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一、导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并实施执法的过程。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流程,用以规范和规划监督执法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流程和制度,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二、执法流程步骤一:信息收集与调查1.收集相关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如举报、巡查、检查等)收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安全标准、事故隐患等信息。
2.调查核实:监管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文件、讯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步骤二:立案与处罚决定1.立案: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形成案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登记。
2.处罚决定: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决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步骤三:通知与听证1.通知:监管部门向违规企业发出执法通知书,告知违规行为和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2.听证: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证人的证言,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步骤四:整改与复查1.整改:违规企业根据执法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2.复查: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复查合格,则案件结束;如果复查不合格,则继续追加处罚措施。
步骤五:执行与监督1.执行:监管部门依据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或暂停许可证等。
2.监督:监管部门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执法制度1. 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的核心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管部门的权限,规定了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所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的一系列程序。
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检查准备阶段:- 执法人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执法标准和要求。
- 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通知被检查单位。
2. 到达现场:- 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和方式。
- 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生产设备、作业流程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3. 查验相关资料:- 执法人员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证、培训证明等文件。
- 检查现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4.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包括询问相关人员、检查安全设施、抽查原始记录等。
- 规范登记取证过程,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 安全隐患排查:- 执法人员逐项清查安全隐患,记录并评估隐患的严重程度。
- 提出整改要求,确定整改期限。
6. 处理意见通知:- 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制定处理意见和决定书。
- 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7. 整改落实:- 被检查单位需积极整改,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 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核实整改情况。
8. 执法决定:- 执法人员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执法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 将决定告知被检查单位,并说明相关的申诉途径。
9. 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根据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 提醒被检查单位加强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10. 归档备案:- 执法人员将相关执法文件、记录等归档备案,以备后续参考和审计。
以上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步骤,虽然没有标题,但每个步骤都有清晰的表述和描述,避免了重复的文字。
安全生产法执法监察程序

安全生产法执法监察程序安全生产法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其中执法监察程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执法监察程序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罚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法执法监察程序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立案调查程序立案调查程序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第一步,具体包括下列程序:1. 收集证据:执法部门首先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现场的勘查记录、当事人的证言以及相关的技术鉴定等。
2. 受案登记: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登记,并为该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3. 确认违法事实: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核实,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
4. 制作案卷:依据收集的证据和确认的违法事实,制作案卷,以备后续程序使用。
5. 违法事实的告知:依法将违法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6. 办理听证:如果需要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可以进行听证程序。
二、处罚程序处罚程序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核心环节,也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警示。
具体包括下列程序:1. 拟定处罚决定书:在违法事实基础上,执法部门要拟定处罚决定书,明确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审批:处罚决定书一般需经过上级执法部门的审批,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送达: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处罚。
4. 强制执行:如果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确保处罚的有效执行。
5. 处罚结果公示: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的处罚结果,需要进行公示,以警示他人。
三、监督程序监督程序是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最后一环,旨在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具体包括下列程序:1. 申诉和举报受理:执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对执法行为的申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2. 监察检查:上级执法部门可以对下级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察检查,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 监督审查: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查。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是指在安全生产监管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下面是一个关于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规定,共计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规范和保证安全生产执法的程序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执法程序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安全生产执法应当依法从严,公正、公平、透明,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执法主体第四条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执法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打击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执法前的准备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了解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掌握执法范围和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制定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目标、对象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措施。
第八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前,应当核实相关证据,保证执法行为合法、合规,确保证据充分、真实、准确。
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九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实施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和证人应当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机关的调查问询,并按照实际情况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措施,不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作出依法、合理和公正的决定。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执法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和享有的申诉、复查、诉讼的权利。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是保障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它是指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措施的过程。
有效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可以促进企事业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基本流程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包括执法前准备、现场检查、记录取证、立案调查、处罚决定和执行阶段。
(一)执法前准备执法前准备是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第一步。
在执法前,执法人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执法原则和要求,熟悉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制定执法计划和行动方案,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范围。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安全生产执法程序的核心环节。
执法人员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存储、消防安全等方面。
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要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倾听他们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三)记录取证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要详细记录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地点、人员,检查的内容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记录要真实、完整、客观。
同时,执法人员还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拍照或录像,以作为证据。
(四)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
根据记录取证和现场检查的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找出责任人,并赋予其相应的责任。
在立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会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交流和调查,核实问题的真实性,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的过程。
根据立案调查的结果,执法人员可以决定是否给予企业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等。
处罚决定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罚款的数额、整顿的期限和要求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安监总政法〔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7月15日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
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案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安全生产执法的目的和原则安全生产执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执法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规定;2. 防范和预防事故的发生,重点关注高风险行业和领域;3. 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4. 关注事故后的救援和善后处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5.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执法的程序安全生产执法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信息收集: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网络调查、走访等方式,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信息。
2. 审查核实: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了解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 现场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设施、操作规程等方面,寻找潜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4. 调查取证: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执法过程严谨合法。
5.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决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措施。
6. 救援和善后处理: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7. 监督检查: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履行执法决定并整改落实。
三、安全生产执法的要求安全生产执法应满足以下要求:1. 依法执法: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不得超越职权和权限,不得随意扩大执法行为范围。
2. 公正执法:执法人员应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3. 通知告知:对于需要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通知告知执法事项、内容、时间和地点等,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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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主 体资格的问题
❖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截至目 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监机 构也承担了一定的安全监管职责,但却没有相应的 行政处罚权。为解决这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 政处罚权问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授 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 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 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 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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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九种行政处罚,主要依据来自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如"没收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出自《国务 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但鉴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 三种行政行为既有规定为行政处罚的,又有规定为现场处理 措施的,两种规定极易混淆。为便于区别适用,《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 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的规定,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此类现场处理措施不需 要走行政处罚的程序。
❖ 二是对原《办法》规定的部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生产违法行 为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将原《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 四十七条规定的罚款额度,由1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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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处罚但又 常见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罚款的处罚。主要有:《办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三违"、"三超"行为,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单位提 供生产经营条件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 及其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批 准文件,以及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 续的行为,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未取得相应资格、资 质证书从事中介活动的行为。
❖ 四是《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对开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的调取、证据的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物品和场所的勘验检查 等工作,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 五是《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 别增加了听证中止和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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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 一是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罚款幅度较大的处罚, 《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进行了分档,以 保证处罚的正确、适当。
❖ 二是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 施,《办法》第十五条补充了后续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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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隐患排除治理及其验收(整、复)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 位在隐患排除或者治理后申请验收,以及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的程序。
❖ 四是为了精简条文、压缩篇幅,对地方各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比较熟悉,在法律、行政法规 中已有规定,且不需要细化的内容作了删除。它们 是:原《办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五十 条至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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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
❖ 在具体处罚过程中,一些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对如何计算违法所得,希望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可 操作的计算标准。为此,《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 作为违法所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 所得;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 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此外,销售收入无法 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平均销 售收入计算;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 地同行业同种服务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需要指 出的是,本条规定的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和报酬等 指的是不扣除成本,全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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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
❖ 一是现场处理措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监督检 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 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 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 停止使用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 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没有规定期限的,其期限一般不 超过6个月。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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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与原1号令区别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修订的主要内容
❖ 新修订的《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本着量化 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 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 完善。对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不需要进 一步量化、细化的条文,进行了删简;对法律、行 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如对事故责任者的处 罚),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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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 位证书的期限
❖ 对暂扣许可证处罚的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 确,执行中不好掌握。有的地方久扣不决,甚至变 相为吊销许可证,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被迫关停,并 由此引发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规定》 第六条第三款增加了"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 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 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 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