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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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渝财规〔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规〔2019〕1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1月19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渝财行政〔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族宗教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1年6月15日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21〕31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广泛开展工间操活动的通知
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广泛开展工间操和课间操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及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开展“全员工间操”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委领导要求,现将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开展工间操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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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7号)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已经委党组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市民宗委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廉洁从政,根据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61号)要求,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委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含副职,下同)的党员领导干部;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副调研员以上(含副调研员,下同)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并按照规定报告。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19号)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区县(自治县)民宗部门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严格把关,认真实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发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最近,我委对部分区县(自治县)资金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在资金项目管理中,仍然存在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程序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完善、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效益的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管好用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重要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在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配合财政部门管好用活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是民族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

因此,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角度,充分认识资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管好用好每一分钱,使资金的安排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

二、认真作好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在项目申报前应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考察论证,并经区县分管领导批准,尽量避免项目审批后出现调项的情况;申报项目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当地群众急需解决的生产生活困难的项目应优先申报;申报项目资金时应实事求是,不能放大申报项目,虚列配套资金,防止出现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后出现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渝民宗委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的通知(渝民宗委发〔2007〕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已经市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全市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经政府批准登记开放宗教活动场所403处(固定处所),信教群众120余万人,宗教教职人员630人,市级宗教团体7个,天主教有重庆和万州两个教区,宗教院校一所。

宗教教职人员中,45岁以下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412人,占总数的65%,具有宗教院校教育、普通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分别为165人、24人,分别占总数的24%、3.8%,大量宗教教职人员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7个市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的成员79人,平均年龄43岁,领导班子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48 人,占总数的60 %。

直辖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宗教界涌现出了一大批爱国爱教优秀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一批中青年教职人员正在成长起来。

但是,宗教教职人员与信教群众的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全面具备“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素质要求的中青年宗教教职人员更为缺乏。

因此,加强宗教人才的培养,努力培养一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同党和政府真诚合作、自觉抵御渗透的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已成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构建和谐重庆的客观需要。

为贯彻落实全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制定的“百、千、万”宗教后备人才培训计划,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意见》(渝委办〔2004〕65号)“特别是要物色一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后备人选,有计划、针对性地进行培养”的要求,特制定《重庆市宗教人才五年培训规划》。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公安局(分局),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确定和更改的申办审查工作,特制定《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依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规范我市公民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保障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根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民族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已认定为少数民族,但尚未确定具体民族族称的公民,其民族成份暂填为“×××人”(即在人们共同体名称后加“人”字)。

第三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

第四条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的更改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受理、审核。

第五条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确定由市民宗委受理、审核。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为正确执行《重庆市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渝民宗委发〔2009〕3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民族成份更改的申办审核工作,现将《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重庆市申请更改民族成份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明确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出示下列材料原件:1.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必须有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三、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

四、申请人填写《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加盖公章(鲜章)。

五、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初审符合更改条件的申请人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发放《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证明书》。

对不符合更改民族成份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区县(自治县)民族工作部门将审核同意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人基本情况汇总成表报市民宗委查验,同时提供申请人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和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完整的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户口与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4.《重庆市民族成份更改申请审核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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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08
【实施日期】2007.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定期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制度(试行)
为了扩大与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渠道,加强党和政府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增强民族宗教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更好地为民族宗教界人士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由委领导牵头,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联系小组,分别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

委领导为各联系小组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各联系小组联络员。

二、对联系对象,采取走访交心谈心、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联系,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增进友谊。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由市民宗委分管领导分别向民族、宗教界人士通报工作、交流信息,听取意见、建议(原则上,上半年的民族、宗教界人士情况通报会分别结合民族、宗教界人士暑期学习会同步进行,年底的民族宗教界人士情况通报会结合民族宗教界人士春节茶话会同步进行)。

四、通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全市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市民宗委本年度民族宗教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五、民族宗教界人士还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市民宗委交流信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等。

附:
市民宗委联系民族宗教界人士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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