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北证公告〔2023〕111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111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的公告为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推动上市公司积极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2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列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指引:(一)以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竞价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要约回购);(三)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定向回购)。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上市规则》、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回购股份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非银行金融行业跟踪:二十大期间资本市场更多利好举措落地值得期待

DONGXINGSE CURITIE行业研究证券:本周市场受9月金融数据和CPI 、PPI 等经济数据超预期利好提振,交易情绪呈现复苏态势,日均成交额回升700亿至0.7万亿;两融余额(10.13)续降至1.54万亿,但已较周中的近期低点回升。
周末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推出一系列利好资本市场的政策,包括:1.证监会原则同意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首单试点,后续还将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该业务创新模式既有利于PE/VC 优化募投管退流程,也有望进一步完善拟上市企业股权市场化定价方式,亦间接改善资本市场流动性;2.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沪深交易所也针对规则调整做了相应安排,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放宽回购限制、完善回购/增持窗口期、合理界定股份发行行为等,《规则》的调整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回购门槛,缩短多次回购周期,优化回购流程,鼓励上市公司在低迷市场环境中通过更为积极的行动提振投资者信心,进而利好资本市场;3.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的准备已就绪,目前已有14家券商获得做市资格,后续还将逐步扩容——和主板相比,当前科创板交易活跃度和市场生态均有继续改善的空间,科创板做市制度有助于提升优质高新成长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亦有望提升参与跟投券商的投资收益、对冲市场风险,此外,上交所还修订发布科创板询价转让实施细则,有望进一步降低科创板股权转让交易成本,提升市场流动性,有利于一、二级市场高效联动。
保险:年初以来保险负债端仍在承受居民消费能力下降、疫情和代理人减员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但从各家险企中报中也能看到渠道改革呈现的积极变化,特别是代理人产能和活动率的提升,同时银保渠道的持续发力亦助力头部险企稳住核心客户群体。
伴随疫情逐步缓解和各险企2023年开门红筹备工作的陆续展开,险企渠道改革成效有望陆续兑现,给予市场对险企经营层面更大的信心。
整体上看,四季度负债端表现值得期待,边际改善趋势有望更加显著。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年8月15日修订)注释:1.“格式准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格式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2.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可能涉及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事项的,应当事前向本所咨询。
3.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无单独对应公告类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前向本所咨询。
4.上市公司所签订合同金额达到《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中规定的“特别重大合同”标准的,须按照该格式指引要求编制;未达到该标准的,合同公告格式可以参照上述格式指引酌情编制。
5.“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违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的相关规定。
6.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的,须按照《格式准则第25号》(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为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公开发行证券的,则须按照《格式指引第二十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预案公告》的要求编制“1402 再融资预案”公告。
7.“1802 前10名公众股东名册”须在审议回购预案的股东大会召开三日前披露。
8.类别“3207 审计报告”、“3208 会计师专项意见”、“3209 评估报告”、“3106社会责任报告”、“3108内控报告”、“3109 内控审计报告”、“3107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是指将上述报告作为独立公告进行披露时才应选择的公告类别。
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上述报告书的,只须以定期报告附件的形式上网披露,无需一一选择单独的公告类别以独立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 回购公司股份 的公告

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用于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一、引言在当今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和公司股份回购已经成为许多公司引领员工激励、长期发展和财务战略的常见手段。
而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股份时所发布的公告,对于公司内外部利益相关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探讨这一主题。
二、股权激励的意义和形式1.股权激励的概念和目的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和提高企业绩效而设立的一种激励手段。
通过授予员工股权,让员工与公司利益挂钩,从而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股权激励的方式和实施股权激励主要包括员工持股、期权激励、股票激励和限制性股票激励等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股权激励方式,并在公告中详细说明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步骤。
三、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意义和方法1.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意义公司注销回购股份是为了提高自身经营质量和效益。
通过注销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总股本,增加每股盈利,提高每股股东权益,增加每股股东利润。
2.注销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法和程序注销回购股份通常分为回购公开市场股份和回购非公开市场股份两种方式。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计划、回购的数量和价格、回购方式和期限等具体细节。
四、公告的重要性和内容要点1.公告的重要性公告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公司与投资者、员工、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的桥梁。
公告内容的完整和准确性对于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有着重要影响。
2.公告内容要点在公告中,公司应当全面、透明地披露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股份的动机、计划、方案、实施过程、风险和后续影响等内容。
公司应当注重文字的规范和精准,避免产生歧义,维护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对股权激励或注销回购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股权激励和注销回购是公司发展和运营中非常重要的战略举措。
股权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绩效;而注销回购股份则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股东权益和公司盈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的购买资产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
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尊敬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来维护公司稳定股价、提高股东权益和优化股本结构。
为了让广大股东及时了解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特进行公告如下: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1. 本次回购的股份总数、回购资金总额、回购价格等相关信息;2. 回购股份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交易、大股东转让等;3. 公司回购股份所属的类别和种类。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已经完成回购股份的相关工作,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
具体情况如下:1. 回购股份的时间进度,包括开始回购时间、结束回购时间;2. 回购股份的实际进展情况,是否按计划完成回购任务;3. 回购股份的结构情况,包括回购的股份类型、比例等。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1. 回购股份所用资金的来源,是否存在套利等违规情况;2. 回购股份的资金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1. 回购股份对公司财务状况、股本结构、股价走势等方面的影响;2. 公司回购股份的动机和目的,以及未来可能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 公司在回购股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解决办法;2. 公司对回购股份的策略和计划的展望和评估。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广大股东密切关注公司的相关公告和信息披露,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和理性决策。
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日期:年月日尊敬的股东: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司一直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操作。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继续公开透明地进行回购股份,并保持定期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公司回购股份所用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且回购资金严格遵循了公司财务政策和相关法规。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杜绝任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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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号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进展
公告
适用范围:
1.上市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格式指引。
2.A+H股上市公司仅回购H股股份的,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遵守A股和H股市场同步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拟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进
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的规模、价格前提、期限等基本情况
●相关风险提示
●回购预案的实施情况(如适用)
一、回购预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尚须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预案的情况。
(三)上市公司回购预案尚须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购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回购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B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应当明确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方式。
(四)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回购数量或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区间的,其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且区间范围应当合理,具有可执行性。
(五)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如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或累计跌幅比例等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回购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应当明确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向其他第三方融资等。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回购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应当明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说明。
(十一)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回购方案应当详细披露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公告披露:
(一)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风险;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审议通过回购议案,或者公司无法满足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风险;
(三)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四、公司实施回购方案的进展
(一)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之日、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以下简称进展披露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二)公司应当披露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并说明期间回购是否符合既定方案。
(三)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原定回购期间过半但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当于期间过半时及此后每一进展披露日,披露说明董事会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
(四)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当对回购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月日
●报备文件
(一)董事会审议回购预案的决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报告书的决议(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注意事项
(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并披露报告
书的,公司股东大会公告应参照本格式指引披露回购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应遵守《补充规定》关于相关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的规定。
(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内按照本所相关公告格式指引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