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论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是一种用注释的方式来研究法律的学术流派,其中最重要的法学家就是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中世纪法学派产生的背景有很多,首先,它受到学术上的影响,即由于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中世纪的学术界开始受到经典文学和古希腊和罗马文学的影响,因此中世纪法学家受到了新思想的影响,并将新思想应用到法律学上。
其次,它受到社会上的影响,即当时德国法学家正在反对罗马法,努力推动德国法的发展,因此中世纪法学派的产生也是响应这一要求的产物。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对中世纪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法律学研究的方式,引入了注释的方式来研究,而不是像古代那样依靠经典作品和各种类型的著作来研究,因此更容易让法学家们发现历史上的法律问题,从而更好地掌握已有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的法学家们提供了更多的思路和灵感。
其次,它推动了当时的法学的发展,使得德国法律系统得以完善,而不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开始具有自己的法律系统,这使得德国可以更好地实践自己的法律,也使得德国法律变得更加现代化。
最后,中世纪注释法学派还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为现代法学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现代法学理论得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
总之,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是一个在中世纪由德国法学家建立起来的法学派别,它的产生使得德国法律的研究、编纂和发展得到了很大的推动,并对当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学-德国商法法典化、去法典化与现代化:历史脉络与启示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19世纪德国法学派别
在19世纪,德国的法学派别主要有历史法学派和哲理
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也被称为历史实用主义批判法学派,它强调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对法律的影响,并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产物。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萨维尼等。
胡果将历史性的实用主义批判引入法学领域,他认为法学家应该关注历史和比较观察,而不是抽象地思考法律原则。
萨维尼则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发展到极致,他主张法律是民族精神的历史体现,认为只有通过历史的研究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本质。
哲理法学派,是19世纪德国的另一个重要法学派别,
代表人物包括康德、菲希特、谢林、黑格尔等。
他们将法律看作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普遍性原则。
康德和黑格尔等人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们提出的法律理论为现代法律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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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历史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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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评论作 出介绍 , 并借 此对 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提出意见 。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

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及意义在历史法学派暂露头角之前,西方法学阵地最主流的法学流派分别是:传统的自然法学、十九世纪的分析法学和二十纪的社会法学。
此三大学派分别从抽象价值、逻辑形式和社会效果三个不同角度来研究法律。
然而,这些法学派的研究方法都有着自身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自然法学在十八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占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形成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力量,支配着当时的法律与社会意识,它的精髓透彻在法国的各种法典中,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等。
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貌似周全合理,但有两个致命的弱点:第一,它使法律固定化、永恒化,使它的保守性越来越大于它的革命性。
第二,自然法的前提纯属人为的抽象设定,尽管“正确”得无以附加,但它不能解决抽象前途与实际社会的矛盾。
这种自然法实际成了一种任意的主观的臆断的学说。
再如,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仅仅是由概念、规范组成的纯粹形式,其思想来源只有立法者的。
法律的科学性仅表现在其内部逻辑推理的严密程度,与法律以外的任何因素无关。
因此导致了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成为一切专横法制的辩护士。
另外,社会法学派虽然克服了传统法学理论脱离实际的错误,使法律直面社会,立见成效。
但由于人们对社会的理解实际是不同的,因此社会法学最终走向了它的反面也成为一种任意性的学说。
于是,我们期待新的学说来充实法学的研究。
一、历史法学派的兴起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初在德国首先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思想派别。
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战败。
波旁王朝在法国复辟,反法同盟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重新分割欧洲领土和殖民地;接着,俄、奥、普三国又结成维护封律统治的“神圣同盟”。
作为这一短暂历史时期的一个插曲,在德国,围绕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问题,开展了一场激烈的论战。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
戴菩教授在《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这遭到当时社会上很多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浅析德国历史法学派与民族精神

浅析德国历史法学派与民族精神作者:杨静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17期摘要:在这本书中主要收集了萨维尼与历史学派的全部中文著述,以及所有译作,概分为上部德国历史法学派、中部民族自然言说、民族精神,下部萨维尼传略三部,旨在追溯历史法学的源流演变,于梳理学思中阐述其思想,将得失的总结寓于影响的启发过程,期于历史观照和文化比较中,汲取历史教益,增益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
通过阅读本书,本人对德国历史法学派与民族精神讲述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德国历史法学派;民族自然言说;民族精神一、历史法学观的产生与背景伴随法国大革命产生的启蒙运动,西欧思想界进入了一个理性主义的时代。
理性主义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历史主义学派在此时作为理性主义的对立面应运而生。
这两种思想的相互对立和在对立中演进就构成了整个18-19世纪西欧文化的背景图像。
浪漫保守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之—赫尔德认为: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在历史演变中的每个时段都具有其独立之意义,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与幸福的社会理想。
这种历史观又影响着其民族文化观的形成。
他进一步认为:在上帝的眼中,每个民族都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所有民族文化都是完全平等的,只有异同之差别,没有所谓价值上的差异。
这种民族文化观在法律领域进行思想渗透,进而便形成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
拿破仑的军事失败以及封建王朝在法国的复辟,使人们对革命产生怀疑,同时也对革命者所信奉的理性主义进行冷静的反思。
同时在民族主义思潮盛行,德意志试图建立一個以自己为主导的民族独立国家。
因此,就急需一种适应这种需求的思想体系去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支柱—古典自然法学的普遍主义相抗衡。
当时的德国的资产阶级力量还没有充分壮大,因而只能依靠现有的统治阶级进行改良,而不能像法国资产阶级那样进行暴力革命。
这种时代背景也促使主张法律渐进性发展的历史法学派的到了各派的支持。
与此同时,面对德国的国内外形势,萨维尼的法学同行蒂博提出:德国应效仿法国立法者经验,为德国创制一部拿破仑法典式的民法并以此促进德国的统一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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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德国历史法学是一种以哲学思想的本源和德国特有的文化历史特征为基础的法律学派,它产生于十九世纪初期的德国,是欧洲法学史上体系较完整、影响较大的法学派别。
德国历史法学的发展及其意义将探讨如下:
一、德国历史法学的产生及发展
1.德国历史法学的产生
德国历史法学的诞生要追溯到18世纪末早期,起源于当时出
现的理性教义运动,此运动强调对传统法律的批判,并以实践为准则,以私法规范为核心,取代传统流派以公法规范为核心的法学思想。
1790年,爱泼斯坦·康德(Immanuel Kant)的
《启示录》首先提出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概念,他把这种法学派式地定名为“德国历史法学”,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继者追求的理性化、现实化和社会化法学家的追求。
2.德国历史法学的发展
20世纪上半叶,德国特拉布宁(T.Tielebrun)、马克斯·默勒
拉尔(Max Muller)等人也分别建立了基于理论的德国历史法
学派,将德国历史法学与哲学、历史学、神学等结合起来,为德国历史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世纪末,唐斯(D.Tans)等人又提出了社会历史法学的概念,强调了因民族性而演变形成的法律历史演化及其积极作用,使得德国历史法学派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认可与影响。
二、德国历史法学的意义
1.理论意义
德国历史法学从理论上探讨了法律的发展演变及其起源,它的诞生使得我们能够深入探究人类社会法律的实质和本质,明了其文化历史性、时效性、民族性和社会性的实质内容,以此为基础构建现代民族的观念。
2.实践意义
德国历史法学突出重视社会实践和实际应用,它强调遵循实际历史发展,从历史演变中寻求新发展,试图解决当前社会问题,它探索了以实践历史为准则,实施科学现实主义的新法学思想,以及以保护人权为关注焦点的人性化法律理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结论
德国历史法学是一种以哲学思想的本源和德国特有的文化历史特征为基础的法律学派,它的发展不仅对欧洲的法学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而且对当今国际法律的完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的理论意义在探究人类社会法律的实质和本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的实践意义则在于探讨新法学思想、重视实践历史和保护人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