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三条道德先验原则道德律功利主义义务论

一、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
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
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
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
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
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故而,人是自由的。
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
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
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
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
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
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
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
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
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
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
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
第六讲义务论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西方伦理思想漫谈07_康德的义务论

康德的原话是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 不将人的本质仅仅作为手段,也就是将一个理性
以找对象为例。 在找对象的例子中,当事人事实上诉诸了一个更
为根本的理由,即任何一个理性的人,在处于和 当事人同样的情况下,也会做出同样的决定。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的思路也是一样。当我思考一个
具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是否道德时,我会想像,任何一 个和我一样正常的、理性的人,也会做出和我同样的判 断。 由于康德强调行为者必须是理性的,而在西方,理性的 必要条件便是不能自相矛盾。因此,我们可以将康德 ‚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重新表述如下:
“绝对命令‛有三种公式,即‚绝对命令‛的第
一种表述(the first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第二种表述(the second formulation)和‚自主公式‛(The formula of autonomy)。
在康德看来,这三种公式都是等值的,都可以用
问题是,为什么一个理性的人,当他将一个准则
视为普遍法则时,这个法则就可以成为我们行为 的依据,就可以成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 的依据? 这是因为,在康德看来,对一个理性的行为者来 说,一个行为在此时此景下是道德的(合理的), 那么,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在相似的条件 下,这一行为同样是道德的。反之亦然。
一个行为道德上是正当的,如果它为一个具有善
的意志的人将会遵循的原则所要求。
这是‚自主公式‛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二、“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 述
关于‚绝对命令‛的第一种表述,康德有如下几
种说法: 为。‛
‚谨按照你同时要求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 ‚你应该这样行为,即你行为的准则仿佛通过你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康德是18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哲学观点和理论,其中最为著名的是他的道德哲学。
康德的道德哲学基于他的“义务论”,即人们应该出于义务
而行动。
这种义务并不是基于任何外部的奖励或惩罚,而是基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道德责
任感和自我承诺。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对内心感受及行为表现的道德规范。
人们
应该根据自己内心的信仰和责任来行动,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奖惩机制或者人际关系需要而
做出各种表现。
因此,“出于义务而行动”是一种充满自我信仰和自我承诺的道德准则。
在康德的理论中,这种道德义务可以被归纳为三个基本义务:个体应该以理性和自由
意志为指导,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和尊严负责;个体应该遵循普遍化的原则,如“不要做
自己不希望别人对自己做的事情”;个体应该将人类的无限价值视为他们的目标,即公正
性和平等性。
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强调了个体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自我承诺,它挑战了传
统的权利和福利主义的伦理观。
根据康德,人们不应该仅仅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快乐而行动,而应该出于内心的义务感和道德责任感来行动,这种行动并不需要额外的奖励或者惩罚,
而应该被视为人之常情。
总的来说,康德的“出于义务而行动”理论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由意志的道德准则,
它要求个体出于自身内心的道德信仰和责任感行动,而不是出于外部的奖励或者惩罚机制。
这种理论对于现代社会个体责任、公正性和平等性等方面都有重要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摘要】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人们应该出于义务而行动,而非基于个人情感或欲望。
义务性行动被视为道德行为的核心。
康德认为,只有当人们根据道德法则自发地行动时,他们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义务性行动与自律密切相关,自律是人们在面对道德冲突时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
义务性行动的内在动机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这种行动具有道德意义。
义务性行动也有其限制和挑战,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义务性行动仍需不断探讨和努力。
康德的道德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强调了道德行为的纯粹性和普遍性。
对康德“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深化对道德行为的理解,引导我们在道德抉择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键词】康德、义务性行动、自律、内在动机、道德意义、限制、挑战、道德理论、重要性、深化理解1. 引言1.1 康德的道德理论康德的道德理论是一种基于义务性行动的伦理学观点,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
康德认为,行为只有在出于义务的基础上才具有真正的道德意义。
他强调道德行为应该是出于纯粹的理性和道德法则的指导,而不受个人感情、欲望或功利的影响。
康德认为,只有通过自觉地尊重道德法则并出于纯粹的义务感去行动,人才能实现真正的道德自由。
康德的道德理论强调了出于义务而行动的重要性,强调了道德行为应该是基于内在的道德法则和纯粹的意志。
这种观点对于我们理解道德行为的本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我们探讨如何实现真正的道德自由和尊严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1.2 义务性行动的重要性义务性行动是康德道德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是他整个伦理学体系的核心之一。
康德认为,一个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是因为这个行为是出于义务而行动的结果。
义务性行动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人类特有的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人类能够超越自身的欲望和欲望,按照理性和道德法则来行动。
康德认为,义务性行动是道德行为的内在要求,是道德主体的自我加强和自我提升的过程。
只有通过义务性行动,人类才能真正实现自我价值和道德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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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道德义务论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道德命令、意志自律、善恶观念、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
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
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财富、荣誉、健康、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
人的道德命令从何而来呢? 康德论述了两个思想: 第一, 在道德世界中, 纯粹理性有着不依赖于任何经验而自己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 这种意志自律或意志自决的能力就是实践理性, 道德法则就是从中而来。
第二, 道德法则自身不需要证明, 也无法用经验证明, 而应从人的意志自身中, 从人的精神中去说明。
出于纯粹理性自身为特征的道德命令在康德看来有三个令式:( 1) 一个人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必须遵守一条人人共同遵守的道德法则; ( 2)把人当做目的,不能当做手段; ( 3) 道德律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就是因为每个有理性者都有颁布它的能力。
康德的道德命令有何特点呢?归纳起来有如下三个: 第一, 不管它的道德要求的内容如何,总应具有普遍性, 适用于所有的人, 它必然是先验的, 即一切道德法则实质上是一个先验的公式。
第二, 道德命令即绝对命令, 不应有任何条件, 它是自律的意志给自己制订的法则, 具有“我应当怎样”的强制性。
第三, 道德命令的正当性不因在实际行动中不能运用而受到影响。
( 三) 意志自律。
意志自律又叫意志自由, 即意志给自己出命令、定法律。
一个人既然能做到道德自律, 那么他也能够很好地服从它、遵守它, 这就是著名的“自己立法、自己遵守”即意志自律的原则。
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意志( 即理性) 自身颁布订立的, 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普遍有效性。
意志自律就是意志自己成为法律的一种特征。
康德认为, 意志自律是有理性的主体, 也是人的尊严的基础; 意志自律是人的行为是否包含道德价值的重要因素; 要肯定人的道德性就必须信仰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人可以在感性世界中不受自然的必然性的支配而去执行超感性的道德律。
康德所谓的“自由”,是不顾客观规律或摆脱客观规律的主观决定的行动。
这种“自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失败, 使人在实践中碰壁, 结果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 四) 道德情感。
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体系中, 确立了道德律令与人的行为本身以及对主观心理的影响, 认为道德律令与行为关系影响到人的主观心理时, 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就是区别于幸福论的自爱、自私、自满、自负的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心。
在康德看来, 这种敬重心乃是唯一的而同时又是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 敬重心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的。
由道德律令影响人的心理所产生的道德情感, 有两种社会作用。
从消极方面看, 道德情感对于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的自爱心加以限制。
康德认为, 人的自爱心是人的天性, 不能完全消灭, 只能加以限制。
从积极方面看, 道德情感使人对道德律令产生一种敬重心, 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令。
这时的道德律令就不再是一种绝对命令, 而变成了人的自觉动机。
敬重心不是快乐感, 而是一种奇特的情操, 使人觉得自己内心高尚, 感觉到人的价值和尊严。
有了敬重心, 不仅能使人的动机符合道德律令, 而且能使一切人自觉遵守道德律令。
( 五) 善恶概念。
在道德法则与善恶概念之间, 康德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世界观出发, 认为先有道德法则, 后有善恶概念, 道德法则决定善恶概念。
概括起来, 康德“善”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 “善”以及与之相对立的“恶”,乃是实践理性, 亦即自由意志的一个对象, 并且这一对象是在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结果。
康德认为, 并不存在一种本源意义上的、与理性的规定无关的、自在的“善”与“恶”,善或恶之所以成为实践理性, 也就是道德的一个对象, 就在于他们处在某个行为过程中, 与自由意志发生某种关系。
第二, 善或恶与自由意志发生的这种关系, 是以道德法则为契机的, 即善或恶作为行为的结果, 是由理性依据先天普遍的道德法则来判定、规定的。
善是我们依据道德法则必然追求的对象, 恶则是我们依据道德法必然憎恨的对象。
因此, 决定行为的善或恶的依据, 就是先天的道德法则。
第三, 这种由先天道德法则决定行为的善恶的说法, 实际上就是他的“按规则行动”的先验的道德方法论公式的展开。
他认为, 善恶不仅与人的苦乐感觉、与人的利益无关, 而且与外部事物、与神的意志也是无关的。
他在反对感性主义善恶观的同时, 也反对宗教神学的善恶观, 把自己的善恶观与宗教神的善恶观区别开来。
( 六) 道德公设。
康德在建立自己的道德义务论的体系时, 义务和幸福、理性和人性、自律和他律的矛盾不断出现。
面对这种矛盾的道德生活, 虽然康德极力反对幸福论, 但他又不能迥避人的幸福与人的自然情欲。
在伦理学上, 他把“义务”和“幸福”截然分开, 但并不否认人们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而只是要求人们在谈到道德法则时不涉及幸福的考虑。
如何解决义务和幸福、理性和人性、自律和他律的矛盾呢?一方面, 康德强调义务的绝对性, 要求在讲到职责时就不必顾及幸福; 另一方面, 他又提出三个道德假设: 其一,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其二, 人的灵魂是不死的, 其三, 上帝是存在的。
这充分暴露了他的伦理学的唯心主义本质, 在实际上已经走向了庸俗的信仰主义。
( 七) 至善的理想。
康德认为, 至善是道德的最高境界, 是德性和幸福的结合。
然而在康德看来, 德行和幸福的结合是极其困难的。
这是因为, 构成至善的两个因素中, 德行是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善, 幸福则是完整、圆满的; 尽管德行是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善, 但德行与感性世界、人的利害无关, 德行不能产生幸福。
德行与幸福的结合, 只有在超感性的道德世界中才有可能, 在现实的感性世界中是无法解决这一矛盾的。
特点:1.行为的规则决定了它是否被实行,唯有来自不相矛盾的规则,才能普遍化而被实行,因此“在别人也会如此意愿的情况下去实践行为”。
2.实践行为是彰显了人的理性的价值,一件事如果它是出于理性的规则而被实行,那么它就是道德上应该做的事,并且彰显理性的价值是人的存在目的之一,因此“不要把人仅仅当做工具来利用,同时也要把它当成自身的目的来对待”。
3.一件事如果只是“符合规则”,那么它是明智的,而不是道德的,容易有例外产生,可实行也可不实行,唯有“出于规则”,才能使人肯定理性价值的崇高与伟大,自动的服从规则使得行为必然被实行。
义务论的优点与缺点优点1.强调理性规则,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同而实行,并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导或学习。
2.注重理性的价值,能够维护人的尊严,而不是仅仅利用他。
缺点1.普遍化的规则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无法普遍化的例外情况反而容易常常被实行。
2.过于强调理性的力量,忽略由感性出发来驱使行为的人性,并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则是可疑的。
3.由动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并没提供实质性的基础,除了当事人,行为的动机只能被推测而无法得知,行为被实践通常只是符合规则而无法确定是否出于规则。
义务论考量的是行为的动机。
义务论者认为,注重行为结果的行为几乎都是感性所引起,常常是不可普遍化或是和行为预期的目标不一致的,“只有善意才足以被称为善”,善意表示它可以通过理性的判断而不会自相矛盾,良善的行为来自良善的动机,所以必须考量行为是否出于理性规则而可普遍化。
显见义务有以下几种:1.忠诚(或忠实):诚实、守承诺、履行契约。
2.补偿:为自己不公正的行为对别人做出补偿。
3.感恩:向别人表达感谢对自己的帮助。
4.公正:防止分配上的不均,使人无法获得应得的结果。
5.慈善:帮助他人改善道德、智力和幸福的状况。
6.自我改善:必须增进自己的道德、智力和幸福。
7.勿作恶(不害人):不伤害他人、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主张“义务论”伦理学的方法?坚决反对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和目的论的伦理原则。
他认为?正义是不受偶然的社会和自然因素影响的自律的理性人的一致同意? 是作为理性的人的自我构建。
这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是完全相契合的?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就成他批判反对功利主义和目的论的最有力的武器。
罗尔斯从康德的自律道德原则出发?设计论证了他的《正义论》理论原点“原初状态”理论。
康德通过对人的理性批判?证明人类启蒙时代的真正到来?证实了惟有人的实践理性才能够给人类制订普遍正义的永恒法则是从外在的世界去探寻?而是根植于人自身的实践理性。
人拥有的实践理性能力决定了人可以自我立法?建立道德的绝对命令。
这样的绝对命令是普遍的和自律的。
康德从而完成了西方近代道德哲学史上的“哥白尼革命” ——义务论伦理学的确立?由此建立了一个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这也就是契约论社会正义原则的最终依据。
?罗尔斯主张义务论伦理学的方法?坚决反对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和目的论的伦理原则。
这是因为他认为?正义是不受偶然的社会和自然因素影响的自律的理性人的一致同意?是作为理性的人的自我构建。
这样?也就是康德义务论伦理指出的?正义论的基础原则应当是意志自律、人是目的、形式主义的、正当优先于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