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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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

桂职办〔2019〕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7月1日谢谢欣赏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谢谢欣赏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我区202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范围在我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二)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居住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四)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五)驻广西壮族自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配合协同,共同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得在一个证书上加盖两枚公章。

三、认定时间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结合我区实际,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如下:(一)系统平台开放时间:3月22日至7月20日。

(二)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5月12日至7月5日。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络填报个人信息教程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络填报个人信息教程

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络填报个人信息教程一、登陆填报站点中国教师资格网()为广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络个人信息填报官方站点。

请使用IE 7.0及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FireFox(火狐)、Google Chrome等浏览器登陆,不建议使用利用IE 内核二次开发的其他浏览器。

【方法】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引号内为要输入字符,不包括引号,下同),然后按回车键确认即可(见下图)图1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找到点击,就可以进入个人信息填报。

【注意】系统使用完毕后,请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退出”,以确保安全退出。

如多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报名,请申请人报完名后务必要关闭浏览器或点击“退出”按钮,否则,您的注册信息将被后续注册信息替换,导致您注册失败。

切记!二、个人信息填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流程如下:图2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流程其中①②②③是申请人自己完成,④⑤由注册、确认机构完成。

第一次报名的申请人,请点击“注册”按钮开始填报。

个人信息填报简要流程如下按照提示一步一步不难完成整个个人信息填报过程。

【注意】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执行相关操作。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须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按照本系统做出的定期注册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3、身份证信息填写时身份证号码长度应该为15位或18位,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应该为15位或17位!早期的教师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号为15位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第九位为带括号的“(0)(1)”输入时去掉“()”。

4、选择注册机构时,注意核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的认定机构;注册机构为“钦州市钦南区教育局”。

5、选择的选项请注意点击机构名称或前面的小图标可以展开下级机构,部分选项要细心展开才可以找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所需要的选项。

6、日期可以使用点击选取,也可直接输入,格式为YYYY-MM-DD,如1981-06-01,建议直接输入。

广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国际经验的视角

广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国际经验的视角

[] 杨 宜 勇 , 朱 小 玉 . 学 生 就 业 问 题 成 因 及 其 对 策 7 大 f 中 国 高等教 育 ,2 0 , (3 . J 1. 0 7 2 ) [ 】李 艳 萍 ,欧 阳玉 . 术 自由与 高 等 的 价 值取 向 【 】. 8 学 J 大 学教 育 ,20 , ( ) . 0 4 8
( 目编 号 :0 G 0 ) 的 阶 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项 9X7
【 者 简 介 】李 枭 鹰 ,广 西 民 族 大 学教 育科 学 学 院 常务 副 院 长 ,副 研 究 员 ,教 育 学博 士 ,硕 士 生导 师 ( 西 作 广
南宁 500 ) 3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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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和 非 师 范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认 定 教 师 资格 执 行 的 是 “ 重 标 准 ” 非 师 范 教 育 类 专 业 毕 业 生 申请 教 师 资 格 双 。 要 “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国家 承 认 学 历 的 师 范 在
院 校 补 修 相 应 层 次 的教 育 学 、心 理 学 课 程 ,并 取 得 合
取 这 些 能 力 最 基 本 的 渠 道 ,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渠 道 。 正 是
素 质 、学 术 素质 和 道德 素 养均 优 者 。

为 了吸 纳 这 样 的 优 秀 人 才 进 入 教 师 行 列 , 国家 高
度 重 视 教 师 资 格认 证 标 准 的建 立 和 完 善 。 19 9 3年 颁 发


设 ,机 智 生 成 ;放 弃 预 设 ,创 造 生 成 。也 就 是 说 ,预 设 要 具 有 弹性 , 遇事 多 一 手 ,以 免 临 时 被 动 , 做 到 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8•【字号】桂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承担着让每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坚持适度超前和优先发展原则,突出重点,分类建设,创新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教师教育新体系,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管理水平和专业素养,为我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坚持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以补足配齐为重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以农村教师为重点,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以领军人才、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实施教师队伍强质增量工程。

到2017年,教师数量基本满足全区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教师结构性矛盾基本缓解,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基本理顺,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普遍提高。

到2020年,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加强师德建设(三)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创新理论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确保教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广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广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

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教师资格条件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0.09.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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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人〔2002〕4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二年二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

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具体要求是:在学校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合格。

未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的,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面试、试讲,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合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语[2000]8号)等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身体条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

高等学校拟聘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

第三章教师资格申请第十条认定教师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5月、10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应向该校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高等本科院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等专科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各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在毕业时可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在学习期间学习了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的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就近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出具本单位所在地的证明。

4.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7.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一张。

8.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1.修学过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成绩单或成绩证明。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1. 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 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在试讲时,应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一式三份)。

(四)其他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提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的有关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凡提交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均应交验原件。

提交申请教师资格的有关材料不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缴纳规定费用(证书、表格、资料等工本费)外,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教师资格认定第十五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以下程序认定教师资格:(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三)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四)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

第十七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依照本细则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及工作程序:(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教育教学专家组成。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科小组,学科小组人员不应少于3人。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考察本校拟聘任教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建后15天内须将组成人员名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在报名截止之日起20天内,组织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将面试、试讲考核表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综合审查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等材料,在受理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该相互配合、协调。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权限是:1.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者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协助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人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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