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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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三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三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是指在特定职业或行业中,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够合法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规定。

这项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行业秩序、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下面是一份____字的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草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人员从业行为,保障公众权益,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根据《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生、护士、教师、律师、会计师、药师、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推动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从业人员在从事相关职业工作时,应当依法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从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上岗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规范职业人员的注册、认证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和认证第六条申领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培训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评定认定的方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明示证书的名称、编号、有效期限、颁发机构等内容,并具备防伪措施,防止证书被伪造或篡改。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评定评审。

第十条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年度审核,以证实其在从业期间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配有近期照片。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循职业操守,保守职业秘密,不泄露和滥用职业信息。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不从事与自己职业不相关的工作,不以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专业形象,依法依规从事工作,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我矿持续稳定、安全高效的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1、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总工程师、副矿长、正副科长、调度员、队长、班组长、一线监督员等;3、特种作业人员:(1)瓦斯检查工(2)安全检查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4)电气作业(5)探放水作业(6)提升机操作工(7)爆破作业(8)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4、主要岗位人员:(1)配电工(2)矿灯管理工(3)通防工(4)测风测尘工(5)液压支架工(6)主扇操作工(7)空压机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胶带运输机司机;(9)液压泵工(10)水泵工(11)金属焊接工(12)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职业卫生管理和其他检测、检验人员等。

二、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生产和管理能力资格证书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____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主要岗位人员操作证有效期为____年,每年要参加培训。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

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____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

三、处罚规定:1、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罚款____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升,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和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的场所和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餐饮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教育培训等行业。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指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职业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证书管理要求第五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应持有由相关职业资格评价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

证书的颁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证书上应载明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职业等级和有效期等信息,并有防伪措施。

第七条证书应定期更新,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再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方可继续使用证书。

第八条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或伪造。

证书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职业资格评价机构申请换发或补办。

第九条从业单位应建立证书管理制度,保障证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对于持证从业人员的审核、登记和信息管理应做好记录和备份。

第三章培训考核要求第十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参加相关培训,培训内容涵盖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和安全操作等方面。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开设合格的培训课程,组织专业师资团队进行教学。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考试、实操或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应参加补充培训,并按规定再次参加考核。

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应重新报名参加培训。

第四章守则和责任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应遵守所在行业的职业守则和行为准则,遵循行业规范和职业规则,提供诚信、安全、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4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4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范文持证上岗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护人员、教师、工程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特定职业之前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达到一定水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便利。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与管理第六条从业人员申领职业资格证书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的学历、学位、职业培训等条件;(二)取得相关职业考试的合格成绩;(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四)没有被判刑或受到相关处罚。

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流程如下:(一)从业人员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相关部门组织资格审核和职业考试;(三)合格的从业人员领取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颁发、注册、延续、注销等环节,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义务和权益第九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义务包括:(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守职业秘密;(二)不得从事与其职业不符的工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违法违纪,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第十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权益包括:(一)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相关工作,享有从业权益;(二)依法享受职业保护和职业待遇;(三)参与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能力。

第四章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上岗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开展职业能力鉴定和考核;(二)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行为表现;(三)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纪律处理;(四)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和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

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范文《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保证岗位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职工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

第二章持证上岗的条件第五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的条件如下:(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取得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四)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五)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第六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章证照管理的职责第七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及证照管理工作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八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职工的招聘、培训、评价等工作;(二)制定和实施证照管理制度;(三)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和考试;(四)负责证照的颁发和管理;(五)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复审。

第四章证照的颁发和管理第九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前,应提交相关证照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颁发相应的证照。

第十一条颁发的证照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姓名、有效期等信息;(二)职业资格等级的标识。

第十二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证照的档案,并定期对证照进行更新和管理。

第五章持证上岗的期限和复审第十三条企业职工持证上岗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进行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持证人员在岗期间如有违背职业道德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将取消其持证上岗资格。

第六章处罚制度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可采取如下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暂停职务;(四)取消持证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关键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五篇范文)

关键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五篇范文)

关键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管理制度(五篇范文)第一篇:关键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关键岗位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关键岗位员工培训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关键岗位操作规范,提高员工履行岗位职责的综合能力,确保员工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达到岗位要求,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保障公司产品质量,以利公司长远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范围:公司各生产车间、职能部门责任:人力资源部内容:1.关键岗位:公司所有直接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操作与质量控制岗位员工,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培训方式:分内部培训与委托培训。

内部培训由公司内部各生产车间、相关职能部门选内部讲师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现场操作培训,还可采用自学等其他的形式。

委外培训指将公司从事现代先进专业技术或特种作业人员送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培训内容:安全知识、GMP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四大部分。

4.培训考核4.1培训的考核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专业知识以书面考核为主,操作技能采取现场操作考核;专业知识占培训考核的70%,操作技能占培训考核的30%,专业知识考核与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之和不得低于75分为考核成绩合格;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并满足其他方面规定的要求(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经历等),则由人力资源部颁发《员工上岗证》证书。

4.2委外培训则以能否将所学内容再培训他人为衡量标准,这样不仅使被派员工有学习的压力,同时又锻炼提高了员工的演讲能力。

5.《员工上岗证》证书的颁发与管理:5.1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公司其他关键岗位员工,需取得公司颁发的《员工上岗证》证书。

方可在该岗位工作。

对于第一次培训没能取得《员工上岗证》证书者,通过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及时向本人发出黄牌警告,留岗察看,等待第二次培训。

留岗察看期间只发基本工资,无绩效工资。

如第二次轮训仍不合格,应坚决予以淘汰。

5.2 对于求知欲强,参加多岗位培训踊跃,对提升自身素质有强烈意愿的员工,可持多证,作为轮岗后备人员,在晋级、加薪以及选送参加更高层次的培训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参加培训持消极态度,培训考核屡次不合格的员工,应予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经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通过岗位资格审查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每一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都能够通过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应当明确划定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并依法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工作,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注册管理。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第七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发放,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确保全面、公正、公开的资格认定;(三)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职业岗位设置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四)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根据岗位的技术要求和工作经验的不同,确定相应的等级。

第九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依据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三)具备相关岗位的工作经验,根据不同等级设定相应的工作年限要求;(四)身体健康,符合相关工作性质的健康标准。

第十条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经过重新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费用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第十三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持证上岗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资格持证上岗管理,加强职业技能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建设,保障职业技能人员合法权益,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根据《职业教育法》、《职业技能鉴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职业技能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技能人员、职业培训人员、职业教育人员等。

第三条职业技能人员的持证上岗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职业资格标准,不得从事与职业资格不符的工作。

第四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并加强对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职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职业职责,维护职业声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和审核第七条职业技能人员申请持证上岗,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证书、相关职业经历证明等资料,并填写《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第八条所在单位应当负责审核职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的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九条所在单位对职业技能人员的持证上岗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申请人。

第三章持证上岗管理第十一条职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行业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业职责。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保持职业素质。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人员应当每年向所在单位填报个人工作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人员在持证上岗期间,如发生与职业资格不符的情况,应当通知所在单位,并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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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瓦斯抽放泵工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涉及工种:探放水工
1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电气焊工
(二)、普通岗位人员: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液压支架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液压泵工、打眼工、锚喷工、巷修工、回料工、风筒工、轨道工、搬运工、拥罐工、注浆注水工、机械维修工、装岩机司机、输送机操作工(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矿井泵工;
2、机电运输专业:矿灯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轨道工、搬运工、轨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电机车跟车信号工、充电工、机车调度员、放煤工、斜井人车跟车信号工、猴车操作工;
3、通风专业:密闭工;
4、地测专业:矿山地质工、矿山测量工
5、洗选专业:重介质分选工、浮选工、压滤工、水泵工、筛分工、拣矸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
6、其他岗位人员:生产调度员
(三)、班组长
包括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

二、上岗资格证管理办法
1. 从业人员只能在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内,从事资格证指定的工种作业,并随身携带上岗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 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变造、买卖上岗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上岗资格证。

3. 各单位区(科)长及技术员对本单位各工种人员持证情况必须了解清楚,根据证件不同要求,到期前一个月自觉主动与职工学校联系,重新考核换证。

各单位“持证上岗”的管理情况,与该单位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本人持由职工学校制作的复印件上岗。

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及时上报职工学校,由矿统一组织送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复训。

5. 普通岗位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前一个月,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安排复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发证。

6、因证件过期、岗位调动、离职退休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件失效者,须将失效证件及时上缴职工学校。

7. 证件遗失者须及时到职工学校申请补办,每证交纳10元工本费。

三、处罚办法
1. 无证上岗者,处以100元罚款。

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一人次各罚款50元。

并责令其立即参加安全培训。

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 所持上岗资格证与实际岗位不符、持过期证件上岗、持伪造证件上岗、借用他人证件者均按无证上岗对待。

3. 凡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但未持证上岗人员,处以50元罚款。

4.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种作业,否则按“违章指挥”论处。

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罚。

5. 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
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

并对其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各罚款5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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