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讲解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
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l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6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图4.5.2 自行车停车方式
4.5.3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自行车停车位置自行车停车面积(m2/辆)
露天 1.5~1.8
室内 1.8~2.0
路边 1.0~1.5
4.5.4自行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0m。
4.5.5公共建筑吸引的自行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位置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处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其停放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这是咱们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毕竟,谁也不想在逛街、吃饭的时候,找不到一个停车位,还要被乱停乱放的车辆堵住路。
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别着急,我这就来给大家说说我的一些看法。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那就是停车场的设置应该是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的。
我们在设置停车场的时候,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说城市的交通状况、人口密度、商业区的发展程度等等。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停车场的设置既能满足市民的需求,又能有效地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我们来说说停车场的配建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停车位的数量,二是停车位的尺寸。
关于停车位的数量,我觉得应该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来定。
一般来说,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每个居民小区至少要有一个小型停车场,大型城市则可以适当增加。
至于停车位的尺寸,我觉得应该尽量宽敞一些,因为这样可以让更多的车辆停进去,同时也可以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当然了,我们在设置停车场的时候,还要注意一些其他的问题。
比如说,停车场的位置要尽量选择在交通便利的地方,避免设置在偏僻的角落里;停车场的入口要设置在容易找到的地方,方便市民进出;停车场内部的道路要保持畅通,避免出现拥堵的情况。
我们还可以考虑设置一些特殊车位,比如说残疾人车位、老人车位等等,这样可以让更多的市民受益。
在设置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时候,我们要充分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利益,力求做到合理、有效、人性化。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好、宜居。
今天我就给大家说这么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次再见啦!。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2005-08-01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批准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5 年8 月 1 日浙江省建设厅文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浙江省建设厅二O O 五年八月四日前言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2013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0。9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f effects On traffic
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
3一般规定
2.0.5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3。0。5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3.0。5本条文规定是为确保基地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
3.0。6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
DB33/1021-2005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
规则和标准条文
规则和标准说明
1总则
1总则
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近十余年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目前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巳达2900美元左右,按“五普”口径城市化水平巳达54%,比1978年的14。1%提高了30个百分点。城市规模急剧扩大,车辆拥有量也在不断增长,尤其近年来个人汽车贷款、车价和汽车进口税不断下调等利好政策的出台,汽车消费需求出现爆发性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数量急剧增长.例如,杭州市区机动车拥有量1995年为58357辆,2000年市区机动车拥有量就达到91616辆,年平均增长率11.4%。2001年萧山、余杭划入市区后,市区机动车拥有量359475辆,2002年为438357辆,年增长速度为21。9%,2002年杭州汽车销量就达到了8万多辆,比上一年增长20%—30%,为华东地区之最。在杭州老城区,到去年3月,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686万辆,而机动车泊位却只有4。1万个,为4。9:1,这就意味着每个车位有近5辆车来争抢。停车难成为我省城市的热点问题之一。我省现行的停车场的配置标准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时过境迁,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和交通发展新的形势需要,为此本条文阐明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意义,是为本省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停车需求分析。
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道路交通情况、人口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这不仅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商务人士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2. 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针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居住、商务场所需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且需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建标准;办公楼、工厂等单位通常会根据实际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
3. 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确定停车位数量及其布局、构造等方面的规定。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和企业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我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
不仅要关注停车位数量的设置,更需要关注停车场(库)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才能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总结回顾: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引起重视。
只有在规划设计阶段就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企业的停车需求,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的提升。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停车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有效规范停车场(库)的设置和配建标准,不仅可以缓解城市停车难题,更能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出行体验。
因此,制定严格的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一、停车场设置规则1. 停车场选址规划:应在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居住区等交通密集区域,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选址规划,避免交通拥堵和影响市容。
2. 停车场规模确定:根据周边停车需求和用地条件,科学确定停车场规模,满足周边停车需求,同时注意与周边环境融洽协调。
3. 停车场布局设计: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考虑车位密度、通行道路宽度、便捷出入口设置等因素,确保车辆进出顺畅,并兼顾消防安全和紧急疏散需要。
4. 停车场管理机构:明确停车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秩序。
二、停车场配建标准1. 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控制停车场占地面积,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
2. 建筑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设计停车场建筑结构,保证停车场建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车位设置标准:根据停车场规模和用地条件确定停车位数量,并严格按照标准划定车位大小和间距,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便利。
4. 设备设施标准:配置必要的停车场设备设施,包括出入口道闸、停车指引系统、安全监控设备等,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5. 环境配套标准:合理规划停车场周边绿化、景观布置等配套设施,提升停车场环境品质,改善城市景观。
三、总结规范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和改善市民出行体验的关键举措。
只有加强对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题,优化城市交通资源配置,推动城市交通管理现代化进程。
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研究和完善,提高停车场规划设计水平,为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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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1 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2.0.6注:1.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0.7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
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2.0.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0.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
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
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0.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2.0.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3.1 总平面布局3.1.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
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
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
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
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
L=0.25n (m) (3.1.3)式中:L——候客车道长;(m)n——核定总停车数;n≥50。
3.1.4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3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3.1.5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30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3.1.6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5%。
3.1.7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外,在其1.2m至5m高的范围内还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3.1.8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3.1.8.1商场按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3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2旅馆、饭店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8.0m。
3.1.8.4 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同时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
3.1.9 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宜大于30m。
3.1.10停车库(场)、工厂、仓库等在基地入口以内30m范围不得设置加油站、收费口、计量工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
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2倍。
3.1.11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3.1.1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3.1.13停车库(场)的人行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3.1.14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宜设置自动收费系统、广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
3.2 基地出入口3.2.1 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入口禁止设在快速道上,应通过辅道解决。
3.2.2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20m。
3.2.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l5m的距离。
3.2.4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如图3.2.4)。
3.2.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
3.2.6 在城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一个。
3.2.6.2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可设2个。
3.2.6.3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2个以上出入口,不宜超过3个,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3.2.6.4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2个,不宜超过4个,并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3.2.6.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m。
3.2.6.6相邻二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二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二个出入口宜合并为一个。
3.2.6.7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3.3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3.3.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其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3.3.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m。
转弯半径不小于7.0m。
3.3.3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守下列规定:3.3.3.1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得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