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17•【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振市场信心,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一)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条件和范围。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符合下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1.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基本条件。
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2.主要股东增持股票的基本条件。
主要股东增持指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3.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
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
(二)开立单独专用证券账户。
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
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
融券回购交易规则

融券回购交易规则融券回购交易规则一、概述融券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的融券业务中,借入股票进行卖出,然后再以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回购该股票并归还证券公司所借股票的一种交易方式。
此类交易具有风险性,需要投资者在进行前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
二、适用范围1. 融资融券业务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证券账户,并已经通过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
2. 投资者需要满足证监会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年龄、经济实力等方面。
3. 证券公司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流程1.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填写《融资融券协议》并签署。
2.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核是否可以提供相应服务,并告知投资者所需提交的材料。
3. 投资者提交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资产证明等。
4. 证券公司审核通过后,与投资者签订融券回购协议。
四、交易规则1. 融券回购交易的股票必须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并且不得存在停牌等情况。
2.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回购交易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并了解相关风险。
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因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3. 投资者在进行融券回购交易时,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价格进行买入操作。
如未按约定时间和价格买入,则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如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按价买入,则需要及时与证券公司沟通,并根据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5. 在融券回购期间,投资者必须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借入股票的利息和费用,并且不得将该股票转让或质押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6. 股票到期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和价格进行回购操作。
如未按约定时间和价格回购,则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如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投资者无法按时按价回购,则需要及时与证券公司沟通,并根据协议条款进行处理。
五、风险提示1. 融券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和风险,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决策是否参与。
66、《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间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XX公司在本币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债券资产的安全运作,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授权资金部进行债券、同业存单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包括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第二条回购是指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以债券、同业存单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的质押物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第四条回购交易所用券种,每百元面值回购所融资金金额参考该券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中债估值。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资金部贯彻落实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整改;(三)稽核部负责对资金部和财务部的业务资料、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确保本币交易系统运行稳定;(五)财务部负责业务会计核算。
第六条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负责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及数据统计工作。
前台交易员须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取得前台交易员资格,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并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二)中台负责交易的复核;(三)后台负责回购交易的托管结算。
中后台人员须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并对其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图

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
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
收盘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
回购公告规则

回购公告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2.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3. 在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4.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5.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股份回购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股份回购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
股份回购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回购股份的申请:这是进行股份回购的第一步,需要向公司提出正式的回购申请。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需要就股份回购进行决议,并出具相关的决议文件。
3.股东大会决议:对于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股份回购,还需要提供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4.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这是描述回购计划、目的、方式、价格、数量、时间等具体信息的文件。
5.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由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6.法律意见书:由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股份回购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7.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明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进行股份回购。
8.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回购的各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确保回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流程梳理

一、参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二、符合回购的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可采取的回购方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流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流程梳理):六、不得进行回购的时间段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概述与流程

主要业务环节——客户适当性管理
客户准入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在中等承受能力及以上;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客户持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并经公司核查确认。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已质押标的证券、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暂停上市、吸收合并和要约收购的,融出方可以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主要业务环节— 特殊情形处理
质押标的证券或客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客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处理:待购回期间,客户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客户须在冻结后三个交易日内通过质押标的证券替换或及时消除冻结原因解除标的证券的冻结状态等方式恢复已质押标的证券的正常状态,否则,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待购回期间,客户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前购回,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已质押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如标的证券为深圳证券市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并对该笔交易以交收失败处理,公司不再进行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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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相关法规和业务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允许公司回购股票的情形以及回购处置期限如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4条,公司回购股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
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
前半小时内。
◆回购股票主要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