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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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奖励录取的品学兼优的新生,复旦大学专门设立了新生奖学金。

一、设奖等级及金额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2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优秀奖:5000元二、评奖资格1. 凡符合以下评奖资格的申请者,经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授予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特等奖:当年高考投档成绩(不含体育特长类加分)位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省生源文史类第1至5名、理工类第1至10名。

2. 凡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评奖资格的申请者,经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授予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一等奖:1)当年高考投档成绩(不含体育特长类加分)位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入复旦大学生源前列,经招生办公室确认后发放;2)高中阶段在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3. 凡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评奖资格的申请者,经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授予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二等奖:1)参加复旦大学2016年“望道计划”体验营、“博雅杯”人文学科体验营,入围面试且最终排名位列前10%;2)高中阶段在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中获得二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凡符合以下评奖资格的申请者,经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审核后,可授予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优秀奖:参加复旦大学2016年“望道计划”体验营、“博雅杯”人文学科体验营,入围面试且最终排名位列前20%。

三、实施办法1.复旦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当年度被复旦大学录取且最终来校报到的本科新生,不包括各类预科升本科、内地班及港澳台侨学生。

2.凡符合评奖资格第2条第1项、第3条第1项、第4条的新生不需提交申请,将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评定;符合其他评奖资格的新生入学后由本人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

3.申请者须填写《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由招生办公室审核;符合多项申请资格者,奖项不可兼得,取最高奖项。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一、评定对象:临床医学五年制及八年制专业本科阶段的中山班学生二、评定指标:奖学金综合评定采取百分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成绩(70%)奖学金评奖学年平均绩点占70%2、综合素质(20%)(1)班级学生互评(10%)(2)辅导员评分(10%)得分项目:①担任学校、医院、支部、班级职务或组织活动②积极参加社会、学校、医院、班级组织的公益和集体活动、体育锻炼、学术讲座等③园区、医院寝室卫生检查连续一学期良好以上④各类竞赛获奖、获精神文明表扬等扣分项目:①纪律:旷课、无故缺勤扣3分/次、迟到扣1分/次;未请假不按时注册扣2分/次;未按相关规定请假而擅自离院离校者扣5分/次②寝室安全和卫生:发现使用违规电器第一次扣2分/人,第二次扣5分/人;寝室脏乱第一次扣2分/人,第二次扣5分/人③精神文明:投诉扣3分/次;违反《中山医院员工着装规范》扣2分/次论著摘要、综述、病例或个案报道(必须第一作者)在以上分值基础上相应减半。

以上期刊分类以《复旦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国内权威和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如果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与已发表论文相同,则不重复计分。

4、以下情形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1)违反《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并受处分者;(2)寝室发现违规电器、卫生脏乱三次以上,或被园区(医院)通报“最差寝室”者;(3)违反医院临床、科研、宿舍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统计时限:评奖学年即上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四、上交材料:相关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如论文发表杂志封面、目录和正文;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教育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学生工作党总支2015年11月。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2008-09-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复旦大学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须由学生自行申请。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三条复旦大学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

第四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小组成员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与发展处、财务处、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等部门的领导及部分院系代表。

相关职能部处领导更换时,由新任领导自然接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评奖对象为复旦大学在籍在册的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奖学金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民族学生奖学金和复旦大学本科台湾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组成,此外复旦大学还将针对获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奖助学金。

第七条获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者可同时兼得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其他各项本科生奖学金(奖助学金)获得者可同时兼得奖学金的荣誉,但所获奖金不可兼得,学校将择高向获奖者配发奖学金(或奖助学金)。

第九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制定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十条复旦大学全体在校本科学生在评奖学年中有下述任意情况者,不具备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1)德育综合考评不合格者;(2)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者;(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4)未通过当年度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

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在复旦大学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特设立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评奖对象为在复旦大学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及华侨本科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第四条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其中,一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元。

第四章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

第六条复旦大学在校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院系上报的初审获奖名单,通过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五章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及监督第八条复旦大学在收到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各有关院系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条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2013年8月。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复旦大学为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须由学生自行申请。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三条复旦大学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以及对各项奖学金的最终审核。

第四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小组成员为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外联络与发展处、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的领导及部分院系代表。

相关职能部处领导更换时,由新任领导自然接替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评奖对象为复旦大学在籍在册的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奖学金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民族学生奖学金和复旦大学本科台湾学生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组成,此外复旦大学还将针对获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奖助学金。

第七条获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者可同时兼得其他奖学金的荣誉和奖金。

第八条其他各项本科生奖学金(奖助学金)获得者可同时兼得奖学金的荣誉,但所获奖金不可兼得,学校将择高向获奖者配发奖学金(或奖助学金)。

第九条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授权学生工作部(处)制定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十条复旦大学全体在校本科学生有下述任意情况者,不具备复旦大学本科生各项奖学金的申请资格:(1)德育综合考评不合格者;(2)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者;(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4)未通过当年度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

(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出境交流休学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学生不得参评其休学期间所在年度的各类奖学金;休学不足一学期,且回国参加相关考试者,需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过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该年度各类奖学金。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复旦大学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复旦大学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审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复旦大学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上海市教委的分配名额确定。

第七条复旦大学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向学校提出上海市奖学金的申请。

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八条复旦大学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制,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学校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在收到上海市教委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颁发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上海市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复旦大学2010级奖学金评定方案

复旦大学2010级奖学金评定方案

2011-2012学年10级通信科学与工程系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草案)一、根据《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和《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原则1、奖学金旨在鼓励褒奖在校学习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在校本科学生。

2、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须由同学自行申请。

3、根据学生在该学年表现情况进行打分,按总分高低依次确定奖学金奖项。

4、若总分相同,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次,优先考虑业务学习分数高者。

三、评定资格1、有下述任意情况者,不具备奖学金的申请资格:1)德育综合考评不合格者;2)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者;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处分者;4)未通过当年度大学生身体素质测试者。

(因病或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除外)2、2011-2012学年若因公出国、出境交流休学一个学期以上(含一个学期)的学生不得申请奖学金;休学不足一学期,且回国参加相关考试者,需有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过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参评奖学金。

四、评定细则总分100分,由综合素质分(20分)和业务学习(80分)两部分组成。

(一)综合素质分(20分)(以百分制评分,再折算为20分制)1、思想道德素养(20分)评定方式:自行申报后,由奖学金评定小组评分,最终由辅导员进行调整。

1)政治思想(12分)(1)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认识、态度;(4分)(2)参加政治理论和形势任务课学习的情况;(4分)(3)思想上进,向党组织靠拢,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生活;(4分)(4)形势与政策课缺席一次扣2分。

2)道德素养(8分)(1)良好的道德修养,正确的生活理念,积极的学习态度;(2分)(2)尊敬师长,尊老爱幼,尊重他人,礼貌待人,关心他人,团结同学;(2分)(3)关心集体,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为班级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2分)(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正确的是非观念。

(2分)2、寝室文明卫生(10分,每学期5分)(此项累计不能够超过10分)评定方式:以学期为单位,根据宿舍管理员打分对男、女寝室分别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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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褒奖在校学习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须由学生自行申请。

第三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是复旦大学所有在籍在册的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高职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年提前一学期评定。

每学年的获奖人数占有参评资格本科学生人数的40%。

第五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设奖等级及金额
(1)一等奖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3%,奖金额 3000元及以上(含3000元及以上的校外冠名奖学金)
(2)二等奖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12%,奖金额1500元(含1500元)到3000元(含1500元至3000元的校外冠名奖学金)
(3)三等奖占有参评资格学生总数的25%,奖金额1000元(含1000元)至1500元(含1000元至1500元的校外冠名奖学金)
毕业班最后一学年奖学金金额减半。

第六条凡获得校级校外奖学金的学生,学校将同时授予其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并注明其所获校外奖学金名称。

第七条凡符合《复旦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例》所规定的评定条件者,均可参评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复旦大学各院系根据学生在该学年中的表现情况对学生进行打分,具体评定办法,各院系参照如下标准自行制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一)综合素质分(占20分),包含思想道德素养和身体素质能力,具体考察指标如下:
(1)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认识、态度;
(2)参加政治理论和形势任务课学习的情况;
(3)学习目的、态度、学风情况;
(4)关心集体,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是非观念;
(6)个人基本道德修养,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劳动态度,卫生习惯;
(7)参加社会工作,校园文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8)自愿参加无偿献血。

(9)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竞赛:根据学生参加校、系、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评定。

(二)业务学习(占80分)
(1)学习成绩(占70分):按学生所学课程的实际考核成绩,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Σ加权后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
S = ——————————————————
Σ各门课程学分
各门课程的权重由各院系根据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所占地位确定。

(2)创新与实践能力(占10分):根据学生在本学年中的学术研究、专业学习或实践、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技能等方面的表现测评打分。

上述(1)、(2)两项所占具体比例,由各院系根据学科和年级特点自行调整、确定。

第九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每年9月由学生工作部(处)下发各院系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人数,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和细则自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将对细则进行审核及存档。

(2)复旦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模式,各院系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打分、初审后,应将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系统进行申报。

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条学生工作部(处)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各院系可从年度下拨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中提取10~20%
的金额,设立单项奖,以表彰在某一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单项奖每人1000元。

奖项名称由院系参照学校设奖情况并结合本院系实际自行决定,并将设奖情况和获奖学生名单及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复旦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可与复旦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复旦大学本科生专业奖学金兼得。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08年 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复旦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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