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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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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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地保障) 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2章 实施程序第六条(底数调查) 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自愿申请) 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 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规模测算) 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2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2022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工作方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层面管理体制】国家设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该机构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相关工作。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是指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经营单位(者)及其所管理的护林员、草管员和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及时发现、报告森林草原火情并积极实施先期处置。

第五条【地方层面管理体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可以设置森林草原防灭火专职指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境内开展的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活动,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依法开展,科学管理。

3.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4. 责任明确,追究到位。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项目环评要求铁路建设项目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第五条环评程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以及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

第六条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应涵盖铁路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水资源等方面的可能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治理措施。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七条保护措施的落实铁路建设项目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物的排放和环境破坏。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铁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减少对周边水源和水环境的影响,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环境监测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项目周边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四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应急预案铁路建设项目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时,铁路建设项目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减轻危害,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环境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铁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内部管理。

2022年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0篇

2022年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0篇

2022年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0篇金额,收入包括融资流入、销售收入、租赁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所有现金流入,支出包括工资、奖金、员工福利、办公费用、车辆费用、工程支出、广告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支出、税负支出、归还借款支出、财务费用、投资预算等所有现金流出,在每年1月1日以前经各中心总监签字后报送财务管理中心。

三、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大纲精神及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年度预算,从公司全局的角度对年度计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并提出调整修改建议,形成年度财务预算。

四、每年1月25日前财务管理中心将年度预算提交计划管理中心。

五、每年1月28日前,本年度财务预算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并经集团总裁签发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六、如果总经理办公会对年度财务预算有调整,各有关部门则再按上述程序提交调整预算。

第二条月度财务预算一、各职能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集合部门工作计划和其他相关情况,编制月度财务预算要点。

二、部门月度财务预算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要点进行详细分解,编制《资金预算表》及附注说明,形成月度预算。

三、月度预算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每月28日17点以前将下月预算提交财务管理中心。

四、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预期)公司资金状况等综合考虑汇总并审核月度财务预算。

五、财务管理中心于每月30日下午17点以前将下月预算交计划管理中心,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3、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一条管理原则与功能一、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预算具有平衡资金、控制开支、开源节流等约束功能。

各职能部门必须全面执行。

三、财务预算下达后提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备案,并作为月度、年度考核和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财务预算调整一、每年六月份,总经理办公会对本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经公司总经理签发后调整生效。

二、年度预算非下列原因,不得调整:1、国家重大政策性因素导致预算不能实现;2、因公司经营战略变化和调整导致预算改变;3、财务预算制定时不可预见性的重大因素导致预算需要调整;4、集团总裁决定;三、月度预算调整1、月度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经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可在各月度内进行调节。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涉密场所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涉密场所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涉密场所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82965涉密场所管理规定办法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Secret Place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涉密场所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加强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保障公司科研、生产和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保密管理实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涉密人员的范围1、核心涉密人员:知悉绝密级事项,在公司核心技术和科研开发部门掌握全面情况或掌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即从事光学玻璃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装备和测试技术研究,在公司负责总体技术、研制、生产和管理的公司主要领导及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人员。

2、重要涉密人员:从事设计、研制、生产、管理的公司业务主管领导、骨干人员。

3、一般涉密人员:承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一般人员。

第二章对涉密人员的教育第四条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工作基本知识教育,明确涉密岗位保密工作基本要求。

教育的基本内容是:(1)《保密法》、《保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

(2)所在岗位涉及的公司秘密事项及其保密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对在岗涉密人员必须加强日常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培训。

教育的内容可结合保密工作的形势任务实际选定。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学习和掌握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履行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章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第七条涉密人员个人要求调离公司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电测量以及其他与电磁场辐射相关的业务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电磁辐射:指由电磁场产生的辐射。

2. 电磁场:指电磁波的传播介质中的电磁现象。

3.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环境。

4. 电磁辐射源:指产生和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和系统。

5. 电磁辐射限值:指电磁辐射在特定环境和时段内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6. 电磁辐射监测:指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记录、辐射源辐射水平评估和其它监测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覆盖电磁辐射源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区域,并应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源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五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指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按照国际、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对电磁辐射进行频率、强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六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通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进行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包括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辐射源辐射水平的评估等。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经过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后,应编制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评价结论,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等。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第八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布局电磁辐射源,减少辐射范围。

2. 采用低辐射的设备和技术。

3. 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标识,提醒公众注意电磁辐射环境。

4. 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电磁辐射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场所的需求,制定电磁辐射限值,确保电磁辐射不超过安全限值。

医学影像结果报告制度

医学影像结果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医学影像结果的报告流程,提高医学影像结果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保障患者的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学影像科室,包含放射科、超声科等。

第三条定义1.医学影像结果报告:指医学影像科医生依据影像学检查结果出具的书面报告,用于辅佑襄助临床诊断和治疗。

2.影像学检查结果:指影像学检查的图像、数据和相关信息。

3.医学影像科医生:指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医学影像科临床医生。

第二章报告流程第四条申请检查1.医学影像检查的申请应由临床科室的医生开具,明确患者的基本信息、检查目的和部位,并填写必需的检查项目。

2.医学影像检查的申请可通过电子系统发送,也可以书面提交至医学影像科。

第五条检查前准备1.医学影像科接受到检查申请后,将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布置检查时间,并通知患者。

2.患者应依照医学影像科供应的检查前准备引导进行必需的准备,如禁食、排尿等。

第六条检查执行1.医学影像科医生在检查前对患者进行必需的询问和了解病史。

2.医学影像科医生依据临床要求选择相应的影像学检查方法,并进行必需的操作。

3.在检查过程中,医学影像科医生应保持与患者良好的沟通,并确保检查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七条报告书写1.医学影像科医生在完成影像学检查后,应及时对影像资料进行分析和诊断。

2.医学影像科医生依据影像学检查结果,撰写医学影像结果报告,包含患者基本信息、检查目的、检查部位、检查方法、影像学表现、诊断看法等内容。

3.医学影像结果报告应符合规范的格式要求,包含标题、段落结构、编号、签名等。

第八条报告审核1.医学影像科负责人对医学影像结果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审核医学影像结果报告时,应对报告的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报告的可读性和科学性。

3.审核医学影像结果报告的审核人员应保持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不得将任何个人信息外泄。

第九条报告打印和归档1.审核通过的医学影像结果报告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打印、装订,并进行必需的盖章。

商场商户品类管理制度

商场商户品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商场商户品类管理,促使商场发展健康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场内所有商户的品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合法经营。

第四条监督机构:商场管理部门为本制度的监督机构,对商场内商户的品类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五条宣传教育:商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进行品类管理的宣传和教育,以提升商户的品类管理意识和水平。

第二章品类设置第六条品类变更:商户需提前向商场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品类,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经商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七条品类设置:商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商场整体定位,合理设置品类,避免同类品类过于集中。

第八条品类划分:商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商场空间和特点,合理划分品类区域,方便商户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品类调整:商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随时对品类进行调整,商户需配合执行。

第三章品类管理第十条品类搭配:商户在经营商品品类时应注重搭配,不得重复经营或相互竞争。

第十一条品类合作:商户可根据经营情况进行品类合作,提升综合效益,但需经商场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品类质量:商户在经营商品品类时应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三条品类宣传:商户需配合商场管理部门进行品类宣传和促销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量。

第十四条品类评估:商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商户的品类进行评估,提供经营建议和优化方案。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商户在品类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经营不当等行为的,商场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处罚措施:商场管理部门可以对违规商户进行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严重者可以取消其商户资格。

第十七条申诉机制:商户对商场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商场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物业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

新物业法全文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款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款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物业共同治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款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款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守本法,并遵循尊重业主意愿、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等原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第一款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设备维护保养、安全监控、公共设施管理等。

第二款物业服务应根据业主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管理和维护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第一款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二款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款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比例共同承担,其金额和使用范围应明确公开。

第二款物业服务费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决定和使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大会第一款每年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二款业主大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留有合理的时间和形式供业主参与。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第一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业主会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和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业主权益保障第一款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二款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应得到保障和鼓励。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九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第一款物业管理监督机构由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组织共同组成。

第二款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机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投诉处理第一款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有权向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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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全校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学院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包括校园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1 —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二)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

包括学院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学院重大安全交通事故,校园水面、冰面溺水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院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包括发生在学院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院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院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包括气象、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五)网络和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布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院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学院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形—2 —成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机制。

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要在处室或各系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学院,由学院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和深层次研究,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要把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基层,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四)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学院领导小组的要求,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部门联动、协同应对的处置工作格局。

(五)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分不可结”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六)加强保障,重在建设。

从领导、制度、组织、物质、经费保障和工作部署等方面,强化保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3 —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划定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第六条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书记、院长。

副组长:各分管书记、院长。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行政办公室)电话:61835000(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全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及时收集和分析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及时介绍各地各学院处理突发—4 —公共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导检查各部门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督促各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

1. 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学院涉及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前往事发地配合地方和有关部门现场指挥;督查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院有关部门建立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学院有关部门开展防范火灾、交通、建筑物垮塌等事故的应急模拟演练;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应急处置,参加安抚慰问和事故调查工作;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3. 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院长—5 —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处、医务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在学院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负责全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收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适时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院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组织学院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紧急应对措施;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学院紧急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各责任单位根据事件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在上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门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根据灾害情况,认真分析对学院所产生的影响,及时作出决策;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 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工作组主要职责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校园网络舆情信息实施24小时监控;及时处置重大有害信息在校园网上大面积传播,或校园网系统遭受大—6 —范围黑客攻击和计算机病毒扩散事件;及时处置和报告校园网遭受境内外严重攻击和遇有极其严重、不可控制的大型安全事件。

第七条预防和预警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加强常规数据检测和信息收集,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一)信息报告。

1. 信息报告原则。

(1)迅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涉安涉稳紧急事件学院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准确:信息内容客观翔实,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4)学院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后,要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2. 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正常工作时间,电话报告相应工作组办公室。

其他时间,电话报告各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或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同时与事发部门保持联系,核实情况。

—7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电话报告后,有关责任科室应当立即向各专项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然后由专项小组组长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重要信息根据领导意见,报告上级机关。

3. 应急信息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3)事发有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4)学院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反应;(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统一发文、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发布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统一安排。

第八条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

—8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各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上级机关。

(二)较大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情况,必要时启动本预案。

第九条应急保障(一)信息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送渠道,确保信息传送渠道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证物资、器材完好、可用。

(三)资金保障。

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人员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预备队主要由安全保卫、医疗卫生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培训演练保障。

各部门和学院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第二章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条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Ⅱ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不足100人,但已形成影响和干扰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因学院非法集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非法颁发伪造学历、骗取钱财等引发学院停课、教师或学生家长集聚上访影响稳定的事件;以及视情需要作为Ⅲ级对待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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