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分红保险国寿

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
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
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 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
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
应日止。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 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
交费期间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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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介绍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介绍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福禄双喜重磅出击

私营大企业主 卖点:
企业经营风险大,竞争压力大,资金时常感到紧张,福禄双喜可以在 其经营低谷时有退路,在其顺利时锦上添花。
富太太 卖点:
现在社会诱惑太多,丈夫应酬又大,企业经营的风险等方面均导致 安全感的缺失,福禄双喜组合正好可以作为短期投入、定期返还、大病 无忧的家庭稳定器。
土地拆迁(等)补助户 卖点:
福禄双喜
17121 17121 1712.1 * 22=37666.2(至75周岁) 50000(主险保费) 50000 17121
平安富贵人生
20653 8659 1858.8 * N (至终身) 50000(主险保费) 无 8659
同等缴费情况下, 福禄拥有高额满期金和较高的重疾给付金!
• 30岁男性,选择5年缴费,同样17121元的主险基 本保额,17121的附加重疾保额,比较如下:
投保示例一
福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福禄双喜保障计划
主险保费
附加福禄重疾 附加豁免保费
100000元
6390元 703元 每年缴费 107093元
基本保额:
选择5年交费
171210元
累积交费:107093元/年*5年=535465元
利益分析
生存保险金:
每两年返还生存金17121元,共返还22次,累计返还376662元
保险责任
主险缴费 附加重疾缴费
福禄双喜
10000 639 10639 1712.1 * 22=37666.2(至75周岁) 50000(主险保费) 50000
平安富贵人生
8290 1264
每年总缴费
生存金 身故金 满期金
9554
1540.9 * N (至终身) 41450(主险保费) 无
中国人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条款

第六天 64分
第七天 128分
第八天 256分
第九天 512分
第十天 1024分
复利3%
十六天 655.36 二十二天 41943 二十七 1342177
十一天 20.48
十二天 40.96
第十三 81.92
生存金、分红双OK!
十四天 163.84 十五天 327.68 十七天 1310.72 二十一天 20971 二十六 6710886 二十三 83886 二十八 2684354
私营企业主
白领阶层 50-60岁 中高端市场
富太太
亮点一
本金保证有 生存返还快
75岁满期保险金返还所交保费(不计利息)
1、与同业产品比较本金返还快,75岁还本符合 大多数人的消费心理 2、满足客户还本需求,提高资金抵御风险能力 3、强化客户零成本赚钱的感觉
亮点二
10% 10% 8% 6% 4% 2% 0% 双喜
银行存款居高不下
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国 外资金不断涌入
贸易顺差持续,外汇收入 继续增加 银行信贷不断扩张,市场 货币 资金不断增加 多
负利 率
负利率影响下,居民财富保值堪忧 ,寻找新的渠道势在必行!
市场上大量闲散资金
房地产 虚假繁荣
产能过剩 渠道 绿豆、大蒜 重复建设 窄 夏粮炒作
2010年
开门红中,分红险一马当先
分红险中,短期交独领风骚 短期交中,三年期势如破竹
三年期交,福禄双喜定乾坤
百亿双喜 盛世经典
投保示例
福先生为0岁的儿子大宝投保福
禄双喜
每年缴费:10000元
基本保额:11625元
选择3年缴费 累积交费:10000元/年*3年 =30000元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福禄康宁大组合----中国人寿

国寿福禄尊享保障计划示例
福福,0岁男,主险年交保费60万元,交费期五年,参加福禄尊享保障 计划:
所获取的各项保障 1)每2周年生存领取 主合同10%:118392元,假设被保险人生存至99岁,
可领取生存保险金:118392元/次×49次=5801208元 累计各项保费:主合同年交保费600000元,附加重疾提前给付 年费交合2)保计假费:设4654中9968等06元0红元,利,附累5加年计定共生期投息重入如大32客疾49户病30生豁0元存免。至年9交9岁保共费领39取00红元利,保
福宝宝满期时, 领取生存金( 698856元)+满期给付金(500000元)+假设中等红利( 1195600元)
共获得收益1894456元!
每两年领取18888元,累计698856元
0周岁
满
期
身故保险金,最高为50万元
保 险
金
每年享受分红,假设 中等红利,满期时累
积1195600元
50
万 元
5周岁
7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岁
2005年最受欢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第一名: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第二名: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福:满期还本 长寿增福
生命保障 爱心延续
禄:两年一返 固定收入
享受分红 添财添禄
海外上市六周年,国寿真情回馈,
隆重推出最新理财产品——
爱家保障计划
特色一:生存领取见效快 满期返本享晚年
两年返还10个点,生存领取见效快; 保险期满有本返,快乐养老享晚年!
特色二:重大疾病有保障 固定返还不打折
698856元。 满期保险金: 75岁时可获得500000元,使老年生活更加丰富 身故保险金: 交费期满后最高生命保障为500000元 保单红利:
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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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肝性脑病;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持续性黄疸;2.腹水;3.肝性脑病;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二、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额、满期保险金额按主合同约定重新确定。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八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投保人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因主合同责任免除情形导致主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三条释义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