额 向保险人(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 的险别,并缴纳保险费。
投保后,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若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保险人应按照其出具的保险单上的规定 给予投保人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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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一、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2.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或W.A. )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即货物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对于海上风险(包括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都承担 赔偿责任。 3.一切险 (All Risks, A.R.) 承保的主要责任范围: “水渍险承保范围” +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全部或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PPT

4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PPT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这是共同海
损成立的前提条件,即该危险必须是船、货 双方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救威胁船 货双方共同安全的危险; (2)共同海损的风险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 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对风险的错误估计不能 构成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行为,是为解救船 货安全而采取的自愿的行动;
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 或其他类似事故。
❖ (二) 海上损失(Marine Losses)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 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船或货 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 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 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程度 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 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 损和单独海损。
5.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分摊时,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 方和运费方。
进行共同海损分摊时, 一般遵循《约克——安
特卫普理算规则》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
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 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 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 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 失有:①1 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 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 烧毁;④拖船费用。
风险与损失risk & loss
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风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国贸第四讲

国贸第四讲

财产保险: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如出口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如寿险

按保险性质不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政策保险
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国际货运 保险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 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原则 双方恪守信用,保险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 投保人应就重要事实的申报、保证。 3.补偿(indemnity)原则,又称损害赔偿 原则: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 超过实际损失。
二、损失与费用
(一)海上损失和费用 损 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 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务 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 其他固体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原 因造成的事故。
区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意义在 于方便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
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 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 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 人所拥有。 被保险人可按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全部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法官判决:近因为战争,虽然在时间上看致损
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船只在中了鱼雷之后始 终没有脱离险境,触礁也是由于险境未解除而 导致的后果。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 属于一般船舶险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无赔偿 责任。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损失及险别三者之 间的关系: 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和损失所承保的责任范围

(二)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
投保人必须诚实地履行告知义务,并进行正确 的陈述;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必须 严格地履行其承诺的保证义务。
三、 补偿原则
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 补偿损失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被保险人获得补偿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案例5
:
1991年,我某公司与科威特外商签订一 份出口合同。合同签订后,在装运前,我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货运到科威特卸船后,存进码头仓库。在 存进码头仓库第三天,被炮弹击中,货物 全部灭失。问此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为什么?
二、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的 基础上加保。 (一)一般附加险 (二)特殊附加险
分析指导: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
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费用属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 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 为修船,将货物卸到岸上,一些货物遭到正常 损坏以及有关卸载储存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起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 船长下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茶叶和儿童 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海损案例4:有一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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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只有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投保。

2.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以最大的诚信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即为近因。

保险人只对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4.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

5. 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权。

代位追偿原则是保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以上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

在签订保险合同和处理保险事
故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这些原则,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和保险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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