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4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税)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分工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一)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三)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四)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简称“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发放标准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发放。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江苏困境儿童补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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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一、什么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1.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主要包括: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下同)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戒毒、弃养的儿童;非婚生育,父母无监护抚养能力的儿童。
4.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
主要包括:二级以上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恶性肿瘤、颅内良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
5.贫困家庭儿童。
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主要包括:遭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失足未成年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可享受哪些保障1.领取基本生活费补贴;2.纳入医疗救助保障重点对象范围;3.江苏省“明天计划”项目(医疗);4.镇江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项目。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案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

社会工作服务优秀案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一、案例背景:2020年6月社工在下乡摸排时,经村里人介绍发现服务对象,在村干部的带领下与郑某一家正式接触。
经了解,服务对象应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但未登记在册,作为重点目标对象,社工与村干部沟通,代理监护人的同意下正式介入。
二、案例基本情况:O1.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张三(化名),4周岁,甲地村人,无户口。
目前由爷爷(有轻度精神障碍)抚养,母亲诊于乙地精神专科医院(儿时发烧出现精神问题,结案不久过世)。
经初步观察与评估,张三智力低下,性格内向、无法与他人正常交流。
其亲属和邻居向社工反映,张三自小由爷爷照顾,跟外界无较多沟通与互动。
02.服务对象家庭情况:张三母亲是一名养女,父亲不详(据知情人介绍,其母亲21岁时因受骗发生关系,生下张三)。
张三爷爷(张三母亲养父,张三自小就以“爷爷”称呼)除轻度精神障碍外,存在轻度“自闭”倾向,有自理能力,无劳动能力。
因此,其爷爷无事实监护能力,由伯公代理监护。
55轻度精神疾病图一接案与介入期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图图二结案后服务对象家庭结构图备注:家庭结构图示口男性。
女性回案主—关系密切―I\—关系不和或由甑表示虚程力的人日言生活∙■声一起04.服务对象社会支持:其伯公经济较为拮据,并无力抚养张三,且随着年纪的增长对张三的监护有心无力,村委也没有办法解决张三的抚养和监护问题。
家里经济来源主要靠低保补助,以及亲戚平日里的生活接济,维持温饱问题。
三、分析预估:01.问题分析:1.基本保障不足。
服务对象面临多重保障不足问题,一是基本生存保障主要依靠低保救助和亲戚接济维持温饱,服务对象无法获得充足的物质和经济的支持,限制了服务对象的发展与成长;二是缺乏户籍身份无法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将来也可能面临无法入学的问题。
2.监护能力不足。
服务对象父亲不详,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导致服务对象缺乏正常父母关爱和照顾,照顾人爷爷同样患有精神疾病,无法有效地履行监护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内民政发〔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9〕78号)和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决定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自治区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66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530元的基础上增加130元。
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88 元的基础上增加112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其中,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水平,按照30%、50%和70%的比例对一、二、三类地区予以补助。
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各盟市应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际增幅不低于8.3%。
二、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同步提高全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提标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其中,自治区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给予每人每月330元的定额补助,即在原定额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
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2023年度提标所需资金在同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既有预算中统筹解决,以后年度足额列入预算保障。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加强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
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予以分类保障。
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上浮不低于10%。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按照不低于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50%发放生活补贴,对其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在分类保障的基础上,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生活补贴。
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保障基本医疗。
对于困难的重度残疾、重病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首段起付线降低50%。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未满14周岁的困境儿童,救助比例和年度封顶线分别提高10%。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孤儿、属于特困人员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全额资助。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杭民发〔2020〕7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杭民发〔2020〕7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函〔2017〕67号)、《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任务举措落实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临安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9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以及杭州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4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重庆:1.5万余名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600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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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5万余名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600元生活补贴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综合)》2012年第10期
据新华网消息记者近日从重庆市民政局获悉,重庆首次建立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生
活补贴制度,自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4类困境儿童每人每月可领取生活补贴600元。
据了解,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
经调查,重庆目前有1.5万余名此类困境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大都是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他人,母亲再婚后的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没有能力顾及孩子,有些改嫁后甚至音讯全无;还有些是父母服刑的,孩子依赖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靠微薄的农业收入维持生活,虽说有的家庭享受了低保,但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孩子的学习生活费用。
重庆市民政局局长刘涛介绍,针对困境儿童的现状,重庆市决定建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将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纳入补贴对象,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600元,财政每年将为此支出1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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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一、项目名称:困境儿童审批二、设立依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民发〔2012〕132号) 三、申请条件: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具体包括: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四、申报材料: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2、监护人确认书3、父母死亡、失踪、服刑、重残四种情况的相关有效证明4、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5、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6、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五、办理程序:1、申请:对象或其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并报送对象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2、初审: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 1 页共 1 页孤儿基本生活费一、项目名称: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审批二、设立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三、申请条件: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四、申报材料:1、孤儿监护人确认书2、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3、父母死亡、失踪的有效法律证明4、孤儿本人和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5、孤儿本人免冠1寸照片2张五、办理程序:1、申请: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资料并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2、初审: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3、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第 2 页共 2 页城镇“三无”一、项目名称:城市“三无”人员审批二、设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办发[2011]52号)三、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城镇居民四、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初步审查并通过评议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2.审核:(1)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合格后交由镇、街民政办核查;(2)由镇、街民政办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3.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第 3 页共 3 页农村五保审批一、项目名称:农村五保户审批二、设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三、申请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四、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初步审查并通过村民评议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2.审核:(1)经村委会初审合格后交由镇、街民政办核查;(2)由镇、街民政办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3.审批: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供的申报材料做出审批意见。
第 4 页共 4 页100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一、项目名称:100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三、申请条件:凡年满100周岁,户籍在本区的老年人; 四、申报材料:1.100岁老人领取营养补助申请书(村组盖章)2.100岁老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身份证件3.铜梁区100岁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申报审批表4.100岁老人委托他人领取营养补助的委托书(村居委会盖章)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所辖镇、街民政办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做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做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1)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同意发放高龄津贴4.送达:在承诺期满后,由申请人所辖镇、街民政办领取行政审批决定文书及相关证件。
第 5 页共 5 页90岁至99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一、项目名称:90岁至99岁老人高龄津贴申请二、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三、申请条件:1.凡年满90—99周岁,户籍在本区的老年人; 四、申报材料:1.90—99岁老人领取营养补助申请书(村组盖章)2.90—99岁老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身份证件3.铜梁区90—99岁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申报审批表4.90—99岁老人委托他人领取营养补助的委托书(村居委会盖章)5.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五、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人到所辖镇、街民政办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如不能做出决定,则出具接收材料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做出决定的时间);2.审查:(1)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由我局老龄办工作人员根据核查情况及申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同意发放高龄津贴4.送达:在承诺期满后,由申请人到所辖镇、街民政办领取审批决定文书及相关证件。
第 6 页共 6 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项目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设立依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3〕141号) 三、申请条件:(一)资格条件。
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书面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
居住地应当是有固定居所且连续居住3个月(含)以上的住地。
连续居住不到3个月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未居住在一起的,其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第 7 页共 7 页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2)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1)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2)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3)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4)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 (5)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程序:(一)户主申请(二)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审查受理。
(三)调查核实:调查采取以下方式:1.信息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 8 页共 8 页2.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3.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情况、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
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三)镇(街道)民政办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四)镇(街道)审核(五)区民政局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下发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低保审批决定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办理地点: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办理人员:各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第 9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